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四个十”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四个十”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07.10•【字号】皖文市〔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四个十”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推动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民营艺术院团繁荣城乡文化市场,活跃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生力军作用,近年来,我厅实施了扶持民营艺术院团发展的“四个十”工程。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这项工作,特制定《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四个十”评选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2015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条件第三章申报第四章评审第五章管理第六章附则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四个十”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我省民营艺术院团品牌标杆,推动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民营艺术院团繁荣城乡文化市场,活跃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生力军作用,根据《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文化厅关于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四个十”工程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四个十”评选(以下简称“四个十”)由省文化厅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加大重点院团扶持,打造民营艺术“十大名团”;加大艺术创作扶持,创评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剧”;加大人才培养扶持,评选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角”;加大市场拓展扶持,推选民营“十大演出经纪”。
第三条“四个十”评选原则上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二章条件第四条民营艺术“十大名团”评选条件1. 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年以上,须为企业法人单位,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齐全。
合肥市政府关于《〈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合肥市政府关于《〈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合肥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8•【分类】其他正文《〈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一、编制起草的过程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4〕62号)等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7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熊建辉带队对《条例》颁布实施一年开展先期调研。
7月17日,韩冰常务副市长在相关调研汇报上批示要求“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抓紧起草《实施细则》,同时进一步梳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的具体做法,迎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
”按照批示精神,我委牵头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我市现行各类政策涉及民营经济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并针对《条例》逐条分解细化。
8月初《实施细则》(讨论稿)形成,我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向市人大财经工委、法工委作专题报告,并向市财政局等39个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
9月初,在全面吸取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召开了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建议。
9月下旬,经市政府法制办初审形成了文本送审稿,提交市人大法工委、财经工委第三次审阅并呈送市人大领导。
10月初,第二轮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意见后,报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细则突出的重点实施细则主要是在《条例》的框架下,结合《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合发〔2013〕9号),全面梳理各类现行政策,并突出了以下几个重点:(一)明晰发展责任主体。
从领导机制、发展规划、考核评价、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等方面,明确各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二)整合归纳相关政策。
从现行我市关于土地、创新、创业、金融、用工、人才、市场准入、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各类政策中,梳理出适用内容并充实到条例框架下。
浅谈对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管理与扶持

浅谈对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管理与扶持民间文艺演出团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也是中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今社会,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间文艺演出团体涌现出来,它们为人们提供了优秀的文化艺术表演,也为社会提供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对于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管理与扶持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何有效地管理和扶持民间文艺演出团体,已成为当前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探讨。
1.政府管理政府在管理民间文艺演出团体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颁发相关政策法规,规范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活动,保障其艺术创作和表演的合法权益。
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文化艺术机构,对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表演内容、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管和评估,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表演质量。
2.自律管理民间文艺演出团体自身也应该加强自律管理,提升自身的艺术水平和表演品质。
在艺术创作和表演过程中,团体成员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的艺术修养和艺术技能,努力创作出高水平的作品,为观众呈现更加精彩的演出。
3.市场管理民间文艺演出团体还应加强市场管理,调研观众需求,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艺术创作和表演安排,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团体还应该加强与演出场馆、演出经纪公司等相关机构的合作,扩大演出市场,增加演出机会,提高自身的艺术影响力。
二、对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扶持1.经费扶持2.人才扶持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艺术创作和表演离不开优秀的人才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人才扶持计划,加强培养和引进相关艺术人才,为民间文艺演出团体提供更多的人才支持。
政府还可以鼓励相关高校和培训机构加强对相关专业艺术人才的培养,为团体提供更多的人才储备。
3.政策扶持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优化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发展环境,为团体提供更多的政策扶持。
可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团体的税负压力;可以出台场馆资源倾斜政策,为团体提供更多的表演场地和资源支持;可以出台票务补贴政策,降低演出成本,提高演出效益。
浅谈对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管理与扶持

浅谈对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管理与扶持民间文艺演出团体是指由个人或非政府组织自发组织的一种广泛的文艺表演形式,具有艺术性、群众性和大众性。
这些团体在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满足大众文化需求、促进社会文化繁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缺乏专业管理和经费支持等因素,很多民间文艺演出团体面临着发展困境。
对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管理与扶持显得非常重要。
在团队管理方面,应加强人才引领和培养。
鼓励有志从事文艺事业的人加入民间文艺演出团体,并为其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
该团体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制定职责要求,激励成员发挥自己的特长和潜力。
要建立一套绩效考核机制,及时发现、表扬和激励优秀成员,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加强团队合作和协作能力的培养也是十分关键的。
鼓励成员之间的相互合作和积极沟通,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可以定期组织成员交流学习的活动,举办集体排练和演出等,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和磨合,提升整体团队的素质。
团队应关注每位成员的个人需求和发展,为其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激发其创造力和艺术才华。
文艺演出团体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和扶持。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经济资助和教育培训,开展文化交流和合作等方式来支持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发展。
政府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作品,提升其知名度和影响力。
社会各界也可以积极参与和支持民间文艺演出团体,包括提供场地、设备和资金等资源支持,以及进行赞助和合作等方式。
第四,要加强对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团队的组织管理、艺术创作和演出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要建立团队的品牌意识和维护形象的意识,提升团队的知名度和声誉。
通过公开透明的评估和监督,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为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对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管理与扶持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只有加强人才引领和管理,培养团队合作和协作能力,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与扶持,并加强对团队的监督和评估,才能够促进民间文艺演出团体的发展和创新,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动社会文化的繁荣与进步。
关于《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的说明

