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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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律大臣--沈家本

修律大臣--沈家本

修律大臣---沈家本摘要: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清光绪年间进士,早年入仕,历任天津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

任职刑部其间,广泛收集我国古代法律史料,并作了系统整理和考订;后奉命主持修订法律,改良清代律制,先后主持修订《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与此同时,参考泰西刑法,制订《大清新刑律草案》。

使得中国绵延几千年的旧刑法体制有了改良;而他主持制定的民法和商法草案,虽未得到实施,却给中华法系以强烈震动,中华法系以此为标志终结,近代中国法制历史从此掀开第一页。

关键词:修律;沈家本;法律思想沈家本之父为官近二十年,在刑部为吏十二年,浓家本五岁就随父进京,并一直随父辗转任所,对刑部事务及官场深浅耳濡目染、别有优势;于律学入门较早,禀承父业,学有精深,“学术禀承有自”(《春星草堂集·徐兆丰跋》),家学渊源深厚。

沈家本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

“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

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

辑有《枕碧楼丛书》12种。

又曾多为藏书家所编书目写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著有《古今官名异同考》、《读史琐言》、《史记琐言》、《寄簃文存》、《枕碧楼偶存稿》、《历代刑法考》、《律目考》、《历代刑官考》、《刑志总考》等30余种。

一、沈家本的人生经历1840 年,沈家本出身官宦之家,五岁起就跟随其父奔波于任所。

1864年,二十四岁即被补入刑部,从此与律例之务和律例之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尽管沈家本仍以求取功名为首务,对进刑部不以为意,而且功名之路一波三折,二十多年后才考取进士;人虽在刑部,主要心思却在律学。

沈家本:清末法制改革的中流砥柱

沈家本:清末法制改革的中流砥柱

76人与事·法史春秋举乡试。

此次回乡,沈家本身体状况很差,撑着病体参加考试。

虽然状态不佳,沈家本仍然考中了举人。

抱病赴试并一举高中,本是一件可喜可贺之事。

可命运似乎和沈家本开了一个大玩笑,他的考场好运似乎在此一举用光。

在此后的会试,也就是俗称的考进士环节中,沈家本屡试不第,一考就是将近20年。

直到光绪九年(1883),沈家本终于圆了进士梦,此时的他早已步入中年。

在这近20年的备考光阴中,沈家本一直在刑部工作,处于“半工半读”的状态。

虽然被大量的刑部案牍缠身,但是沈家本心中始终把考取进士作为第一目标。

用沈家本自己的话来说,“数十年中,为八比所苦,不遑他学”。

这是因为在当时的官场之中,没有进士出身意味着终身只能做一名下级小官而已,无法实现自己的宏图抱负。

虽然如此,沉重的科举压力并没有埋没沈家本的法学智慧。

这位天生的法学英才利用有限的精力,仍然让自己纵览世界法律史,古老中国的法制数千年独树一帜,留下了“中华法系”的华丽乐章。

然而到了清朝末年,中国饱受西方列强欺侮,国人意识到落后的法律制度是导致落后挨打的原因之一。

于是,清政府作出了修订法律的决策,开始全面学习西方法律制度。

革故鼎新之际,沈家本发挥了关键作用,堪称中流砥柱。

沈家本学贯中西,法律理论与实践都堪称一流,被后世尊称为“中国近代法制奠基人”。

他的坎坷人生和思想光芒值得后人品味和敬仰。

青年坎坷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沈家本出生之时,恰逢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的历史车轮开始走向近代,这冥冥之中注定了沈家本的一生与“近代化”有着不解之缘。

沈家本出生在一个书香官宦之家,其父沈丙莹是进士出身,长期在刑部任职。

沈丙莹精通律例,为官谨慎勤勉,深得上司器重。

沈家本与法律结缘,与从小耳濡目染父亲的言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不过在当时,只有熟读四书五经考取科举才是正道,法学并不为世人所重,因此沈家本的青年时代仍以熟读经史为主业,并未精研法律。

浙江籍法学家

浙江籍法学家

浙江籍法学家沈家本:1840年生,浙江湖州人,字子淳,别号寄簃。

清同治元年(1862)举人,光绪九年(1883)进士。

任奉天(今沈阳市)司正主编,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后又升为协理、管理等。

1893-1897年出任天津知府。

1902年受当时三位朝廷重臣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的联合举荐,沈家本与伍廷芳一道出任修律大臣,他们的举荐理由是“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久在秋曹,刑名精熟。

