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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吉卫联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的通知吉卫联发〔2022〕3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省直公立医院: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两个允许”要求,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

现将《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9月27日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以下简称“两个允许”)的要求,按照《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和《吉林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2022〕93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更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吉卫监督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卫监督发〔2020〕10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400号)精神,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委领导指示要求,制定《吉林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监督工作方案》。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落细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地将落实情况于6月30日前报送至****************邮箱。

附件:吉林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监督工作方案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5月29日附件吉林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当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由应急状态转入常态化,中小学校陆续开学复课,部分高校学生开始返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40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见效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相关要求,督促学校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全面督促学校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监督学校落实疫情排查、监测、预警、报告等措施。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吉卫发[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卫发〔2008〕111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中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全省2008年职称评聘会议精神,为了统一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评审的政策依据以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字[2008]7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及《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7]95号)文件为职称评审政策依据。

二、评委会的例会时间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评审例会时间为2008年10月23-25日;高评委会受理上报评审材料时间为2008年9月8日-10月13日,逾期不予受理;破格考试时间拟定为2008年10月18日上午(星期六),地点另行通知。

三、报送评审材料要求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省高评委会不予受理。

1、《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从省人事厅网站下载)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必须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印制,左侧装订);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从省人事厅网站下载)10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3纸印制);3、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免试的提交免试证明材料)原件,粘贴在一份评定表封二位置,评审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的人员还需粘贴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5、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聘书(聘任文件);6、业务报告(阐述本人对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性材料)1份;7、业务成果材料;8、业绩、效益证明材料(业绩、效益鉴定单位审核盖章);9、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10、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11、工作单位考核材料,同行专家推荐材料1份;12、参加四川抗震救灾的人员在申报时需有本单位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印章。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吉卫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卫发〔2010〕111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建立有效的医疗机构校验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对全省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二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安全,建立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医疗机构常态管理模式。

三、组织管理全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由省卫生厅审批办牵头组织,医政、监督等相关处室参与、综合组织实施全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市(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督导,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2月1日前将当年校验结果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形成文字材料,对当年校验工作进行总结。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吉医改办〔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医改办〔2011〕31号各市(州)医改办、长白山管委会医改办,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医改办,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在购销药品时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第五条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七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妇幼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妇幼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妇幼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15•【字号】吉卫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妇幼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吉卫发〔2007〕8号各市、州卫生局: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全省妇幼保健战线坚持以“一法两纲”为核心,认真贯彻新时期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在母婴保健执法、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国际国内合作项目等项工作取得较大成绩,全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持续提高,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逐年降低,为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

在完成以上工作任务中,全省各地涌现出了一大批勤奋工作,无私奉献,勇于开拓,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鼓励先进,学习和宣传他们的模范事迹,推进妇幼卫生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各地评选推荐,省卫生厅决定对吉林省妇幼保健院等31个先进集体,于伟等76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再接再厉,发扬成绩,进一步发挥模范作用,继续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尽职尽责。

各地要积极宣传和认真学习他(她)们的先进事迹和经验,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努力提高全省妇幼保健工作水平,为全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改善做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1.2006年全省妇幼卫生工作先进集体2.2006年全省妇幼卫生工作先进个人吉林省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2006年全省妇幼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大学第一临床医院吉林大学第二临床医院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妇产科医院长春市绿园区妇幼保健院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局九台市妇幼保健所长春市儿童医院吉林市船营区妇幼保健院蛟河市妇幼保健院吉林市丰满区妇幼保健院桦甸市妇幼保健院延边州妇幼保健院和龙市妇幼保健所安图县妇幼保健院图们市妇幼保健院敦化市妇幼保健所公主岭市妇幼保健院双辽市妇幼保健院通化市妇幼保健院梅河口市妇幼保健院白城市妇幼保健院大安市妇幼保健院辽源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东丰县妇幼保健院前郭县妇幼保健院乾安县妇幼保健院白山市妇幼保健院江源县妇幼保健院长白县卫生局附件22006年全省妇幼卫生工作先进个人于伟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戴绘吉林省妇幼保健院杨丽杰吉林省妇幼保健院石丽华吉林省妇幼保健院沈玉槐长春市卫生局唐旭东长春市卫生局郑莹长春市妇产科医院关玉伟长春市妇幼保健所臧利伟长春市南关区妇幼保健所周付刚长春市双阳区妇幼保健所荆伟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局杜海长春市宽城区卫生局王伟光榆树市妇幼保健院张建功德惠市妇幼保健所丁亚娟农安县卫生局戴红伟吉林市龙潭区妇幼保健院陈百艳吉林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张佐九吉林市昌邑区卫生局王永丽吉林市丰满区妇幼保健院赵艳吉林市船营区妇幼保健院王炜明蛟河市妇幼保健院王杰磐石市妇幼保健院姜玉珠桦甸市妇幼保健院居凤龙舒兰市妇幼保健所齐玉珍永吉县卫生局李颖延边州妇幼保健院金英子延边大学医院妇产科南庆华延吉市妇幼保健所阚毅龙井市妇幼保健院罗成来珲春市卫生局金正爱图们市妇幼保健院邹忠波汪清县妇幼保健院全会善安图县妇幼保健院杨春华和龙市卫生局张玉兰敦化市妇幼保健所李四海四平市卫生局王晓云四平市妇婴医院崔殿文四平市妇幼保健院崔玉玲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张垲琦公主岭市卫生局姜坤双辽县卫生局裴乐伊通满族自治县卫生局孙琪通化市卫生局刘芙君通化市妇幼保健院陆光通化市二道江区妇幼保健院王德敏梅河口市妇幼保健院逢锦花集安市妇幼保健院孙世霞辉南县妇幼保健院范绍芬柳河县卫生局朱启凤通化县医院妇产科刘鑫宇白城市卫生局陈俊忠白城市洮北区妇幼保健院刘凤莲洮南市妇幼保健院陈晶洮南市永茂乡卫生院韩秀杰通榆县妇幼保健所闫伟明镇赉县妇幼保健院程亚南辽源市卫生局李桂华辽源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吕占先辽源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张大伟辽源市妇婴医院王艳玲东辽县卫生局武东平东丰县妇幼保健院刘秀娟东丰县妇幼保健院邵丽娟松原市卫生局崔丽荣松原市妇幼保健院高云晗长岭县妇幼保健院杨元成扶余县妇幼保健院何广辉乾安县妇幼保健院孙佳文前郭县妇幼保健院刘春白山市卫生局万春白山市妇幼保健院王丽杰白山市妇幼保健院王衍梅靖宇县妇幼保健站史兴梅临江市卫生局王莉江源县卫生局贺敏抚松县妇幼保健站。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吉卫科教函〔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卫科教函〔2012〕33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省内各级医疗机构(含各培训基地),各相关院校:为做好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省卫生厅制定了《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卫生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保证招生质量,依据《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吉卫联发〔2011〕53号)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招生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对象为拟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每年招生的培训基地、培训专科及名额在当年的招生通知和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的单位人,按照单位审核推荐,统一报名,基地面试,统一公布录取的程序进行。

