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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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鲁建质安字〔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省直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危旧房屋安全防范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省直公有房屋多数建设年代较早,建筑质量不高,安全形势总体比较严峻。

有的危旧房屋鉴定为C级、D级危险房屋,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对此,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障省直公有房屋安全使用、放心使用,严防事故发生。

二、明确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省直公有房屋,包括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具体使用和管理的办公(业务)用房、公寓房、周转房、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等房屋,其产权一律归国家所有,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权属证书按规定分别登记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公有房屋产权代持人)名下。

省直公有房屋具体使用和管理的部门(单位)为房屋使用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国家和地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织 规则 和 相 关 规 定 , 定 期 开 会 , 按 时 换
届 ,
规范 履行程序 。
第 三十 五 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 接受 上
级工 会 的 指 导 , 教 代会换届 , 会前 应 向 上
级工 会报告 , 会 后 应 向 上 级工 会备 案 。
第 三 十 六 条 中 小 学 教代会 工 作 应 当
〔2 0 13 〕 6
同 )

年 印 发 ( 20 1 9
6 月 24 日

R D S P - 2 01 9 - 0 1 6 0003
山 东省 住房 和 城 乡 建设厅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建 筑 施 工安 全 文 明
标准 化 工地 管 理办 法 》 的 通 知
鲁 建 质 安 字 〔 2 0 1 9 〕 1 0 号
政 府 件 ft
部门 义
人 及 以 上 代表提 出 , 也 可 由 代 表 团 提 出 。
提 案 工 作 委 员 会 ( 工作 小 组 ) 或 学校
工 会对 提案进 行 审查 , 可 以 立 案 的 , 填写
提 案 处 理表 ; 未 能立 案 的 应作 为 意 见 转有
关部门处理 ,
并告知提案人,
工安全生 产 水 平 , 有 效防 范 和遏 制 生 产 安
全事故 , 依据 《 住 房城 乡 建设部关 于 印 发
〈 建筑 施工 安 全生 产 标准化考评暂 行 办 法 〉
建质 号 东 省 的 通 知 》 (
〔2 0 1 4〕 1 1 1
山 ) 、
人 民 政府 办公 厅 《 关于 开展建筑施 工安 全
施 细则 ? 。
第 三 十 九 条 本办 法 自 2 0 1 9 年 8 月

关于创建山东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

关于创建山东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

关于创建山东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安全管理1.★总包或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2.★无安全生产责任制;3.★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专职人员;4.★未制订事故应急预案;5.无安全目标管理扣10分;6.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每缺一项扣10分;7.未进行安全三级教育扣10分;特殊工种安全教育8.无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手续不全扣10分;9.未进行班组安全活动扣10分;10.未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扣10分;包括上级、公司、项目部、班组11.对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每发现一次扣5分;12.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扣5分;13.无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扣10分;14.未建立安全、保卫、防火、治安等制度扣15分;15.对市政管网和周边建、构筑物、供电设施未制定防护措施扣8分;16.其他。

考核时间总计100 80 考核人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评选。

表二现场安全防护考核评分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名称:项目经理:序号分项内容扣分标准标准分扣减分数实得分数三宝四口1.未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每人扣2分;2.未使用安全网封闭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网扣25分;3.“四口”、“临边”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4.防护设施未做到定型化、工具化的扣10分;5.电梯井、管道井、内防护不合格扣10分;6.通道口、设备防护棚等防护不符合要求每有一处扣5分;7.其他。

小计50 502 脚手架(模板支撑)1.★无搭设方案或编制、审批不符合要求;2.脚手架未按专项方案搭设的扣15分;3.脚手钢管未油漆、锈蚀严重或搭设不规范扣20分;4.落地脚手架立杆基础不符合要求扣15分;5.连墙件设置或构造不符合要求扣15分;6.卸料平台未做到工具化、定型化的扣10分;7.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模板支撑、缆风绳等与脚手架固定每发现一处扣10分;8.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未用型钢或型钢变形严重或悬挑架采用扣件连接的扣25分;9.整体提升脚手架未经鉴定的扣25分;10.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无验收手续的扣10分;11.其他。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3日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鲁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21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21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21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鲁建质安函〔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21年度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样板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2021年度各地广泛开展了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培育创建工作,现就做好推荐报送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一)时间进度2021年度在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房屋建筑完成主体工程三分之二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完成工程量的60%及以上。

(二)建设规模同期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达到以下要求:1.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2500万元以上且工期超过3个月;2.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联合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工程。

同一个项目由多个标段组成的,可以分别申报。

二、推荐条件(一)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纳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二)监督机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项目实施安全监督。

(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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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8)16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
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日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Ill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结合全省住建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相关培育考评辅助工作。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规范运作、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考评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列标准(DB37∕T3014-2017z DB37∕T3015-2017z DB37∕T3134-2018z DB37∕T3135-2018)进行培育考评。

第五条纳入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应在10000m2以上;成片群体建筑建筑面积应在IoOOoOm2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位工程,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50%以上。

纳入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应在2000万元以上、工期应在3个月以上,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50%以上。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己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已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内;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责任体系完善,管理措施到位,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

(四)积极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标准政策,组织机构健全,管控体系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深入。

(五)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处于本市前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在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中被评定为“优良”等次,承担过设区市及以上观摩活动的优先培育。

(六)工程项目开工以来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健康事件。

施工单位上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考虑各市在建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确定年度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计划(样表及计算因素见附件1)O市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组织确定本市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

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有关参建单位配合,制定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计划安排、保障措施,填写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示范申报表(附件2),报市主管部门初审立项,对标实施。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组织对立项工地对标培育,强化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危大工程管控,打造施工安全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样板。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组织对立项工地对标考评,严格考评标准和考评程序,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清单形成申报材料一般于当年3季度初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施工省安全文明工地可分2批上报,第二批一般于当年4季度初上报)。

(一)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标培育报告。

(三)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合同书专用条款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计划及凭证(复印件)。

(四)反映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的影像资料(不少于5分钟)。

(五)市主管部门组织市级考评认定“优良”等次的正式文件。

(六)市主管部门考评推荐汇总表(附件3,按推荐次序排列)。

上述第(一)至(三)项申报材料需胶装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与第(四)项一并形成数据光盘报送。

第(五)、(六)项可根据市级考评时间安排,延后最迟于当年省现场考评前上报。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考评和集中评审。

从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赴各市开展现场考评,在此基础上组织集中评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4季度。

对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加强动态监管,发现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培育资格,且2年内不予申报;对于己公布省安全文明工地不再符合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二条对于公布的省安全文明工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共享。

市主管部门应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优绩优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并适时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推广。

鼓励支持企业对相应项目部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各市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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