转化型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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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与调和的思路和方法

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与调和的思路和方法

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与调和的思路和方法农村矛盾纠纷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差异,农村地区常常会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稳定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思路和方法来进行矛盾纠纷的化解与调和。

本文将对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与调和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述,希望能够为农村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参考。

一、尊重农村特色和农民利益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与调和,首先要充分尊重农村特色和农民利益。

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时,不能简单地套用城市的处理模式。

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特殊性和农民的特殊需求,注重保护农民的利益,让他们在矛盾纠纷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

二、建立健全的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了有效地化解与调和农村矛盾纠纷,需要建立健全的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这包括建立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农村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通过培训专业的调解人员,提供多样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平台。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的支持,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使其在矛盾纠纷中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

三、加强农民教育与培训农民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对较弱,这对于农村矛盾纠纷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和维权能力,需要加强农民的教育与培训。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组织培训班等方式,向农民宣传法律法规,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还可以鼓励农民组织形成自己的维权团队,加强互助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政府在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与调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矛盾和纠纷。

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服务,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引导农民依法维权。

政府部门可以依托乡镇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农村矛盾纠纷解决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的指导和支持,提供咨询、协调和调解等服务。

浅谈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思考

浅谈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思考
有效化解方式的重要性
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重解 决方法和策略的选择。
对未来化解工作的展望与建议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文化 交流
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 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他们通过法 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04
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实践 案例
案例一:某村土地纠纷调解案例
总结词
通过建立调解机制,加强沟通协商,实现土地纠纷的化解。
详细描述
某村村民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纠纷,经过村委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解决了土地纠纷。
案例二:某镇劳动纠纷调解案例
总结词
通过专业机构介入,依法依规调解,实 现劳动纠纷的化解。
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复杂多样
农村矛盾纠纷类型繁多,涉及面 广,包括土地纠纷、家庭矛盾、 经济纠纷等,这些问题往往相互
交织,难以梳理。
信息沟通不畅
农村地区信息传播渠道相对单一 ,加上一些村民缺乏法律意识和 自我保护意识,导致信息沟通不 畅,增加了矛盾纠纷化解的难度

调解力量不足
现有的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力量相 对薄弱,缺乏专业的调解人员和 法律工作者,导致一些纠纷无法
农村矛盾纠纷可能破坏社会稳定和谐,影响农民生产生活,阻碍农村经济发展。 严重的农村矛盾纠纷可能导致暴力冲突和社会治安问题,对当地政府和基层组织 构成挑战。
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经济利益冲突
文化传统与习俗差异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资 源开发等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分配不公问题 ,易引发农村矛盾纠纷。

转型期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反思与调整

转型期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反思与调整

5POLICY区域治理作者简介:田凯杰,生于1995年,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转型期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反思与调整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田凯杰摘要:目前的农村社会并不存在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农村社会矛盾冲突愈发激烈、农村纠纷的数量和种类日趋增多、农村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等现象表明,传统的统治秩序已经无法满足日趋复杂的农村社会。

化解农村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就必须加强对农村社会的研究,找出农村社会问题之症结,提炼出适合转型期农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

以人为本、公平正义、高效是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具备的价值取向。

从实践来看,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和法院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农村矛盾化解的重要途径,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但其本身存在不少缺陷,对其进行反思与调整是解决农村纠纷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转型期;农村社会;农村纠纷;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0-0005-0002一、转型期的农村纠纷概述(一)转型期的农村社会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结构正处在重大历史性变迁的过程之中。

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国家对农村政策的不断调整、教育改革、互联网普及等经济、政策、科技的发展都给农村的社会结构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1.经济转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农村的产业结构也不断调整,这直接导致了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

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经济从传统的自然经济向工业化进步,农业机械化程度提高,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向加工制造业,并且旅游业、服务业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逐渐在农村发展开来。

可以说,现在的农村社会,公司、合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遍地开花,农民产业结构的多层次使得农村社会经济主体也变得复杂、多元,这也使得农村纠纷形式多样、更加复杂。