培训基地已招聘的住院医师,可按照批准确认的培训专科在本院培训,本院没有的培训专科需选送到其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

一、被推荐人及所在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网报后下载)、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一式二份,经单位主管部门对原件进行审核确认,加盖单位公章,附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二、各选送单位将被推荐人上报材料收齐、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至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卫医政发[2013]18号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卫医政发[2013]18号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卫医政发〔2013〕18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专科诊疗水平,加快专科发展,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并印发给你们。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提高认识,以此为契机,创造良好的专科发展氛围,提高我省专科(病)的诊疗水平。

省卫生厅将于近期对2013年以前审批过的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诊治中心、治疗中心(以下简称“诊疗中心”)进行重新申报、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

有关要求如下:一、开展2010年以前吉林省卫生厅审批“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的重新申报、审批工作。

2010年1月1日以前由省卫生厅审批的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可参照《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重新申请设置。

重新申请设置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单位,需填写《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申请书》,于2013年5月30日前送至省卫生厅医政处。

省卫生厅将组织专家对重新申报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单位进行评估审批。

逾期未申报的单位,取消其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资格。

二、开展2010年至2013年间由吉林省卫生厅审批的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备案管理工作。

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间由吉林省卫生厅审批过的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需在2013年5月30日前提交《2013年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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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文件
吉卫发[2006]157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工作,现制订《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所需用房及配套设施的落实;按照《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和《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认真做好本地区预防接种单位的确认审核工作和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依据服务人群、服务半径和服务内容,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督导检查结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单位的确认和审核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的确认和审核,在2006年9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的确认和审核工作,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县级确认和审核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确认
和审核工作后各地区形成工作总结上报省卫生厅。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对预防接种单位认真进行规范管理,对照《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城镇建立预防接种门诊,农村建立预防接种点,确保各项免疫规划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确认、审核合格的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国标码进行编号,并负责本辖区的一类和二类疫苗接种工作,其他任何单位不允许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附件:1、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
2、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
二00六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预防接种单位考核
抄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卫生厅办公室2006年8月6日印发
校对:尤继富份数:15份
附件1:
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接种单位资质
接种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预防接种单位房屋
(一)预防接种点:
1、接种点总面积不低于15-30m2
2、接种点与医院诊所的门诊用房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3、预防接种应设专门接种工作区域和接种工作台,接种每种疫苗应分台有醒目的标志;卡介苗应有特殊的标志。

要定期进行室内消毒。

(二)预防接种门诊:
1、接种门诊总面积不低于30-60m2
2、接种门诊应为相对独立的区域,必须与传染科、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等科室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

