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问题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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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错误典型案例分析(3篇)

法律适用错误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法律适用错误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法律适用错误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适用错误的原因及后果,以期引起法律工作者对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视。

二、案例简介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向甲提出解除合同。

甲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乙认为,甲未提供房屋相关证件,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不应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甲将乙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乙未提供房屋相关证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不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适用错误的原因1. 法院对不可抗力的理解错误。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乙未提供房屋相关证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乙未提供房屋相关证件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2. 法院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错误。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甲同意解除合同,因此乙无需支付违约金。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即使甲同意解除合同,乙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适用错误的后果1. 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优先适用典型案例(3篇)

法律优先适用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优先适用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处理法律冲突时,优先适用更高层级的法律规范。

这一原则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案例,探讨法律优先适用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纠纷。

村民张某因不同意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拒绝签订征收协议。

随后,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张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征收。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征收决定。

三、法律冲突在本案中,存在以下法律冲突: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冲突。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冲突。

《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优先适用原则的应用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了法律优先适用原则,具体如下:1. 优先适用《宪法》。

法院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征收张某的房屋涉及到其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因此,应当优先适用《宪法》的规定。

2. 优先适用《物权法》。

法院认为,《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中,征收张某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合法权益。

3. 优先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专门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制定的法律,对于解决此类纠纷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优先适用原则的必要性。

在本案中,如果法院不遵循法律优先适用原则,将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争议较大的法律案件(3篇)

争议较大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4年5月,河南省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与死者发生纠纷,持刀将死者杀害。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李某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律是否对李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公正的审判?李某某的人性是否已经丧失?二、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王某某,女,22岁,系李某某的前女友。

两人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

2. 2014年5月某日,李某某与王某某在一家餐厅吃饭时发生争执。

李某某情绪失控,持刀将王某某刺伤。

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3. 案发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李某某因与王某某感情纠纷,怀恨在心,蓄意报复,故意杀害王某某。

4.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而检方则认为,李某某故意杀人行为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然而,检方认为,李某某故意杀人行为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

对此,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首情节是否成立?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而检方则认为,李某某投案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压力。

(2)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是否成立?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存在激情杀人情节,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而检方则认为,李某某在犯罪前已有预谋,故意杀害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2. 法律是否对李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公正的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公众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质疑,认为法院对李某某的处罚过轻。

对此,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适用是否正确?部分公众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李某某的处罚过轻。

(2)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行为?部分公众质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对李某某的处罚过轻。

案例法律适用错误(3篇)

案例法律适用错误(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6月1日,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搬离该房屋,经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张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但李某以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为由,拒绝退还张某的押金。

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押金。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退还张某押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法律适用错误分析(一)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张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经对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搬离该房屋,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因此,法院在判决书中适用法律错误。

(二)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李某有权拒绝退还押金。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本案中,张某提前解除合同,并未给李某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李某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适用法律错误。

(三)押金的法律适用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李某有权拒绝退还押金。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适用错误的民事案例(3篇)

法律适用错误的民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2020年5月,李某在自家的后院种植了一棵果树,由于李某疏于管理,果树生长迅速,枝条伸到了张某家的屋顶上。

2021年7月,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风雨导致李某家的果树枝条断裂,部分枝条掉落至张某家的屋顶,将张某家的屋顶损坏。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李某认为张某家屋顶的损坏并非由于李某的过错造成,拒绝赔偿。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一、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2021年7月5日的现场照片,显示李某家的果树枝条断裂,部分枝条掉落至张某家的屋顶;2. 2021年7月10日的维修费用清单,显示张某家屋顶维修费用为5000元;3. 张某邻居的证言,证实李某家的果树枝条曾伸至张某家的屋顶。

李某对张某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张某家屋顶的损坏并非由于李某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暴风雨的不可抗力因素。

李某还提出,张某家屋顶的损坏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家的果树枝条伸至张某家的屋顶,对张某家的屋顶构成安全隐患。

