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吉卫联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的通知吉卫联发〔2022〕3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省直公立医院: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两个允许”要求,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
现将《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9月27日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以下简称“两个允许”)的要求,按照《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和《吉林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2022〕93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更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吉卫发[201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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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吉卫发〔2011〕344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和省法制办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关于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纳入吉林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一)公共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对外营业的培训中心;(二)餐饮服务场所:酒店、饭店、学校食堂;(三)公共沐浴场所:浴场(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浴池、洗浴中心)汗蒸馆、温泉浴、足浴等各类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不含婴儿洗浴;(四)美容、美发、美体场所:理发店(洗发、理发、烫染,不含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护肤、美容,不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及美体、保健按摩场所;(五)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网吧、咖啡馆、酒吧、茶座、棋牌室;(六)体育健身场所:体育馆(武术馆)、滑雪场雪具大厅、球类(健身、训练、比赛、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游泳场馆(馆)(推拿、艾灸拔罐、按摩);公园;(七)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八)购物交易场所:商场(店)、超市、药店、书店、室内农贸市场;(九)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公共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火车、飞机和轮船);(十)公众服务场所:银行营业厅、邮政营业厅、政务大厅通讯服务厅、金融证劵交易所、水、电煤气缴费厅、彩票站、干洗店、民航、铁路代售点、照像馆(婚纱影楼);(十一)其他人群聚集人员流动性较大,易于发生传染病传播的公共场所。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吉卫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卫发〔2010〕111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建立有效的医疗机构校验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对全省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二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安全,建立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医疗机构常态管理模式。
三、组织管理全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由省卫生厅审批办牵头组织,医政、监督等相关处室参与、综合组织实施全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市(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督导,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2月1日前将当年校验结果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形成文字材料,对当年校验工作进行总结。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吉卫医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医发〔2020〕6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现将《吉林省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6月18日吉林省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办发〔2019〕23号)要求,为深化全省公立医院改革,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在总结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和健康吉林战略,推进和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通过组织实施全省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引导公立医院坚持公益性质,落实功能定位,强化内涵建设,在发展方式上由规模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在管理模式上由粗放型行政管理向全方位绩效管理转变,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公立医院改革政策落地见效,促进收入分配更科学、更公平,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0年,启动全省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逐步将全省二级公立医院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初步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支撑体系和信息系统,探索建立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机制。
到2022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将全省全部二级公立医院纳入绩效考核范围,通过绩效考核工作,引导二级公立医院坚持公益性,进一步落实功能定位。
通过绩效考核,进一步调动公立医院的积极性,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医疗服务整体效率有效提升,分级诊疗制度更加完善,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吉医改办〔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医改办〔2011〕31号各市(州)医改办、长白山管委会医改办,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医改办,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在购销药品时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第五条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七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系统开展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系统开展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吉卫发[2010]218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系统开展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发〔2010〕218号)各市(州)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综合发[2010]11号)要求,配合卫生厅《2010年吉林省卫生统计质量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卫生厅制定了《吉林省卫生系统开展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卫生系统开展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统计法》、卫生部《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和《2010年吉林省卫生统计质量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全面了解卫生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各地开展卫生统计管理年工作情况。
查找和梳理卫生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推进依法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法》宣传力度、增强统计法制观念、营造依法统计氛围;强化对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保障措施,提高统计服务能力,配合医改工作,服务医改要求,提供可靠数据。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一)检查对象:本次重点检查为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检查内容:1、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卫生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情况;2、各机构是否按照统计法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调查资料,是否存在拒报、迟报、瞒报等现象;3、卫生机构是否依法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统计人员,建立统计人员档案,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政报》
【年(卷),期】2004(000)015
【摘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将原省体改办、省物价局的相关职责及原省经贸委的产业政策制定、国家投资的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的管理、重要工业品的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等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对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事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及规定。
【总页数】5页(P4-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
【相关文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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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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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人员调整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人员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吉卫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人员调整的通知吉卫发〔2019〕3号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厅字〔2018〕82号)精神,经委党组研究决定,对委机关内设机构人员进行调整,具体名单如下:1.办公室(外事办公室)11人:林天慕、臧义全、尹玲、杨跃跃、杨奇、柴爽、于奎、傅禹砜、李玉峰、于小行、邱洋。
2.人事处6人:张诚、任希明、王?、王宝兴、张娜、朱健豪。
3.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9人:王树峰、陈寿宁、邹鹏、王深永、胡宝国、杨明、相东飞、吴昊、解飞。
4.财务处8人:沈文生、赵晓宇、刘中军、毕岩、李怀忠、陈丽君、李龙山、庞洪涛。
5.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8人:赵波、蔡云志、邢晓峰、缪复忠、李胜利、于馨丽、李明辉、张博。
6.体制改革处8人:文日炫、唐国华、杨波、李旭升、王爽、田丽莉、赵大维、赵健。
7.疾病预防控制处11人:王驰、李梅、尤秀新、熊书亭、胡兵、尤继富、张晓东、张可佳、马立媛、刘一泽、宋晓婧。
8.医政医管处7人:张艳、佟学颖、张巍、张义全、李丹、XXX、严一峰。
9.基层卫生健康处10人:徐明莉、荆涛、李春子、吴益祥、安东升、郭永毅、纪国君、高海峰、姜拥华、刘任飞。
10.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5人:左保岭、李立新、杨泉城、吕国顺、付一民。
11.科技教育处5人:王跃、傅强、李春兰、黄立军、王妮。
12.综合监督处9人:王树东、司东、侯志国、朴宇、闫洪海、于飞、孙立新、田青松、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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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11.24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厅重新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同时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为拉开医疗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lO%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
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出台医用垃圾处置费的城市,医疗机构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费标准计入床位费价格。
医疗机构具备国家或省领先学科或领先医疗技术,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省价格主
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项目价格可适当进行调整。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