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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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津政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粮食市场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监管,市场秩序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10日天津市贯彻落实“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实施方案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提高市场综合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综合运用市场、法律、技术、标准、信用、行政等多种手段,创新市场监管现代化工具和方式方法,围绕“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一体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和效能提升,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公正监管水平,实现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市场运行更加规范、市场循环充分畅通、消费安全保障有力、质量水平显著提升、监管效能全面提高,有效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构建现代化市场准入服务体系,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1.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向深度广度拓展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精简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落实到位,探索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举措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举措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4•【字号】东丽政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举措的通知东丽政发〔2022〕3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东丽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2022年6月4日东丽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工作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稳经济的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把常态化疫情防控融入经济工作的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结合东丽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举措。

一、切实增强稳住经济大盘的责任感1.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稳增长、控疫情、保安全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进一步健全组织体系、工作体系、责任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

以超常规的力度和举措打好稳增长组合拳,深化“四个全员抓”工作机制,统筹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努力实现生产不停、链条不断、投资不减、收入不降、秩序不乱。

2.抓紧抓实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

用足用活国务院、市政府稳住经济大盘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市场主体、项目单位走访力度,“逐企逐户”上门问需,“逐项逐个”服务到位,推动“政策找人”“政策找企业”,确保应享尽享、直达快享。

积极挖掘潜力,丰富政策工具,在新动能引育、项目投资、技术升级、创新创业等方面推出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保存量、育增量、抓变量,助企纾困、稳定预期。

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出台优化政务服务助企纾困八项措施

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出台优化政务服务助企纾困八项措施

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出台优化政务服务助企纾困八项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出台优化政务服务助企纾困八项措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稳定预期,推动尽快复工达产,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助力全面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涉企“一件事”集成服务。

围绕供水、供气、涉路施工、大件运输等涉企政务服务“一件事”高频应用场景,加快数字化政务服务业务中台建设,加强企业基本信息、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的共享复用,减少申报事项提交要件数量和次数,形成“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请材料”和统一业务流程,有效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简化政府采购企业注册程序。

取消申请注册政府采购中心项目市场主体的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声明、纳税、社保、财务状况等证明材料。

对提交的营业执照和市场主体诚信承诺书等必要材料,承诺核验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对有紧急注册需求的“即注即核”,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注册效率。

三、推动惠企政策兑现落地。

调整完善政务服务“四免”事项清单,加快推进部门核发的材料免提交、部门形成的业务表单数据免填写、可用电子印章的免实物印章、可用电子签名的免手签改革全面铺开、落实到位。

扩大“免申即享”政策范围,凡符合条件的企业群众一律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改革政策,为企业办事创业、发展创新提供便利。

四、设立“助企纾困”服务窗口。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收集企业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建立协调机制,积极推动解决。

将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办事窗口,变“跑多窗办”为“一窗办多事”,提高政务服务办理集成度和共享度。

2022年6月底前,推动首批622项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窗口,实现办事“进一门、到一窗、办一次”。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津规自业发〔2019〕33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实施意见的通知津规自业发〔2019〕335号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单位:《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实施意见》业经2019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一)实施内容1.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管理权限划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继续实行分级管理。

除跨区域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由各区级规划土地审批部门办理。

审批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项目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初审后,履行报部审查手续。

(三)相关要求1.需变更已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原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市(或区)级规划土地审批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变更申请(涉及审批职能由相关审批局划转的,向相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同意变更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标注属于变更类型。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津规自监发〔2019〕306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津规自监发〔2019〕306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切实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2019年10月31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局政务服务效率,加强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和《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法定职责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监管实施细则开展。

第三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公正,有效监管。

第四条局各业务处室依职责分工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负责每季度末月20日向执法监督处汇总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局执法监督处负责局各业务处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统计汇总。

各级监管部门依据各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中的分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责任。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各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确定的监管方式方法开展监管。

第六条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未履行承诺、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要求,严肃处理。

第七条局业务处室应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及时向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归集信用信息。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津政办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6日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

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津投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创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道,外商投资企业可牵头或联合国内企业申报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研发。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项目一方案”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纳入全市重点外资项目予以支持。

(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

积极支持天津市药械临床试验专家委员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

支持已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临床急需用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级医院依法开展临床应用,同步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医疗合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夯实市场体系基础制度(一)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1.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规体系。

推进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实打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等相关犯罪的规定,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

适时启动修订知识产权保护、国有产权交易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适时清理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

适时开展第二批涉产权纠纷案件再审工作。

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为抓手,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不断完善案件评查工作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

进一步深化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治理,加强政府守约践诺的意识。

建立完善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涉案财物信息联网,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动顺畅、处置及时。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体系,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采取多种形式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

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资源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资源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资源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资源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局系统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市规划资源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2月11日市规划资源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市政府令第2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规划资源系统有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市规划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以及各区分局的行政调解事项包括:(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民事纠纷调解;(二)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民事纠纷调解;(三)海域使用权民事纠纷调解;(四)林木、林地权属民事纠纷调解;(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市局或者各区分局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六)市局或者各区分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

第三条市局法规处负责统筹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市局行政调解具体登记、受理申请、指派具体承办机构以及有关行政调解(协议)书的管理及相关统计工作。

因情况特殊导致指派承办机构有异议的,可以向局领导汇报后研究确定。

市局具体承办机构根据业务职责,开展具体行政调解工作,并根据调解情况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行政争议调解书。

各区分局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负责行政调解的科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有关登记、指派承办、协调解决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提出。

