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7个条件

工伤认定7个条件
工伤认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病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劳动者受伤、疾病或者死亡进行的认定。
工伤认定的目的是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救助,并由此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要进行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7个条件:
1. 工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被认定为工伤的事件必须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即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
2. 发生意外事件或突发病变:工伤认定需要发生明确的意外事件或突发病变,如事故、损伤或疾病突发等。
3. 劳动者受到伤害或疾病:工伤认定要求劳动者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或患上疾病,这些伤害或疾病是与工作相关的。
4. 与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工伤认定要求伤害或疾病与劳动者的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工作是导致伤害或疾病发生的原因。
5. 由于工作条件不安全或有害:工伤认定要求伤害或疾病是由于工作条件不安全或有害所导致的,即工作本身存在危险因素。
6. 工伤与工种、行业相关:工伤认定需考虑工伤与工种、行业的相关性,即某些工种或行业更容易出现某种类型的工伤。
7. 医学证明和相关证据:工伤认定需要有医学证明和相关证据,包括医生的诊断证明和劳动者的证言,以证明工伤发生的事实和程度。
总之,进行工伤认定需要满足工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发生意外事件或突发病变、劳动者受到伤害或疾病、与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工作条件不安全或有害、工伤与工种、行业相关以及有医学证明和相关证据。
这些条件的满足可以帮助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障和赔偿。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伤认定需要伤着⾝份证、⼯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书、医疗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
下⾯店铺⼩编将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申请⼯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根据《⼯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伤者居民⾝份证或死者居民⾝份证2、伤者或死者家属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申请⼯伤认定的:(1)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需要向劳动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随⾝携带律师证备验;(2)委托其他⼈代理的,需要向劳动局提交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的居民⾝份证。
2、⼯伤认定申请表⼯伤认定申请表是认定⼯伤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者的个⼈⾃然信息情况、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单位未参加⼯伤保险的,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商⾏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2)职⼯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3)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4)因履⾏⼯作职责受到暴⼒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5)由于机动车引事故起的伤亡提出⼯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7)发⽣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死亡应提交⼈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8)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10)职⼯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命伤残军⼈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提交《⾰命伤残军⼈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无合同的事实劳务关系赔偿

一、事实劳务关系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事实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双方存在用工事实,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的特征,如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无合同的事实劳务关系赔偿1. 双倍工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意味着,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时,用人单位若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违法辞退赔偿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将其辞退,应当赔偿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若属于违法辞退,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4. 工伤赔偿在事实劳动关系中,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若未缴纳,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三、维权途径劳动者在无合同的事实劳务关系中,若遭受用人单位的侵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无合同的事实劳务关系赔偿问题涉及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自身利益得到保障。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条件、材料和办理地点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条件、材料和办理地点一、工伤认定(一)所需条件1. 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
例如,职工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等情况。
2.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在工作时间内,包括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时间等。
例如,职工在上班期间,从早上9点到下午5点(正常工作时间),或者在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内受伤。
- 在工作场所内,包括用人单位提供的办公区域、生产车间、工作场地等。
如在工厂的生产线上、办公室内受伤。
3.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这是工伤认定的核心条件。
例如,职工在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夹伤,或者在搬运货物时不慎摔倒受伤等,都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伤害。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属于工伤。
上班前在车间准备工具时受伤,下班后在办公室整理文件时受伤等。
4. 特殊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为工伤。
(二)所需材料1. 工伤认定申请表- 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一般可从当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或者在工伤认定部门领取。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如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3.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受伤后的病历本、诊断报告等,这些材料要能明确受伤的部位、程度等情况。
对于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有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工伤认定操作实务全攻略

工伤认定操作实务全攻略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问题,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
在对工伤进行定性时,用人单位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一个关系:劳动关系工伤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顾名思义,应该是因工受伤,但如果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受到伤害就是工伤,是不准确的。
