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_兼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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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衡机制探讨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衡机制探讨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衡机制探讨中国自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衡机制已经逐渐建立和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衡机制的现状和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以促进公司治理的更好发展。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基本方针和重大事项。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实施。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行为进行监督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层是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实施负有直接的责任。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步骤,有助于确保公司高效、公正、透明的运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相互制约、互相协作,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平衡机制,确保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制衡机制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制衡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分散制衡在我国,大多数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少数股东无法直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实施。

这种股权分散的结构可以有效地制衡大股东的行为,避免由少数股东操纵企业的情况发生。

因此,我国公司法人治理中股权分散制衡机制的作用非常重要。

2. 董事会监督制衡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中,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实施。

同时,董事会也是公司治理中监督权的主要行使者,负责对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公司的合法运转。

董事会通过召开会议、审议决定等形式,有效制衡管理层的权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3. 独立董事制衡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中,独立董事的设立可以有效地制衡大股东、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行为,推动公司的合法、公正、透明、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于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代表公司所有股东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运营。

4. 监事会制衡在我国,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兼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兼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 兼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
重构
基本内容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对于公司的经济活动和运作有着至关重要的 影响。近年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这为我 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理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 法律框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权利分配、管理层责任以及公司与股东、 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这种结构旨在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符 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维护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的 长期发展目标。
在全球范围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在20世纪初, 以美国为代表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这种理论强调股东在公司 中的绝对地位,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的首要目标。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 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公司并不仅仅是一个股东的组织,而是由股东、债权 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复杂系统。
三、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政策和经营计划。董事会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公司的运营状况、评估管理层的绩效、 制定公司财务策略以及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董事会还承担着维护公司利益相 关者的权益,确保公司合规经营的责任。
四、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管理行为和遵守法律 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责包括监督董事会的决 策是否符合公司利益、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可靠以及监督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然而,当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股权结构不合理, 导致股东权利和利益分配不均;董事会职能不健全,决策效率低下;监事会监 督不力,内部控制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这些问题 不仅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论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

论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

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和长期成功至关重要。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的是公司内部权力分配和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旨在确保公司的决策科学、运营高效、监督有力,从而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要素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如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和批准公司的重大决策等。

董事会则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同时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指导。

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和违规操作。

管理层则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

一个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具备清晰的权力界定和责任划分。

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应当明确,避免出现权力交叉和职责不清的情况。

例如,股东会的权力应当集中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上,而董事会则应专注于战略规划和决策制定,管理层则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同时,每个治理主体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旦出现问题,能够迅速追溯责任。

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也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增加公司的透明度,保障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市场对公司的信任度,还能够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同样不可或缺。

一方面,要通过合理的薪酬体系、股权激励等方式,激励管理层和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约束制度,对管理层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防止其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在实际运作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控股股东可能会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可能会因为内部人控制等原因,无法有效发挥决策和监督作用;监事会可能会由于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监督效果不佳等。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论文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论文

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8-000-02摘要公司法是我国经济法学的一种,它从宏观方面对公司进行调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也属于公司法调整的一种,它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内部实现公平与效率最大化,并与社会公平效率最大化相契合,使我国公司的发展愈发健康快速地发展,而国有大型公司合理健康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财政的收入来源,缩小政府经济负担,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同时,公司本身也增强了自身的竞争力,在对外经济交流中也能抵御更多的经济危机的冲击,因此,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结构势在必行,具体来讲,主要是处理好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关系,使三者利益能够都得到合理分配,在此基础上增加董事会义务,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增加经理层的职权以及监事会的监督权,扩大监事会成员来源范围,规范监事会成员的生产方式,通过政府任命并直接对公司各个股东负责,使其职权都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只有这些问题能够得到根本解决,我国的公司才能更加高效的发展。

关键词法人结构社会公平效率改革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公司的发展日益成熟,在外来经济的影响下,公司内部结构形式也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改变,公司的经营者在随着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对其自身进行着改变以期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式,而随着企业内部经营方式的更新,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一些公司因为企业法人内部结构调整不当濒临破产,一些上市公司经常因为其内部的失误从而使公司上市失败,造成这些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出现了问题,或是董事会功能缺失,或是执行能力落不到实处,产生的结果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对于一些掌握了国家经济命脉的大型国有企业,则产生效果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为了实公司结构的合理运营、有秩序地发展、抹掉负面因素、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与稳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对此,我国不断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新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其中对旧公司法在公司股东在重大决策参权、股份转让权和责任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重新的划分,但这只是完善我国现代公司制度的开始,中间还有很多问题并没有明确给出概念,我们还应该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管理企业的经验来为我国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做出更完美的方案。

