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安监发〔20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安监发〔20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安监发〔2021〕22号各区(市)县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单位:近年来,我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对毗邻房屋、道路、管线多次造成不良影响,社会群体投诉事件时有发生,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目前我市基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搞好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周边环境调查取证工作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调查范围内可能受影响的地面、道路、建(构)筑物等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有条件的应办理取证材料公证手续),住宅等重要建筑物应有入户调查记录(见附表)。
住宅等重要建筑物调查点位应包含散水、建筑外墙周边、底层及顶层室内门窗洞口原始状况等,入户调查比例不少于该栋住户数的20。
二、加强收缩土区域基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膨胀土区域的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收缩土地区展开深基坑工程勘测时,应当根据场地情况架设勘探坑,查明岩土层界面及懦弱结构面,满足用户基坑掘进设计安全建议。
(二)深基坑边坡支护不得采用击入式钢管土钉墙型式,当采用排桩支护时,冠梁顶面不得低于基坑顶部地面0.5米。
(三)深基坑开凿至设计标高后,应当及时展开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无法及时展开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曝露时间少于7天的基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混凝土将距掘进结构1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地基土体展开半封闭。
三、基坑顶红线以内或开挖边线外开挖深度1倍范围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做好基坑顶部和底部的排水措施,防止雨水浸泡对土体产生不利影响。
四、安全等级属于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当深基坑开凿区边线外开凿深度0.5倍范围存有关键建好(二重)筑城物时,例如住宅等,基坑掘进结构应当优先使用内提振型式或内提振与混凝土灌注桩女团型式;未使用内提振掘进结构型式或内提振与混凝土灌注桩女团型式的,深基坑工程掘进结构设计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场地地质条件的不利因素,明确提出强化措施,保证紧邻建好(二重)筑城物、地下管线、道路的正常采用。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三篇)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施工现场管理的规范性,提升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水平,切实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广泛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需紧密结合实际施工情况,精心制定详尽的施工计划与方案,并严格按计划安排施工任务,确保施工有序进行。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清晰界定各岗位职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遵循科学规划、科学施工、科学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施工活动,旨在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率,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为其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制度,精准识别潜在的危险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或控制,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警示标识系统,明确划定危险区域与安全通道,提醒人员时刻注意安全。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按照专门的施工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并在施工区域内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以保障人员与设备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以提升其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十一条为有效应对施工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确保事故发生情况得到及时报告,并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涵盖安全检查、安全记录、隐患整改等多个方面,以确保施工安全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实施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以便后续跟踪与复查。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明确安全责任人,负责巡查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应立即停工整改,以确保施工安全。
建筑施工工地疫情防控方案(通用10篇)

建筑施工工地疫情防控方案(通用10篇)建筑施工工地疫情防控方案(通用10篇)建筑施工工地疫情防控方案篇1为了切实做好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项目现场预防和控制肺炎疫情的能力,减轻、消除肺炎疫情的危害,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施工现场正常的施工秩序。
现特制定疫情防控及消杀方案,贯彻执行“预防为先、分级控制、分层管理、及时处置”的工作原则,力求务实、高效、科学、有序地预防和控制疫情。
一、工作原则1、现场封闭管理原则:施工现场在生产期间关闭所有大门,只开放实名制通道。
2、“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原则:以项目部为单位,严格按照防控要求,对所有务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陕西省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未解除以前杜绝非XXX地区务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场内务工人员无特殊跨生产区流动。
3、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全体人员的防护意识,加强日常测温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4、标准管理、统一带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突发事件的防备、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施依法管理。
成立防备传染病工作带领小组,协调与落实建筑工地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5、快速回响反映、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快速回响反映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按照“四早”请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疫情,快速回响反映,及时准确处置。
二、现场防控工作1、全员实名制登记及健康排查制度排查施工劳务人员基本信息,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实名制通道建立搜检岗,对进入现场的每个人进行测温,消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对进出工地人员的姓名、籍贯、来去方向、交通方式及时间等信息实施真实、动态记录。
工地大门值班人员要严格注销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劳务管理人员每天两次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注销,当体温枪表现温度超过37℃时,接纳腋下体温计测量,腋下体温超过37.3℃者禁止进入现场作业,对配送材料、物资等外来人员一并进行实名制注销,车辆进场后,车上人员不得出驾驶室,货物、物资由工程部安排工地内人员接收和装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9.21•【文号】建办质函〔2020〕489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9月21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1 总则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建筑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1.3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
成建委发【2011】28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2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我委根据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基本费统一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市区标准)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检查评价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
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在70分以上的,以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平均分值保留整数,不足一分按一分计),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5%计取;3、最终分值在90-85(含8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65%计取;4、最终分值在84-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
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初评打分表(房屋建筑)(2018版)

对重大危险点源旁站监理
未开展重大危险源辩识及审批的,扣4分;
4
未按规定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扣2分/处;
8
监理报告
未每月报告工地监理信息的,扣1分/次;
2
未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情况进行报告的,扣1分/次;
小计
30
施工 单 位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落实
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扣2分;
杆件弯曲、变形、锈蚀严重的,扣2分/处;
架体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扣1分;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或安全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0.5分/处;
7
卸料平台未悬挂验收合格标志的,扣1分;
1
剪刀撑、横向斜撑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0.5分/处;
脚手架高度、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设置不规范要求的,扣0.5分/处;
附着配备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1分/处;
塔身连接及维护管理不到位,扣1分/处;
3
吊具、索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1分/项;安全装置失效的,扣4分;
4
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扣1分;指挥人员未在岗指挥的,扣1分;
1
上下塔机通道搭设不符合要求,扣1分;
1
避雷装置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1分;
1
小计
10
施工用电
9
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编制及演练
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且审批的,扣2分;
未按预案规定时限进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扣1分;
2
10
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管理
未与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的,扣2分;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前言我市住宅建设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住宅工程的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在工程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及政府加大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环境下,工程质量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住宅质量总体处于受控状态。
但由于近几年我市住宅工程处于大规模建设状态,而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住宅工程质量引起的投诉时有发生。
按照市建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住宅工程建设中常见的质量问题,拟用三年的时间对开裂、渗漏以及电气、水暖等影响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四大类十二项常见质量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建立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常见质量问题,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质量投诉,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配合住宅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工作,我们编制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
