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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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黑卫农发[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卫农发〔2009〕128号)各市(行署)卫生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全省卫生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结合卫生部年度农村卫生工作部署,制定《黑龙江省2009年度农村卫生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2009年度农村卫生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农村卫生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厅党组“一年有新进展、三年有新突破、五年上新台阶”的总体要求。

以建设三大支柱:新农合、服务体系、“三网四化”管理,打好两个基础:队伍建设、初级卫生保健,实现一个目标: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全面开展农村卫生工作。

一、巩固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平稳、健康发展(一)完善新农合管理和运行机制,保障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全省新农合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仍需逐步健全和完善。

在保证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0%的前提下,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提高筹资标准,加大补偿力度,扩大受益面;加强医疗机构和医药费用监管,完善定点医院监管措施,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新农合管理能力;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运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规范协议就医工作,研究现阶段开展的“二协议”就医工作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今后制定对参合农民的管理制度打下基础。

(二)制订有益于群众的政策,探索新农合补偿新模式2009年我省新农合工作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在学习借鉴其它县(市)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将不断实践创新,推行参合农民在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补偿报销试点工作;逐步统一诊疗服务项目和药品报销目录,方便农民异地就医结算;严格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使新农合当年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资金总额的15%,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资金总额的25%,提高参合农民的实际住院补偿比。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厅2009年度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帮建工作情况的报告-黑财机党[2009]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厅2009年度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帮建工作情况的报告-黑财机党[2009]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厅2009年度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帮建工作情况的报告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厅2009年度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帮建工作情况的报告(黑财机党〔2009〕9号)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按照全省新农村建设第二批“千村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厅担负对绥棱县上集镇大兴村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帮建工作。

今年以来,我厅坚持从大兴村实际出发,按照“产业牵动、培植财源、鲜汉兼顾、促进和谐、合力推进、科学发展”的建设思路,采取“厅帮村、处帮项目、推进组帮自然屯”的帮建方式,从增强村民新农村建设意识,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入手,在促进村域经济发展,改善社会事业条件,综合治理村容村貌,推动农村和谐文明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具体帮建工作。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取得了初步成果,年初确定的各项帮建工作目标基本完成。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深入调研,科学规划,确定帮建工作思路3月初,全省新农村建设第二批“千村试点”工作启动后,厅党组召开会议,对新农村帮建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坚持标准,明确要求,结合实际,科学谋划,扎实工作,高标准完成第二轮帮建任务”的要求。

我厅帮建工作在启动阶段突出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深入搞好调查研究。

我们把摸清大兴村情况,帮助谋划新农村建设发展思路作为切入点,5月中旬,省委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成员、厅党组书记、厅长李继纯,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玉德,党组成员、农发办常务副主任运连鸿等厅级领导同志率厅机关14个职能处室负责人,深入我省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点绥棱县,对该县学习实践活动和新农村建设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萝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萝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萝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条县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县委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局、编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人口和计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六条本县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抚远县,绥芬河市卫生局:
按照卫生部加大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工作的要求,我厅制订了《黑龙江省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此《方案》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患者就医工作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认识
开展提高参合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是减轻其疾病负担的重大举措,是探索建立参合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办法的重要实践。

试点统筹地区和重特大疾病定点医院要共同努力,把这项惠及民生的工程做好,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优化工作程序,改善经办服务,确保参合人员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二、确保医疗质量
中标救治医院要对负责筛查工作和救治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做好救治病例筛查、技术指导、咨询和诊治等
工作。

严格临床医疗规范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不断提高参合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治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费用控制
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建立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监测制度,强化激励与约束措施,提高重大疾病实施救治的质量。

四、加强公示制度
各地要将转诊及报销后大病患者的信息及时进行公示,公示的范围为合管办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

发挥群众对新农合制度的监督作用。

五、加强舆论宣传
深入开展参合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治宣传工作,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参合人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政策,确保筛查、救治工作有效进行,减少患者因不知情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继续开展农村人身保险合作的意见 黑农人联发〔2009〕2号

