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明确七大关键问题
二十条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018-02—02 09:41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分享打印字体:【大中小】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1、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上升。
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举国关注,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不利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也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审理好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相关案件,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2、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关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2010年,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部分省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2.1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起草了《解释》。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现阶段惩治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确保司法机关合理确定刑事处罚范围,更加准确有效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中介组织人员等犯罪,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解释》共12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强化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
实践中,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刑法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由于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本罪适用较少。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治理总结(四篇)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治理总结今年以来,在市政府和市安监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我局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时刻从讲政治、促发展、稳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政府《____年度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工作部署,认真履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各工地现场监理、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严查安全隐患,严格安全治理,抓实安全生产,年内未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现将____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报告如下:一、细化整治方案,强化对整治行动的____领导。
按照《____年度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我局针对代建项目安全生产特点,制定了《____市代建局____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整治重点及整治内容,针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施工企业对建筑工地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开展了一系列检查、整治工作,确保了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落实监管责任,抓实安全生产基础。
一是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抓好各级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关键,____年,因人事变动,我局立即调整了局安委会成员并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____召开代建工程安全生产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随着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全年共下发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____多份,和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____份,召开季度安全生产例会____次,召开了涉及电气火灾及消防安全生产、夏季防暑防汛、重大政治活动及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专项会议____次,传达学习区、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安排布置安全生产阶段性、重点性事项及检查,切实做好隐患排查、落实整改、值班报告等工作;二是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环保会议学习心得体会

环保会议学习⼼得体会环保会议学习⼼得体会4篇 我们在⼀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写⼀篇⼼得体会,记录下来,从⽽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
那么⼼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家都很苦恼吧,下⾯是⼩编收集整理的环保会议学习⼼得体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环保会议学习⼼得体会1 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甜的乳汁哺育了⽆数代⼦孙。
原来的她被⼩辈们装饰得楚楚动⼈。
可是,现在⼈类为了⾃⾝的利益,将她折磨得天昏地暗。
⼈类只有⼀个地球;⽽地球正⾯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
“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民最强烈的呼声。
我为周围环境的恶化⽽感到⼼痛,如果不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我们的⽣命将毁在⾃⼰的⼿中,⽼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
为此我下定决⼼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存的家园,做⼀个保护环境的卫⼠。
在刚过去的⼀年中,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植树活动,带领我们⼆(64)班的班⼲部创⽴了“绿⾊天使”植绿护绿⼩组,⿎励队员们在校园⾥认养了⼀棵⼩树苗,利⽤课余时间给它梳妆打扮,为它长成参天⼤树打下了基础,在学校组织的“让地球充满⽣机”的签字活动中,我郑重地在上⾯签下⾃⼰的名字,并写下了⾃⼰对环保的决⼼和期望,对美好未来的憧憬。
我经常去参加学校组织的环保讲座,观看环保⽅⾯的录相带,积极参预环保知识问答调查活动,认真填写每⼀项提问。
号召同学们从不同的⽅⾯来关爱⾃⼰的家园,从⾝边的⼩事做起,为周围的环境奉献⾃⼰的⼀份⼒量!我积极动员⾝边的⼈⼀起来依法保护和建设⼈类共有的同样也是仅有的家园,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类的⽂明做出贡献。
我还要求同学们共同参与“养⼀盆花,认养⼀棵树、爱惜每⼀⽚绿地,让我们周围充满绿⾊”和“⼩ ⽤塑料袋不使⽤泡沫饭盒和⼀次性筷⼦,让我们远离⽩⾊污染”的⾏动。
让我们放下⽅便袋,拿起菜篮⼦,让我们共同⾛向美好的绿⾊的明天,⾛向辉煌、灿烂的未来!环保会议学习⼼得体会2 20xx年3⽉12⽇国际矿业召开20xx年度安全环保⼯作会议,认真总结20xx年安全环保经验,全⾯安排部署20xx年安全环保⼯作。
论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

第四部分对我国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限缩路径做了一些探讨,认为我国对抽象危 险犯的处罚范围限缩的路径应分为立法路径与司法路径。立法路径为创设特殊中止 犯;转向处分与通告制度;运用客观处罚条件。司法路径为排除危险或故意免除处罚; 对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对抽象危险犯的未遂形态慎重处罚;在司法操 作中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界定个案的处罚范围,实现实质正义。
operation reasonable definition of a case-by-case range of penalties to achieve substantive
justice.
Key words: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Punishment according; Punishment scope; restriction path
II
On the Punishment Scope and restriction of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Abstract
of penalties defined penalties range of abstract of Perilous useful insights.
