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商业贿赂的规定及控制措施
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2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商业贿赂是一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为了遏制商业贿赂的现象,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制定了反商业贿赂的范本。
本文将介绍一个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制度目标和原则该反商业贿赂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原则包括公正、透明、严肃执法等。
二、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他们与外国商业机构的交往。
其中,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商品、技术合作、投资等各类商业行为。
三、贿赂罪行定义本制度明确了商业贿赂的罪行定义,包括行贿、受贿以及其他与商业贿赂相关的违法行为。
其中,行贿指的是向他人提供财物、服务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受贿指的是以职务、地位等为由,接受他人财物、服务或其他利益,并利用职权或地位提供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四、禁止行为的明确规定本制度明确规定了禁止的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向公职人员、商业伙伴、代理商或其他关联人员行贿;2. 禁止接受来自上述人员的贿赂;3. 禁止提供虚假的商业资料或虚报商业交易以获取商业利益;4. 禁止操纵市场价格、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等不正当手段获利。
五、制度的设立和运作本制度明确了制度的设立和运作机构,包括建立反商业贿赂监管机构、设定专门的检查执法部门等。
同时,本制度还明确了相关机构的权力、职责和执法程序,包括对涉嫌贿赂的调查、审理和处罚等。
六、违法处罚措施本制度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处罚予以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被判有罪的行贿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罚款、有期徒刑等惩罚;2. 被认定为受贿者的公职人员应受到纪律处分,包括警告、降职、撤职等;3. 向外国商业机构行贿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经济制裁。
七、举报和保护措施本制度重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
为了规范商业活动,防范商业贿赂,各国不断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反贪污反腐败的重要文件,该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抵制和打击国际腐败活动,实现世界新秩序的构建。
其中第十项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二、《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是一项由经合组织领导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不得向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行贿,也不得接受来自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的财物、礼品、返点、服务等。
该公约已被70多个国家签署并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反贿赂反腐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标准和处理方式。
四、《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外国腐败实践法》是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简称,目的是防止美国公司在海外行贿。
该法规定,美国企业不得向海外公职人员行贿,否则将面临司法追究。
五、《英国反贿赂法》《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企业不能为获得商业利益行贿,对行贿企业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冻结资产和判刑等。
该法给企业提供了自我检查的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在接受商业应酬或礼品时自控自律。
六、《奥地利反贪污法》《奥地利反贪污法》是欧洲反贪污法律中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公共或私人组织中的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限制了商业交易的贿赂现象。
七、《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海关和商业贿赂行为。
该计划提供了国际合作平台,并建立了国际反贿赂联盟。
总之,对商业贿赂的禁止是国家反贪污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和制裁越来越严厉,企业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建立规范的商业道德意识。
反商业贿赂规定

关于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防范检测检验工作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检测检验人员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精确、高效、服务企业的原则,恪守第三方立场,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杜绝索贿受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被检测企业为某种利益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本公司或者员工的行为。
本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被检测企业为其既得利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本公司或者员工的财物。
本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四条公司检测检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被检测企业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者接受被检测企业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度假及其他高档消费等活动;(三)在被检测企业兼职或受聘,卷入其研究、开发、设等工作;(四)无合法理由反复要求被检测企业提供规定以外的其他资料或信息;(五)擅自向被检测企业通报检测计划,披露内部信息,私下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承诺;(六)弄虚作假,擅自更改原始检测数据;(七)擅自泄露、利用被检测企业机密信息,侵犯被检测企业知识产权;(八)干预或妨碍被检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九)非法干预其它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检测检验工作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有权向公司综合部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工作权力索贿受贿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检测检验人员在检测过程中,被检测企业提供的检测费以外的任何现金,返回公司后必须上交公司财务部,未上交者一经发现扣发三个月工资。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防范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切实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治理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此处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此处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此处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此处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三条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但尚未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证券经纪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1、在协议之外账外暗中给予投资者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2、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在账外暗中向委托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间接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三,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1、在合同之外账外暗中向发行人收取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还容易滋生腐败,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立法规定,以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商业贿赂制度

反商业贿赂制度
是指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打击和监管的制度。
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获取不合法的商业利益而向企业、机构或个人提供财物、礼品、款待等,以影响其决策、操作或获取特权的行为。
反商业贿赂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诚信的商业环境。
反商业贿赂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种类、方式和处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刑法、商业法、反腐败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惩罚。
2. 检查监管:建立反商业贿赂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
这些机构可以通过调查、监视、调查问卷等手段进行监管,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司法追究。
3. 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商业贿赂的危害,提高公众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引起关注。
在人们的意识中树立起“反商业贿赂”的道德底线,从而形成一种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
4. 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防范和管理。
建立严格的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企业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感知和反应能力。
反商业贿赂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多方合作的格局,才能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建立公正、透明的商业环境。
反商业贿赂制度(5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成果,推动治理商业贿的深入开展。
我院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医院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双重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结合一起抓。
二、建立内外监督网络,在药品采购工作中,要与药商签订医药购销廉洁承诺协议书,实行“阳光采购”。
三、要建立院长“一岗双责”治理商业贿赂追究制,要不断完善廉洁自律制度、廉洁行医措施等治理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
四、医务人员在开展医疗活动过程中,不得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不得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五、不经医务科同意不向院外转诊病员,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时,不收取回扣、提成。
六、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施治,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不收取开单提成。
七、科主任作为科室治理商业贿赂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科室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提供信息真实、有效,不隐报瞒报。
八、在医院内显眼位置悬挂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价格查询制度等等,规定药费收入不能超过总治疗费用的____%。
九、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价格查询制度等,对医院药品用量动态要经常监测,对超常预警和医生不当处方进行点评或查处。
十、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一次,实行待岗处理,发现两次,开除留用,两次以上的,直接开除。
十一、严禁药品推销人员直接与医院科室联系促销,新特药开单由科主任审核;医院对各药品经营公司的单品种实行计划、入库、销售“三限额”,严格按计划配送、定期周转、轮流供药,尽量避免药品供应商采取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二、加大社会督促力度,长期公布举报电话86787332、举报信箱,把自查自纠工作与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件。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贿赂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影响交易结果,向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业贿赂举报、查处、防范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一)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财物、回扣、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教育等不正当利益;(三)以降低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提供免费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变相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四)采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误导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五)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影响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使其选择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商业贿赂:(一)合法的佣金、折扣、优惠等价格策略;(二)企业内部合法的奖励、激励措施;(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商业贿赂查处第九条各级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商业贿赂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二)查阅、复制、封存相关资料;(三)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四)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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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商业贿赂的规定及控制措施
1.目的
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影响,不因任何经济利益而影响判断的公正性,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2. 职责
2.1 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学习与防止商业贿赂相关的文件规定。
2.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监督。
3. 细则
3.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本公司员工的宣传教育,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3.2 对于直接对外接触或较易接触的岗位,如现场检测人员等,实施部门领导负责制,由部门负责人实施监督。
3.3 在对客户服务的整个过程中,不准收受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影响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宴请,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旅游活动;不准在检测中玩忽职守、借故拖延、推诿扯皮,不得有意刁难、勒索服务对象。
3.4 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的服务检测项目。
不向客户的有关工作人员馈赠礼物、现金、有价证券及安排高档宴请、高消费娱乐、旅游活动。
3.5 内审和管理评审应把公正性声明和公正性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
审核和评审内容,质量负责人应跟踪与此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使其
落到实处。
3.6 公司经理应对自觉维护本公司信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维护检测工作诚实性和公正性声明的人和事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公正性和诚实性的人和事,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辞退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