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看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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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对方欠钱起诉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加工承揽合同对方欠钱起诉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加工承揽合同对方欠钱起诉状-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写信是为了阐述我与加工承揽合同对方之间的纠纷,并请求法庭给予公正的判决。

根据我所了解的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我相信我有合法的权益来起诉对方欠款。

首先,让我简要概述我们之间的合同及其内容。

我作为一家加工工厂,与对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我将负责加工、制造和生产一种特定产品。

而合同的对方则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报酬。

然而,问题出现在对方未能履行其支付责任。

依据合同的规定,对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我所提供的加工服务的费用。

然而,已经过去了约定的支付期限,我至今仍未收到对方支付的款项。

尽管我已经多次催讨,但对方无论是以各种借口还是无理由推脱,都拒绝履行合同条款。

在此背景下,我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向法庭提起起诉。

根据我所掌握的信息,我相信我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确实存在欠款的情况。

这些证据包括合同的副本、支付期限、催讨记录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文件。

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未能按时支付费用,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拖欠的金额以及可能的违约赔偿。

在我看来,对方不仅没有履行支付义务,而且还给我造成了一系列的损失,包括支付其他债务的延迟、库存积压以及加工产能的浪费。

这不仅对我的经济运营造成了困扰,也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和不便。

因此,我请求法庭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对方支付所有拖欠的款项,并赔偿我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不便。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给予此案的公正审理,并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对法庭的裁决充满信心,并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全力配合执行。

感谢法庭的关注和对此事的审慎处理。

谢谢。

您忠诚的申请人,[你的名字]示例2:标题:加工承揽合同对方欠钱的起诉状尊敬的法官:我,(你的姓名),居住在(你的地址),特此向贵庭递交起诉状,就与(对方姓名)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事,请求贵庭给予公正的裁决。

事实背景:1. 根据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我作为委托方,雇佣了(对方姓名)作为加工方进行特定产品的加工。

【2018-20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范文模板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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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
的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

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

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货物加工承揽合同
从一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看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
李素花与刘学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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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未参与利润分配不成立加工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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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二)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和解协议。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支持当事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信息、物品等。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的真实性,确定责任和判决结果。

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书证:包括合同、凭证、发票、往来信件等书面文件,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包括货物、文件、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物质,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视听证据:包括录像、录音、摄影等可以通过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直接呈现案件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的人,其口头陈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需要在法院的严密审查下采信。

5. 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6. 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评价和鉴定。

7. 异议和证据举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并依
法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有力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责任主动收集、保存和提供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其进行审查和采纳。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诉讼公正和合法。

肥城市永大石料加工厂、王希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肥城市永大石料加工厂、王希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肥城市永大石料加工厂、王希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1)鲁09民终4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肥城市永大石料加工厂;王希立;张继立;昌学军【当事人】肥城市永大石料加工厂王希立张继立昌学军【当事人-个人】王希立张继立昌学军【当事人-公司】肥城市永大石料加工厂【代理律师/律所】王宏波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赵含馨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李阳阳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袁志林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刘振峰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宏波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赵含馨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李阳阳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袁志林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刘振峰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宏波赵含馨李阳阳袁志林刘振峰【代理律所】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肥城市永大石料加工厂【被告】王希立;张继立;昌学军【本院观点】首先,永大石料厂虽主张搭建车间属于加工承揽范畴,但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涉案工程内容不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和特征,一审认定涉案工程系建设工程施工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共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永大石料厂虽主张搭建车间属于加工承揽范畴,但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涉案工程内容不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和特征,一审认定涉案工程系建设工程施工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具有共同过错,理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引言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甲方)将一定的原材料交付给承揽方(乙方)进行加工、处理或制造,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加工承揽合同可能会出现纠纷。