口头申请的,市局法规处或者各区分局应当记录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名称、申请日期,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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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2.06.28
•【字号】津规资详发〔2022〕113号
•【施行日期】2022.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
正文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
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6号),助力社会经济发展,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8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6号),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新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规划用地性质。

适用于园区内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含三类工业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不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以下简称物流仓储用地)和为制造业服务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他商务用地(以下简称其他商务用地)。

本细则中所指园区,是指经国务院、市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开发区、高新区,经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工业园、都市产业园,以及市政府批复的新设园区。

(二)产业类别。

适用于产业类别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并符合我市工业布局规划等相关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产业。

二、支持政策
(一)用地性质合理转换
园区内产业类别为非房地产开发经营类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和其他商务用地,按以下要求开展转换的,视为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不再履行控规修改程序。

具体要求为:
允许园区内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和其他商务用地的用地性质互相转换。

转换后,园区工业集中发展控制线内除其他商务用地外的产业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可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70%。

(二)按需配置规划指标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在核提规划用地条件时,经核查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符合控规,不再履行控规修改程序。

具体情形包括:
1.容积率。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申请建设容积率不超过
2.5;其他商务用地申请建设容积率不超过
3.0的。

2.绿地率。

在园区内整体绿地率不小于20%前提下,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其他商务用地不再控制具体地块规划绿地率。

3.建筑密度。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其他商务用地不再控制具体地块规划建筑密度。

4.建筑限高。

满足机场等特定区域建筑高度要求前提下,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其他商务用地不再控制具体地块规划建筑高度。

(三)规划用地类别
园区内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控规和规划许可中的规划用地性质类别按大类管理。

(四)划拨土地要求
已划拨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在相互转换或增加容积率时,可维持原土地供应方式不变,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将土地供应方式转为出让,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出让土地要求
已出让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在相互转换或增加容积率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已出让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转换为其他商务用地的,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已出让的其他商务用地,转换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不再退还土地出让金。

(六)物业持有要求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和其他商务用地上的物业均应整体持有。

我市相关政策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程序
(一)提出用地需求
园区招商引资时,原则上应优先选取符合控规的产业用地进行项目落位。

结合招商引资需求,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规划策划并确定用地需求。

园区管理机构在开展规划策划时应明确提出用地转换需求,包括用地转换后的产业类别、用地转换类型、用地比例、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开展技术论证
根据规划策划及用地需求,经园区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的,由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论证。

技术论证包括:是否符合转换原则、对园区整体功能定位的影响;对自身用地及周边现状用地的安全影响、环保影响、卫生防疫影响、消防措施影响以及交通流量影响;对周边未开发用地的限制条件;园区整体绿地率影响。

已出让用地涉及容积率变化的项目,技术论证还应包含容积率变化的必要性论证。

1.技术论证结果满足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等要求,且不影响园区功能定位的,或通过相关措施可以满足以上要求的,由园区管理机构书面征询区级安全、环保、卫生、消防、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各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制定拟转换用地的产业准入条件及监管协议,与技术论证报告一并报请区政府批准。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园区管理机构将产业准入条件、监管协议等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区规划资源部门。

2.技术论证结果不满足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等要求,影响园区整体定位,园区整体绿地率小于20%,或通过相关措施仍无法满足以上要求的,由园区管理机构将技术论证结果回复申请单位。

(三)核提规划条件
1.拟供应土地的,相关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向区规划资源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根据园区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的规划策划,区规划资源部门及时完
善修改控规实施方案。

按完善修改后的控规实施方案,区规划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提。

2.已供应土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1)在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之间转换且不涉及容积率变化的,视为符合规划条件,无需变更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由区规划资源部门依申请办理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出具土地用途变更意见函(附件);涉及容积率变化的,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的有关规定,完成容积率调整程序后,再行按有关规定核提自有用地规划条件。

(2)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与其他商务用地之间转换且不涉及容积率变化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依申请办理自有用地规划条件;涉及容积率变化的,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先完成容积率调整程序后,再行按有关规定核提自有用地规划条件。

(3)仅涉及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变化的,视为符合规划条件,无需变更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区规划资源部门依申请办理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办理供地手续
1.拟供应土地的,已具备土地出让条件的产业用地,按照我市土地出让收入级次管理有关规定,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方案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或区政府。

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将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的产业准入条件、监管协议等相关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

监管协议由土地受让方直接与园区管理机构签订。

相关产业准入条件、监管协议等相关条件的履行、后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由园区管理机构负责。

2.已供应土地的,建设单位持自有用地规划条件和已签订的监管协议,向区规
划资源部门申请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对于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调增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办理产权登记
对于上述用地性质转换中无需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形,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依据区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变更意见函,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四、供后监管
按照区政府批准的监管协议,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对违反监管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用地性质转换、规划指标调整,不能按期开竣工的项目,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已出让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实施转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况需予以收回重新公开出让的,不再收回重新公开出让,按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施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滨海新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实施举措。

附件:1.市规划资源局XX分局关于XXXX项目土地用途变更意见的函(样式)
2.我市工业布局规划确定的现行产业园区目录
附件1
市规划资源局XX分局关于XXXX项目土地用途变更意见的函(样式)
XX单位:
你单位申请的XX项目,土地用途为XX,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经技术论证通
过,并报请XX区政府批准,同意土地用途变更为XX。

此函仅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要件。

其他有关产业准入、产业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请你单位按相关部门要求做好落实。

区规划资源部门印章
20 年月日附件2
重点发展区内园区目录
优化提升区内园区目录
都市产业园区目录
备注:本园区目录引自《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2022-2035年)》,后续依法批准的新设园区亦适用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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