2.政治转轨随着国家对农村社会政策的推行,农村的政治环境也不断在变化。

对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工作的几点思考

存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不足与挑战
调解能力不足
01
部分基层干部和调解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调解效果
不佳,甚至出现失误。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02
一些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存在“以暴制暴”的现象,导致
矛盾升级。
资金和资源不足
03
化解农村矛盾纠纷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目前
一些地区的投入不足,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案例二:债务纠纷调解
总结词
债务纠纷是农村常见的矛盾之一,往往与借贷、担保、买卖 等经济活动有关。
详细描述
这类纠纷涉及双方利益,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更大的矛盾。在 调解时,应着重查清事实真相,明确责任义务,通过协商、 调解、仲裁等方式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同时,加强法律宣传 ,引导农民依法维权。
案例三:家庭纠纷调解
家庭矛盾
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如财产分配、赡养义 务、婚姻关系等。
社会关系纠纷
邻里之间的矛盾,如噪音、建房、通行等。
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
01
02
03
多样性
农村矛盾纠纷类型多样, 涉及土地、家庭、经济、 社会关系等多个方面。
复杂性
农村矛盾纠纷往往交织着 历史遗留问题、现实利益 冲突等多重因素,处理难 度较大。
敏感性
农村矛盾纠纷涉及农民切 身利益,处理不当易引发 群体事件和不良社会影响 。
农村矛盾纠纷的成因
土地制度不完善
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土地权 属不清、边界不明等问题。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农民法律意识不足,对自身权益 认识不清,容易引发矛盾纠纷。
文化差异
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 也会导致矛盾纠纷。

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与调和的思路和方法

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与调和的思路和方法

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与调和的思路和方法农村矛盾纠纷一直是中国农村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矛盾与冲突的存在不可避免,但如何妥善解决并促进农村稳定发展,是需要思考与探索的问题。

本文将从农村矛盾纠纷化解的思路和方法入手,探讨一些可行的途径。

一、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权益保障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应的机构支持。

因此,一个完善的法制框架对于纠纷解决至关重要。

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能够为解决矛盾提供明确的规定和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此外,建立健全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制度,培养专业的农村调解员队伍,可以及时、便捷地处理农村矛盾纠纷。

调解机构的设立和规范化操作,有助于提高调解效力,更好地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信任与沟通,促进农民自治解决农村矛盾纠纷,需要通过加强信任与沟通来促进各方的合作与妥协。

首先,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机制与制度,鼓励农民发挥自主权与自治力,依法参与决策与管理,从而提高民主决策的效果。

其次,加强党组织的引领与党员干部的作用。

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担负着重要职责,通过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作用,加强与农民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农民的意愿与需求,推动问题的化解与解决。

三、加强农村社会治理,化解根本矛盾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必须加强农村社会治理,解决农村存在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首先,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这样可以有效缓解农村因收入不稳定而引发的矛盾。

其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务公开和农民参与机制,提高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避免决策不民主、权力滥用等问题导致的矛盾纠纷。

最后,加强农村教育与文化建设,提升农民的素质和能力。

教育和文化的重要作用在于它们不仅可以提高人们的认知水平和自我约束能力,还能够塑造良好的社会主义价值观,缓解矛盾出现的根源。

四、加强多部门合作,形成合力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支持与协作。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

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农村矛盾纠纷的动态,为解决矛盾提供数据支持。

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困境与出路

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困境与出路

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困境与出路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困境与出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农村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而农村纠纷调解机制作为农村基层维权的重要手段,也面临着许多困境与挑战。

本文将以具体案例为例,探讨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困境与出路。

困境一:地地之间的矛盾某村庄两家的房屋挨得很近,但因为地籍问题互相纠缠,引发了多次的口角和争执。

虽然调解员在各种方式上都尽力协调,但由于该矛盾牵扯到地籍问题,需要到公安、林业、房产等多个部门齐心协力才能解决。

但这需要调解员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

因此,地地之间的争执成为当前农村纠纷调解的一大难题。

出路一:加强机制协调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加强机制协调。

政府应尽快建立跨部门联防机制,将大家齐心协力投入到问题的解决中,同时调解员可利用各个单位的资源,加快解决矛盾。

困境二:利益纠葛难以割舍某个村庄某家人家的犬只多次入侵邻居衣柜里面的衣物和鞋子,造成了大量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调解员参与调解多次,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对于这条狗的态度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是家养狗,可以任意晃荡,而另一方则认为狗的行为可以视为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很难找到一个中立的解决方式,而且居民权力不平等,难以持续打压多次入侵事件。