本文将针对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介绍其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管辖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可以由以下两种法院管辖:1.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告的住所在原告住所地的,原告可以选择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提交至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合同中约定的加工或承揽工作的实际地点。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承揽方开始履行合同的地点即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除了合同法的管辖规定外,还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的适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对方的损失,那么损失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如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

管辖法院的选择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当事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一般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住所地的便利性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时,原告可以省去长途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同时可以更方便地调取证据、提供证人等。

民事发改案件实证研究——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

民事发改案件实证研究——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

民事发改案件实证研究——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发布时间:2021-03-01T06:40:34.64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0年18期作者:刘媛[导读] 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1)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违法缺席审理。

如(2018)陕0623民初154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时,向没有代理关系的人送达,导致案件违法缺席审理。

二是简易程序案件公告送达。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案件发改率是衡量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厘清民事发改案件存在的的问题,切实降低案件发改率,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

本文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通过剖析民事发改案件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提出正确把握案件发改率,提升民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民事案件;发改案件;案件质效一、民事二审发改案件样本分析(一)民事二审发改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Y市中院共受理二审民事案件7860件,审结7595件,结案率96.63%,发改案件1431件,其中,发改重审998件,改判433件,二审民事案件发改率18.84%。

(二)民事二审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1)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违法缺席审理。

如(2018)陕0623民初154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时,向没有代理关系的人送达,导致案件违法缺席审理。

二是简易程序案件公告送达。

如(2018)陕0625民初160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庭前材料及开庭传票。

(2)遗漏当事人或没有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如(2018)陕06民初56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中列泛亚大陆公司和钟长鸣为被告,卷内无原告撤回起诉的相关材料,而结案文书没有二被告信息。

(3)鉴定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民事答辩状5篇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民事答辩状5篇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5篇篇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X,地址:XXXX,联系方式:XXXX。

被答辩人:XXX,地址:XXXX,联系方式:XXXX。

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被答辩人将答辩人诉至贵院,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答辩人认为,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是解决纠纷的首要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答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提供了相关的资质证明和身份证明,确保了自身的主体资格。

而被答辩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提供充分的资质证明和身份证明,因此,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的主体资格存在疑问。

二、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答辩人认为,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根据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加工任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成果。

而被答辩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加工费用,且在验收时也未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

因此,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表示不满。

三、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答辩人认为,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是解决纠纷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答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用,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支付拖欠的加工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认定答辩人认为,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认定是解决纠纷的最终环节。

根据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纠纷,答辩人也同意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但答辩人认为,仲裁和诉讼应当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应当尽可能避免采用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承揽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承揽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业主(以下简称“被告”)因装饰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于2019年6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住宅的室内装饰工程,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竣工后支付80%,余款2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

工程于2019年12月竣工,原告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被告仅支付了60%的工程款,剩余40%及质保金至今未支付。

二、案情分析(一)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1. 承揽合同的定义与特征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包括:标的为特定的工作成果,具有人身性或特定性;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承揽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2.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承揽人的权利义务承揽人的权利包括:要求定作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在定作人违约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揽人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按时交付工作成果。

(2)定作人的权利义务定作人的权利包括:要求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在承揽人违约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定作人的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提供原材料;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二)本案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质保金?2. 若被告违约,原告能否要求赔偿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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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看民事诉讼证
据的认定
1998年1月某霓虹灯厂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

合同规定:广告公司委托霓虹灯厂制作一个大厦的霓虹灯广告牌一块;完工日期为1998年3月6日;工程总造价为384283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总造价的50% ,完工验收后总造价的45% 于7日内付清,扣留5% 为保修款,一年后付清;霓虹灯厂需严格按广告公司提供的施工图和效果图施工,如有变动,需双方签字认可;违约将按工程总造价的30% 赔付;延误工期一天将罚款工程总额的1%。

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给付霓虹灯厂工程款19万元,又于1998年7月给付霓虹灯厂5万元,余款未付。

XX年6月霓虹灯厂起诉广告公司。

霓虹灯厂诉称: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未及时提供广告牌的施工图纸,致使原告不能及时施工。

