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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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 戴鹏学习笔记_图文

民诉 戴鹏学习笔记_图文

民诉(根据戴鹏讲义)民事诉讼=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民事司法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认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适用一审、二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所涉及到得利益而发生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和解私立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社会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有中立第三者【提示】和解和人民调解最大特点在于无强制执行力,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

仲裁社会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有中立第三者不公开为原则【提示】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

准司法行为。

诉讼公力救济、具有强制性、有中立第三者公开审理为原则【提示】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性。

★民诉法的性质基本法律角度:法律地位地基部门法角度:调整的社会关系社门程序法角度:内容内程公法角度: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地方各级法院作的“办案规则”类的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效力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实体法和仲裁法可以适应外国法律诉讼和其他关系民诉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

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先裁后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启动具有强制性,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对方必须参加;例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诉讼——普通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有效的仲裁协议,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失效,法院有管辖权:①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诉主管与管辖(戴鹏)

民诉主管与管辖(戴鹏)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合 同 纠 纷 解 题 思 路 1、专属管辖优先; 2、有效 的协议 管辖优 先于法 定管辖 协议管辖有效的要件 a、只适用于财产纠纷的一审案件;b、书面形式;c、只适用于一审地域管辖 d、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在地或者其他有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法院;e、选择明确、唯一 f、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A、合同实际履行了,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B、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在约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有权管辖; C、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约定的履行 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实际履行地与约定 履行地不一致; 侵 权 A、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B、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为 准;
考点精讲
一、管辖权恒定原则 管辖权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 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 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1、级别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根据起诉时标的额的大小而确定,不因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或 减少而变动;但是,如果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变化的除外(此时可以 允许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此处可能存在理解的障碍,举例予以说明 例如某地中院管辖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例 1:原告起诉与被告争议一处房屋,起诉时房屋价值 480 万,该案由基层法院管辖,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房屋价值增加到了 540 万,此处即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受管辖权恒定 的限制,基层法院仍有管辖权; 例 2:原告起诉被告赔偿违约金 480 万,该案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原 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再赔偿利息 60 万,合计 540 万,此处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 请求导致了标的额的变化,不受级别管辖恒定的限制,可以允许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关于管辖异议问题,后文详述。 2、地域管辖根据起诉时确定,不因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行政区 划的变化而变化。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编讲:戴鹏老师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司法解释规定,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前提出。

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真题示例(2009年卷三36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2013最新民诉知识点整理(参考戴鹏)司考资料概述

2013最新民诉知识点整理(参考戴鹏)司考资料概述

民诉1.小额诉讼不可上诉;调解也是。

2.无独三有独三均不可提管辖权异议3.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ONLY依申请!!4.(68)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5.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加害方对受害人有故意负举证责任)、机动车致行人损害→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推定6.共同危险:由实施危险行为者对损害与自己的危险行为无因果关系举证7.推定过错责任的(如:堆放物倒塌),被害人不用证明加害方有过错!8.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法院指定9.诉中证据保全(举证期届满7日前!)(未说明CO裁定时间)VS诉中保全(无时间限制)(紧急的48H内裁定)10.抵押物、留置物可以冻结查封,但抵押权人不丧失优先受偿权11.传唤适用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93)12.简易程序审限3M,不得延长(转为普程后,不重算期限,仍从立案起算)裁定书!!13.小额诉讼:基层法院及其派出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14.决定延期审理VS裁定诉讼中止15.同级检向同级CO提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向同级CO提起抗诉16.上级复议的: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对执行管辖(收到通知10日内)和执行行为异议(10日内)不服17.必须书面的:协议管辖、上诉、对支付令的异议、对执行行为的异议18.执行期间:自然人法人均2Y(NEW!!)19.代位申请执行:(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CO不审查1.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从内容--程序法从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2.民诉的实质是利用国家审判权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3.非讼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包括:宣失宣死、认定无民行或限民行、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4.民事争议的解决:和解、调解(诉讼外调解)、仲裁和诉讼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类似于合同;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力。

基础阶段民诉戴鹏(54)

基础阶段民诉戴鹏(54)