1.形式说 ................................................................................................................. 4 2.实质说 ................................................................................................................. 6 3.形式说的困境与实质说的提倡........................................................................... 7 二、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限缩的基础 .......................................................................... 12 (一)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限缩的法理基础 ........................................................... 12 1.法益与社会危害性理论 .................................................................................... 12 2.刑法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 ................................................................................ 13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15 (二)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限缩的现实基础 ........................................................... 16 1.二元法律结构与抽象危险犯............................................................................. 16 2.我国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制度......................................................................... 17 3.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限缩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 .......................................... 18 (三)抽象危险犯限缩的学说及评析 ...................................................................... 19 1.固守结果不法的立场 ........................................................................................ 19 2.从构成要件符合性方面进行的限缩 ................................................................. 21 3.从违法性方面进行的限缩 ................................................................................ 22 三、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限缩的域外规定 .................................................................. 24 (一)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立法限缩 ...................................................................... 24 1.设置迷你条款以排除轻微不法......................................................................... 24 2.运用客观处罚条件限制可罚性......................................................................... 24 3.创设特殊中止犯用以解除刑罚......................................................................... 25 (二)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司法限缩................................................................... 26
安全生产刑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罚1、什么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指责知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道任。
依法回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
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答《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024年环保会议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2024年环保会议学习心得体会范文____年____月____日,国际矿业成功召开了____年度安全环保工作会议,旨在全面回顾____年安全环保工作的经验,并对____年的工作进行了详尽的规划与部署。
高总在会议上对去年的安全环保工作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对关键任务进行了细致回顾。
通过深入学习高总的报告,我深受启发。
____年,我们公司在集团公司的鼎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的业绩突破。
我们建立了持久有效的安全机制,强化了安全体系的建设;加大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我们加强了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启动了安健环体系建设;落实了职业病防治条例,为员工的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我们还以“反三违”为重点,开展了一系列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取得了诸多成就,但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安全生产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安全管理薄弱、事故频发、违章现象普遍、安全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执行力不强等。
那么,我们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呢?每位员工都承担着不同的职责,有的成为了企业的中流砥柱,实现了个人价值;有的则碌碌无为;还有的满腹牢骚,自视与众不同,最终却一事无成。
众所周知,除了少数天赋异禀的个体,大多数人的才能并无显著差异。
那么,究竟是何种因素造成了如此巨大的差距?是什么在塑造我们,决定我们的命运?我想,答案是“态度”。
态度,主要是指我们的心态,即对人、事、物的看法、想法、表达方式、行为方式。
良好的态度表现为虚心好学、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乐于协作,高标准、严要求。
诚信、敬业、责任、奉献,这些都是我们应有的态度。
只有端正态度,我们的员工才能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因此,我们必须让每个人都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时刻关注安全,将“安全生产”的理念铭记于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恪守安全生产法规。
我们要让每个人都清楚地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就是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走向死亡。
图文学习解读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ppt课件
二
单击“图片版式”右侧的下拉列表, 我们可 以指定 每张幻 灯片中 图片的 数量和 是否显 示图片 标题。 单击“ 相框形 状”右 侧的下 拉列表 可以为 相册中 的每一 个图片 指定相 框的形 状,但 功能必 须在“ 图片版 式”不 使用“ 适应幻 灯片尺 寸”选 项时才 有效, 假设我 们可以 选择“ 圆角矩 形”, 这可是 需要用 专业图 像工具 才能达 到的效 果。最 后还可 以为幻 灯片指 定一个 合适的 模板, 单击“ 设计模 式”框 右侧的[ 浏览] 按钮即 可进行 相应的 设置FH X+LH J。
《解释》强化了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实践中,强令、组织他人 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社会危害严重。刑法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了较重 的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由于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本罪适用较少。刑法修正 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将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部分危险作业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但司法实 践中对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刑罚效果的充分发挥。《解释》立足于解决实 际问题,明确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客观方 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等内容,为各级司法机关正确适用上述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提供规范依据。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单击“图片版式”右侧的下拉列表, 我们可 以指定 每张幻 灯片中 图片的 数量和 是否显 示图片 标题。 单击“ 相框形 状”右 侧的下 拉列表 可以为 相册中 的每一 个图片 指定相 框的形 状,但 功能必 须在“ 图片版 式”不 使用“ 适应幻 灯片尺 寸”选 项时才 有效, 假设我 们可以 选择“ 圆角矩 形”, 这可是 需要用 专业图 像工具 才能达 到的效 果。最 后还可 以为幻 灯片指 定一个 合适的 模板, 单击“ 设计模 式”框 右侧的[ 浏览] 按钮即 可进行 相应的 设置FH X+LH J。
刑法安全责任十六宗罪
刑法安全责任十六宗罪2021年3月1日,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同时修订了部分条款,提高了事前问责的严重度。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J【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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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明确七大关键问题
咸宁新闻网2015-12-23 01:49:08阅读(762)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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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中新网北京12月15日电(马学玲张尼)近年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持续引发关注。
对于这些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另外,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
针对上述备受关注的问题,“两高”1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一作出回答。
这则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入罪标准是什么?
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为此,这则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记者注意到,《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哪些情形将从重、从轻处罚?
这则司法解释还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
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为做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黑煤窑故意阻挠抢救咋处罚?
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
为此,《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何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
为此,这则司法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隐名持股人”如何追责?
近年来,在一些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中,“隐名持股人”的话题不断发酵。
如何追究其责任,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
所谓“隐名持股人”,就是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
针对这一情况,这则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