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能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3)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4)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 (5)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 (6)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7)第七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
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一)有利于加快集团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二)与集团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一)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二)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具体类型包括:(一)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投资兴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对其他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或置换、企业兼并等;(二)债权投资,是指公司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三)其他投资,是指除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购、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委托理财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管理,是指公司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司及权属企业(权属企业指公司全资、控股企业,以及持股比例虽不超过50%但通过章程、协议、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的投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战略性投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五)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还应遵循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第六条公司各权属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和审批权限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战略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公司在国内外都存在着大量的投资机会。
为了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提高投资回报率,制定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合资合作等形式的投资。
三、投资决策和批准程序:1.投资决策应遵循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并经过充分的风险评估和预案制定。
2.投资项目应按照公司层级迭代决策程序逐级上报,最终由董事会审议和批准。
3.对外投资总额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限额要求,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偿债能力。
四、投资主体责任:1.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外投资决策的审议和批准。
2.公司高级管理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评估、风险管理和运营监督。
3.投资筹资及后续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资金的调配和监控。
五、风险管理和收益预估:1.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经济周期、政策风险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投资项目的收益预估应遵循公允、准确、合理的原则,并进行风险收益分析和评估。
3.对外投资项目应定期进行风险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投资战略和决策。
六、投资合作和合同管理:1.公司与投资对象应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和股权变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投资合同应进行法律审核,并由法务部门进行备案和管理。
3.投资合作方的资信评估和尽职调查应在投资决策前进行,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跟踪管理。
七、投资监督和业绩评估:1.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配备专门的投资监督团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
2.对外投资项目的业绩评估应定期进行,遵循合规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多维度评估指标。
3.对外投资项目的业绩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进行报告。
八、违规处罚和风险防范:1.对于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投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纠正、停止投资、追究责任等。
2.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核。
2024年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二篇)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二)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积极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以获取更多的市场机会和资源。
然而,对外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因此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继续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进一步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和监控。
二、风险评估与尽职调查在进行对外投资前,企业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以确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市场环境、国家政策、竞争情况等因素,评估潜在的经营风险和经济风险。
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对投资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法律合规性等方面的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信息真实、准确,并能够全面评估投资对象的价值。
三、投资决策与审批程序投资决策是对外投资管理中的核心环节,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和决策分析。
投资决策应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风险与收益,以及与企业的战略目标是否相符。
对高风险或大额投资项目,应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决策能够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慎的决策。
四、投资合同签订与执行投资合同是对外投资的基础文书,签订和执行合同是对外投资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在签订投资合同前,应进行合同条款的详细审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避免风险和纠纷。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确保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解决合同纠纷,避免损失的发生。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投资合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要求。
五、投资项目监控与评估投资项目监控和评估是对外投资管理中的关键环节,通过监控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监控主要包括对投资项目的经营数据、财务报表、市场状况等方面的监测,评估投资项目的业绩和风险。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天能集团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天能集团外派董事管理制度服务单位: 上海华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四月本报告仅供客户内部使用,未经华彩公司书面许可,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传阅、引用或复制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职责、权利与义务2第三章聘任与授权4第四章工作方式、内容与报告6第五章考核与薪酬11第六章解聘、辞职与离任13第七章附则14天能集团外派董事任命书 (15)天能集团外派董事解聘书 (15)所投资公司董事会决策议案审核表 (16)天能集团外派董事行权履职报告 (19)天能集团外派董事定期研究报告 (20)天能集团外派董事考核标准 (22)天能集团外派董事工作业绩指标量化方法 (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天能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对所投资公司外派董事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总部依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向所投资公司推荐董事人选,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承担收集信息、分析研究、提出建议和向集团总部提交所属子公司运营情况分析报告、重大事项和突发性事件处理的专项报告等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中,“集团总部”是指天能集团总部,所投资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下属的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控股公司是指集团总部拥有50%以上股份或出资的绝对所投资公司,以及拥有50%及以下股份或出资且为第一大股东,由于股权分散或其它原因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所投资公司。
参股公司是指集团总部拥有其股份数额较小,且无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职责、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外派董事履行下列职责:(1)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职责。
(2)自觉接受集团总部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3)维护并促进集团总部与所投资公司之间信息渠道的畅通。
做好相关行业和公司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对所投资公司的财务、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意见。
(4)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股权处置意见。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效益的原则,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决策程序进行,明确投资责任,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
第二章投资决策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审议和决策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第六条投委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外部专家组成。
第七条投委会审议投资项目时,应邀请项目实施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提供项目资料和意见。
第八条投委会决策投资项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结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投资管理流程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发起、论证、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环节应严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发起,应由项目实施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投资建议书,提交给投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投委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包括项目可行性、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