出路二:完善犬只管理制度定位问题的重点在于对于犬只行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建立犬只登记管理制度和安装码头,强化犬只管理责任和监管力度,切断狗和民居之间的利益纽带,在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上走出第一步。

同时,调解员应该帮助双方了解法律引起的制裁,保障双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合法维护。

困境三:调解员素质不同某村发生房屋拆迁问题,调解员的素质实力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他们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应果断、专业、公正,有时需要协调如下:- 强行落户问题,保证涉及方的户口迁移。

- 悬挂红茶裆等物品,确保拆迁意向的协议露天易见。

- 评估拆迁风险并及时通知村庄居民,避免道德风险管理方案出现缺陷。

对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工作的几点思考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村和谐发展。

在以下的思考中,我将从改善农村治理、完善农村法制、加强社会教育和提升农民群众素质等方面提出几点思考。

首先,改善农村治理是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基础。

农村基层组织是治理农村矛盾的第一道防线,而各级政府则是农村治理的总舵手。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增强对矛盾的预防和化解能力。

同时,政府应加强农村治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建立健全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第三,加强社会教育是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重要措施。

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农民群众的文化程度和科学素质较低,这容易导致误解和矛盾的发生。

因此,我们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受教育水平,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此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民提高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是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最后,提升农民群众素质是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长期方向。

农村人口素质的提升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贫困人口脱贫、农民就业创业、农民身心健康等。

因此,我们要稳定农村发展,扶持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民,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加强农民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建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总之,化解农村矛盾纠纷需要从改善农村治理、完善农村法制、加强社会教育和提升农民群众素质等多个方面综合施策。

只有全面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够有效地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民事调解对于解决农村纠纷的实践与思考

民事调解对于解决农村纠纷的实践与思考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纠纷问题逐渐增多,给农村稳定和和谐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在解决农村纠纷问题中,民事调解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灵活的纠纷解决途径,显示出了巨大的潜力和优势。

本文将就民事调解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实践和思考进行论述,并探讨其对于农村社会的积极影响和改进空间。

一、农村纠纷背景和存在的问题农村纠纷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土地问题、农民权益保护缺失等多种原因导致的。

这些纠纷往往牵涉到农民的利益、土地权益、债务纠纷等,危及着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传统的解决方式往往存在诸多问题:诉讼程序冗长、费用高昂、难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法院资源有限等。

因此,亟需一种更为高效的解决方式。

二、民事调解在农村纠纷中的实践应用1. 发展农村调解员队伍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纠纷问题,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农村调解员队伍。

通过培训和选拔,使得调解员能够具备专业的纠纷调解技巧和法律知识,提高调解效果和决策能力。

并且,调解员更容易深入到农村基层,与农民建立信任关系,解决纠纷的效果更加显著。

2.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在农村纠纷的解决中,农村基层组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委会、农民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纠纷调解的能力。

此外,基层组织还可以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设立纠纷化解平台等方式,引导农民更加理性地解决纠纷,维护村庄的和谐稳定。

3.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村纠纷解决中,法律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强大武器。

政府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农民提供更加公正、公平的法律保护。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从而更好地参与调解过程。

三、民事调解对农村纠纷解决的积极影响通过民事调解解决农村纠纷问题,可以带来以下几方面的积极影响:1. 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在农村纠纷中,农民往往是相对弱势的一方,而民事调解更注重平衡双方的利益以及维护公正。

化解农村纠纷的几点思考

化解农村纠纷的几点思考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关系进一步自我调整,一些纠纷正日益显露出来。

本文根据发生在农村基层的普遍性矛盾从基层干部层面进行了综合分析并提出几点应对措施。

一、当前农村纠纷的现状和特点近年来,农村涉干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

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农村宅基地、村务管理和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发生,许多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起来难度很较大。

二是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

纠纷已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家庭内、邻里间的打架扯皮,而是浸入了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领域。

三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化。

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损害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有的是因矛盾久调未决,导致激化;也有是突发性的,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