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于1998年3月底交付施工图纸。

当原告于4月底完成广告牌的主体框架时,因大厦中的客户提出影响其采光,致使施工停止。

以后经被告、大厦及客户三方协商一致,并要求原设计人对广告牌效果图进行了变更设计。

被告于6月中旬将变更后的图纸交予原告,原告按新的图纸进行了重新施工,于7月初完工。

完工后,被告又支付了5万元,其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致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工程款144283元,并支付滞纳金。

被告方广告公司辩称:我公司依合同约定将图纸提供给原告,但原告擅自对图纸进行更改,且延误了工期,完成后的广告牌与合同约定不符,小了100 平米,故余款不应支付。

在庭审中,霓虹灯厂为证明延迟开工责任归属,向法庭提交了由广告公司的经办人吴某找的效果图设计人及施工图设计人的证言,证明图纸设计完成的时间及施工中间更改图纸是应广告公司吴某的要求而改的。

霓虹灯厂还向法庭提交了施工图纸,证明该图纸上注明的完成设计的时间为1998年3月,及更改前后的效果图纸各一张。

广告公司为证明其损失和延迟完工时间及责任,向法庭提交了大厦发给广告公司的函,证明霓虹灯厂完工日期为1998年11月底;效果图复印件;吴某证明效果图的变更未经其同意的证言。

对以上证据法院以当事人双方互相否定而未经核实判断,均予以否定。

但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的责任却以实际完工的时间认定霓虹灯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制作任务,属违约行为。

二、对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分析
(一)、对于广告公司提交的效果图复印件及广告公司吴某的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对于效果图的复印件,首先其只是复印件,
并且未与原件核对;其次,对方当事人对该复印件不予认可。

因此该证据应为无效证据。

对于吴某的证言,因其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并且该证言证明的内容对本单位有利,因此这一证据也应属无效证据;对于大厦发给广告公司的函,经调查属于伪证,该证据也属无效。

对这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二)、对于霓虹灯厂向法庭提交的广告效果图设计人及施工图设计人的两份证言、施工图及效果图的原件等证据,从前面提到的可以看出,首先,在设计阶段,是广告公司的吴某找到的两个设计人,要求他们进行设计的。

这两个人与霓虹灯厂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其次,效果图设计人与施工图设计人是互不相识的,他们均是吴某分别找到的。

但是两个人证明接到任务、完成设计并交出设计图的时间及与施工图纸上标注的设计时间是相吻合的,而且两个人均证明更改图纸是应广告公司吴某的要求而改的。

从以上这些情况来综合分析判断霓虹灯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之规定,法院在审查认定证据时应当全面、客观的,应当辨别证据的真伪,确定其效力,不应仅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否定为条件而排斥另一方当事人的有效证据,也不应在证据经核实即能证明延迟完工责任事实的情况下,以举证不能归责。

以上霓虹灯厂提供的证据,第一,证人与被证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第二,证人之间、证人与图纸之间证实的情况相吻合,第三,经对两个图纸的设计人进行调查核实,他们的证言均是属实的。

综上这些情况足以反映出霓虹灯厂提供的证据是客观真实的,具备认定霓虹灯厂未按时完成制作任务,是由于广告公司拖延开工日期及中间又更改图纸造成的,因此霓虹灯厂提供的这些证据应当被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霓虹灯厂违约延期完工,是违反法律规定和没有事实根据的。

诚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证据力的认定主要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内心确信程度来决定。

这种程度是主观的和抽象的,但是认定证据标准的依据应当是客观的,认定证据的内容也应当是具体的、客观的、真实的。

这就需要我们的司法人员在处理民事案件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分析证据,认真审查核实证据,确定其效力。

此案经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民事抗诉。

原审法院经再审,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对该案进行了彻底改判。

检察院对该案的审查,不仅履行了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而且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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