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分站管理规则(试行)
国家计量局、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分站管理规则(试行)

国家计量局、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分站管理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6.12•【文号】铁科技[1986]555号•【施行日期】1986.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铁道部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分站管理规则(试行)(1986年6月12日铁科技(1986)555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维护国内外贸易的正常进行,节约能源和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确保铁路罐车容积量值准确可靠,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分站(以下简称“分站”),根据国家计量局的授权,对本分站管辖范围内的铁路罐车的容积进行检定和计量管理,业务上受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的指导,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计量局的监督。
第3条分站可设置在具有制造或修理铁路罐车能力的工厂内,以“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分站所在单位名称)分站”开展铁路罐车容积检定工作。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第4条铁道部所属的分站负责全国进厂修理和新造铁路罐车的容积检定;其他分站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自备罐车的容积检定。
除以上分工外,各分站均应接受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或有关人民政府计量局安排的其他铁路罐车容积检定任务。
第5条分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则,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进行检定管理。
第6条分站对铁路罐车进行检定必须执行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程。
第7条分站对检定完毕的罐车出具检定证收,注明各项检定参数的实际数据和容积表号,并按月向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报送。
第8条分站有权与送检单位签订铁路罐车检定协议。
第9条参加有关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方面的下述工作:计量纠纷的仲裁和计量认证方面的技术工作以及有关技术考核工作;检测技术方面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10条收集特殊罐车资料,及时反映和研究解决检定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铁路罐车容积检定与计量

铁路罐车容积检定与计量第一篇:铁路罐车容积检定与计量关于铁路罐车容积检定与计量的培训学习目的:一、握计量方法;二、范计量操作,提高计量的准确度培训内容:一、铁路罐车容积检定与计量概述1、铁路罐车是一种运输工具,承担着全国大部分液体产品的运输,尤其是液体危险货物的运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它又是一种工作计量器具,根据《计量法》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其列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坚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要求对铁路罐车实施周期性强制鉴定。
2、充装罐车时,对于比重低于1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有效容积的膨胀余量上限为8%,下限为20%。
凡充装后下限超过20%的,罐体内部应安装隔板,以保持运输的稳定性。
3、铁路罐车的鉴定方法可以分为三种:容量比较法、流量比较法、几何测量法。
几何测量法检定结果的准确度相对低一些,人为的因素影响较大,但其投资少,检定时间短。
我们现行的检定方法主要是几何测量法。
4、铁路罐车的计量方法大体上也分为三种:容积表检尺法、轨道衡称重法、流量计计量法。
二、计量基础知识1、计量现分为十大领域:长度、热工、力学、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声学、光学、化学和电离辐射计量2、计量器具的检定按管理形式可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强制检定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使用单位没有选择余地、检定周期由检定执行机构规定的检定;而非强制检定则由使用单位自行依法管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只侧重于对其依法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定由使用单位自己执行、检定周期则在检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自己根据局实际需要确定。
3、测量误差的来源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a、计量器具误差b、环境误差 c、人员误差 d、方法误差三、罐车结构和检定1、罐车种类:G50型轻油铁路罐车、G60型轻油铁路罐车、G60A型轻油铁路罐车、G17型粘油铁路罐车、G70/G70A型轻油铁路罐车、GH70型粘油铁路罐车、G12型粘油铁路罐车、G17B型粘油铁路罐车、GLB型沥青铁路罐车、G11型酸碱铁路罐车、G11J型液碱铁路罐车2、铁路罐车的检定周期:a、铁路罐车检定周期与厂修周期相同b、酸碱类铁路罐车的检定周期为4年c、其他型铁路罐车的鉴定周期为5年四、铁路罐车装载液体产品的测量1、温度的测量,温度是表示物体冷热程度的一个物理量。
JJG140-2008《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程探讨

JJG140-2008《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程探讨
宋长钢
【期刊名称】《中国计量》
【年(卷),期】2010()10
【摘要】一、概述 JJG140-2008《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程适用于装运液体产品的铁路罐车(不包括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和粉尘货物铁路罐车)的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
JJG140-2008的检定条件、检定设备(测量竖直径、横直径、内总长、内总高、外周长、外横直径、外总长等)、检定项目、检定方法、附录C《铁路罐车容积计算公式》(V=V1+V2-V3,式中:V——罐体容积,L;V1——筒体容积,L;V2——封头容积,L;V3——缺圆圈体体积,L),以及附录H《检定记录表》(h1、h2、h3)中的容积,均与铁路罐车罐体容积有关,但是JJG140-2008附录A《铁路罐车主要车型基本参数一览表》中并未列出罐体容积,只是列出标记容积。
【总页数】3页(P107-109)
【关键词】铁路罐车;容积计算;检定规程;罐体容积;液化气体;液体产品;检定条件;检定设备
【作者】宋长钢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272.4
【相关文献】
1.JJG 184-2012《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程解析 [J], 邵学君
2.《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程修订说明 [J], 傅青喜
3.修订JJG 140-98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程的一些想法 [J], 傅青喜;闫凤霞
4.JJG184-2012《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程》解读 [J], 邵学君;周宝珑;傅青喜;
5.JJG140-2008《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程解析 [J], 傅青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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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圆满完成全国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计量比对

