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荀子的法律思想
孟子荀子法律思想差异研究

孟子荀子法律思想差异研究孟子和荀子都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在中国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他们对法律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虽然都生活在春秋战国时期,但他们的法律思想却有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通过对孟子和荀子的法律思想进行对比研究,探讨他们在法律理念、法律功能和法律精神等方面的异同,以期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多样性。
我们来看孟子对法律的思想。
孟子认为,法律的首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权利,他说过:“民无法不立,法立而弗行,政无法不用,用而无敬。
”这句话表明了孟子对法律的重要性及其所起的保障作用。
孟子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认为只有法律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执行,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地维护。
在孟子看来,法律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恶人,更在于保障善人,使得人民能够平安无事地生活。
孟子极力主张依法治国,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
相比之下,荀子对法律的思想有所不同。
荀子强调法律的严厉和强制性,他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罚恶人,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荀子曾说:“民之所以争乱者,非贫富贵贱之不均也,一也。
”这句话表明了荀子对于社会争乱的深刻思考,他认为社会争端的根源在于人性的罪恶和私欲,而要解决这种争乱,就需要依法严惩,以震慑人心。
荀子主张法律应该严苛而不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在法律理念方面,孟子主张仁政,强调以人为本,认为法律应该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要以仁爱之心来制定和执行法律,使得人民能够得到保障和关爱。
而荀子则主张以法治人,认为法律应该是集体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体现,要以法律的严厉和强制来约束人的行为,使得社会能够有序运转。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孟子和荀子对于法律的理念存在本质的差异,孟子更注重人性的善良和关爱,而荀子更注重人性的罪恶和制约。
我们来谈谈孟子和荀子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
在孟子看来,法律的精神主要在于仁爱和关爱,他曾说:“仁者以仁立国,以止乱。
”这句话表明了孟子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认为法律应该以仁爱之心来制定和执行,使得人民能够得到保障和关爱。
总结并评述荀子思想

总结并评述荀子思想荀子(约公元前310年—约公元前238年),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
他的思想被称为荀学,对后世的儒家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荀子的思想主要集中在政治理论和人性观上,并以强调人性恶、重视教化和制度来解决社会问题为核心。
下面将对荀子的思想进行总结和评述。
首先,荀子对人性的观点可以归纳为“性恶论”,他认为人性最本质的特点是邪恶的,人的本性是贪欲无止境地追求自己的利益。
荀子认为,只有通过明确教化的方法才能约束和引导人性,使人们追求公正的道德行为。
尽管荀子的人性观点相对悲观,但这一观念对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后来孟子强调人性善的观点提供了对立的对比,促进了对于人性本质的深入思考。
其次,荀子强调“性与教”的关系。
他认为,人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通过教育的力量得以改变和提升。
荀子提出了“性恶可教”的观点,他认为人性不仅有恶的一面,也有善的一面,但是只有通过良好的教育才能使人性中的善得以发扬光大。
他提倡国家应该实行全面的教育制度,培养人们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这一观点在中国古代教育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后来儒家教育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再次,荀子关于政治的思考和治国理念也非常重要。
他强调政治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秩序和人民福祉,认为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范是国家的重要责任。
荀子主张实行严厉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来约束人性的恶,同时通过明君的治理和德政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他提倡君主应当以身作则,做一个以德治国的君王,通过榜样的力量来塑造和引导人民的品德。
荀子的这些思想对中国传统政治理论和国家管理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荀子的思想在当时就受到了许多争议和批评,并在今天仍然有一定的争议。
他的思想过于悲观地判断了人性的本质,并且对教育的重视过于强调威严和权力。
一些学者认为,在荀子的思想中缺乏关于个体的尊重和自由的考虑。
然而,荀子的思想以其共同的价值观和政治理念成为中国古代传统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更多地被视为儒家传统中重视道德教化和政治治理的代表。
第五讲 荀子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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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一、推崇礼治 (一)维护礼的权威 (二)向往礼所规定的等级制度 (三)追求礼所包含的人道精神; (四)强调礼对刑法的指导意义。 二、重视德治 (一)重视民众的价值 (二)重视教化的作用 (三)主张少用刑罚,反对滥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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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三、强调人治 (一)强调君主的决定性作用 (二)主张尊贤使能 (三)强调人对法的支配作用 思考:儒家思想与现代民法、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冲突与