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完善 法学专业

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完善 法学专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国有企业为主,民营企业扶持的政策已经持续50多年了。

五十年的沧桑巨变,不仅国家治理体系有了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的制度和模式也有了重大改变。

其中,法人制度的改革成为占据关键地位的一环。

中国在法人制度管理上较为为重视,但在探究与摸索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的方式针对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体系进行分析,依次进行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显存法人结果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相应的问题这三方面的论述。

摘要:引言公司治理结构也可以说是为公司监督结构、治理结构。

具体来说,就是企业担任法人,作为依法被赋予个性的自然人,其适合的管理机构和组织应当确保决策,和管理以及权力顺利行使、负责。

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这三会和经理层构成了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履行职能。

且各个组成部分确保分工合理,在此依据上,各司其职,并各负其责,层层合作、亲密组合在一起。

法人机构的组织部门之间既相互委托,又彼此制约,形成相互监督的良性体系,从而避免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

这是由于法人需要平衡多元主体的利益,而不能偏向某一股东或企业成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现代化逐步迈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也逐渐加深,企业法人的现代化治理结构转型和完善已刻不容缓。

一、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都需要规则的约束,为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从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我国通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规定了股份、三会和一些公司变动的法律说明,但是在某些因素的制约以及种种不利现实条件的干扰下,《公司法》提出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没有推广到大多数的企业中。

尤其,在一些重要的国有企业之中,现实执行的情况与制定的法律条文差别很大。

这点值得注意,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执行效率低且混乱不清的问题,通过调查,本文列举了下述几点问题:(一)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过于集中从目前来看,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股权发行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

浅议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浅议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 的概念 所谓 公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oprtG vracSrc r )也称 之 为 C roa oenn et t e 。 e uu 公司治理结构 , 最早起源于西方经济学 ,0世纪 9 2 0年代 中期引入中国。 是指所有 者、 经营者 和监督者之 间通 过公 司权力机关 ( 股东大会 )经营 、 决策与执行机关 ( 董事会 、 经理 ) 监督机关 ( 、 监事会 ) 而形 成权责 明确 , 相互制约 , 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 的联 系 , 并依 法律 、 法规 、 规章和公 司章 程等规定予 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 在现代公司 中, 由股东组成 的股东大会 , 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 会 , 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 , 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 司法 把公 董 人 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 ,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 民主 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 , 由其监督董事会 , 经理行使 职权 公 司法人 。 治 理结构着重强调 的是公司的 内部 组织机制 , 包括 股东会 、 事会 、 董 监 事会 和经理层等几个主体以及 相互之间的制衡关 系。 二、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 的问题 我 国自 1 9 年 提出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 以来 , 93 企业 改革已经取得 了 重大 的进展。在国企 改革 与发展过程 中, 有一批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 改革建立 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 理结构 , 形成 了科学 的决策 机构 , 提高 了 市场竞争力。但也有不少企业虽 然建 立 了股东大会 、 董事会 和监事会 , 但机关职能不健全 , 权力不 能有效 制衡 , 并未真正建立起激励 和制约相 结合的现代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 , 尚存在诸多 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 ( ) 一 所有者 缺位状况仍未解决 , 由此产生“ 内部人控制” 问题 从理论上讲 , 改制后的公 司中只要存 在国家股 , 那么 国家就是公 司 的股东。 国家所有 , 其实质就是全 民所有。 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 中 , 全 民对 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 因此 , 由什么机构或人 员来 代表 国家 ( 民)来履行作为 出资人 的股东 职责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 的问 全 题。 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 , 因而造成 了事实上 的所 有者 缺位 。

论我国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摘要:公司治理结构被视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公司制的企业都必须建立的一种内部治理体制。

主要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明确各机构的权责分配,形成三者之间有效的约束与权力制衡。

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企业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现阶段,我国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存在的缺陷,本文主要分析了如何完善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

关键字:法人;治理结构;缺陷;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保障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和权力行使、利益风险、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

然而现阶段,我国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不到位,不能很好代表出资者利益,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不健全,监事会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等,笔者结合实际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几点思考。

1我国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存在的缺陷1.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不到位,不能很好代表出资者利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有权对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利益分配、经营战略、董事会人选以及其他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董事会是贯彻股东大会决议的机构;它有权对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挑选总经理人选。

而我国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是党政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

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往往合一,常常是一班人员两个机构,董事会作用相当于管理委员会。

由于我国董事长成为事实上的委派,董事长兼任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很容易把企业引向老路,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更无法代表企业。

所以在实践中存在董事会与经理机构职责不清,董事会、股东大会形式化的现象。

1.2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对领导人几乎没有什么激励机制,企业家承担的责任、风险与所得利益极不对称,不成比例。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及对策分析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及对策分析作者:贾旭来源:《中国民商》2021年第12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