解析铁道行业标准《机车车辆用材料阻燃技术要求》标准化工作判定,而未规定试验结果的判定。
因此,新标准增加试验结果的判定规则,即“2个试样均合格时,该产品判定为合格,若其中1个试样不合格,则加倍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均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4实施建议新标准已于2019年2月1日实施。
2020年,国家铁路局立项开展机车车辆防火标准分析研究,初步规划将既有机车车辆防火相关标准整合,建立由“总体要求、结构设计、材料要求、电气要求、火灾报警系统”5个部分组成的机车车辆防火标准体系。
新标准规定了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200km/h 的机车车辆用材料阻燃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并作为规划标准体系中“材料要求”制定的主要依据。
建议在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加强对检验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为进一步完善技术要求积累数据。
同时,应注意新标准与国际国外相关标准中试验方法、指标要求的区别,研究不同试验方法测试结果的可比性,为今后制修订相关标准选择更合理的试验方法、提高标准的互通性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1]机车车辆阻燃材料技术条件:TB/T3138—2006[S].[2]机车车辆用材料阻燃技术要求:TB/T3138—2018[S].[3]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S].(编辑吴磊)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圆满完成全国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计量比对为了考核和提升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以下简称“总站”)及8个分站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法检定铁路罐车容积的技术能力,评估其检定结果的准确程度和一致性,总站作为主导实验室,于2020年12月9—10日在北京举办“全国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计量比对”(以下简称“比对”)。
这次比对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三维激光扫描法”作为计量领域领先手段立项的国家A类计量比对项目。
各主管部门领导对这次比对工作高度重视。
国家铁路局科法司二级巡视员冯双洲、二级调研员王涛,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科信部副主任张方方、货运部姚振坤,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芳、科信部主任协理刘剑等亲临监督指导并作出重要指示。
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范化管理模式