”在此后的十年间,沈家本亲历亲为,拉开了大规模修订法律活动的序幕。

其间,沈家本不仅改刑部律例馆为修订法律馆,建立了近代法律改革的组织机构,而且大量招聘留学海外的法政人才,翻译西方各国的法律,尽可能地了解掌握更多的西方法律状况,完成了修订法律的前期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沈家本参照近代西方法律基本理念,着手删改旧律,包括禁止刑讯、废除重法、删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体制、删除奴婢条例、禁止人口买卖、统一满汉法律、完善秋审制度等,努力实现着清政府提出的“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法律改革目标。

沈家本以自己卓越的立法贡献,奠定了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动摇的历史地位,并博得“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的美誉。

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杨鸿烈称其为“媒介中西方法制的一个冰人”。

1913年7月12日沈家本在京溘然逝世,享年73岁。

沈钧儒:1875年生,浙江嘉兴人。

字秉甫,号衡山。

清末进士。

早年留学日本。

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

1912年加入中国同盟会。

五四运动期间,撰文提倡新道德、新化。

曾任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

1932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

1935年领导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积极开展抗日救亡运动。

1936年11月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为“七君子”之一。

抗日战争爆发后出狱,继续从事抗日救亡运动。

1941年参加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任中央常委。

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积极参加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一、主张1、维护“法治原则”,重建中国立法体系:沈家本认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建立新的法治国家,必须打造新的立法体系,要把基本法执行起来,实现国家完整、准确、有力地履行自身国际义务,承担国际法律义务和保障人民权利、平等尊严。

2、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沈家本认为,要从法律的根本本质出发,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使法律真正成为世界的共同语言。

他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一切行为早晚要受法律规范,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的旗帜面纱,是良好的道德的生命血液”。

3、立法的责任体制化:沈家本认为,立法必须从原则出发,从经济秩序、政治秩序、道德秩序和文化秩序出发。

要落实立法责任,规范立法活动,建立一个立法责任体制,形成一种法治意识和合法文化,让立法成为国家施政和司法审判的根本准则。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沈家本认为,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立法体系的同时,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动现代化的法律市场的建设,以便落实经济建设、改革和财经管理的政策。

二、实践1、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中实现公平正义:沈家本在实践中致力于从实际出发,实现公平正义,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完善和落实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制衡各种社会压力,保障平等尊严,增强人民物权保护,推动社会道德改良。

2、为中国立法史而献计:沈家本长期从事传统与现代立法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立法史研究、立法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3、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沈家本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大力实施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尊法而行,强调法治与发展、法治与社会、法治与变革之间的内在统一,以促进发展与稳定。

4、实践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沈家本一生都把法治作为推动中国发展的重要力量。

他曾经说:“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中国从非法治国到法治国的过程,而真正实现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就是如何把法治从一切法治经济行为中落实出来,实现变革、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侧重于推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制度的完善,坚持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把人民的权益和进步的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社会的全面、平等、可持续发展。

晚清法学泰斗沈家本介绍

晚清法学泰斗沈家本介绍
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他曾奉命修改《大清
律例》为《大清现行刑律》。后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制定
《大清新刑律》。沈家本1913年去世,终年74岁。
沈家本政治上倾向改良,思想体系属于资产阶级新学的范畴。
在输入资本主义法律、改革封建旧律的过程中,他对中国旧律的
总结,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法律应根据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益,不能简单袭用。他特
别指出,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否
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他认
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
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但他在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
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因为中国的礼教风俗与欧美不同,所以
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沈家本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思想影响下,提出旗汉各族人犯
罪,均应平等以法定罪,不能有什么特殊例外。同样,男女犯罪
处刑也应平允。他还奏请,严禁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沈家本的
这些法律思想,在不同程度上都闪耀着民主主义的光彩。
但由于沈家本的出身、经历和生活环境所决定,使他和封建
编。甲编是法学著作,共22种,86卷; 乙编包括《说文引经异同》、
《日南读书记》等13种、104卷。该书甲编最为著名。收集有丰富的
史料,综合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对于上自传说中的虞、夏,下至
明、清各代的中国古代律令,刑制等进行了系统的考证,阐述了
历代法制的沿革与得失,并对其中有些部分,如汉律还作了重点剖
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四是他主张用法在
人。他认为制定严明的法律条文固然重要,但没有正直的执法之