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存在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即使出现了人身伤害事故,也不能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相关权利义务也只能依照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劳动关系”当然也包括未和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实要件,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受伤害的职工必须向工伤认定机构出具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还要提供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
如果职工认为自己所受伤害为工伤,而又不能举出证据证明时,就需要通过劳动争议的途径先来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例如,孟某技校焊接专业毕业后,到某实业公司应聘,在该企业工地接受焊接操作考核时发生飞溅物伤及左眼,导致左眼失明。
孟某认为自己是工伤,实业公司应当给自己工伤待遇。
那么,孟某到底是否属于工伤呢?由于工伤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而孟某只是在应聘过程中的实操考核中受到了伤害,此时劳动关系显然还未建立,所以不属于工伤。
既然孟某不属于工伤,那么是否意味着该实业公司就没有任何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
孟某虽不属于工伤,但却属于民事领域的人身伤害范畴,根据民事领域人身伤害的过错原则,如果实业公司安排孟某操作机器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工伤认定程序复杂]工伤认定程序法条
![[工伤认定程序复杂]工伤认定程序法条](https://img.taocdn.com/s3/m/2093c0e8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09.png)
[工伤认定程序复杂]工伤认定程序法条工伤认定程序法条一、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When your heart is tired, take a res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一)劳动关系主体适格;二)存在劳动关系;(三)存在事故伤害事实;四)必须地定的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
现实中,不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的,就一律可以认定构成工伤。
此时需要到相关部门申请进行认定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那么此时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在我国,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以及私人雇工,凡使用劳动力,均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
即使是国营企业,也都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因而,无论是职工与企业之间,还是职工与雇主之间,凡是用工,一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劳动法律关系。
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至于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应当予以公证;但对于一般的私人雇工等,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也并非不准许。
即使是在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确认这种劳动关系,使职工的权利受到保护。
应当区分提供劳务的承揽加工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劳动合同是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企业或者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或者是劳动力价格;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加工行为和加工的成果为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加工费。
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人遭受损害,定作人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二)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
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在劳动保险的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渝劳社办发[2006]208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工伤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
劳动者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危害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二、确认劳动关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作为主要证据。
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其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发生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职工视同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基本条件。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没有死亡,或者超过48小时后死亡,均不得认定为视同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应及时送工作岗位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
五、在工伤认定中,认定当事人是否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原则上应以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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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时间:2011-05-10 17:06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作者:钟富胜赖洪娟点击:206次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用工制度在我国也还大量存在,由此引起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难以避免,工伤事故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工伤认定的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案情]原告:福建省龙岩港鹏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饰公司)。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保障局)。
第三人:唐青龙。
法定代理人唐代学,系第三人唐青龙之父。
2007年3月22日下午15:20分左右,第三人唐青龙在龙岩市东肖开发区灯饰公司工地三楼搭模板时,突降大雨、刮大风,唐青龙为避雨跑下二楼楼梯口时摔倒致头部受伤,后送市博爱医院治疗。
该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载明:“重度颅脑损伤:1.广泛脑挫裂伤;2.脑疝;3.多发颅骨骨折;4.颅内多发血肿;5.枕部皮肤挫裂伤;6.亚急性硬膜外血肿。
”第三人之父唐代学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被告对唐代学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按法律程序通知原告对第三人不属工伤进行举证。
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也未申请劳动部门仲裁。
被告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认定第三人属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书。
原告对此不服,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复决[200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灯饰公司诉称,个体户刘法军承揽了东肖开发区原告厂房工地的搭模板业务。
在建设过程中,其雇用的搭模工唐青龙(即第三人)在工地三楼搭模板时,因台风和突降大雨,唐青龙在违章未戴安全帽,且采取措施不当的情况下,为避雨在下楼过程中摔倒受伤。
原告本着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到唐青龙和刘法军的实际困难,事后与刘法军及唐青龙之父唐代学签订了三方协议。
该协议明确表明了刘法军承揽人的身份和应负的责任。
被告在行政复议答辩中也已明确了刘法军属原告厂房工地木工项目承揽人的事实。
但被告却听信唐青龙的一面之词,对申请人的答辩置之不理,不作深入调查,作出错误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唐青龙系原告的职工,属工伤。