二、当前涉农矛盾纠纷类型及成因一是基层单位决策失误,个别基层单位或因为判断不够客观,或因为论证不够科学,导致决策脱离实际,从而引发群众不满,导致矛盾产生。

二是执行上级政策有偏差,个别基层单位领导因为自身素质不高或受自身利益趋使,不能科学、严谨执行上级政策;个别基层单位干部受政绩得失观念的影响,为了小团体利益而歪曲全局政策,使全局利益受到损害。

三是处事不公,少数农村干部思想素质较差,办事不公道,把权力当作自己谋私利的工具,败坏了党风,损害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

四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民主法制观念不强。

一些村干部在工作中,不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不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激化了干群矛盾。

五是漠视群众基本诉求。

对应属于村级疏导化解的小纠纷置若罔闻,造成矛盾扩大化,致使小纠纷变成大矛盾。

六是村务管理不规范。

少数村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不规范,不公开或虽公开但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监督,群众对干部在财务上的收支产生怀疑和猜测心理,导致干群之间互不信任、产生隔阂。

一些村干部自身素质较低,不注意自己的形象,难以发挥干部的表率作用。

2024年农村纠纷处理学习体会

2024年农村纠纷处理学习体会2023年是一个重要的年份,也是农村纠纷处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年。

在这一年,我有幸参与了农村纠纷处理的学习培训,并通过实践经验积累了一些体会和思考。

首先,农村纠纷的发生有其固有的原因,包括土地问题、环境污染、劳动纠纷等。

作为纠纷处理工作人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村纠纷的根源,以便更好地进行处理和解决问题。

其次,有效的农村纠纷处理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政策措施和舆情引导等多种手段。

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通过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等方式提高了法律意识和处理能力。

同时,我们还学习了舆情引导的技巧和策略,以便更好地化解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农村纠纷处理需要注重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每个农村纠纷都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地套用一套标准解决方案。

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和挑战。

第四,农村纠纷处理需要注重沟通和协调能力。

很多农村纠纷都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各方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观点。

作为纠纷处理工作人员,我们需要积极主动地与各方进行沟通和协调,化解矛盾,促进解决问题的达成共识。

第五,农村纠纷处理需要注重公平和公正原则。

在处理农村纠纷时,我们要坚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得到各方的认可和支持。

第六,农村纠纷处理需要注重预防和长效机制建设。

预防胜于治疗,我们应该在处理纠纷的同时,加强农村纠纷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纠纷的长效机制。

这包括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民自治能力,加强农村社会治理能力等。

总的来说,参与农村纠纷处理的学习培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进一步认识到农村纠纷处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提高了自己的处理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为农村纠纷的解决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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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摘要】在经济迅猛发展和村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受市场经济和中国传统文化双重矛盾影响的转化型农村民事纠纷问题日益突出。

在和解和调解占主导地位的纠纷解决机制下,本文在分析农民纠纷解决方式选择原因的基础上,从国家、社会、个人三方面,力图构建一个以法治为主导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字】转化型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纠纷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状态。

一般是指特定具体的行为主体之间利益对抗状态。

对于农村纠纷的解决,近年来,学术界见仁见智。

以苏力为代表的本土派主张从语境化的层面考察农村纠纷解决,特别关注地方性知识和传统文化这些本土资源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以曹锦清为主的经验派则侧重传统指向,关注的是“农民社会”;还有些学者习惯个案调研得出结论,如沙红、施建良的“法律解决理性”、李鸿雁的“民间解决理性”以及范愉的“ADR解决理性”等等。

然而,不论哪个角度哪种方法研究农村纠纷解决问题,都不应该忽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农村显著的地域性差异。

对此,丁建军教授根据农村的经济状况和现代文明程度将中国农村社会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富裕型农村,经济比较发达,受现代文明的影响较大。

这样的乡村多处于沿海农村、毗邻城市的城郊或城镇地区。

二是转化型农村,是指位于我国的中部的农村地区。

即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但已受到了市场经济为标志的现代文明的冲击,乡村传统的因素正在发生变化。

在这里。

国家规范与民间习俗、乡规的冲突与融合是+不容争议的事实。

三是封闭型村庄,即经济落后、闭塞,带有乡土社会的大部分特征。

不同类型的村庄由于权力结构的不同,对纠纷解决的影响也产生巨大的差异性。

一、转化型农村民事纠纷的新特点目前,理论界认为中国农村主要存在两类纠纷:一是纵向的纠纷,即农村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纠纷,具体表现为县、乡镇两级政府与农村、农民(集体)间的矛盾和纠纷。