虽然李某对果树的管理存在疏忽,但张某家屋顶的损坏并非李某的直接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此,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于2021年7月10日发现屋顶损坏,并于同年7月15日向李某提出赔偿请求,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李某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诉法院审理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庭审中,张某的上诉理由与一审一致,即李某家的果树枝条伸至张某家的屋顶,对张某家的屋顶构成安全隐患,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的上诉理由与一审一致,即张某家屋顶的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实用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实用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法律的适用过程和司法实践。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提高法律意识,预防法律风险。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对其实用性进行解析。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价值10万元的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方如约支付了定金,但乙方未能按时交货。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实用性解析】此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注意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违约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案情简介】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丁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丁公司起诉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中,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丁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实用性解析】此案例提醒我们在使用商标时,要注意查询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同时,企业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戊公司员工乙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公司认为双方已口头协商一致,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热点争议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摩托车在城市交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摩托车驾驶者普遍缺乏交通安全意识,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秩序和市民出行安全。

为此,某市市政府于2018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禁摩令”。

这一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二、案例争议焦点1. 公共治理与个人权利的冲突《通告》的实施在保障城市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部分市民的反对。

他们认为,《通告》侵犯了个人出行自由的权利,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

在公共治理与个人权利之间,如何权衡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摩托车驾驶者的权益保障《通告》实施后,大量摩托车驾驶者面临失业、生活困难等问题。

一方面,摩托车驾驶者要求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措施;另一方面,政府需要考虑如何平衡社会公平与城市治理之间的关系。

3. 法律适用与执法规范在《通告》实施过程中,部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暴力执法、乱收费等。

这些行为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也加剧了社会矛盾。

三、案例分析1. 公共治理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在公共治理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中,政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出行自由、财产权等。

(2)比例原则:在限制个人权利时,应确保所采取的措施与所要达到的目的成比例。

(3)必要性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具有必要性,即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实现目的。

针对本案,《通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但未充分考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引导市民逐步放弃摩托车出行。

2. 摩托车驾驶者的权益保障针对摩托车驾驶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1)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措施:对于因《通告》实施而失业的摩托车驾驶者,政府应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反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例(3篇)

反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李某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5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李某某认为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某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属于正常损耗,不构成违约。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张某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被告李某某提交了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维修费用清单等证据,证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争议焦点,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李某某所提供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存在伪造嫌疑,且其提供的维修费用清单并未得到相关鉴定机构的认定。

因此,法院对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合同签订于2018年5月,应当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李某某在庭审中提出,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应当适用该法律。

三、反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有限被告李某某主张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但该法律主要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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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问题争议案[案情简介]1996 年1 月2 日,交易双方营业地点均在香港的申请人(卖方)与被申请人(买方)在中国签订买卖2 万吨锰矿石的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湛江港,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

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在交货品质和货款支付问题上产生争议,经彼此协商未果,卖方遂依约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由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故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本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分歧。

申请人认为,本案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被申请人则主张本案应优先适用该《公约》,其依据在于《民法通则》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最后,仲裁庭裁定适用中国法律。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双方争论的适用法律问题,是指如何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民法通则》所指优先适用的国际条约,显然是指中国及他国当事人所属国均缔结或参加的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条第五款对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了两项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2)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中国在核准参加该公约时做出保留,即中国只同意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在香港,故该公约不能作为本案适用的法律。

鉴于本案合同的签约地、标的物以及仲裁地均在中国,故仲裁庭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解决本案实体争议,依据中国法律,这一裁定是正确的。

外语专业:《惯例》练习(二)一、名词解释1. 国际贸易惯例2. 要约邀请3. 要约4. 反要约5. 承诺6.要约的撤回7. 要约的撤销8. 逾期承诺9. 承诺的撤回10.仲裁二、填空1.发盘也称()()(),在法律上被称为()。

2.还盘在法律上被称为()。

3.接受在法律上被称为(). ( )和()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4.要约内容至少包括()()().5.《买卖合同公约》规定要约撤回的时间()。