沈家本故居观后感

沈家本故居观后感

沈家本故居观后感篇一沈家本故居观后感嘿,朋友们!前几天我去参观了沈家本故居,那感觉,真是一言难尽啊!一走进那大门,我就仿佛穿越回了过去。

也许是我想象力太丰富,总觉得能看到沈家本先生在庭院中踱步思考的身影。

那古朴的建筑,陈旧的砖石,好像都在诉说着过去的故事。

故居里的布置,简单却透着一股庄重。

我在想,沈家本先生当年是不是就在这一方小天地里,为了法律的变革而绞尽脑汁?可能在我们看来,那些桌椅板凳没啥特别的,但对于他来说,也许就是灵感的源泉。

我看着那些陈列的物品,心里不禁犯嘀咕:他得有多大的勇气和决心,才能在那个时代推动法律的改革啊?这一路,他肯定不容易!我一边走,一边想象着他面对重重困难时的纠结和坚定。

说不定他也会自我怀疑,会问自己“我这样做到底对不对?”但最终还是咬咬牙坚持了下来。

参观完出来,我心情复杂极了。

我觉得沈家本先生真的太牛了,他的精神难道不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吗?反问一下我们自己,在面对困难的时候,能有他那样的魄力和坚持吗?这一趟参观,让我对历史、对那些为了社会进步而努力的人,有了更深的敬意。

这一路,真好!篇二沈家本故居观后感哇塞,朋友们,我刚从沈家本故居出来,心里那叫一个感慨万千呐!一迈进那个门槛,我就被一种神秘的氛围笼罩着。

你说奇怪不奇怪,明明就是几间房子,咋就让我有种穿越时空的错觉呢?看着那一间间屋子,我就在琢磨,沈家本先生当年在这儿生活工作的时候,是不是也跟咱普通人一样,偶尔会发发呆,偷个懒啥的?也许不是,人家可是干大事的!屋里的摆设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可我觉得吧,就是在这样朴素的环境里,沈家本先生才能静下心来思考那些重要的法律问题。

我不禁想,要是把我放在那个时候,我能像他那样有那么大的成就吗?我觉得够呛!走到书房,我仿佛能看到他奋笔疾书的样子,那认真劲儿,简直了!说不定他也会因为写不出来而抓耳挠腮呢。

看着墙上挂着的他的事迹介绍,我心里那叫一个佩服。

这老爷子,牛啊!在那个保守的年代,敢去挑战传统,推动法律改革,这得需要多大的勇气和智慧?参观完了,我走在回家的路上,还在回味着。

沈家本故居观后感

沈家本故居观后感

沈家本故居观后感篇一沈家本故居观后感嘿,朋友们!前几天我去参观了沈家本故居,这一趟下来,那感受真是五味杂陈啊!走进那故居的大门,我仿佛一下子穿越回了过去。

可能你会说,不就是个老房子嘛,有啥特别的?但我觉得,这里的每一块砖瓦,每一道木纹,都好像在诉说着过去的故事。

那庭院深深,也许曾经回荡着沈家本先生的思考与争论;那斑驳的墙壁,可能见证了他无数个挑灯夜读的夜晚。

我就在想啊,当年的他,是不是也和我们一样,会为了一个难题抓耳挠腮,会为了自己的理想而坚定前行?看着那些陈列的文物和介绍,我心里不禁感叹:这沈家本可真是个厉害的人物!他为中国的法制改革做出了那么多的贡献。

不过,我又在想,他当时面临的阻力得有多大呀?那些守旧派的反对,也许像一座座大山压在他的心头。

说实在的,我觉得我们现在的法治社会,是不是也有他当年播下的种子在发芽呢?也许,如果没有他当年的努力,我们现在的生活会是另一番模样?参观完这故居,我走在回家的路上,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我觉得自己好像懂了点什么,又好像还有很多没搞明白。

但有一点我是确定的,那就是沈家本先生的精神,值得我们一直学习和传承下去!篇二沈家本故居观后感哇塞,朋友们,我刚从沈家本故居出来,脑子里那叫一个乱!一进门,那种古老的气息就扑面而来,我当时就懵了,这地方咋这么有味道呢?就好像一个装满了历史秘密的大箱子,等着我去打开。

看着那些旧家具,我就在想,沈家本当年是不是就坐在这椅子上,为了法律的事儿发愁呢?也许他也会偶尔偷懒,看着窗外发发呆。

说起他的成就,那可真是了不起!可我又琢磨着,他这么牛,咋还有那么多人不理解他呢?难道是那些人太笨,还是太顽固?我在那一间间屋子里转来转去,感觉自己像个迷路的小孩。