当前,国有企业正处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其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上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公司制度的核心,也是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所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

我国企业法人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股权结构单一、内部人控制严重、新老三会的冲突与矛盾、债权人的监督机制缺位、用人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

本文着重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体系建设与内部控制管理需求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实现股权多元化、加强培养和建设经理人市场、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体系等方式。

本文通过这几个方面的分析,以期望为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带来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对策分析一、法人治理结构概述法人治理结构,又可以称之为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重要组织结构形式。

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主要由以下四大部分组成: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

狭义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指这四大部分之间的关系,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立的,四个部分缺一不可,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组成、权力的行使和行为规则在公司法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企业管理工作。

广义的法人治理结构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例如与企业员工、客户、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

企业有效的发展需要相应的组织体系和管理组织,从而使它有能力进行决策和管理。

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一)股权结构单一目前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都是建立在一个多元化、可流动的股权结构上,这与我国现有的大多数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匹配程度不高。

这就导致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股权结构单一化,大多数的国有企业都是国有独资公司。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已走过十多年的历程,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

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它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效。

本文即是在结合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分析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对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

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层)四部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自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在国企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一批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构,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但也有不少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机关职能不健全,权力不能有效制衡,并未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一)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

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

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

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

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摘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中的核心问题,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通过配置公司的权力,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以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公司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公司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组织形式,公司发展的好坏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现状。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中的核心问题,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通过配置公司的权力,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以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近现代公司为之困扰了半个世纪的一个问题。

它是在围绕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分离的公开性大型股份公司运营机构的运用状况的讨论中提出来的,意指公司经营中的指挥和监督体系。

当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大股东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得到加强,如何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约束是对内部人控制进行治理的核心问题。

职工参与制度日益得到认同与重视。

以德国为代表的许多欧盟成员国竞相通过职工参与公司董事会(单层制经营机构的场合)或监事会(双层制经营机构的场合)、劳资双方商定的机关或劳资协议等。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公司法》采用了类似于日德模式的二元制结构,即在股东大会下平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监督。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利机关,居于中心地位,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经营决策。

经理是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监事会是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集体行使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权。

由上可见,我国奉行的“股东本位”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目标是对董事会和经理实施监督与控制,保证他们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行为。

客观地说,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框架设计是符合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督机制难以实现的客观制约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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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兼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构马俊驹 聂德宗X内容提要:由于建立在股东本位这一理论基础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难以适应当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自二十世纪中期以来,随着公司理念的不断更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出现了新的调整。

本文在分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趋势后,提出重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原则,建议实行国有股权法人化、允许银行参与公司法人治理、大力推行职工董事制度。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发展趋势 重构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0,虽然被法律赋予了独立的人格)))法人,但公司实质上是一个组织,在现实中代表公司从事民商事行为的是公司的成员,即能够代表公司的自然人。

112因此,如何在法律上让某些成员在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损害公司法人和其他成员的利益,则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传统的公司理论将公司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组成的联合体,因此,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处理的问题是:公司在营运中如何确保物质资本所有者获得投资回报,即物质资本所有者通过什么机制迫使经营者将公司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返还给自己,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并使其在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22但是,自本世纪中叶以来,现代公司理论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学者将公司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

132在这一理论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理解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之间有关公司经营及权利配置的机制。

142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0分离而形成的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对公司经理的约束与监控问题;二是基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理论0而形成的/非股东的利害关系人0参X 112122132142参见[日]青木昌彦等:5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6,魏加宁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M.C.J ensen and W.H.Meckling,T heory of the Fir m :Ma nagerial,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3.P.P.305-360.A.Sheleifer and R.Vishny,A Sur vey of Coporate Governance,T he Journal of Fi nance,June 1997.参见[奥]凯尔森:5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6,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0页以下。

马俊驹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德宗系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与公司治理问题,其中包括/职工参与制0(employee participation)。

本文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理论及其局限性入手,分析当今世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并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构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法理学基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出现而形成的。

公司制企业,尤其是股份公司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在股份公司中,一方面由于物质资本所有权主体人数众多,每个所有者不可能亲自参与企业的经营,即使他们付出极高的成本,也难以保证迅速有效的决策;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自身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的复杂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早期由出资者兼任经营者的做法无法满足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

这就迫使物质资本所有者放弃对企业的直接占有和控制,而把经营权委托给具有经营能力的经理,于是便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既保证让那些具有经营才干的高层经理人员放手经营,又不致于让物质资本所有者失去对公司的最终控制,则是早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

溯其渊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最初确立始于1600年)1602年英国和荷兰的特许贸易公司。