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 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使物资不会
被人们的欲望所耗尽,欲望和物资这两者
互相扶持而有所增长,这就是社会行为规
范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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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统一观(隆礼重法)
荀子坚持的礼法,既不同于孔孟的“礼”, 也不同于法家的“法”。
在荀子之前相互对立的“礼”与“法”之 所以能在荀子这里统一,主要是他对“礼” 进行了新的解释,做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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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儒家与当代中国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对立
1、儒家人治论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尖锐对立的 2、儒家的“原心论罪”与现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
尖锐对立的 3、儒家的罚当其罪与我国刑法公正原则是貌合神离的。 4、儒家的“罚弗及嗣”观念与我国罪责自负原则是相适应
的 5、儒家重视人和恤刑观念与我国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基
“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即尊崇礼、法制完备, 国家就能井然有序。“治之经,礼与刑”, 即礼和法都是治国必不可少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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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隆“礼”
礼的作用
是“养”,即“养人之欲”。以使人有所 节制,以免“物”和“欲”不能“相持而 长”。
是“别”。“ 贵贵、贤贤、老老、长长、 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仪之序也。”。
浅谈荀子的法治思想

浅谈荀子的法治思想作者:张华来源:《现代交际》2013年第11期[摘要]荀子是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发扬儒家思想的同时,吸收了法家思想,形成了其法律思想。
主要有法律比附思想、法定主义思想和法律正义思想,并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法律概念。
对我们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荀子比附法定主义法律正义[中图分类号]B2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1-0018-03作为先秦后期儒家泰斗的荀子,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所长。
他立足于儒家,而又进行改良;他批判其他各家,而又予以吸收,尤其是对法家学说的吸收,为后世儒、法合流的新时代之滥觞。
对于荀子的法治思想,学界论述详备。
主要观点是荀子重法,主张以礼统法、明德慎罚,反对教化万能论;主张制定并公布刑法,实行罪行相称的法律原则,废除族刑;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法律概念。
本文拟将荀子的“类”作为法范畴的概念,来把握荀子的法治思想。
一、荀子的法律类推思想在秦代,将裁判中的类推适用称为“比’。
秦代已经实施了法律类推。
荀子以“类”来说明法律类推:“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王制》)即,有法律条文规定,就必须要遵从条文规定,而对于没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案件,可以从律条中选择类似的规定进行裁决。
荀子的“类”乃为律条比附。
“比附”是古代中国的法律术语,相当于现代法学术语“司法解释”“类推适用”。
比附的传统在汉代以后亦行于世。
汉高祖七年(前200年)诏曰:“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书·刑法志》)。
即,当律令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廷尉无法断罪之际,需要上奏皇帝,由皇帝下达所当比附的律令。
然而,在此后的实际裁判中,司法官吏比附断罪的案例不断增多。
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决事比”是指在司法官吏裁判时,法律中不存在对于某个具体案件的明文规定与前例(判例)时,需要寻找类例以行判决,即比附决事。
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家代表人物法律主张及礼仁思想

• (二)“仁”
• 孔子所说的“仁”,是指人民的一种精神状态和道德观念。“仁”作为一种 道德观念,仍然是以西周以来的宗法伦理道德为基础,强调礼必须与 仁相结合。
• 其一,爱人。“泛爱众,而亲仁”,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 达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民之于仁也,甚于水火”。
儒家代表人物—子的法律思想
• 一、“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
• (一)“礼”
• 孔子所说的“礼”,是指广义的“礼”,它包括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 制度和礼仪习俗,其基本内容是: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
制度。
• 对周礼进行修订的内容: • 1、赞美西周之礼,并主张正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认为
• 其三、提倡刑罚适中: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 手足。”
• 其四、中庸思想,“礼之用,和为贵、中和、用中,无过而无不及。”
• 其五、重民:“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荀子也 说过: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 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 二、“德主刑辅”思想 • (一)提倡“仁政”,反对暴政
• 其一、敛从其薄,认为“苛政猛于虎”。 其二、先富后教,“贫而无怨难”
• 其三、反对贫富悬殊,孔子说:“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 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 其四、反对人殉制度