关于继续开展农村人身保险合作的意见  黑农人联发〔2009〕2号

文件黑农人联发…2009‟2号关于继续开展农村人身保险合作的意见各市(地)、县 (市、区)农经站,人保寿险分支机构:自《关于合作开展农村人身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农人联发[2009]1号)下发后,各市(地)、县(市、区)农经站与人保寿险分支机构按《通知》要求,成立领导组织,积极配合协作,进行有效工作部署,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及时总结经验,提升合作能力,拓宽服务领域,现对下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度践行战略合作关系,全面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一)建立务实的产品体系。

保险服务“三农”,最主要的是通过产品来体现,而务实的产品服务体系决定着发展的广度、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服务的深度,更决定着发展的持续力和影响力。

各市(地)特别是县(市、区)应围绕服务新农合、服务特殊群体、服务新农村建设进行广泛调研和深入思考,提供产品研发思路,增强产品服务的针对性。

(二)建立规范的服务体系。

合作中要继续按《通知》要求细划分工,责任到人,高度重视售前、售中和售后的相关服务。

售前要加强培训,人保寿险方具体负责人员要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承保范围、免除责任(其中,针对黑龙江农村实际,我们将原免责条款中的“无有效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修改为“农用四轮车、三轮车、拖拉机驾驶人员理赔时可以免提供有效证件,摩托车仍需提供有效证件”)、疾病观察期、定点医院、理赔所需资料等专业性、敏感性较强的问题做到详尽的解释和反复的强调,并形成文字材料;售中要强调专业,双方要注意承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凭证填写的规范性;售后要体现服务,重视时效,并应结合实际,完善人保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下发的《农村保险理赔“绿色通道”业务流程实施细则》,控制风险,保证通畅。

(三)创新运营模式。

国发〔2009〕32号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黑政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4〕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推动全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开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一)明确总体思路。

按照“扩面、提标、转制”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加快改革和发展,基本形成发展规范、覆盖广泛、品种齐全、保障充足、服务优良的农业保险体系,为我省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2014年种植业保险面积实现15亿亩,2015年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养殖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二)确定基本原则。

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益、维护市场公平三者统筹兼顾、相互促进。

(三)合理确定费率。

对保险金额、保费、保险费率进行科学厘定和适当调整,逐步达到农产品的直接物化成本。

创新农业保险利润调节机制,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产品弹性费率制度,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投保农户当年未受灾,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农户个人年缴费额的6%给予奖励,体现投保公平性,进一步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

探索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对农业保险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偏离财产保险行业平均水平的,适当调整农业保险费率。

取消30%免赔率,按农户实际受灾程度进行理赔。

(四)科学制定合同。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充分听取省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兽医、保监部门和各县(市)政府及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标的管理水平、风险分布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调整和拟订保险合同条款,做到依法合规、要素完备、费率合理、文字准确、语句通俗、表述严谨,不得出现区间费率、封顶赔付、平均赔付、隐瞒重大事项等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黑政发[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黑政发〔2009〕9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已经省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五项重点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

国发[2009]32号 关于新农保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发布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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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黑政发…2009‟10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试点面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10%左右,参保人数占全省农村居民总人口的10%以上。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早日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

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视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2.地方财政补贴。

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

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

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

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一)个人账户内容。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

试点县(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员到新农保经办机构缴费。

(二)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领取(一)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

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三)领取方式。

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特殊情况处理。

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

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

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一)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的运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共同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将基金收支计划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投资运营全过程实施监控和定期检查。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

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一)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经办机构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指定或委托相应机构经办新农保业务,负责新农保缴费、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二)提高新农保经办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

制定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

以省、市级监督管理为主导,以县(市、区)业务操作为核心,以乡(镇)平台为基础,省、市、县、乡镇互联网络。

保证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利用社会金融系统资源,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实现保费收缴便利、社会化发放。

建立参保人员个人档案、查询制度和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经办机构要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参保人每年进行一次生存认证,确保新农保资金的收缴与发放科学、准确。

九、相关制度衔接(一)保险关系的转移。

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

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

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二)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

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试点县(市、区)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将老农保基金全部归并到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办法,最终撤消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过渡。

(三)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新农保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十、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编办、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委、人口和计生委、残联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及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抓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制定政策。

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要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试点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搞好宣传。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特别是具体政策与标准的宣传,使这项惠民工程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踊跃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试点任务的圆满完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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