目录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 (1)第三讲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3)第四讲主管与管辖 (6)第五讲当事人 (15)第六讲共同诉讼 (17)第七讲第三人 (20)第八讲诉讼代理人 (22)第九讲证据 (24)第十讲证明 (28)第十一讲保全与先予执行 (35)第十二讲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37)第十三讲期间与送达 (38)第十四讲调解 (40)第十五讲普通程序 (42)第十六讲简易程序 (49)第十七讲公益诉讼程序 (52)第十八讲第三人撤销之诉 (53)第十九讲二审程序 (55)第二十讲审判监督程序 (58)第二十一讲特别程序 (64)第二十二讲非讼程序之——督促程序 (67)第二十三讲非讼程序之——公示催告程序 (68)第二十四讲执行程序 (69)第二十五讲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78)第二十六讲仲裁概述 (80)第二十七讲仲裁协议 (80)第二十八讲仲裁程序 (82)第二十九讲司法与仲裁 (83)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命题角度:民事诉讼程序的本质——平等主体对抗,法院居中裁判,解决其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如一审、二审、再审;非讼程序——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如特别程序(选民资格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二、民事诉讼法的属性1、基本法——法律地位;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3、程序法——内容;4、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诉的主体:当事人;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命题角度: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不同于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华旭民诉法大纲解读-戴鹏

华旭民诉法大纲解读-戴鹏

2015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解读戴鹏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第一章诉的基本理论部分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考点提示: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第三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4、申请程序:(1)方式:口头、书面;(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5、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6、回避的决定:A、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B、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7、救济: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第四章管辖1、(新增)专门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刑诉口诀以及戴鹏老师民诉总结(三)

刑诉口诀以及戴鹏老师民诉总结(三)

刑诉口诀以及戴鹏老师民诉总结(三)刑诉口诀1.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显、时、特、告、死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赦免的④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2.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亲告罪、公兼自、公转自诉①侮辱、诽谤(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除外)③虐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④侵占罪3.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国恐无死没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无期死刑、违法所得没收4.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5. 强制排除的物证、书证:更改疑问未解释,不能反映原件,不能证明来源6. 强制排除的被告人供述:地点不符,未录(音)像,未翻(译)核(对)7. 强制排除的证言:未能出庭不真实,不能表达和感知,个别意见未翻(译)核(对)强制排除的辨认笔录:个别混杂有暗示,不是侦查(人员)来主持强制排除的电子数据:篡改伪造不真实8.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三有”(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两有”(有异议、有必要)9.辩护人的绝对禁止:无限人、无自由、受刑罚10. 辩护人的相对禁止:公检法安监,陪审利害老外11. 辩护人的及时告知义务:不在场、年龄小、精神病12. 取保候审禁止性条件: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13.保证人的条件:无牵连,有能力,有权利,有自由,有住处,有收入14.监视居住原则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里。

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a. 没家b. 国恐特,碍侦查,经批准①无固定住所的、②危害国家安全、③恐怖活动犯罪、④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注:辩护人会见在②③④犯罪的情况下,须经侦查机关同意。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A: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以上,并且犯罪情节恶劣的B:有重大社会影响的C: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检察院对①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②有毁灭、伪造、串供可能的,可以决定拘留15.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七种情况下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有疑问、当面陈、重大违法、重大疑难、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①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③重大违法;④重大疑难;⑤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16.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包括:被、共、监、继(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A:刑事被告人及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B: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C:死刑犯罪的遗产继承人D: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E: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17.以下犯罪可以技术侦查:(公安)国、恐、黑、毒(与证人保护的条件相同);(检)重大贪污贿赂(10万)、侵犯人权(要和辩护人会见、指定监居区分);(公检都可以用)在逃18.应当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没有犯罪;徒刑以下;可能超期羁押;符合取保、监居19. 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职权犯罪、引民纠纷、精神损失、占有处置、可得利益20.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应放不放、应退不退、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21.集中审理原则:审判不断、人员不换22.简易程序不适用范围: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不认罪(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辩无罪、不构罪23. 开庭审理:一审全部审、二审事实审、抗诉加重审24.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60分神人民诉戴鹏老师当年的过关经验

460分神人民诉戴鹏老师当年的过关经验

460分神人民诉戴鹏老师当年的过关经验这是我在09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在某论坛的发表的经验帖,现在偶然看到,分享给大家,供参考。

那时候我还很年轻[思考]大三考生,460分首战司考(上)司法考试路途艰辛,但只要经过一段时间持之以恒地刻苦复习,坚持到笑着走出考场,就一定能胜利。

2009年法学双学位大三参加司法考试。

2009年3月份开始系统准备(此前有一点刑法和民法基础)一:宏观指导方向1、纠正“得民刑者得天下”的观点,不把太多精力放在民法和刑法上(尤其是到了复习中后期)要重视诉讼法民法和刑法涵盖的理论太深,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浩如烟海,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再加上学界观点不一,不易拿高分;而诉讼法理论相对较少,基本依靠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加之诉讼法部分重点较为明确,历年真题重复率较高,精做历年真题,重视新增司法解释,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系统复习取得高分。