关于《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12•【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的说明——2013年5月27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家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4月28日经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查。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合肥市发展私营企业条例》于1999年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为我市私营企业创造良好、宽松的法制环境,促进我市私营企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市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合肥市发展私营企业条例》已无法满足当前的经济形势的需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方针政策,从制度层面更好地保障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努力营造全民创业氛围,根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实践,结合国家、省、市近年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推进全民创业的相关法规、政策精神,重新制定《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市人大常委会对制定这部条例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为副组长、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等50多个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动全民创业立法工作协调小组。
2013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的议案》。
3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市政府提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工委牵头组织了有法学专家、财经工委、市政府法制办以及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修改小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以汇总,进行了认真研究,作了初步修改。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地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不断完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实施中小企业培育工程,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精准服务。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时,把征求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作为必要程序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度宣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展示民营经济发展新面貌、新成果,宣传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选表彰,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关注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予以支持。
第八条加强创业基地统筹规划和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保障,加大众创空间建设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在肥设立专业孵化器,支持面向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工、蓝领、下岗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并给予一定的政策资金支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合政秘〔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秘〔2016〕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1日《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6〕3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合政〔2015〕1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或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之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平等待遇、依法规范的原则,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地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是:(一)成立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推动本区域民营经济发展;(二)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三)研究制定本区域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四)研究制定本区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区域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五)细化本区域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六)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并制定具体措施;(七)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及时总结本区域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表彰先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八)完成上级政府要求的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任务。
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文件

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文件
1. 引导和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鼓励各类文化创意企业进入合肥市进行发展。
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包括资金支持、场地租赁补贴、税收优惠等,以吸引更多的文化创意企业落户合肥。
2.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
加强对文化旅游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在文化资源丰富的地区投资兴业。
提供项目立项资助、市场推广补贴等支持,推动合肥市的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3. 加强文化创意产品的培育和推广。
加大对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支持力度,推动优秀文化创意产品走出合肥市场,拓展国内外市场。
通过展览、推介、展销等方式,提升文化创意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 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鼓励企业在合肥市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提供场地租金减免、设施设备支持等政策,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园区将提供创业孵化、资金扶持、专业培训等支持服务,吸引更多的文化创意企业进入园区。
5. 加强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
加大对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体系。
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人才培训、项目聘用、智力引进等,提高文化创意人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
6. 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与科技、金融、互联网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创新发展。
提供补贴、激励资金等政策支持,鼓励创意企业与其他产业合作共赢。
以上是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些政策文件,旨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提升合肥市的文化软实力和经济实力。
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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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合肥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下简称“民营院团”)进一步发展,制定本办法。
此办法纳入合肥市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院团,是指由民营资本全额投资兴办,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经本市文化、工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纳税,正常经营且规范演出,具备一定规模和档次,对繁荣本市民间文艺市场和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有相应贡献的文艺表演团体。
第三条鼓励民营院团注重人才培养、提升专业素质。
对每年规范演出达100场的民营院团,给予专业人才相应的补助。
(一)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毕业,在民营院团工作并完成原创剧目的,给予创作者奖补1万元,每个院团每年此项奖励不超过3万元。
由院团统一申报领取,及时拨付给专业人才。
同一剧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鼓励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毕业生到民营院团就业。
民营院团每聘用1名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毕业生(聘用年限不少于3年),工作满1年后给予院团每年5000元奖励,每个院团每年此项奖励不超过3万元。
第四条民营院团年规范演出达到100场的,给予5万元奖补;
当年演出每增加50场,增加1万元。
第五条鼓励民营院团创星争优,并提供资金支持:
(一)每两年组织1次“合肥市金桂奖民营文艺院团联合展演活动”,采纳专家意见,根据民营院团演出综合水平遴选第一、第二、第三等次,根据活动组织情况遴选优秀组织单位。
(二)民营院团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励的,在文化产业政策扶持民营院团资金额度内,根据当年奖补资金数额给予适当补贴。
(三)开展争创“年度优秀民营院团”活动,每个优秀民营院团给予5万元补助。
年度优秀民营院团数量不超过民营院团总数的5%。
第六条鼓励民营院团参与《合肥市公共文化服务政府采购和资助目录》中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
第七条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为民营院团协调、安排以下事项:
(一)在“送戏下乡”等民生工程类采购项目中,鼓励、支持民营院团参与竞标。
(二)协调各文化馆(站)、社区文化中心免费优先为辖区民营
院团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三)加强对民营院团的宣传报道,适当选择优秀剧(节)目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播放,提升行业形象。
第八条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在提供政策支持的同时,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营院团的监管力度,杜绝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本办法与其他性质相同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扶持奖励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