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2.01.12

•【文号】国发[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01.12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

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抓紧编制并实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

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界水质水量监测。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

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省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流域管理机构对省界水量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的依据之一,对省界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加强取

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

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

“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近日,水利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了《“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为《方案》全文,欢迎阅读! “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下简称《考 核办法》)要求,在总结“十二五”期间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并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最新要求,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水资源〔2014〕61号)进行修订,形成《“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国务院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十三五”期间落实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组织 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水利部,承担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设置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评分方法见附件1和附件2。 (一)目标完成情况 目标完成情况考核6项指标: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 (二)制度建设情况 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河长制度,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制度,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制度,水价和水资源费制度,水功能区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等9项制度建设情况。 (三)措施落实情况 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节水优先、水资源保护、监督与管理、基础能力等4类措施落实情况。 (四)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包括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 四、考核程序 (一)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水利部商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于考核期内各年度1月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明确对上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省级政府自查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用水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障用水安全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确保实现“十三五”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约束性目标。 (三)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全面保障;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基本建成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体系,完善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到2020年,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60.6亿立方米以内,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5.94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0%和15%;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2;全省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9318643.html,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作者: 来源:《西部资源》2012年第01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 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

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 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精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和评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

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指标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和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为水功能区达标率。(详见附件) 市内六区仅考核用水效率红线,不设置控制指标。 第五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适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第二年至第五年的上半年开展上一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x〕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x〔x〕2号)、《x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x〔x〕15号)、《x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方案》(x〔x〕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转变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和x三、x、x、x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打造生态强区、建设美好叶集,围绕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督,加强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入库污染物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统筹治水,统筹解决水资源矛盾、水灾害威胁和水生态退化三大水问题;坚持科学用水,实行全社会节约用水,科学确定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顺序,强化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水资源及涉水事

务,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坚持人水和谐,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努力做到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三)主要目标。到x年,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实时监控、考核评估“三个体系”。 1.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全区用水总量到x年控制在1.33亿立方米以内,到x年控制在1.32亿立方米以内。 2.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x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6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5以上;x 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5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 3.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史河总干水源保护地与史河水功能区水质达到Ⅱ—III类,到x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7%,x年达标率100%,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4.确立“三个体系”。继续开展用水效率考核,逐步将用水总量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纳入考核体系。x年,配合完成省级监控企业实时监控系统安装、市级监控系统规划编制和安装;从x年起,完成区级调查摸底和区级监控系统规划编制。 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水资管函〔2021〕140号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水资管函〔202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列入2021年度考核工作计划。为做好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按照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其中目标完成情况重点考核2021年度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主要考核2021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采用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定量与定性、明查与暗访等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督主要采用“四不两直”等方式进行检查;年终考核以明查、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日常监督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结果由水利部等9个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审定。 三、2021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目标值,依据有关控制目标确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12 •【字号】津政办发[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

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 (三)主要目标。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到2015年,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部分,由再生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源补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优化供水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工作,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各区县,作为各区县政府编制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对实际用水量超过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新增建设项目取水通过非常规水源或水权交易解决。 (五)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对市和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开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14 •【字号】百政办发[2014]31号 •【施行日期】2014.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 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4〕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百色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0号)和《中共百色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百发〔201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百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各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共5项。各县(区)主要目标分解见附表。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内容为:各县(区)宣传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情况,执行水资源法规制度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相应管理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每年2月底前开展上年

水资源管理工作总结(十)

水资源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一、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2022年初,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和水利部提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我市将用水指标分配各区、县,相关工作正在进行。具体是:到2025年我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1.89亿m3,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4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35%以上。全市防洪保护区防洪标准达标率为100%,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0%,农村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66%,其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86%。 为实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目标的制度建设和措施保障,为配合水利厅开展跨设区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考核,我局草拟了《跨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考核办法》,近年来,我市又先后出台了《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水功能区划》、《城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等涉水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于2023年完成并印发实施。 二、节水型社会建设情况 节水型社会建设,既是水生态环境保护利用的客观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在逐步推进,其作用和效益日益显现出来,城市水环境、资源保护等都有了明显的增强,生活用水安全得

