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获奖文档】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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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做税务及会计处理?
 答:
 1.税务处理:
 (1)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2.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
 (1)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到出售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融资租赁)(售价>账面价)
 (3)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融资租赁)(售价>账面价)
 贷: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4)租回资产,形成融资租赁时,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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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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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研究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研究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研究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是指将企业已购买的资产,如设备、机器、车辆等出租,租赁费用即为融资费用。

当企业需要资金时,可以将租赁后的资产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并领取回租款项,达到融资的目的。

本文将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进行研究。

1.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财务设备租凭应列入租赁设备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折旧期间进行折旧。

账务处理为:*固定资产(或待摊费用)借:租赁设备固定资产科目应付款项(或初始费用)贷:融资租赁公司科目售后回租涉及资产出售,需进行资产处置,以拿到的款项减少租赁资产成本,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账务处理为:固定资产(或待摊费用)借:应收款项(或其他应付款)贷:售后回租款项科目当期的融资租赁租金为财务费用,计入损益或资产减值准备。

账务处理为:财务费用借:融资租赁租金科目应付款项(或初始费用)贷:cash科目售后回租属于资产处置,应视同借贷债务的偿还。

出售售后,应根据实际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如出售资产没有利润,不需要缴纳税款。

1.租金未按期支付发生租金未按期支付的情况,需要及时催收或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2.资产质量下降租赁设备使用寿命结束,或出现重大故障时,融资租赁公司可能需要对资产进行回收、修理或处置。

3.合同变动融资租赁的合同协议往往包含很多限制和条款,如提前还款费用、资产变卖等。

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了解清楚相关条款和限制。

总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需要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其条款和限制,同时在使用租赁设备时应注意维护资产质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营改增前和营改增后)答:会计处理参见租赁准则,税务处理如下:一、契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增值税处理(一)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征税。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

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 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3]106 号)。106 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 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后,公司发生的融资性 售后回租固定资产业务,支付的租金(即利息)不可以抵 扣进项税且对本金部分不能开具专票。 三、案例 甲公司和乙公司就甲公司生产设备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租 赁期 3 年,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末支付租金 100 万元,租 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 8%。该设备公允价值 250 万元,账 面价值 270 万元,未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预计使用 5 年。甲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直 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乙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实 现融资收益,发生初始费用 20 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13 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 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为: 1、出售资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
2016 年 5 月 1 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融资性售后回租由原来的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变为贷款服务。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 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 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 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二、税收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 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 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中,关于贷款服务,解释如下: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 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 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 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 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 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它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同时保留使用资产的权益。

在这种业务中,企业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出售给专门从事回租业务的公司,然后再租回这些资产以继续使用。

这种业务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税务处理的问题,本文将围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详细阐述。

1. 标的资产的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标的资产在税务处理上需要确认是否存在出售,以及出售所得的确认方式。

在确定是否存在出售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出售标准进行判断,包括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经济利益的转移、资产的控制权的转移等因素。

确认出售后,还需要确定要计入收入的金额。

一般情况下,标的资产的出售金额应与其公允价值相等。

2. 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税务处理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企业除了将资产出售给回租公司外,可能还会向回租公司提供相关的服务。

对于出售资产和提供服务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按照正常的交易方式计算并征税。

这意味着,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收入应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同时需要按照普通商品或服务的征税标准进行计税。

3. 回租款项的确认及其税务处理回租款项即回租公司支付给企业的租金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回租款项应当按照出租资产的性质进行认定。

如果出租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类别,那么回租款项应视为资本收益,并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方式进行计税。

如果出租的资产属于经营性租赁类别,那么回租款项应视为营业收入,同时需要按照普通商品或服务的征税标准进行计税。

4.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利息支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企业通常需要向回租公司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这些利息支出通常被视为财务费用,并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财务费用扣除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财务费用扣除限额是根据企业净资产额度或固定资产原值额度来确定的。

5. 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的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还需要涉及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的处理。

会计经验: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会计经验: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这是对购买方也是出租方而言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这是对购买方也是出租方而言的。

 例:甲公司为非营改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购入1台大型机床,不含税价为450万元,增值税为7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在2014年1月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一笔生产流动资金,并于1月10日与A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并且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成交价为240万元,该机床公允价值为240万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床租回,租期为5。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租赁 》对售后 回租 作了以下规 l
定 : 租 人 和 出租 人 应 当根 据 准 则 的规 定 , 售 后 回租 交 易 认 承 将
( ) 一 出售资产时 , 固定资 产账 面净值 , 按 借记“ 固定资产清 理” 目, 固定资产 已提折 旧 , 记“ 科 按 借 累计折 旧” 目, 固定 科 按 资产的账面原价 , 贷记 “ 固定资产 ” 目; 出售资产 已计 提减 科 若 值准备 , 还需相应结转 已计提 的减值准备 。 ( ) 二 收到 出售 资产 的价 款时 , 借记 “ 银行存 款” 等科 目, 贷
的折 旧进度或租金 支付 比例 , 摊未实 现售 后租 回损 益 , 记 分 借
或贷记 “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 回损益 ( 融资租赁 )科 目, ” 贷记或借记 “ 制造 费用 ” “ 、销售费用 ” “ 、管理费用” 等科 目。
学 习贯 彻新制 度
( ) 六 支付租金。应区分支付 的租赁资产本金 、 租金利息及 手续费 , 并进行不 同的账务处 理。或有租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
记“ 固定 资产清理 ” 目, 据售价 与资 产账 面价值 之 间的差 科 根
定为融资租赁 或经 营租赁 。 文仅探讨认定为融 资租赁 的售后 本
回租 业 务 。
融资性售后 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 以融资为 目的, 将资产 出 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的企业后 , 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 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 融资性售后 回租业务中承租方 出售资
主( 出租人 ) 即 处租 回。 售后 回租方式下 , 在 卖主 同时是承租人 ,
租人才 能使用 。符合 以上标准之一的 , 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 应
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 , 即可认定为融资租赁业 务。 二、 融资性售 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处理 融 资性售后 回租交易实 质上转移 了出租人所保 留的与该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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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很多企业都能涉及到的业务,“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由原来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变为贷款服务,小编今天来给大家例举说下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