• (二)德主刑辅:“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 三、“为政在人”
荀子及其思想概说 荀子的思想主张

荀子及其思想概说荀子的思想主张生平简介游学,《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记录了他的生平。
荀(xún)子于五十岁始来游学于齐,至荀子襄王时代“最为老师”,“三为祭酒”。
后来被逸而适楚,春申君以为兰陵令,春申君死而荀卿废,家居兰陵,韩非、李斯都是他的入室弟子,亦因为他的两名弟子为法家代表人物,使历代有部分学者怀疑荀子是否属于儒家学者,荀子也因其弟子而在中国历史上受到许多学者猛烈抨击。
荀子是第一个使用赋的名称和用问答体写赋的人,同屈原一起被称为“辞赋之祖”。
入秦在此期间,他曾入秦,称秦国“治之至也”。
又到过赵国与临武君议兵于赵孝成王面前。
最后老死于楚国兰陵。
他曾经传道授业,战国末期两位最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韩非、李斯,汉初政治家、科学家张苍均为其门下高足。
著作集为《荀子》(唐代杨倞为其荀子塑像作注,因为荀子受历代学者的抨击,其注者不多。
直至清代考据学兴盛,注释校订者才增加。
现代研究荀子的学者也较古代为多,包括清代王先谦,民国时代的梁启雄。
清末学者谭嗣同,在他的《仁学》中这样评价:(中国)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
晚年的代表作有《劝学》。
)。
帝王之术《史记》记载李斯“乃从荀卿学帝王之术”,荀子的“帝王之术”,通过李斯后来的实践,体现出来。
北宋苏轼在《荀卿论》中说:“荀卿明王道,述礼乐,而李斯以其学乱天下。
”后世评论思想家荀况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
他的学问渊博,在继承前期儒家学说荀子像(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各家的长处加以综合、改造,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发展了古代唯物主义传统。
现存的《荀子》三十二(1)提出人的自然本性的先天合法性,从人的实然层面来看待人性;(2)强调后天环境对人发展的作用。
(3)进而说明礼乐教化的价值与意义。
性恶论的限制在于:(1)从性恶出发,固然可说明礼乐教化之“伪”的现实必要性,但由于否认了人的道德先验性,圣人治礼作乐的“化性起伪”的教化行为就失去了坚实的存有论根据。
荀子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
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在荀子看来,人性是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然本性。
性与情、欲联系在一起,人的情性都是一样的,不因人的高低贵贱有所区别。
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这就导致人性必然转向恶的方向。
人的无休止的色欲、财富欲、权利欲等好利恶害的品质就是恶,如果任其发展,那么必然会发生争夺、淫乱而犯分乱理,只有经过教化,才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义的要求。
人性虽然恶,但是可以通过教化和法度,使其化性起伪。
二、良法与恶法理论1、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理论的核心思想荀子把礼与法贯通起来,将礼作了法的解释,隆礼重法的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之一是创立了礼法的范畴。
荀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礼法这一术语。
这不是礼与法两个概念的简单重复,其所反映的是一种新的法律理念,即未来大一统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礼法,而不是弃法与外的单纯的礼,也不是无礼统率的单纯的法。
当然,荀子的立法一体论不是把礼法简单的绝对的合二为一,也不是把礼与法的界限全面抹去,而是有区别的统一。
2、良法与恶法的判断标准:非礼无法。
即良法与恶法的划分依据不仅仅归于道德层面,而且还以行为是否合乎礼作为依据。
一是国家立法应该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乎礼的要求的就是良法,反之即是恶法。
二是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对非礼无法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3、王霸之道的良法应该具备四个条件:礼治主义、大一统中央君主集权主义、民水君舟的重民主义、隆父的家族血缘伦理主义。
三、明分使群的法律起源论荀子认为,法律起源不仅是由于它适应着化性起伪的需要,而且是因为它要明分使群。
法律适应着圣人贤王为了改造人性、确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解决人们的争端,避免社会秩序紊乱而起源的。
四、法律本体论法义即是法的精神、原理、原则,法数指法律条文本身。
荀子认为,只知道法数不知道法义,后果严重。
表面好像重视法律条文或说成文法典,实际尚法而无法,表面上言之成理,逻辑严密,实际上愚弄百姓。
荀子的正义思想

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荀子的正义思想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20070508摘要荀子是我国古代伟大的唯物主义思想家,作为先秦儒家的最后一人,他集儒家之大成,强调“礼义”在现实中的功用,注重社会制度的建构,基本形成了儒家的正义思想。
荀子的正义思想以其自然观与人性论为哲学基础,前者强调“天人之分”,后者强调“性伪之分”。
由此出发,荀子认为,社会的基本原则也应是“分”。
这个“分”,主要是指等级之分,同时包括伦理层次、社会职业、物质产品的分别与分配。
荀子认为,只有坚持“分”的原则,使人们各安其位,各得其所,社会秩序才能形成,社会生活才有可能。
这就是他“明分止争”的基本含义。
只有如此,才能建成一个美好的社会,达到“群居和一”的理想状态。
荀子的思想,涉及到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层面,是关于社会结构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他认为,这一原则不仅是个人行为的基本规范,而且是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最高标准,为“天下之大本大经”。
个人、社会与国家都有责任保证这一原则性制度的贯彻执行,即使是最高的君主也不例外。
为此,荀子格外重视“君子”人格的养成,把制度实现的希望寄托于“德才兼备”的先进分子。
他把好的制度与高素质的人才看作正义的两个必备条件,同时又坚持制度的原则性与至高无上性,这一观点在人类历史上是经得起检验的。
一般来说,中国人对个人的正义很敏感,而对制度的正义却有些麻木。
其实,制度的正义更具根本性。
在良善的制度之下,才有普遍的福利和普遍的正义。
我们研究荀子的正义思想,也就是要吸取他的智慧,以资古为今用。