这故居里的每一个角落,都好像藏着无数的故事,可我就是抓不住。

我觉得吧,沈家本就像一个孤独的战士,在为了正义拼命战斗。

可他会不会也有累的时候,会不会也想过放弃?不过,不管咋说,他的坚持还是让我佩服得五体投地。

沈家本

沈家本

时代背景
1
社会:1840 年鸦片战争利炮尖兵打开了闭 关锁国的大门,内治败坏,外患深入腹心, 半殖民半封建化社会形成。
2
文化:随着国门洞开而来的是大量的 西方文化,“西学东渐”运动使得大 量知识分子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也由 朦胧到清晰、由宣传到实践,不断深 入。而沈家本晚年担任清王朝的修律 大臣主持修律的 10 年,正是中国学 习西方制度的极盛时期。
3.用法持平,慎重用刑
-20-
4.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人权思想
●改订法律,嗣后凡死罪,至斩决而 止,凌迟及袅首、戮尸三项,著即永 远删除, 其刺字等项,亦著概行革除。 《大清新刑律草案》第10条 “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 为,不得为罪。”
1.废除酷刑, 减少死刑条款
2.罪刑法定, 废除比附
原因
旧法:吏、户、礼、兵、刑 、工 成果:《历代刑法考》 《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刑事诉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影响
打破了中国旧法体系,效法 西方建立新法律体系
成 果
-16-
繁荣法律教育
1
派员出国留学 以日本为甚
2
考察、整理、翻译中西法律文本 《美国合邦盟约》、《拿破企立国 律》、《拿破企齐家律》等。 兴办京师法律学堂
法律思想的内容
• • • •
-13-
法治思想 人权思想 平等思想 司法独立思想
改革的指导思想
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 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 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 则刑法志当改重为轻,固今 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 宗旨也。
中仁:儒家思想 西仁:人道主义 ■法律为“变法自强的枢纽”, 以此“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立法“胜于前人”,“不让东西 各国尽诩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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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法治清廷的变法和立宪工作,始则诚意不足,继则过于张皇,终于不成其事。

当年沈家本遭遇的种种问题:中西之争、礼法之1911年2月,京师大学堂总监刘廷琛向清廷上了一份奏折,严词厉色地写道:“法律馆所修新律,不但刑律不合吾国礼俗,即将上奏之民律稿本,亦显违父子之名分,溃男女之大防。

新律既导人不孝,又导人败节,如若颁布施行,将使天理民彝澌灭寝尽,乱臣贼子接踵而起。

“法律大臣离经叛道,置本国之风俗于不问,专取欧美平等之法。

恳请朝廷再定国是。

不问新律可行不可行,先论礼教可废不可废。

断不容法律馆阳奉朝廷尊崇礼教之旨,而阴破纲常自行其是;天命未改,岂容抗命之臣。

该大臣倘再行拒改,即重治以违旨之罪。

”这份奏折弹劾的对象,正是奉旨担任修律大臣的沈家本。

当年1月,清廷颁行了争讼数年的《大清新刑律》,引起了刘廷琛的不满。

这部法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刑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法分主刑、从刑,其中,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总体而言,《大清新刑律》初步完成了中国刑法的近代化。

从1902年开始,沈家本以刑部“当家堂官”之职担任修订法律大臣,先后制定出《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新民律草案》等新法,以其特有的“会通中西”理念,革新了中国千年以来的法律传统,不可避免地与保守势力发生冲突,先后有“礼法之争”“部院之争”,终于不可调和。

就在刘廷琛上奏的次月,清廷免去了沈家本资政院副总裁与修律大臣的职务,命其回任法部左侍郎,实则是削去权柄、保留待遇。

此时的沈家本已年满71岁。

自62岁开始,他主持清廷修律工作已近十年,步步为营而成绩斐然。

百年后回望,刘廷琛奏折中的“天命未改”一语,既昧于时局,不见“千年未遇之大变局”,对洋务运动、戊戌变法、预备立宪等清廷一系列历史事件视而不见,又拒绝向前看,不知西风东渐之门已开,形势已无可改回。

就在当年,辛亥革命发生,清帝逊位,天命改元。

回顾清末变法,宪政议而不立,唯有沈家本主持的修律工作由于持重有力,不仅仅更新法制,废除酷刑、减少死刑,而且引进了律师、陪审团等一系列司法制度,为民国所继承。

但他所提出的“司法独立”等目标,至今仍未能实现。

革故鼎新沈家本受命担任修订法律大臣,得到时任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三位汉族权臣的联衔推荐。