二是横向的纠纷,即民事纠纷。

指农村平等主体之间(农民家庭、邻里之间)因婚姻、继承、赡养、土地等原因而发生的人身、财产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本文所探讨的转化型农村民事纠纷是指在转化型农村(我国中部地区)。

农民因婚姻、继承、抚养、赡养、土地等原因而发生的人身、财产方面的纠纷。

纠纷发生的地点限于转化型农村。

不包括因农民进城务工而发生的纠纷。

它较之富裕型农村、封闭型农村有其独特的特点。

(一)纠纷形式多样,类型集中农村民事纠纷虽然内容形式多种多样,细小繁琐,但主要集中为二类:其一为家庭内部纠纷,包括婚姻诉讼和继承、抚养、赡养诉讼。

进入2l世纪以来,80后作为新的社会建设主力军登上历史舞台,他们较之前辈们拥有更开放的思维和魄力,对新生物更容易接受和改变。

他们在求学、工作、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的观念思维与农村的传统婚姻观念、子承父业观念都格格不入,使其成为内部纠纷的根源。

其次是青年农民进城务工带来日益严重的留守儿童的抚养和老人的赡养问题。

据今年2月广东三大监狱大规模的调查数据显示,有八成犯罪农民工系留守儿童,在原因分析里面,家庭教育缺失占79.17%,即儿童处于一种“放养状态”。

留守儿童的责任追究主体是父母,还是儿童的实际监护者,成为矛盾产生的原因所在。

此外,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普及和推广。

与农村养儿防老观念的冲突,带来继承和赡养等纠纷的交织出现。

其二是家庭外部纠纷。

如村民间的土地纠纷以及村际之间争外来投资的矛盾和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买房建房已经不仅仅是男方的责任。

在土地量不变的情况下,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农民宅基地纠纷越来越多。

同时,随着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流转的明确规范,土地在留守农民之间合理流转。

但因口头流转契约带来的纠纷层出不穷。

除此之外,农村的民主选举纠纷也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村委会基层性和群众性,使其成为农民参与自我管理的最便捷的途径。

由于选举的非规范性,使得农村的选举变成了人情关系的竞争。

选民们的投票不仅是对候选人能力的认可,更是与候选人之间的亲疏远近的体现。

(二)纠纷主体的特殊性与主观追求的矛盾性由于农村是“熟人社会”,因此农村纠纷的主体多是亲戚、邻里、朋友等熟悉的人,而这也导致了农民对矛盾解决的主观追求,不一定要金钱赔偿。

追求“争口气”“讨个说法”的心态更为强烈。

二、转化型农村民事纠纷的现实选择及依据对于农民来说,处理纠纷时会根据自身所处形势的差异,选择一种恰当的行为方式,理性地来解决纠纷,实现自己目的。

(一)和解。

主要指纠纷双方自愿协商,互有退让,最终达成合意,化解冲突。

解决矛盾。

这是纠纷解决的最理想状态。

如果纠纷不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冲突,比如,邻里之间发生口角,夫妻、父子等家庭之间发生纠纷,这是最便捷和理想的解决方式。

和解的弊端是方式的选择需要双方有足够的理性,克制自己,愿意让步。

如果双方有根本的利益冲突,那么只能选择第三方调解或诉讼、仲裁等途径。

(二)调解。

主要是建立在亲缘、血缘、地缘的基础上。

由纠纷双方都信任的,具有威信的人或机构(包括长者、朋友、社会组织等等)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这是农村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

农民之所以选择调解,一是传统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惯性,二是经济利益的考虑。

(三)诉讼。

俗称“打官司”,指有司法机关的介入,通过规范的法律条文,严格的法定程序,遵循“形式公正”来解决纠纷。

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们为之努力的方向。

但据郭星华、王平的调查数据显示:转化型农民选择社会网络(即和解和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比例占到69.5%m。

另据于建嵘教授在关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形势的专题调查中,随机抽取有关农村土地问题的上访信中的837封信件(占总数的58%),只有49封是由律师或其它法律人士撰写的。