关键词:荀子;正义;好的制度;君子ABSTRACTAs the last Confucians before Qin dynasty, Xunzi is a great materialistic ideologist of ancient China. He absorbed and developed Confucianism, emphasized the function of “Li” and “Yi” to the society. And he paid atten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ety system, formed the thought to justice of the Confucianism.The thought to justice of Xunzi is based on his views to the Nature which emphasize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nature and human, and Humanity which emphasize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natural matters and artificial ones. Xunzi took the “differentiation” as the principle of society, which means to the differentiation of ethic, vocation, and wealth. Xunzi thought the practice of this principle make it possible for people to be content to the social status, to receive what they deserve, and for the social order to be formed. That is the basic sense of his “differentiation” and “peace”, only which would lead to a perfect society, and to harmony of the society.Xunzi’s theory reaches the fundamental levels to social life, and is an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structure of the society. He took his principle as the norms not only for people, but also to the nation and society. He took it as the bedrock.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people, as well as the nation and the society, to comply to this principle, even the supreme prince. To this purpose, Xunzi emphasized the emergence of “gentlemen”, focusing the institutional realization on the advanced people with “morality and capability”. In his opinion, sound institutions and high-qualified persons are two necessary conditions for justice. Mean-while, institutions have their principle and supremacy. These ideas can stand the test of time.Generally speaking, Chinese are subtle for the individual justice, but ignore the institutional justice. Factually, the institutional justice is more basic and fundamental. Only under the sound institution, there are common happiness and justice. Researching Xunzi’s theory on justice can absorb his wisdom and is meaningful for today’ people and life.Key Words: Xunzi; Justice; Sound Institution; Gentleman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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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和孟子法律思想的异同
1、孟子与荀子法律思想上的异
孟子“法先王”他“法后王”; 孟子道“人性善”,他则倡“人性恶”; 孟子主张“王道”反对“霸道”, 他则“王”、“霸”并举; 孟子重德轻刑,他则德、刑并重。
荀子的法律思想
同: (1)都对孔子法律思想进行了继承和发展;都维护礼治; (2)都反对滥用刑罚。 (3)都强调贤人治国 (4)都重视君主的作用; (5)都主张教化; (6)都重视民众的价值。
天人有分
“天能生物,不能辩物;地能载物,不能 治人。”
天道属于必然,而人道却是“人为”。人 们应当自己为其所从事的活动负责。如果 他积极努力,天不能阻挠之;而如果消极 怠慢,天也不能保佑之。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 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 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制礼义以分之, 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
A.荀子主张君主集权。“人君者,所以管分 之枢要也。” “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 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自古及今,未 有二隆相争而能长久者也。”。
B.君主必须是“贤者”。“天下者至重也, 非至强莫之能任;至大也,非之辨者莫之能 分;至众也,非至明莫之能和。此三至者非 圣人莫之能尽,故非圣人莫之能王。”
在他看来,“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 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
“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 体肤理好愉佚”
化性起伪:“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人 都有“恶性”,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 “化性起伪”。
荀子指出:“圣人 化性而起伪,伪起 而生礼义,礼义生 而制法度。”即只 有通过礼、法的教 化与矫正,才能将 人的恶性改造成善 性。
荀子语录
1、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2、君子曰:学不可以已。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 3、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