光绪二十八年,也就是1902年2月,刚刚从败给八国联军后喘过气的清廷下诏修律,并“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

担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出生于鸦片战争发生的1840年,时年62岁,已在刑部工作30余年,“以律鸣于时”,是公认的旧律专家,不折不扣的技术官僚。

由于业务专精,他在刑部是“当家堂官”,相当于实际主持业务的“常务副部长”。

尽管是知名技术官僚,但在受荐之前,沈家本基本上默默无闻,人生波澜不惊,不过是久在刑曹的一名老官吏而已。

这次历史机会彻底将其人生划为截然不同的两段。

张之洞等三人的推荐,原本是看中其老成持重。

他们不会想到,这名老官僚主持的修律工作,远远超出了他们的想象和接受范围。

当年4月,朝廷下旨:“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

”伍廷芳是著名律师和外交官,曾为李鸿章所赏识。

清廷改刑部律例馆为修订法律馆,翻译西方法律,删定中国法律,由沈伍二人主持。

“以律鸣于时”的沈家本,深知旧中国法律弊病:在立法上,自《唐律》以来一脉相承,改动颇少,刑民不分,酷刑极多;在司法上,完全依附于行政权力,地方官员往往随意执法判案,连大清律例也不能遵守。

比如,为了应付太平天国,清廷赋予了地方督抚对强盗案件“就地正法”权力,此后愈加扩大,连不是强盗案件的,也往往被这些封疆大吏“就地正法”,中央司法权则愈来愈弱。

有鉴于此,光绪三十一年3月,沈家本和伍廷芳向朝廷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要求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重刑。

此外,沈家本和伍廷芳还试图禁止滥用刑讯逼供。

1901年,刘坤一和张之洞联衔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就明确建议“恤刑狱”,也就是慎重用刑,不滥用刑讯。

四年后,1905年,沈家本和伍廷芳奏请朝廷,审案时除罪犯应判处死刑、证据确凿而不肯供认者可以适当刑讯外,凡初次受到审讯的案犯及流徒以下罪名的案犯,一律不准刑讯。

由于重臣倡导在前,慈禧和光绪批示研究在后,此议很快就得到允许。

但刑讯逼供在中国是一项悠久的司法传统,这一奏折虽受准许,实践中却几乎无一照办。

事实上,即使百年之后,时至今日,刑讯逼供仍然困扰着中国司法界。

此外,从1902年到1906年四年间,沈家本削减了死罪数目,实现了唯一死刑(将多种死刑方式统一为一种),删除奴婢律例,统一满汉法律,改革秋审制度,增加现代条款如变造货币罪等。

这些修律活动主要是废除旧法中不合时宜的部分,在旧法的基础上删定修改。

虽然屡屡遭到物议,比如要求废除有条件刑讯后,御史刘彭年就上书认为,必须要等到裁判诉讼各法齐备以后,才能禁止刑讯,否则必然会导致积累案件,经年不结。

即便如此,沈家本等仍然连续要求改笞杖为罚金或者做工,也为朝廷批准。

这是因为,此时的修律仍然不出传统律例的框架,并未另立新篇,尤其是没有超出“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能为权臣们接受。

礼法之争1906年4月上奏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是清末修律活动的分水岭。

在这一年之前,沈家本和伍廷芳的修律活动由于没有超出“中体”范围,推行相对顺利。

但《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改变了这个基调。

在这个庞大帝国的司法传统中,素来重视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重视刑法而轻视民法,将司法权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权力,这都意味着“诉讼程序”在中国并无现实根基。

或与伍廷芳有关,《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受到英美法系影响颇深,引入了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分别规定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的司法程序。

对于大清官员而言,这些都是“无中生有”,与传统大大违背,曾一直支持沈家本修律的张之洞,这次则站在了他的对立面。

争议的核心即“礼法之争”。

讲究“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张之洞,认为这部草案“非特大碍民情风俗,且于法律原理枘凿不合”,不合于政教大纲。

他更直接地批评,妄图借此收回领事裁判权痴人妄想。

他说,近年来与英美日订立商约,“彼国虽允他日弃其治外法权,然已失之法权,不能仅恃本法为挽救,其理甚明。

所谓‘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十字,包括甚广,其外貌则似指警察完备,盗风敛,税捐平允,民教相安等事,其实则专视国家兵力之强弱,战守之成效以为从违”。

