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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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简介司法考试分值:17分左右知识逻辑与框架:一、国际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主体二、国际经济法分论(一)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贸易法——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国际货物买卖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货物运输法(海运为主;三大提单运输公约)(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运为主;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4)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3.国际服务贸易法——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总协定)4.国际贸易管理法——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二)国际投资法:1.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机制:MIGA、ICSID(三)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2.国际融资(贷款融资,如BOT;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2.避免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五)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国际民商事诉讼2.国际商事仲裁3.ADR重点:1.特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2.次重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第一章绪论(略)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中国合同法规定基本一致,翻译用语不同而已)★★★★★《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意:中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2.书面形式的保留)【真题】(2002年卷一第67题-多选)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要约失效的原因(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真题】 (2008年卷一第42题-单选)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运输、特定(生产、存放)地、卖方营业地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注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同意认可)4.风险转移规则(1)涉及货物运输(约定/未约定交货地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未约定交货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运输途中的货物:原则上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买方提货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风险转移(4)卖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与风险转移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真题】(2007年卷一第86题-多选)(1)卖方义务5.违约救济方法(违约责任)(1)买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更换、减价、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索赔(2)卖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索赔(3)注意:各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真题】(2006年卷一第84题-多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0题-单选)C【真题】(2010年卷一第86题-多选)AD【真题】(2010年卷一第87题-多选)AD6.货物保全(1)保全义务的前提:(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2)变卖货物的前提【真题】(2002年卷一第70题-多选)单选----(2010年)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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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新建 第三、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新建 第三、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商业惯例作为一种任意性 的惯例,通常具有下列特征:
• 1.熟悉、普遍认可、长期、反复和经常 的使用。2.具有确定的内容,起到规范 性的作用。3.适用具有非强制性,但是 如果当事人一致同意引用该惯例,该惯 例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国际贸易术语
• (一)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 国际贸易术语(或称贸易术语)属于 国际经贸惯例获国际商业惯例,它表现 为一组字母和简短概念的组合,用于划 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责任、风险、费用,并反映价格构成、 交货条款 。因此,贸易术语又被称为 “价格术语”或“交货条件”。
• 在全部四组贸易术语中,该价格术语中 的卖方的责任最小。相应地买方责任最 大,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时, 不应选用这一术语。该术语可适用于任 何方式的运输。
• 按上述(a)项之规定,适用公约的条件是合 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且 有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的缔约国。然而按(b) 项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 家,即使这些国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 果按照其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的法律,则该公约亦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 所订立的货物卖卖合同。此项规定的意图旨 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因通过国际私法 规则而援用公约将使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故一些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对此声明保留。
关于《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 第1款(b)项
• 我国在递交核准书时对本条款作了保留 声明。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营业地 位于不同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 国家(该国未参加公约)的当事人之间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 而该第三国亦为公约的缔约国,不能援 用该第三国之国际私法转而适用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定义及特征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定义及特征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定义及特征范本一: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定义及特征一、概念定义1.1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基本概念1.2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法律体系和法源1.3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适用范围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特征2.1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国际性与统一性2.2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自愿性与合同自由原则2.3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标准化与专业化2.4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保护性与公共性三、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要内容3.1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要合同模式3.1.1 销售合同3.1.2 运输合同3.1.3 保险合同3.2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争议解决机制3.2.1 仲裁3.2.2 法院诉讼3.3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风险责任规定3.3.1 损坏或丢失责任3.3.2 延迟交货责任3.4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互惠原则与公平竞争规则3.4.1 最惠国待遇原则3.4.2 禁止歧视原则3.4.3 竞争规则附件:国际货物贸易法相关法律文件及案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际货物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指导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等。

2. 统一性(Uniformity):指国际货物贸易法要求各国采取一致的原则和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和效率。

3. 合同自由原则(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指国际货物贸易法允许当事人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自主约定合同条款,并自行负担相关责任。

4. 争议解决机制(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指国际货物贸易法提供的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包括仲裁和法院诉讼两种方式。

5. 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指国际货物贸易法要求各国对其他成员国给予最优惠的待遇,以促进平等和公平的贸易环境。

6. 竞争规则(Competition Rules):指国际货物贸易法要求各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际货物贸易法案例

国际货物贸易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注意:贸易术语采用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内容作答,L/C采用《UCP600》作答1、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2011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11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3、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4、我国某公司于2011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