人 、物 、场所相互 关系 中找 到最 佳放置方法 的科 学 ,
现场区域管理责任到人 ,分工 明确 ,使现场有图必 有物 ,有物必有位 ,有位必分类 , 分类必标志 ,达
・
步骤参照 J J G 1 4 0  ̄2 0 0 8《 铁路罐车容积 》7 . 3 . 2 . 1 容 积检定罐 内测量法。直筒型罐体采用罐外测量法 , 测量具体步骤参照 j j g l 4 0 _ _ 2 o 0 8 的7 . 3 . 2 . 1 容积检
的测量设备和辅助测量设备对应位置摆放 , 所有关 于检定的安全防护用 品, 测量设备,计算机都放到 所 规定 的位 置上 。工 具箱 内各项 设备 摆放位 置 ,如
图 2所示 。
便携式计算机 、充电器 、加密狗
测距仪 、风速 仪 、测厚仪 、温度 仪和对应 的校
直 径 靠 准证 书副 本
填写好 表号通 知单交给 车辆 段负责人 并签字 。
2 . 7 出具检定证 书
[ 2 ] 傅青喜 . 铁路罐车容积检定员手册 [ M] . 北京 : 中国铁道出版
4 8 ・
铁 道 技 术 监 督
定罐J ' t ' N量法 。
把证 书发给顾 客 。
( 2) 锥体 型罐体 。锥 体型罐体采 用罐 内测 量法 , 测量具体步骤参照 J J G 1 4 0 - - - 2 0 0 8的 7 . 3 . 2 . 2容 积 检 定罐 内测量 法 。锥 体 型罐体 采用 罐J ' t - N量 法 ,测 量 具 体步 骤参 照 《 铁 路罐 车容 积检 定员 手册 》第 四章 铁路 罐车罐 J ' t - N量法 表 4 — 5到表 4 — 1 8 。
须 按照工具 箱格式放置设备 ,以便 于下次检 定使 用 。
铁路罐车容积检定和计量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铁路罐车容积检定和计量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张超;张雪亭
【期刊名称】《铁道技术监督》
【年(卷),期】2007(035)009
【摘要】阐述了铁路罐车容积检定的意义、检定方法以及容积计量中应注意的事项.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张超;张雪亭
【作者单位】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西安分站,陕西,西安,710086;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西安分站,陕西,西安,71008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B9
【相关文献】
1.铁路罐车结构和制造工艺与容积检定有关问题的探讨 [J], 张超;丁建兴
2.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圆满完成全国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计量比对 [J],
3.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在茂名组织铁路罐车检定检测技术培训暨罐体安全检测比对 [J],
4.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召开铁路罐车检定信息汇总会 [J], 周宝珑
5.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通过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复查考核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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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21日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计量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用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计量器具管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铁专量具计量比对(以下简称“计量比对”)等计量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铁路用计量器具包括铁专量具和通用计量器具。
第四条列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修订并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制修订、审核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铁路行业国家专业计量站、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等的计量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承担。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铁专量具计量规程规范的技术审核、计量比对技术工作、铁路专用计量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归口工作的承担单位应保证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等必要的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国家计量局、铁道部关于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计量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局、铁道部关于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计量管理办法⽂号:铁科技[1987]546号颁布⽇期:1987-06-16执⾏⽇期:1987-06-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职责和任务第三章计量标准器的管理第四章检衡车的挂运第五章轨道衡的⽇常管理第六章⼈员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1条轨道衡检定与管理是计量⼯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轨道衡量值的准确可靠,对促进国内外贸易、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等⽅⾯有着重要作⽤。
为贯彻《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轨道衡的管理,确保轨道衡量值的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是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的组成部分,经国家计量局授权,具有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能,在铁路局的领导和当地省、市、⾃治区计量⾏政部门的监督下,执⾏国家计量法律和法规,负责本分站管内轨道衡的检定和监督管理。
第3条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设置在铁路局计量所(分所)或衡器管理所内,以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名义开展轨道衡计量⼯作。
第⼆章职责和任务第4条负责本分站管内所有⼚矿、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贸易结算⽤轨道衡的强制检定,以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的名义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专⽤印章由国家计量局发给。
第5条在轨道衡检定、修理和监督管理⽅⾯贯彻执⾏国家计量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6条统⼀管理本分站管内轨道衡的安装和⼤修⼯作,并对其修理、维护和使⽤等⽇常⼯作进⾏监督检查;承担各单位轨道衡的选型、购置、安装、调整等技术咨询业务。
第7条动态轨道衡的周期检定,逐步由各分站承担,具体办法另⾏公布。
第8条⼚矿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要求分站对其⾮贸易结算⽤轨道衡进⾏检定时,分站应予以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证明。
第9条参加有关轨道衡计量的下述⼯作:技术仲裁和技术认证;轨道衡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新产品的鉴定;轨道衡量值传递和检测⽅⾯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经验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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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分站管理规则(试行)
1986年6月12日,国家计量局、铁道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维护国内外贸易的正常进行,节约能源和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确保铁路罐车容积量值准确可靠,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分站(以下简称“分站”),根据国家计量局的授权,对本分站管辖范围内的铁路罐车的容积进行检定和计量管理,业务上受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的指导,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计量局的监督。
第3条分站可设置在具有制造或修理铁路罐车能力的工厂内,以“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分站所在单位名称)分站”开展铁路罐车容积检定工作。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4条铁道部所属的分站负责全国进厂修理和新造铁路罐车的容积检定;其他分站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自备罐车的容积检定。
除以上分工外,各分站均应接受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或有关人民政府计量局安排的其他铁路罐车容积检定任务。
第5条分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则,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进行检定管理。
第6条分站对铁路罐车进行检定必须执行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程。
第7条分站对检定完毕的罐车出具检定证收,注明各项检定参数的实际数据和容积表号,并按月向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报送。
第8条分站有权与送检单位签订铁路罐车检定协议。
第9条参加有关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方面的下述工作:计量纠纷的仲裁和计量认证方面的技术工作以及有关技术考核工作;检测技术方面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10条收集特殊罐车资料,及时反映和研究解决检定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11条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分站铁路罐车容积检定实施细则,站长、技术、管理、检定及其他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检定设备、器具的维护保管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12条铁路罐车容积检定按国家规定的检定收费标准收取检定费。
第三章人员
第13条分站应设专职或兼职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的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14条分站应设一定数量的检定人员负责铁路罐车检定工作。
检定应由三名检定员执行。
检定人员必须经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培训考核合格并执有检定人员证书。
检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15条各分站应组织检定人员日常业务学习,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坚持计量法制管理,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16条检定铁路罐车用计量器具(套管尺、钢卷尺、超声波测厚仪和专用计量器等)的型式、型号,由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统一规定。
第17条检定铁路罐车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实行强制检定。
第18条新购置和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准投人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19条本规则由国家计量局和铁道部批准颁发,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规定,按本规则执行。
第20条本规则由国家计量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