第十二条投委会认为有必要对投资项目进行深入论证的,应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投委会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并将决策结果报告给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定期向投委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或风险,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向投委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总结评估,并向投委会报告。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向其他企业、项目或资产投资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当坚持投资与运营相结合、风险与效益相统一、稳健与激进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对外投资与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原则,采取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手段,最大限度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包括直接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种形式。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策略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注重盈利能力、成长性和风险控制,优化对外投资结构,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根据公司战略方向和整体规划,结合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科学评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程度。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避免投资违规项目或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经过严格论证和审批程序,确保决策程序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尊重股东权益,保障投资者利益,防范投资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包括项目论证、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审批报批等环节,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和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方案、风险评估报告等,确保决策依据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三章对外投资实施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实施应当按照投资方案和相关协议规定,注重风险管理和效益监控,提高对外投资运营风险管理水平。
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2. 符合本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3. 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4. 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5. 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对外投资范围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 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参与及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2. 委托管理: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 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4. 实物资产投资:包括土地、房产、设备等;5. 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审批第五条本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如下:1. 股东会:审议批准重大对外投资决策,包括投资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项目;2. 董事会:审议批准一般对外投资决策,包括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项目;3. 董事长:审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决策。
第六条重大对外投资项目,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投资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项目;2. 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3. 投资风险较大的项目;4. 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投资风险评估与控制第七条本公司对外投资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投资项目本身的盈利能力、市场前景、技术先进性等;2. 投资方资质、信誉、财务状况等;3. 投资环境、政策法规等;4. 投资风险程度及应对措施。
第八条本公司对外投资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体系,明确风险控制指标;2. 加强投资过程管理,定期跟踪项目进展;3. 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投资风险;4. 建立风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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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天能集团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浙江天能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服务单位: 上海华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四月本报告仅供客户内部使用,未经华彩公司书面许可,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传阅.引用或复制天能集团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3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4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5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6第六章:考核与监督7第七章:附则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能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
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集团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二)与集团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
(一)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二)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三)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
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为对外投资主体。
所属企业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八条对外投资全部采取集团公司审批管理
(一)第五条第一.
二.四款投资项目,以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集团股东会审批,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属企业股东会审批;
(二)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金融证券.委托理财等领域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集团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
对于涉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招股(需要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条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由战略投资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一条新设投资项目.合资合作企业建设项目和收购兼并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立的程序,由战略投资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二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
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
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
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战略投资中心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草案,报总裁审批;
(二)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集团公司组织谈判小组,与对方进行谈判,形成合资.合作或购并协议.合同.章程草案。
谈判小组由集团战略投资中心.财务审计中心.总裁办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三)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经集团或子公司董事会审查批准后,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与合资.合作和被购并方正式签约。
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股权处置事项须经由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
第七条实施处置前,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股权转让程序
(一)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所属企业在集团公司授权下,或者集团公司自身要主动联系受让方,并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
(二)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
(三)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一起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在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股权清算程序
(一)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
集团公司自身或授权所属企业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在集团公司存档;
(二)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
(三)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被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据,可以进行核销;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通过“账销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销,并另设台账进行备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
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
第二条集团公司相关职能中心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总裁办:参与有关谈判和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工作;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法律纠纷.外聘律师.商标使用等法律事务;负责有关签约文本的最终审查及办理有关授权等法律手续;
(二)战略投资中心:负责对外投资规划和项目的立项审查;负责审查与对外投资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投资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投资中有关出资方式.股权设置.收益或利润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等的审查和管理;跟踪对外投资项目的运行状况,组织后评价工作,为集团董事会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三)财务审计中心:负责对我方出资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负责回收对外投资收益;
负责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帐务处理;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效能监察;
(四)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审查对外投资新设法人实体的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向被投资单位委派(或推荐)股权代表.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履行委派(或推荐)手续;明确派出人员的管理权限.选派程序和考核要求。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一条对外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集团公司预算考核。
集团公司注入到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按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对所属企业的预算考核。
第二二条对于利用股权处置之机,转移.侵占.侵吞.有意低价转让.核销集团资产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处理,视轻重给予公司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三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集团战略投资中心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此前有关集团公司对控(参)股公司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五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