厚也。 4、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5、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6、学者非必为仕,而仕者必为学。 7、公生明,偏生暗。 8、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 9、君子之学也以美其身,小人之学也以为禽犊。
三、强调人治 (一)强调君主的决定性作用 (二)主张尊贤使能 (三)强调人对法的支配作用 思考:儒家思想与现代民法、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冲突与
融合?Βιβλιοθήκη 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儒家与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对立
1、儒家重义轻利与权利神圣原则的对立 2、儒家的等级观念与民法身份平等的对立 3、儒家的忠孝依附观念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对立 4、儒家家族本位、大同思想与民法“公共利益”原则既有
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一、推崇礼治 (一)维护礼的权威 (二)向往礼所规定的等级制度 (三)追求礼所包含的人道精神; (四)强调礼对刑法的指导意义。 二、重视德治 (一)重视民众的价值 (二)重视教化的作用 (三)主张少用刑罚,反对滥用死刑
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2)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要正本清源,改造人性, “化性起伪”。但改造人性并非是去除情欲,而是 要节制情欲。
(3)荀子认为矫治人性的最有力的手段是“礼 义”。这样子便确立了礼在治国中的地位,形成其 以礼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二、礼法论
(一)礼法起源论 在天人关系上,他主张“明于天人之分”
和“制天命而用之”。基于“明分使群” 与“化性起伪”及制止争夺的需要,产生 了礼义、国家和法律。
适应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 5、儒家“诚”、“信”观念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儒家与当代中国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对立
1、儒家人治论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尖锐对立的 2、儒家的“原心论罪”与现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
尖锐对立的 3、儒家的罚当其罪与我国刑法公正原则是貌合神离的。 4、儒家的“罚弗及嗣”观念与我国罪责自负原则是相适应
的 5、儒家重视人和恤刑观念与我国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基
本相适应
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儒家与当代中国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对立
1、儒家人治论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尖锐对立的 2、儒家的“原心论罪”与现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
尖锐对立的 3、儒家的罚当其罪与我国刑法公正原则是貌合神离的。 4、儒家的“罚弗及嗣”观念与我国罪责自负原则是相适应
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其人
荀子,名况,字卿,战国时期赵国持氏(今 山西安泽)人,著名思想家、文学家、政论 家,李斯、韩非都是他的学生。 荀况一生到过很多地方。曾在齐国游学,, 并二次担任学宫祭酒(行礼时的首席)。后来 又到过秦国、赵国。 现存的《荀子》三十二篇,大部分是荀子 自己的著作,涉及哲学、逻解、政治、道 德等许多方面的内容。
性善与性恶
孟子主张性善,人人皆可尧舜,荀子主张性 恶,同样也可以“涂之人可以为禹”。
荀子对此解释道:“凡禹之所以为禹者,以 其为仁义法正也。然则仁义法正有可知可能 之理,然而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 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 以为禹明矣。”
(1)既然人性本恶,因而犯罪就有其内在的人性 依据。由此,荀子在犯罪原因论上不同于孔孟:肯 定人的恶的情欲是导致犯罪的原始的内在心理驱动 力。
重法
“隆礼重法,则国有常” “治之经,礼与刑” “法者,治之端也” “道之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 只有“起法正以治之”,才能建立“君上
之势”,进而使“人服而势从”,反之, 则“人不服而势去”,所以治国必须“重 法”。
“先教后诛”
荀子主张“先教后诛”。 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
的 5、儒家重视人和恤刑观念与我国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基
本相适应
诛,则奸民不惩”。
贤人治国论(有治人,无治法)
荀子的“人治”与“法治”之争,是对在 国家治理中何者更为重要的争论。荀子在 这一问题上,坚持的仍然是儒家的“人治 论”。
其在《君道》中开宗明义: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故
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 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 原也 。”
“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即尊崇礼、法制完备, 国家就能井然有序。“治之经,礼与刑”, 即礼和法都是治国必不可少的工具。
隆“礼”
礼的作用 是“养”,即“养人之欲”。以使人有所
节制,以免“物”和“欲”不能“相持而 长”。 是“别”。“ 贵贵、贤贤、老老、长长、 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仪之序也。”。 是人立命修身的标准和行为准则,人们必 修按照礼的规定安分守己以维持社会秩序。 “礼者,所以正身也”。
10、君子耳不听淫声,目不视女色,口不出恶 言。
11、以善先人者,谓之教。 12、学无止境。 13、良医之门多病人。 14、长幼有序。 15、不知戒,后必有 16、君子赠人以言,庶人赠人以财。
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 论基础
性恶论要旨
人之性恶, 其善者伪也。 (《性恶》)
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 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使物资不会 被人们的欲望所耗尽,欲望和物资这两者 互相扶持而有所增长,这就是社会行为规 范的起源。)
礼法统一观(隆礼重法)
荀子坚持的礼法,既不同于孔孟的“礼”, 也不同于法家的“法”。
在荀子之前相互对立的“礼”与“法”之 所以能在荀子这里统一,主要是他对“礼” 进行了新的解释,做了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