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误读与解读——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46条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张鑫鹏翁鹏刘阳(四川成都武警警官学院四川·成都610000)摘要2011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于本国国情做出的主动性安排。
可以说版权产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同时,全球化程度的深化和发达国家文化影响力的扩张,使得外来文化产品的输入对我国的文化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
我们必须要为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文化产业的成长提供有力且完善的法律机制。
因此,2012年3月和2012年7月,国家版权局分别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和第二稿,向全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经过2012年一年的工作,第三稿已完成,送审稿正式呈报国务院。
关键词视听作品动态修改著作权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电影艺术一直是现代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电影产生后,一直受到各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保护。
随着时代、科技和网络的发展,保护电影作品的法律也随之出现与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电影作品有较大的修改,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改动即是明确将现行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规定为视听作品,并将其定义为“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运用视听作品的名称体现了法律的精确性,同时也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修订重点之一就是视听作品的相关规定,国家版权局相继公布的三个修改草案,均规定了视听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归属以及作者的获酬权等内容。
本文将根据这些修改动态逐一分析。
1关于视听作品的定义。
在《第一稿》修改草案中就首次使用了“视听作品”的表述,三个修改草案均延续了这一点。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作者:张鑫鹏翁鹏刘阳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10期摘要 2011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于本国国情做出的主动性安排。
可以说版权产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同时,全球化程度的深化和发达国家文化影响力的扩张,使得外来文化产品的输入对我国的文化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
我们必须要为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文化产业的成长提供有力且完善的法律机制。
因此,2012年3月和2012年7月,国家版权局分别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和第二稿,向全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经过2012年一年的工作,第三稿已完成,送审稿正式呈报国务院。
关键词视听作品动态修改著作权中图分类号:D923. 42 文献标识码:A电影艺术一直是现代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电影产生后,一直受到各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保护。
随着时代、科技和网络的发展,保护电影作品的法律也随之出现与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电影作品有较大的修改,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改动即是明确将现行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规定为视听作品,并将其定义为“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运用视听作品的名称体现了法律的精确性,同时也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修订重点之一就是视听作品的相关规定,国家版权局相继公布的三个修改草案,均规定了视听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归属以及作者的获酬权等内容。
本文将根据这些修改动态逐一分析。
1关于视听作品的定义。
在《第一稿》修改草案中就首次使用了“视听作品”的表述,三个修改草案均延续了这一点。
解读《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解读《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王自强
【期刊名称】《北京仲裁》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当前正在推进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次讲座中,主讲人首先从立法先天基础和后天条件两个方面分析了为什么要全面修改《著作权法》,随后阐述了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中"不同利益的协调者"的角色定位和"坚持一个理念,遵循三个原则,追求三个效果"的基本思路,并梳理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初步成果,最后讨论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问题、录音制作法定许可问题等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中的相关热点和焦点问题。
【总页数】22页(P1-22)
【作者】王自强
【作者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相关文献】
1.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误读与解读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46条 [J], 熊琦
2.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及其完善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J], 周贺微
3.我国著作权法中“三步测试”条款适用评析——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的条款设计 [J], 陈瑶
4.著作权法不适用对象研究\r——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J], 冯晓青;徐相昆
5.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法保护探赜——以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为视角 [J], 吴镱俊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应对网络侵权

中国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应对网络侵权
罗璀邹瑞玥
2011-12-16 15:59:49 来源:2011年12月09日 16:46:11 中新网“数字环境下版权管理和执法国家区域研讨会”8日、9日在沪召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会上透露,为了应对越来越频繁的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新一轮的《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已启动,这是我国第三次修正著作权法,也是继2010年2月26日修订之后,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再次修正。
据了解,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盗版活动也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音像、软件产业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
对此,阎晓宏表示,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授权传播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改变,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该得到保护。
阎晓宏称,目前沿用的传统的著作权授权方式,已不能适应互联网的状况,解决网络侵权问题必须法律和执法并行,但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很多执法不能有所作为。
为了让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网络环境发展,新一轮的《著作权法》再次修订。
在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对互联网作品的著作权适用范围可做些限制,在一些情况下确定为法律许可。
据了解,中国正在加大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建设和加强建立非常强大的作品数据库,阎晓宏表示,这将是明年中国国家版权局的工作重点。
据悉,研讨会期间,来自国家和地方版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权利人组
织和国外著作人集体管理组织的官员和专家代表,将围绕网络数字技术发展挑战下版权管理和执法采取的应对措施、数字环境下版权侵权的主要类型及法律法规等主题进行深入研讨,并就我国及国际上相关执法实践和重点关注议题进行充分交流。
《2024年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范文