6.《买卖合同公约》规定要约撤销的时间()。

7.英美法系在书面承诺的生效问题上采取了(),大陆法系则采取了()。

8.《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合同于()订立。

9.在国际贸易中,能够作为支付工具的主要有()和()。

10.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和()。

11.按照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可以将汇票分为()和()。

12.按照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和()。

13.根据托收下的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可以把托收划分为()和()。

14.跟单托收下,按交单条件不同,可把跟单托收分为()和()。

15.信用证有()和()两种形式。

16.按照信用证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把信用证分为()和()。

17.按照信用证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予以保兑,可把信用证分为()和()。

18.按照付款时间不同,信用证可以分为()和()。

19.按照信用证可否转让划分,可分为()和()。

20.按照付款方式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和()。

21.仲裁协议包括()和()。

22.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已经形成了各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方法,其中主要有()()()和(),其中,()是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

三、判断1.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2.承诺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3.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

4.如发盘无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可在任何时间内表示接受。

5.根据《公约》的解释,接受必须用声明或行动表示出来,沉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6.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

7.交易磋商的内容必须包括11种交易条件,在此基础上合同才能成立。

8.邀请发盘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10.根据《公约》,一项发盘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可以撤销,但有两种例外情况。

四、简答1.要约的条件?2.《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三种不可撤销的要约?3.要约终止效力的五种原因?4.简述承诺的有效条件?5.对要约作非实质性变更的答复的效力的情况?6.试比较我国票据法与《日内瓦统一公约》和《英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票据行为?7.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如果买方急于提取货物,可以采取什么样的通融做法?8.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方法?9.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0.仲裁的含义及其作用?11.逾期承诺的效力?12.试比较仲裁与诉讼。

13.简述《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14.简述跟单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15.简述《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承担的权利义务。

五、论述1.试述要约与承诺。

2.论述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途径。

案例4:要约撤回与撤销问题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请你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案例4:要约撤回与撤销问题[参考答案](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

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解析]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本案涉及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16条第2款。

案例4:要约撤回与撤销问题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请你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练习(一)一、名词解释:1. 国际贸易惯例2. 国际贸易术语3. FOB4. 班轮运输5. 航次租船6. CFR7. CIF8. 国际贸易9. 装运时间10. 分批装运11. 转船12. 提单13. 倒签提单14. 预借提单15. 清洁提单16. 承兑交单17. 滞期费18. 速遣费19. 保险利益20. 保险单21. 保险凭证22. 代位求偿权23. 推定全损24. 委付25. 海上风险26. 海上损失27. 单独海损28. 海上费用29. 施救费用30. 救助费用31. 外来风险32. 仓至仓条款33. 信托收据34. 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35. 假远期信用证1.目前,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是()制定的()。

2.依据国际贸易术语所签订的合同的性质,根据F组和C组术语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常常被称为()合同,根据D组术语所签订的合同常常被称为()合同。

3.在13种国际贸易术语中,()()( )( )( )( ) 共六种贸易术语只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4.13种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时间都以()为准,但()将会造成风险提前转移。

5.在进出口报关方面,原则上买卖双方各自办理本国的报关手续,但是()()两种术语例外。

6.FOB术语的变形是针对()而产生的,CFR术语变形是为了明确( )问题。

7.《Incoterms2000》仅适用于()合同,不适用于()合同;在货物,技术与服务多元化贸易形式中,仅适用于()贸易;在货物贸易中,仅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设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Incoterms2000》可适用于()货物贸易。

8.在贸易实践中,FOB术语常常被称为()9.在FOB术语中,卖方没有()责任和()责任。

10.风险转移的前提是()。

11.在贸易实践中,CIF术语常常被称为()。

但实际上,卖方并不保证()。

12.《华沙-牛津规则》规定明确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

13.()术语是一个水上运输方式中卖方责任最小,买方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

1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但与公约相比,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约束力不是当然的,其适用是()。

15.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提单只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情况收到货物的()证据,在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就是()证据。

16.我国海商法规定,因为船长、船员()或者()的过失或者()的过失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时,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规定被称为()原则。

17.按照提单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提单可分为()()。

18.按照提单收货人抬头,可把提单分为()()()。

19.按照运输方式,提单可分为()()。

20.保险单证主要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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