袁世凯认为:“新纂刑事民事诉讼法,请饬再议。

”此外,慈禧的宠臣岑春煊也明确表示反对。

该法案最终被搁置。

伍廷芳自此一走了之,清廷下旨“刑部右侍郎伍廷芳,赏假修坟”。

第二年,缘因《大清新刑律草案》,沈家本和张之洞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差点被后者送进监狱。

1907年12月,军机大臣兼管学部(相当于教育部)的张之洞看到由宪政编查馆转达的《大清新刑律草案》,见其中“内乱罪不处唯一死刑,指为袒护革党,欲兴大狱”,为学部侍郎宝熙阻止,沈家本才得以幸免。

此时的《大清新刑律草案》是由沈家本主持的法律修订馆历时三年制定,在日本专家的帮助下,共二编53章387条,一改千年以来诸法合体、六部分类、民刑不分的传统,通过更定刑名、酌减死刑、死刑唯一、删除附比和惩治教育等五个方面,力促清廷的法律近代化。

具体而言,这部法律对旧律中纯属民事、商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对旧律所规定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予以废除,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废除了缘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对旧律中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过时的条文予以废除,增加了有关毁坏铁路罪、毁坏电讯罪等条文。

更为重要的是,在刑法原则方面,这部草案采用了现今常见的罪刑法定主义,将“比附”(就是法律没有规定,官员可以类推解释来判刑)删除。

一些前所未有的制度也出现在这部法律中,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

由于张之洞等权臣的反对,直到三年多以后,1911年1月,这部法律的修订版才由清廷颁行。

此前,张之洞已于1909年病卒。

不过,大清新刑律的颁行最后还是终结了沈家本的修律大臣生涯,未几清朝覆灭,大清新刑律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部院之争在此之前,光绪三十二年,亦即沈家本和伍廷芳炮制出《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同年7月,清廷宣布预备立宪,改革官制,沈家本随后被任命为大理院正卿。

大理院由大理寺改制而来,专门负责裁判事务,相当于近代的最高法院,沈家本也相当于最高法院院长。

不过,此后大理寺和刑部之间发生“部院之争”,惊动朝野。

在这场争论背后,“司法独立”问题在官制改革的掩护下浮出水面,迄今仍无定论。

根据清廷的中央官制改革方案,刑部改为法部,掌握司法大权;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任审判,并由法部监督。

刑部左侍郎沈家本调任大理寺正卿,法部尚书由出洋考察过的戴鸿慈担任。

此时,“司法权”“审判权”“司法行政权”等概念并不清晰,因此大理院和法部的权力边界也很模糊,为二者之间的争端埋下伏笔。

1906年底,沈家本上奏《审判权限厘定办法折》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要求建立四级三审制审判体制,并规定:“自大理院以下及本院直辖各审判厅司,关于司法裁判,全不受行政衙门干涉,以重国家司法独立之权,而保人民身体财产。

”“司法独立”四字,今日读来仍然触目惊心。

沈家本为扩大大理院权限,甚至规定地方审判机关的人事,也由大理院来决定。

大理院虽然名义上是最高审判机关,但实际上低于法部,其正卿级别与法部侍郎相当。

不过,此后由户部改制而来的度支部议定,法部每年经费6万两,竟低于大理院的8万两。

如此强势终遭反击。

次年5月,法部向清廷上《酌拟司法权限缮单呈览折》,按照强势法部的想法对于司法权和审判权进行了划分。

其中规定:大理院自定死刑案件,由法部核定;地方死刑案件,也由法部核定;各地审判庭官员以及检察厅人事,由法部主稿会同大理院具奏。

这意味着,法部除了有死刑案件复核权外,还有审判和检察系统的人事任命权。

当时,清廷对于“部院”权限也不甚了了,先后照准了大理院和法部前后矛盾的要求,由此激化了大理院和法部的矛盾。

沈家本因此再度上奏,要求“裁判独立”,驳斥法部要求,仅仅部分承认法部的重大案件复核权,至于人事和其他案件,一律以司法独立为由拒绝。

“部院之争”最终以大理寺正卿沈家本和法部右侍郎张仁黼互调职位而告终。

最终法部仍然基本取得了对于大理院的案件复核权、人事任免权。

未曾设想,在这场争论中,沈家本反复提及的“司法独立”问题,则余响不绝,成为中国改革百余年来的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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