3、预防接种门诊要有候种(宣传教育、反应观察)室、预诊室(登记、询问、体检),接种室(疫苗接种应分室或分区,卡介苗应设专室接种);各室有明显的标志牌。

受种者在接种时有专门的出入口。

4、接种门诊要定期进行室内消毒,接种室与儿童保健体检分室进行。

三、预防接种单位设备器械配备
1、配备取暖、防暑降温设备。

2、配备足够的桌椅、操作台清洁、无杂物,台上设有疫苗名称标牌。

3、按最接种预约人数的120%配备接种器材。

统一使用一次性注射器,逐渐推广使用自毁形注射器,配备处理一次性用品焚烧炉。

4、配备1台专用普通冰箱,冷藏包(或冰瓶)3-5个以上,冰排按照每只冷藏包所需数量的2倍配备。

5、配备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等;接种室内采用消毒剂或固定的紫外灯定期消毒。

接种室或接种台旁应配污物桶、浸泡桶。

配有含消毒用棉球和消毒剂的器皿、方形饭盒、镊子。

6、配足一定数量的体检器材及应急处理药品。

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1∶1000肾上腺素、地塞米松、抗过敏药等抢救药品。

配备资料柜,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影视等宣传器材、计算机等。

四、预防接种单位人员
1、预防接种人员应具备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担任。

2、负责接种的工作人员相对固定,接种点每3000人口、接种门诊每5000人口配备一名预防接种人员,低于3000人口配备一人,人员调整应与县级预防机构协商。

3、熟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掌握预防接种的途径、部位、剂量、适应症、禁忌症以及一般反应的处理方法。

五、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1、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张贴或悬挂工作人员职责、儿童免疫程序、行政区划图、0-14岁儿童数、在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告知受种者或者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每间房屋张贴或悬挂宣传材料。

2、对适龄儿童按照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预防接种证。

儿童出生后在1个月内由户口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

寄居本地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的适龄儿童由
寄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按常住人口管理。

儿童迁入时,预防接种单位主动向儿童家长索取接种证或免疫证明。

对流动儿童专门设置登记簿或补发预防接种证。

接种证由儿童家长保管,接种卡(簿)由预防接种单位作为档案长期保管。

3、预防接种单位负责人定期参加乡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月例会和接种前培训。

4、预防接种单位有固定的免疫服务时间,农村按月、旬、周,城市按日、周、旬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每次接种时间相对固定。

预防接种方式采取门诊接种、入户接种、门诊和入户接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做好接种前的准备和接种现场的宣传、组织工作。

负责登记、预检的工作人员,详细核实接种对象的卡(证),询问健康状况、以往过敏史和疫苗接种反应史;必要时进行体检,并登记检查结果。

接种时,接种人员再次核实接种对象的接种证,认真检查疫苗,确实无误后,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预防接种管理规范》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接种,接种后,观察15-20分钟后才可离开。

6、接种人员在儿童预防接种证上做好接种日期、疫苗批号等记录,并做好接种者签名。

向儿童家长进行预防接种科普宣传,同时说明常见的疫苗接种反应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对下次接种进行预约,填写预约通知单。

7、按照《预防接种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做好接种后疫苗和接种器材的处理工作。

接种使用后一次性注射器应毁型、消毒、有记录;整理统计本次接种应种人数和实种人数,填写常规接种率报表并于接种后5日内及时上报。

建立健全免疫规划技术档案,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全年度的资料分类装订归档。

8、预防接种单位备有预防接种副反应登记册。

发生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时,及时进行诊治和现场处理,并立即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机构,配合做好个案调查、采样和随访等工作。

六、疫苗、注射器材的管理
1、预防接种单位根据每次应接种人数(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上月漏种人数新流入儿童以及疫苗损耗系数,计算每次接种疫苗需要量,并于每次接种前1周上报乡级、县级疾病预防疫机构。

2、县级疾病预防机构在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前3天冻制好冰排,督促预防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携带冷藏箱(包)领取疫苗,疫苗运输过程要达到规定的温度要求,不具备冷藏条件的不得发放疫苗。

严格按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储存和运输。

3、疫苗贮存符合有关规定。

麻疹和脊髓灰质炎疫苗放在冷冻室内;卡介苗、百白破混合制剂、乙肝疫苗放在冷藏室内(2-8℃);其他疫苗详见说明书。

注射用水放在冷藏室。

疫苗按品名、批号、效期分别摆放,有醒目标志。

预防接种单位一般储存一个月的疫苗用量。

4、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时,严格做到苗不离冰。

麻疹等减毒活疫苗打开后在半小时内使用,其他灭活疫苗打开后在1小时内使用。

未打开并经严格冷藏的疫苗应做上标记,放人冰箱,下次先使用。

5、做好疫苗领发记录,登记疫苗名称、数量、生产单位、批号、失效期,领发人要签字。

疫苗领发登记簿(本)要妥善保存备查,做到苗帐相符。

6、做好一次性注射器材的使用登记,并及时补充。

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材采用消毒、毁型或焚烧等方法,定期进行集中销毁处理,不得再次使用,做好一次性注射器材销毁记录。

七、预防接种单位的工作指标
1、以乡(镇、街道)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8%以上。

2、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常规免疫(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强化免疫的接种率达到95%以上,疫苗及时接种率逐年提高。

3、严格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措施,一次性注射器使用率达到100%;无预防接种事故发生。

4、1年内各种常规报表报告及时率达到95%以上。

5、协助县级预防控制机构对免疫规划相应疾病的个案调查率达到100%
附件2
②每一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③接种单位必须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④无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质不能负责接种工作
评审者签名
被评审单位签名(盖章)
评审日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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