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第一,思想上,转化型农村浓厚传统文化的影响。

对农民来说,发生纠纷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一般都不愿公诸于众。

选择诉讼,意味着双方“对簿公堂”,极容易造成子孙后代仇恨心理。

在这种“熟人社会”中,与他人保持和谐的关系尤为重要。

因此,为了保持这种和谐的关系。

人们遇到纠纷时一般本着“和为贵”的原则,尽力维持原来的亲情、邻里等社会关系,尽量避免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

第二,经济上,转化型农民对综合利益的考虑。

“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更大的好处,或是处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他不会忍受祸患,除非是为了避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

转化型的村民在先进文明的影响下,已经具备基本的经济意识。

参加诉讼,既包括显性成本(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物质成本),还包括隐性成本。

即诉讼中所承受的心理舆论压力。

”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

第三,政治上,对司法制度的怀疑和恐惧。

司法机关代表了国家政府。

对中国老百姓传统思想而言,官民是对立的,中国农民对历代政府都是一种敬畏的态度,转化型村民也不例外。

司法诉讼意味着要和官打交道,并且承受败诉可能性的压力,司法途径并不一定能获得救济,所以农民往往更乐于寻求政府之外的第三人来调解。

第四,文化上,法律知识的欠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瞩目的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然而现代司法制度的引进和推广下乡。

并没有给农民带来行为和观念上的完全转变。

主要表现为农民维权意识淡薄,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的现象在农村屡见不鲜。

这与我国国情息息相关。

第五,社会上,国际国内环境背景的影响。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国家主权观念的支配下,诉讼成为人类实现正义的象征。

因此西方出现了“诉讼爆炸”的现象。

为了弥补诉讼成本高、程序繁琐的弊端,ADR制度应运而生。

中国的调解制度被部分学者认为是ADR中国化的成功典范。

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发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一是赋予调解协议书民事合同的性质,使调解有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二是实现了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对接;三是完善了调解适用中的司法救济。

这为调解制度在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进一步发挥作用铺平了道路。

三、转化型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对转化型农村农民而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和成熟,农民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经济生活中,矛盾数量和类型也会日益增多,选择哪种方式解决纠纷,对农民对国家都变得尤为重要。

“任何脱离国家或淡化国家的影响,而单纯强调依靠传统来解决纠纷都是不切实际的”。

虽然国家已经赋予了调解一定的法律效力。

与诉讼实现了衔接,但不可否认调解仍然有其局限性。

首先,调解协议权威性的欠缺,导致执行困难。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有12个文件明文规定了调解协议与法院判决的“同等效力”。

但这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并没有给协议双方带来思想上的转变,调解后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

其次,调解人员的选择问题日益突出。

调解人员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相当于法官的地位,应该在合法的基础上实现合理。

不仅调解员的地位、威望与纠纷的解决相关,而且性别、年龄也与其息息相关。

如离婚纠纷中的调解,调解人员的性别、年龄会使其考虑的角度不同,所持有的观点自然也不同。

由此导致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现象日益增多。

法律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但却是最有效的,是保护农民合法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于受到现代法治观念冲击的转化型农村农民来说,提高法律观念和意识,利用法律自觉依法维权,提高诉讼在解决农民纠纷机制的地位变得可行,尤其是在“法治成为公众信仰的今天”㈣。

我国的法治化是自上而下的“送法下乡”,我们的法在农村是“高高在上”的法,它缺乏适合生存的社会和文化土壤。

为了能让法律在农村纠纷中更好地发挥其应用的作用,提出以下建议:(一)政府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依法治国是对执政者最为基本的要求之一。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应当从国家机关做起。

国家机关除了及时清理和完善法律条文外,更应该以身作则,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行政。

在国家机关中,又以司法机关依法执法为重中之重。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机关介入农民权利纠纷,它密切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

它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着农民对法律的信赖情感能否提升。

除此之外,政府的导向作用,还包括一些配套措施,如对法学院校农村大学生的积极引导,鼓励为家乡普法尽其所能。

近几年来,大中专院校逐年扩招,越来越多的农村子女顺利地进入了大学,他们是身为农民的父辈与国家、政府之间最直接、最重要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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