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

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题: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5、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一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货物分四批装运。

第一批货物装运时间为2011年10月至11月,目的港是荷兰的鹿特丹。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

15、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答:卖方的义务: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卖方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则应按公约的规定办理。

1、交货地点,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地点交付货物,而是在自己的营业地向买方提交货物。

2、交货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应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交货物。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即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3、书证的交付,交付单据是卖方一项十分重要的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二、担保的义务,1、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2、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

买方的义务:一、支付价金的义务,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根据公约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方面: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以及接收货物。

何谓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公约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是由买卖双方在其合同中约定的。

16、试述卖方违约救济的方法。

答: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延迟交付;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可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迫使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

3、解除合同,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庭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国际贸易法对进出口合规的要求与指导

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作用是为国际贸易 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国际贸易的 发展,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各国 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国际贸易法体系结构
01
02
03
国际货物贸易法
调整跨国境货物买卖关系 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的 成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救济等内容。
国际技术贸易法
调整跨国境技术转让关系 的法律规范,涉及技术许 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等合同类型。
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支付 货款,避免因延迟付款或付款方式不 当而产生纠纷。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
协商和解
在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和解的可能性。协商过程中应注意保留 相关证据和记录。
调解
如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具有灵活性和保密性等优点,有助于维 护双方商业关系。
反补贴措施及应对
反补贴措施
当进口产品受到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补贴,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包 括征收反补贴税或采取其他价格承诺措施。
应对方式
出口企业应当了解并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接受政府或公共机构的不当补贴。同时 ,在面临反补贴调查时,企业应当积极应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并未接受不当补贴或者补贴并未对 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法律法规差异
各国法律法规、税收制度、监管要求等存在差异,对跨境电商合规 经营带来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
跨境电商涉及大量知识产权问题,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需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跨境电商平台责任与义务
审核义务
跨境电商平台应对入驻商 家进行审核,确保其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法经营资质和信用。
信息公示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引言国际货物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流和交易活动。

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惯例进行规范和处理。

本文将介绍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和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法律、国际公约、国际商会的惯例等。

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法律是指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体系。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是《国际贸易合同法》。

该法律涵盖了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定的国际贸易法律,如《海关法》、《运输法》等,用于规范国际货物的进出口、运输和清关手续。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贸易而签署的共同协议。

最著名的国际公约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该公约适用于跨国买卖合同,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解决争议的方法。

除了CISG,还有一些其他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法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定》等,都对国际货物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会的惯例国际商会(ICC)是由各国商业机构组成的国际性商会组织。

ICC制定了一系列的商业惯例,用于规范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各种操作和纠纷解决方式。

其中《国际货物买卖惯例》(INCOTERMS)。

INCOTERMS规定了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转移时机,对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ICC还制定了一些其他惯例,如《国际贸易中的商业文档惯例》、《仲裁规则》等,都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标准化的操作规范。

区别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是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的规范体系,但两者有一些区别。

国际法具有强制性,是由各国共同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的规则,国际货物贸易当事人必须遵守。

而国际惯例是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国际商业界共同遵循的一种惯常做法,具有一定的自愿性。

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共同构成了国际货物贸易的规则体系,相互补充和协调。

结论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进行而制定的。

国际贸易法概述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国货物、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性
贸易性
01
03
02
1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国际货物、技术、服务贸易关系,即“横的关系”(私法关系——私法规范)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贸易关系(公法关系——公法规范)
03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依行为地法确认。(依属人法确定存在困难及弊端)
04

法人


各国对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定不同,因而可能引起法律上的冲突。一般按照属人法(通常为法人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独立财产
03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能作为国际贸易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04
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01
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02
各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确定存在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
子公司:依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和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
2
3
4
5
可见跨国公司各实体都是国内属性实体,是国内法的产物而非国际法的产物,它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能超出国内法规定之外。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货物贸易法(运输保险信用证部分)

国际货物贸易法(运输保险信用证部分)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运输、保险和信用证是三个关键的组成部分,它
们共同确保了货物的顺利运输和支付的安全。

以下是关于这三部分的
一些基本要点:
1. 运输:
- 运输合同:买卖双方应明确货物的运输方式、路线、费用承担方
以及交货地点。

- 运输单据:包括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等,是货物所有权和运
输责任的重要凭证。

2. 保险:
- 保险合同:通常由买方或卖方投保,以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
能遭受的损失。