原告认为,被告认定唐青龙为工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唐青龙虽是在原告的东肖厂房工地作业时摔伤,但不能就此认定唐青龙就是工伤。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否属于工伤,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等法定情形,而且要审查当事人与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唐青龙虽是在原告的工地受到事故伤害,但因唐青龙不是原告的雇工,唐青龙不属于工伤,其损失依法应由他的雇主刘法军承担。
被告认定唐青龙是原告的职工,其在事故中所受的伤害为工伤,显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保障局辩称,根据劳动法第九条规定,被告具有对唐青龙是否属工伤作出行政确认的行政主体资格,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
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唐青龙述称,其是原告公司的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的。
被诉工伤认定决定是在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础上作出的,应予以维持。
[审判]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障局具有对辖区职工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行政确认的法定职权,其行政主体适格,作出本案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
对于第三人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受伤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三人唐青龙与原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主体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原告认为第三人与原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刘法军负担。
法院认为,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明显标志。
本案中,原告认可其与刘法军签订的内部承揽合同,刘法军为原告的员工,其对外没有独立的承建业务自主经营的资格,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法军所招用的劳动者,用工主体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第三人自2004年9月起在原告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签署日期为“2005年3月5日”的劳动合同进一步明确了原告与第三人双方的劳动关系。
被告所举证据足以证明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所受事故伤害应受法律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被告依第三人直系亲属的申请,经核实后依法作出属于工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维持被告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宣判后,原告灯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原判认定上诉人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2.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认定被上诉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判;2.撤销工伤认定;3.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对辖区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是否属工伤作出行政确认的法定职权,故其对唐青龙摔伤的事故进行认定,行政主体适格。
从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上诉人认可了其与刘法军签定的内部承揽合同,结合第三人自2004年9月起在上诉人工地上从事木工劳动的情况,足以认定上诉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所受事故伤害应受法律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被上诉人接到第三人直系亲属的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在上诉人放弃举证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属于工伤认定的确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目前,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用工制度在我国也还大量存在,由此引起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难以避免,工伤事故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工伤认定的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故笔者就本案争议的几个焦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工伤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一、第三人唐青龙与原告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依法招用、管理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能承担相应责任的组织。
本案第三人唐青龙是否属原告的职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是本案认定事实的关键问题。
原告诉称,原告将搭模板工程承揽给刘法军,第三人唐青龙系刘法军雇用的工人,并非原告所雇用,唐青龙与原告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但事实上,刘法军系原告的员工,其与原告签订的是内部承揽合同,刘法军对外没有独立的承建业务自主经营的资格,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该用工主体的责任理应由原告承担;且第三人唐青龙自2004年9月开始就在原告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劳动合同在2005年3月5日才签订,但原告与第三人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何况原告在行政程序中亦未提出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任何证据。
因此,第三人唐青龙应属于原告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为此本案被告保障局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是正确的。
二、第三人唐青龙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律认定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三人唐青龙在原告灯饰公司的工地上从事搭模板的木工工作时,在避雨下楼过程中不慎摔伤,导致多发颅骨骨折及颅内多发血肿等伤残疾病,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事故认定的条件。
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认定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同时,申请还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时限。
本案被告根据第三人直系亲属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属于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依据客观事实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因此,本案依法维持被告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正确的。
但目前我国对雇主责任、雇工责任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相同性质的类似案件,不同法院不同的法官作出的判决结果出现不尽相同的问题,因为对于工伤事故究竟属于哪种民事侵权行为的性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主张。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工业事故致企业职工人身伤害,符合高度危险作业性质,应概括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里。
所以有人并不主张对这类案件进行工伤认定,而只要求按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的救济渠道来解决这类工伤赔偿问题,也是因为当前很大一部分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进行工伤保险投保,一旦发生事故,有些承受能力有限的用人单位就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来替代自己的责任,导致采取不承认受害者是其雇员或不给予签订书面合同使工伤认定部门无法认定的结局。
为此,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健全工伤认定的法律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设立拒绝投保的惩罚措施;第二,应尽快建立范围更大、覆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统一纳入其中;第三,对建筑、煤矿采掘等高风险行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这样劳动者受伤后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