2、重视一卷,卷一的内容看似庞杂,但是考题简单(如经济法部分),基本上是法条复述只要耐着性子多看几遍能取得不错的分数,或者是重复率较高(如三国法,经济法的劳动法、消费法、竞争法部分),重点考点明确,便于展开复习,取得较高分数。

(如果卷一能上110分,能为卷二卷三各减轻10分的压力,而卷一上110并不难)3、重视卷四,主观题部分一定要有系统的训练,并且需要认认真真的写,再和答案按照得分点比对,绝对不能看了题目认为自己动了知识点就完事,这样的话在考场上答题的时候会有“心中有千言万语,却不知如何下笔”的感觉,答完后会感觉做得很好而得分却不理想。

论述题部分一定要在考前花不多的时间准备相关材料,准备适合自己的模板,再练习写几篇文章,这样可以增加不少分数。

4、精做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第一感受司法考试出题模式,对复习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第二掌握永恒的重点知识,重点知识重复考,尤其在三国法,诉讼法,刑法民法等中的体现极为明显第三揣摩答案和干扰选项的设置,对应试能力的培养有很大作用第四对于学界观点的争议可以通过历年真题揣摩命题人的观点与倾向5、重视新增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新增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考察有两大特点,其第一是重点考察,每年至少有60分以上内容,其二是考察内容简单,基本上是法条复述,可以花最少的时间与精力拿最多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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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根据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
民事司法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认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适用一审、二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体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的内部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或其它法人组织。

★民事诉讼主体必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诉的理论: 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起诉时候已经特定、不变。

诉——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1)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不告不理。

——二审、再审:有限审查(2)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3)诉由法院来受理。

(4)当事人提出了解决纠纷、维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原告的请求,与答辩意见无关)
(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是否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三诉排斥。

注意:按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法院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做出裁判,违反的是处分原则,法院以当事人的事实作为了裁判的依据,才违反辩论原则,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

(请求处分,事实辩论) 被告提起反诉后,原告撤诉或者经传唤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反诉继续进行,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对其缺席判决。

专题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需要签字,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
注意:★当离婚与个人隐私竞合时,按照个人隐私案件对待,实行法定不公开。

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不公开质证≠不质证:不公开质证≠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自然不公开质证,但是公开审理不必然均公开质证.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并不完全等同,涉及商业秘密是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

2.合议庭评议案件一律不公开。

3.宣判一律公开4.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质证。

a.专利不同于商业秘密;b.侵犯名誉权属于一定公开的范围,不属于隐私权。

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落实。

级别管辖
中(提)←—基:高院批准争议(法院之间):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
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不排斥仲裁,但是可以对抗协议管辖:仅仅在于排斥外国法院的管辖,并
定有有当事人能力,适格当事人则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来进行判断.
必要共同诉讼
原告人数确定普通共同诉讼推选选不出另行诉讼。

原告人数不确定普通共同诉讼推选选不出法院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定没有必要共同诉讼。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针对单一诉讼主张,证明责任只能有一方当事人承担 4.证明责任的负担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转移问题 5.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 6.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其正当性根据在于法院不得拒绝裁判。

注意: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必然意味着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例如对方当事人作出自认或认诺时,其仍有可能胜诉.
(1)通常的侵权案件:①受害方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②加害方证明免责事由。

(2)侵权案件:①法条规定的事实由加害方证明;②其余由受害方证明。

③无过错责任案件,加害方
那么就交给加害人举证。

①动物致害,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免责事由:受害人可以选择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不承担责任:1.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治疗2.尽了合理诊疗义务3。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于治愈。

③建筑物限于脱落、坠落,所有人或
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期间之所以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因为未获得相关的证据,而这些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证据在二审中才出现。

适用二审
国家利
对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处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审限:对判决上诉3个月,院长批准可延长,对裁定上诉30日
起算:二审立案之日起计算
上诉审查受理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答辩向上诉人送达答辩状审理、评议宣判 5日 15日 5日
判程序的继续,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不具有可执行性OR自觉履行),执行的有限原则,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不能针对人身。

或裁或审;一裁终局自愿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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