在本措施执行过程中如有好的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编写组主编单位: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参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主要编制人员: 刘明康陈静陈彬肖承波李斌舒强曾伟汤世琦宗伟刘潞杨洪甘鹰隗萍贺刚王家良胡斌主要审核人员:刘晓森罗进元王其贵蓝天邹玉宣目录1 地下室混凝土开裂1。
1勘察及设计1.2材料1.3施工2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开裂2.1设计2.2材料2.3施工3 填充墙裂缝3.1设计3。
2材料3。
3施工4墙面抹灰裂缝4.1设计4。
2材料4。
3施工5外墙开裂、渗漏5。
1外墙涂料饰面层开裂5.2外墙面砖饰面层开裂5。
3外墙渗漏6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6。
1设计6.2材料6。
3施工7屋面渗漏7。
1设计7。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站负责对成都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并依法对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条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循“科学监督、公正公平、依法行政、服务企业、造福人民”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站应制定规范化操作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五条监督站应设立工作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监督站负责人对整个质量监督工作负总责,包括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合作、监督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员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核心,负责具体的监督任务,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八条监督站还应设立技术支持岗位,负责研究质量监督方法和技术,并为监督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监督站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在接受委托进行质量监督之前,监督站应与委托方签订质量监督合同,并明确监督的内容、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第十二条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监督站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监督记录管理等。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工作完成后,监督站应向委托方提交监督报告,并依法处理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方法第十五条监督站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和不同的监督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法。
第十六条监督员应深入各施工现场,以听取、查阅、记录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监督站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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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来源:质安处作者: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次数:937次[字体:大中小]成建委〔2017〕198号成建委〔2017〕198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4月27日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相关市级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落实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不替代国家、行业、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六条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指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通过风险辨识、等级评定,采用信息化管理等手段,对施工安全风险开展早期预防;通过安全隐患排查,结合监测数据、检测数据、环境人员变化等因素,分级制定应对措施,组织整改,对施工安全隐患实施有效控制。
第七条施工安全风险指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安全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根据施工安全风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按照可能性、严重性从高到低,将施工安全风险分为Ⅰ、Ⅱ、Ⅲ、Ⅳ四种等级。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可参照LEC法等行业成熟风险管控(评价)方法;分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风险(危险源)辨识、管理、分级的规定。
第九条施工安全隐患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条施工安全隐患分级根据隐患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经济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程度及发生的概率,将隐患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1. A级。
指可能造成多人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 B级。
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 C级。
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一般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施工安全隐患分区指隐患作业部位、隐患物所处区域,及隐患行为发生的区域,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分为一般隐患区域和高危隐患区域,高危隐患区域包括:人员密集区、高处作业区、坍塌区、火险区、爆炸区等。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隐患等级评定指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结合实际施工环境、天气等因素的变化,结合施工进度,综合考量,对施工安全隐患实施等级评定。
同一安全隐患项因所处区域发生变化,处于第十一条所述高危隐患区域的,应将等级提升至少一级。
第三章总体要求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依照本办法实施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应首先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监控、管理、处置。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主要流程开展安全风险早期预防,结合企业重大危险源排查、隐患整改制度,建立施工安全风险预防、施工安全隐患管控的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主要流程1. 开工前,建设单位牵头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及等级评定,填写《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见附件1)。
2. 施工中,施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排查表(参考表)》(见附件2),每日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等级评定,分级组织整改,并将排查、评定、整改情况记录到《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见附件3)。
施工单位应将A级隐患即时报送安全监督机构。
4、自开工之日起,施工单位每三个月填写《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见附件4),向工程备案地安全监督机构报送。
5、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参考依据。
第四章建设单位职责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牵头成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组长,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副组长,施工单位项目安全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任组员。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负责牵头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等级评定,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定期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核实排查、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监理单位职责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核实《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核实《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B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隐患应写入监理日志。
监理单位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对风险开展辨识,确实存在隐患的,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监理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施工单位职责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填写《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负责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填写《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负责统计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填写《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施工单位第一责任人,督促并组织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对施工安全隐患分级分类进行整改。
第七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展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抽检,抽检工程数量不少于上一季度报送《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建设工程总数的1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组)进行抽检。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将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纳入信用综合评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每人每自然年12分,根据自然年内责任追究情况实行扣分,年底前将得分抄送其单位,由单位根据内部相关人事、绩效管理制度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进行处理。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每约谈一次,年度考核扣2分;建设工程每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一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扣3分;建设工程每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扣6分;建设工程每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扣12分。
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施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责的,施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市场准入资格限制处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吊销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在本市的执业资格,暂停监理、施工单位在本市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所在单位予以约谈。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建设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且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经政府安监部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处理或岗位调整,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建设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且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经政府安监部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分管负责人、部门(机构)负责人等予以行政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附件1: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项目名称:成都高新南区(大源片区)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填报日期:2018年9月5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排查表(参考表)工程名称:成都高新南区(大源片区)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附件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排查表(参考表)附3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项目名称:成都高新南区(大源片区)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报送日期:年月日附件4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