到了有力的保障,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辖区人民安居乐业享受美好生活提供了可靠的水环境支撑。 到目前为止,我市在努力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中期规划所规划的任务。 1.我市政府成立了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水利局、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财政局、农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参加的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 2. 我市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每年的世界水日等宣传活动,开展节水型社会宣传活动。 3. 我市按照国务院和水利部提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已将用水指标分配各县(区)。 4.我市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将指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同时,加强节水管理,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抓好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水利部门应急预案,严格执行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5. 至2023年,全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要求达到80%,城市公共自来水管网漏损率为24.2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2010年的80%上升到目前的83%。2012年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为110m3/万元,较2020年的140m3/万元降低了21.4%,完成年度目标任务。2022年全市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从2020年的0.37提高到目前的0.41,全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新增恢复有效灌溉面积21.68万亩,改善灌溉面积105.17万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04万亩。当前,我市正在开展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与续建配套建设、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专项县建设、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建设、“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项目建设。我市目前已对36个水功能区进行监测,监测率为72%,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75%以上,中小河水功能

2021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详细版)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事项的通知》、区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区政府组织区水利、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农委、环保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区(镇)政府(管委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各区(镇)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考核内容为各区(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区(镇)年度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完成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主要考核各区(镇)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区(镇)节水载体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三同时”、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措施落实情况。 — 1 —

第六条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区(镇)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取水许可、水资源规费等方面指标的测算统计和复核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各区(镇)自来水供水、分行业用水、污水处理、城市节水、节水“三同时”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方面指标的测算统计和复核工作;区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区(镇)水污染物排放、水环境质量、节水减排等方面指标的测算统计和复核工作;区农委负责指导各区(镇)各类农业种植、养殖方式和用水面积等方面指标的测算统计和复核工作。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区(镇)做好相关考核指标的测算统计和复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根据考核评分表对各区(镇)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完成情况评分;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评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占40%,期末考核得分占60%。 第八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1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1月下旬前完成,期末考核在期末次年1月下旬前完成。 第九条各区(镇)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每年1月上旬报送区水利局备案。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 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 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3.01.02 •【文号】国办发[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01.02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的通知 (国办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2日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实施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政府《意见》的要求,立足市情、水情,本着可操作、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建立覆盖市、县两级行政区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管理考核评估体系,切实增强“三条红线”刚性化、水资源管理精细化、考核问责权威化,积极稳妥地在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主要目标 根据省分配我市的指标,依据《**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充分留足工业、生活用水空间,确定我市2015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7.73亿m3以

内,其中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13.07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现状相比降低2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2,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42.4%。 到2015年前,建立用水指标、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明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加快“四网一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者,落实考核制度。 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区域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 1.用水总量控制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政 策,鼓励和支持节水高效项目,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对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 建设项目,节水高效项目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 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 地区,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禁止高耗 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利用2年时间制定完善河流、湖库、 引江、引黄水量分配方案。新增取水许可审批必须做到符合**省《用

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2.08.13 •【文号】水资源[2012]356号 •【施行日期】2012.08.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资源[2012]356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细化工作任务,落实措施要求,明确责任分工,举水利全行业之力,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部组织制定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把水资源管理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要积极推动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形成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

管理、其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抓紧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要求和时间控制节点,加快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玫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流域和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提出本流域和本地区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方法,确保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对《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中需由其它有关部门牵头完成的事项,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责任分工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落实。 三、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部各有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及时银踪了解地方落实情况,加强指导和帮助解决各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问题,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部水资源司会同监察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要求,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各有关司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 四、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国情水情宣传,切实增强全民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水安全意识和节约保护意识,及时介绍各地典型经验,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水资源管理,为水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水资源管理培训等工作,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水利系统干部学习培训必修课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支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工作队伍。 附件: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 水利部 2012年8月13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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