【案例】
Q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于2013年1月购入一台大型塑钢机,该设备不含税价为900万,增值税153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015年1月,为扩大工厂的生产规模,Q公司决定与融资租赁公司K(经批准,有资质的)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以获取一笔流动资金。

合同具体约定:
合同成交价:1,000万。

租赁期: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共计4年。

附加保证金条款:K公司收取保证金100万,因此2017年1月Q公司实际收到款项900万。

等到租金全部还清后,K公司会返还保证金100万。

租金支付方式:年利率12%,Q公司每年12月支付租金加利息,共支付4次(保证金不计息)。

承租方会计处理:
(1)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7,200,000
累计折旧1,800,000
贷:固定资产——塑钢机9,000,000
(2)向K公司出售塑钢机。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研究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研究一、背景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取资金的一种常见方式,它通过将资产租赁给租赁公司,再由租赁公司为企业提供资金,实现了企业融资的目的。

而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在融资租赁期满后,将资产卖给租赁公司,再租回来使用。

这种方式可以为企业提供更灵活的资金运作方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问题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涉及到的财税处理问题主要包括税收政策适用、资产转让定价、税前和税后成本计算等方面。

在税收政策适用方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这就需要企业对不同税种的规定进行仔细分析,以确保税收政策的合规执行。

在资产转让定价方面,售后回租业务涉及到资产的买卖,就需要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成本。

在税前和税后成本计算方面,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时,需要对税前和税后的成本进行详细核算和分析,以确保企业在进行该业务时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

针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企业应该充分了解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执行,避免因税收政策而产生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2.在进行售后回租业务时,企业应该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准确评估,以此确定转让价格,并注意避免将定价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成本。

3.在进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时,企业应该对税前和税后的成本进行详细核算和分析,以确保在满足融资需求的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

为了更好地理解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问题,我们来分析一个实际案例。

某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时,由于没有充分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在资产转让定价上出现了问题,导致最终的税收成本较高。

由于未对税前和税后的成本进行详细核算和分析,企业在进行该业务时,也未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

房地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文档

房地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售后回租业务是近年来逐渐兴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企业将自身拥有的固定资产或不动产出售,然后再通过租赁的方式继续使用。

在这个过程中,标的物并没有发生转移,承租方(出售方)拥有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所变更的仅仅是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售后回租业务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有利于企业在盘活资金的同时,又不失去对资产的使用权,因此很多企业比较倾向于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融资。

而且国家在政策上也是给予了一定的支持,根据国税局 2010 年第 13 号文件的规定,融资性出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也不确认为收入。

而对于房地产行业,售后回租业务除了房地产企业之外,还涉及到购房者和商户,房地产企业在这项业务中拥有“三重身份”,即售房者、承租人和出租人。

对于地产企业来说,售后回租业务还是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文章对此,先是分析了该项业务不同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并在此基础分析了房地产在售后回租业务中,通过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一)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核算对于售后回租业务,会计上的处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没有将出售和出租业务单独割裂开来,而是作为一个业务活动。

其本质就是企业以出售的资产为抵押物,来获取资金。

对于承租方(出售方)来说,支付的租金超出售价的部分,作为财务费用租赁期间进行摊销。

根据房地产企业在实际业务中的具体操作,可以将该项业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出售房产的时候不签订产权转移合同,当回租期满后购房者再决定是否购房;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付款的时候买卖生效,同时产权发生转移,回租期限结束后,房产归购房者所有。

不同的形式,其会计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

如果是回租期结束,购房者可以选择购房或者退款的话,那么这项售后回租业务实质上就是房地产企业的一种预收款项的行为,作为这种行为的代价,每年要支付购房者一定数额的租金;如果在回租期结束后,购房者选择退款,那么就相当于房地产企业以房产为抵押物向购房者借款,并每年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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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会计实务获奖文档】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及建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资产的原所有者(承租人)将资产出售给购买方(出租人),以取得资金达到融资目的,再与资产的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取得该项资产的使用权。

融资性售后回租使承租人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实现了融资目的,是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

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我国开展得较晚,尤其是营改增后对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征收增值税,使得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比较复杂,另外,有关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处理的规定和解释比较零散,这也增加了业务处理的难度。

本文针对上述情况,以案例的形式对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展开分析,以期指导实务工作。

例:甲公司为一家运输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资金紧张,与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乙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了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首先以480万元的价格将一批大货车销售给乙公司取得资金,然后再将这批大货车从乙公司租回,租赁期为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共计3年,甲公司于每年的12月31日向乙公司支付租金2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为8%,租赁期满这批大货车归甲公司所有。

乙公司每年需对外支付16.6万元与该业务相关的借款利息。

假设不存在其他相关税费。

该批大货车是甲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购入,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720万元;预计这批大货车的使用年限为4年,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相同,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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