- 保险条款:应明确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以及索赔程序。

- 保险单据:是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表明货物已投保,是索赔时
的重要文件。

3. 信用证:
- 信用证开立:由买方银行根据买方的指示,向卖方出具的一种支
付保证。

- 信用证条款:包括有效期、到期地点、所需单据、最迟装运日期等。

- 信用证审核:卖方在发货前应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确保所有要
求都能满足。

- 信用证结算:卖方在满足信用证所有条款后,可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支付。

在制定合同时,应确保所有条款都明确无误,并且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

同时,合同中还应包含争议解决机制,以便在出现分歧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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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结构:
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
80年公约
适用范围
合同成立 权利义务
主要内容 违约救济
风险转移
一、国际贸易术语
又称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
1、概念: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 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商品 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 用、责任和风险划分的一种国际贸易惯 例。
例:FOB(上海)=船上交货(上海)
C、《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 义》,解释FOB、CIF等6种术语,含义 和《通则》均有所不同。
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前言: 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 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 Incoerms®規則2010)。
C、《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 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 用于国内交易
(2)FOB、CIF和CFR
A.区别:
术语后港
口名
FOB
装运港
(Free on Board)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FR (Cost and Freight)
D组 到运合同 买
和FOB组术语的区别:
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B、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为货交第一 承运人时;
C、交货地点不同:交货地点为第一承 运人所在地(装运地,装运合同);
D、与FOB组术语的一一对应关系:
FOB
FCA(Free Carrier)
CIF
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CFR
CPT(Carriage Paid to)
(4)两个新增术语:DAP和DAT
《2010年通则》以DAT和DAP两个术语 取代了《2000年通则》的 DAF等四个术 语。
DAT (运输终端交货, Delivered at Terminal ) :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 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
DAP(目的地交货,Delivered at Place ) :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 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 务
DAP和DAT:
A.共同点: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 目的地(到运合同)
B.区别:DAP(运到,)、DAபைடு நூலகம்(运到 +卸下)
(5)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贸易术语 分为两大类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 目的港 成+运 卖方 买方
B.共同点:
(a)风险转移的时间:均自货物在装运 港装运上船(完成交货)时转移 《2000年通则》:FOB、CIF、CFR货 物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B.共同点:
(b)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装运合同) (c)进出口手续办理:均为卖方办理出 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d)适用的运输方式:均只适用于海运 和河运
结论:《2000年通则》和《2010年通则》 均有效,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
(1)基本特点:
A、共解释了11个术语,其中卖方义务 最小的为EXW(EX Works,工厂交 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B、13种贸易术语中,除了EXW和DDP, 其余的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 理进口手续。
前提:卖方应将货物划拨并已履行其保 全货物的义务
使用CIF时应注意:如果买方没有 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上 运输的最低险别(平安险或C险)
使用CFR时应注意:
一个及时通知:卖方装船时应给买 方一个及时通知
(3)FCA、CIP和CPT
在船舷无意义时使用,如滚装 卸、集装箱运输,以及航空、铁 路运输或国际多式联运等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本章结构:
只涉及国际货物贸易中平等主体之间的 四个环节:
1、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买卖双方) 2、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关系(托、承、收 之间)
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关系(投、保、 被之间)
4、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关系(买卖双方和 承担支付义务的银行之间)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区别在于卖方是否负责装船
(船上+运输+保险)
E组(EXW)
(船边)(船上)(船上+运输)

船运:FAS、FOB、CFR、CIF
F组
C组
任何运输方式:FCA、CPT、CIP
(货交承运人)
装运合同
(货交承运人+运输) (货交承运人+运输+投保)
DAP、DAT、DDP
(运到) (运到+卸下) (运到+完税)
C.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使用FOB时应注意: (a)两个及时通知: ①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船时间和 地点及时通知卖方; ②卖方装船时,要给买方及时通知
(b)FOB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定:由于买 方未及时给卖方装船通知、或指定的船 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装 船通知较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交货日 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风险转移
A.适用于任何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7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 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 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 和DDP(完税后交货)。 B.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ree along side Ship)、FOB (船上交货)、CFR和CIF。
2、产生原因: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 手续
3、国际贸易术语的成文化
(1)成文化的原因:防止分歧的发生,以 及在发生分歧时有解决的依据
(2) 主要的成文化规则
A、《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 会,1928年,只解释CIF术语。
B、《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 商会,1936年,7次修订,最近一次为 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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