《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篇一一、引言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视听作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文化娱乐形式。
本文旨在研究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同时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关于“视听作品”的修改进行评价,以期为完善我国视听作品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二、视听作品的定义视听作品,又称音像作品,是指以不同形式表现的,能够通过某种技术手段以视、听方式展现的创造性智力成果。
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广告片、音乐MV等。
这些作品通过声音、画面、色彩等元素,将创作者的创意和情感传递给观众。
三、视听作品的分类(一)按内容分类1. 故事类: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以叙事为主要特点,通过情节、人物等元素吸引观众。
2. 纪实类:包括纪录片、新闻报道等,以真实事件为基础,记录社会现象或事件。
3. 娱乐类:包括音乐MV、综艺节目等,以娱乐性为主要特点,为观众提供休闲和放松。
(二)按制作技术分类1. 传统电影作品:通过胶片或数字技术拍摄、编辑而成。
2. 网络视听作品: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的视听作品,如网络剧、网络电影等。
3. 虚拟现实作品: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创作的视听作品。
四、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评价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对“视听作品”的定义进行了完善和明确。
此次修改扩大了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明确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保护期限等问题。
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我国视听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了视听作品的定义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的定义更加清晰明确,不仅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电影、电视剧等作品,还包括了网络剧、短视频等新型视听作品。
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二)明确了著作权归属和保护期限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或者制片者。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述评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述评左玉茹【摘要】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很大改动,从原法六章六十一条变更为八章八十八条.从体例上来说,将"权利的限制"、"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单列为两个章节,形成了"著作权"、"相关权"、"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及"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一逻辑结构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体系的完善是该草案最值得推崇之处.在具体条文设置上,草案也较现行《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对很多争议已久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并采纳了目前较受肯定的观点,但同时,该草案的制定历时并不长,因此,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有些条款的争议由来已久,但草案并未修改;有些条款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可能对将来的实践操作带来麻烦,比如,目前最受关注的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0条(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7页(P18-24)【作者】左玉茹【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很大改动,从原法六章六十一条变更为八章八十八条。
从体例上来说,将“权利的限制”、“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单列为两个章节,形成了“著作权”、“相关权”、“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及“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一逻辑结构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体系的完善是该草案最值得推崇之处。
在具体条文设置上,草案也较现行《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对很多争议已久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并采纳了目前较受肯定的观点,但同时,该草案的制定历时并不长,因此,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有些条款的争议由来已久,但草案并未修改;有些条款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可能对将来的实践操作带来麻烦,比如,目前最受关注的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0条(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作为最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著作权法》也需要随之发展和更新。
2021年,《著作权法》迎来了第三次修改,对于这一次修改中涵盖的重要内容及其背后的价值考量,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重要内容1.强化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保护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次修改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求其加强对侵权交易的监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加强对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成为了新时代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次修改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新的保护措施。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对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数字作品的保护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为数字化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
3.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著作权侵权行为一直是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大难题。
第三次修改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进行了修订,加大了赔偿金额的上限,并规定了恶性侵权行为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进一步提高了著作权保护的力度。
二、价值考量1.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著作权是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权益保护,但也不能忽视公共利益的存在。
第三次修改在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做出了努力,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鼓励创造性的利用作品,以促进文化创新和社会进步。
这一改动体现了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不只是依法保护创作者权益,还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随着数字经济的崛起,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严峻的挑战。
新著作权法草案引争议总结

新著作权法草案引争议总结著作权法草案争议汇集目录一、对著作权法草案第46、48条的争议 (1)二、对著作权法草案第60、70条新引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引起的争议 (11)三、草案第68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信息审查义务” (11)四、草案第69条的避风港原则 (12)一、对著作权法草案第46、48条的争议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他人可依照第48条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48条规定为,使用前备案、指明出处、一个月内向著作权组织支付使用费,由其转给权利人。
反方:46条在音乐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有音乐界人士认为,这是“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高晓松称其为“杀鸡取卵的做法”,哀号:“将导致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
”“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是赤裸裸地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
”4日高晓松在微博中称,“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地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
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
”随后高晓松列出Lady GAGA的歌曲若被翻录后的结果,“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
”中国音像协会唱工委常务副理事长宋柯撰长文逐条分析提意见,建议第46条恢复原法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小柯表示,46条虽有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但忽视了对创作者劳动的尊重。
宋柯在采访时针对目前认为草案合理的声音分别作出反驳。
有意见认为草案更有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但他认为在版权法发达完善的国家,这确实有可能,但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著作权法》不保护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那么音乐行业的创作动力就会枯竭”。
有律师表示草案可以防止音乐公司对作品的垄断,宋柯认为以自己10多年做音乐的经历来说,中国没有任何音乐公司有垄断的可能性,“反而是新法(草案)有关集体管理的规定是垄断,无论垄断高价还是低价都会损害音乐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