这些公司建立了一种对日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人员经营制度。

152此后,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高层经理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便成为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模式。

这种模式存在和运行的理论基础是:(1)股东本位。

即只有公司的物质资本所有者才是公司的成员,公司本身纯粹是物质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

这样,对公司经理行为进行约束与监督的重担便落在了股东身上。

认为只有股东才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那些被现代公司理论称之为/非股东的利害关系人0则被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

所以,经理层的怠懈、无能及道德风险(moral hazard)等问题只能由股东来校正。

为了体现这种股东本位的神化,股东大会被认为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2)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被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fiducity relationship),即董事会作为股东的受托人(trustees),对股东负有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负责托管股东的财产并对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维护股东的利益。

162(3)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之间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principle-agent relationship),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能力为/标准0,选择和任命适合于本公司的经理人员。

而经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这样,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试图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责权划分,来形成它们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以实现物质资本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控制。

但是,在实践上,这种制度设置并没有遏制住公司/控制权的转移0(control transitions),即公司的控制权从物质资本所有者手中逐渐转移到高层经理人员的手中,172从而为高层经理侵蚀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者股东的权益提供了可能。

在历史上,最早觉察到这一模式存在问题的学者首推亚当#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152162172H.Easterbrook and R.Fischer,Corporate Control T ransaction ,Yale Law Journal,(91)4,March,P.P.698-737.Northey and Leight .s,Introd uction of Com p any Law ,B utterworth and Co.Ltd.P189.参见梅慎实:5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以下。

密。

他在论述代表股东对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控的董事会时写道:/股份公司的经营,例由董事会处理。

董事会在执行业务上固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但股东们对公司的业务多无所知,如他们没有派别,他们大抵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每年或半年分配给他们的红利,不找董事会的麻烦。

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象私人合伙公司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是很难做到的。

0182到了本世纪初,伴随着规模巨大的开放型公司的大量出现,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于1937年在5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6一书中直言,经营者权力的增大有损害物质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危险。

他们担心,由于正在发生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持续分离,可能会使经营者对公司进行掠夺。

192本世纪70年代,R #J #拉纳通过实证研究表明,近三十年来(1929-1963),经营者对公司的控制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并且已经成为大型公众公司中不可逆转的支配形态。

1102可见,以股东本位理论为支柱而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高层经理之间的相互制衡,来实现物质资本所有者对公司最终控制的目的。

如何评价这种模式的得失,并对此提出改进对策,则成为现代公司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

1112二、传统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两个神化及困境如前所述,传统公司法人治理模式在实践中并没有收到人们所预期的效果。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这种模式赖以存在和运行的理论基础被神化,已难以适应现代公司发展的需要。

11股东本位的神化股东本位作为一种固有的观念,即认为公司仅是物质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和为他们赚钱的/工具0。

在传统观念看来,劳动与资本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中,为公司提供物质资本的/资本家0的权利是资本所有权,为公司提供劳动的/雇员0的权利只是一种对资本运用的他物权。

由于所有权主宰所有的他物权(即一切他物权均从属于所有权或体现所有权),1122就必然要求作为企业主的资本家控制整个公司,公司作为企业主的/东西0,在法律上的表现便是为所有权确立并被理论化。

1132所以,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了体现这种所有权的神化,便确立了股东本位的原则,1142即股东对公司的经营享有最高直接控制权,他们是选择并控制公司董事的/市民0,这些被称为董事的/议员0是股东的代表并为股东的利益而工作;董事会选择公司的最高管理者,最高管理者再选择其他人员并主持公司的日常工作。

然而,这种股东本位的神化正面临着理论与实践的挑战。

首先,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来看,受所有权保护的生产要素(即所有权的客体)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谁拥有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谁就拥有相应的权力。

1152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而土地主是这一要素的所有者,所以土地主是最有权势的;在法学研究 2000年第2期182192110211121122113211421152Kelvin Jones(1982),Law a nd Economy :T he Legal Regulation of Corporate Cap ital ,Academic Press,PP.70-80.参见[美]大卫#P #艾勒曼:5民主的公司制6,李大光译,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参见[日]富永健一:5经济社会学6,孙日明等译,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7页。

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5罗马法教科书6,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5页。

O.Williamson:(1984)C orpor ate Gover nanc e ,Yale Law Journal.1993(17),June,rner(1966):Owner s hip and Control in the 200Large st N on 2Financial Corp oration ,1929and 1963,Ameri 2ca Economic Review,Sept.1966.A.Berle and G.Means,The Modern Corp oration and Private Prop erty ,Harcourt B race Jovanovich,New York.[英]亚当#斯密:5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6(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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