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常见罪名有哪些
经济类犯罪哪些种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4、金融诈骗罪5、危害税收征管罪6、侵犯知识产权罪7、扰乱市场秩序罪8、侵犯财产罪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0、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1、贪污贿赂罪12、渎职罪第一类:危害公共安全案中1个罪名,即资助恐怖活动案。
第二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中82个罪名,包括:1、走私案中1个罪名,即走私假币案;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16个罪名,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妨害清算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等等。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30个罪名,主要有伪造假币案、变造假币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逃汇案、洗钱案等等。
4、金融诈骗案8个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保险诈骗案等等。
5、危害税收征管案12个罪名,主要有逃税案、抗税案、非法出售发票案等等。
6、侵犯知识产权案5个罪名,主要有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专利案、侵犯商业秘密案等等。
7、扰乱市场秩序案10个罪名,主要有虚假广告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等。
第三类:侵犯财产案3个罪名,包括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主要有如下:一、公司高管经济犯罪类型贪污罪行贿罪走私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玩忽职守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对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公司经济犯罪类型(一)金融业务中的犯罪洗钱罪逃汇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骗购外汇罪伪造货币罪票据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变造货币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持有、使用虚假货币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信用证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出售、购买、运输违禁商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二)纳税中的犯罪偷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三)知识产权使用中的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商品交易活动中的犯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逃避商检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倒卖车票、船票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五)生产销售商品中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六)公司设立管理中的犯罪妨害清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为亲友非法谋利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七)进出口贸易中的犯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文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武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具体的肯定是要看法条的的,下边是刑法关于经济犯罪的内容:第一类:危害公共安全案中1个罪名,即资助恐怖活动案。
经济犯罪常见罪名有哪些

经济犯罪常见罪名有哪些一、金融凭证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得知,常见的经济犯罪主要有15钟,遇到这不同的15种经济犯罪,搜集证据报案的规定各不相同。
接下来,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你经济犯罪常见罪名有哪些。
▲一、金融凭证诈骗案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0000以上。
▲三、票据诈骗案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用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四、贷款诈骗案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我国刑法罪名

我国刑法罪名我国刑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含了丰富的罪名,用以界定各种不同的违法行为。
这些罪名涵盖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贪污腐败等多个领域。
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以经济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要内容,对我国刑法的罪名进行介绍。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我国刑法中的经济犯罪罪名。
其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是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滥用职权,侵吞、隐匿、挪用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另外一个常见的经济犯罪罪名是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同样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损害了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除了贪污罪和受贿罪,我国刑法中还有很多其他的经济犯罪罪名,如行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罪等。
这些罪名涵盖了财产领域内的各种犯罪行为,对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也包含了许多暴力犯罪罪名。
其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是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破坏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对他人人身权利的直接侵害,社会对此类犯罪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
另外一个常见的暴力犯罪罪名是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杀人罪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侵犯了他人的最基本的生命权。
除了故意伤害罪和杀人罪,我国刑法中还有其他的暴力犯罪罪名,如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
这些罪名涵盖了各种威胁、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对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中的罪名涵盖了经济犯罪和暴力犯罪等多个领域。
民营企业十二种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

民营企业十二种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民营企业是指非政府部门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然而,由于一些民营企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很多时候会被涉及刑事责任。
下面列出了民营企业常见的十二种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1. 经济犯罪:指利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和漏洞,以非法手段谋取个人或它人的利益。
立案标准:涉案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显著。
2. 虚假广告罪:指民营企业在广告宣传时故意出示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立案标准:广告内容与真实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大量消费者受骗。
3. 总经理贪污罪:指总经理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占有或使用企业财物,侵吞财物或者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
立案标准:涉案金额较大或占用公司资产严重影响企业运作。
4. 泄露商业秘密罪:指民营企业的员工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给他人。
立案标准:所泄露的商业秘密具有较大的价值或重要性。
5. 侵犯知识产权罪:指企业在技术、产品等领域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等。
立案标准:侵犯的知识产权价值高且构成犯罪。
6. 财务造假罪:指企业通过虚构、隐瞒或歪曲企业财务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立案标准:虚增利润、虚增收入、隐瞒负债等财务数据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7. 恶意逃税罪:指企业逃避应缴纳的税费,并通过欺诈手段获得非法利益。
立案标准:逃税数额巨大或逃税手段特别狡猾。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企业以非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损害公众财产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吸收公众存款规模巨大或涉及公众利益的安全问题。
9. 资本占有罪:指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等人员,非法挪用或占有企业资金的行为。
立案标准:资本占有数额巨大,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1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夹杂着劣质、伪劣或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
立案标准:涉及产品品质、产品标识等问题,对公众造成严重危害。
11. 非法发放贷款罪:指企业以非法形式发放贷款,严重损害公众财产安全的行为。
经济犯罪有哪些罪名

经济犯罪有哪些罪名
经济犯罪是⼀类犯罪罪名的总称,经济犯罪是与经济有关的,经济犯罪的罪名有很多,不同的犯罪罪名⽴案、量刑的标准是不⼀样的,经济犯罪⼀般由公安机关管辖,那么经济犯罪多少个罪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经济犯罪有哪些罪名
经济犯罪涉及的犯罪罪名是⾮常多的,常见的经济犯罪罪名包括⾛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法经营罪等。
《最⾼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私伪造的货币,总⾯额在⼆千元以上或者币量⼆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职务便利,⾃⼰经营或者为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法利益,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伪造货币,总⾯额在⼆千元以上或者币量⼆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运输,总⾯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融⼯作⼈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经济犯罪有哪些罪名”问题进⾏的解答,经济犯罪涉及的犯罪罪名是⾮常多的,常见的经济犯罪罪名包括⾛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法经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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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法律专用名词(3篇)

第1篇在经济案件中,涉及的法律专用名词繁多,这些名词对于理解案件性质、分析案件证据、确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列举了一些经济案件中的法律专用名词,并对它们进行简要解释。
一、经济犯罪1. 概念: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2. 常见经济犯罪类型:(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4)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5)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经济纠纷1. 概念:经济纠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原因产生的权益争议。
2. 常见经济纠纷类型:(1)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因合同条款、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2)侵权纠纷: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如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
(3)不当得利纠纷:因一方不当得利,给他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三、经济合同1. 概念:经济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常见经济合同类型:(1)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承揽合同: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提供方提供技术服务,委托方支付服务费用的合同。
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种类

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种类经侦部门是指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主要负责侦破和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案件。
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的方法和手段,在经济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了多个领域和各种类型的犯罪。
以下是经侦部门管辖的一些重要的经济犯罪种类:1.金融犯罪: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的犯罪行为,如洗钱、挪用资金、操纵股市等。
2.贪污受贿犯罪: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行贿人主动给予财物等犯罪行为。
3.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指由三人以上组成的团伙性犯罪组织,以非法获取巨额财富为目的进行组织、计划、实施的犯罪行为,如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等。
4.信用卡犯罪:指盗用、伪造、倒卖信用卡等非法活动,利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5.偷税漏税犯罪:指企业、个人通过虚假账目、假发票等方式,逃避缴纳应该纳税的行为。
6.商业贿赂犯罪:指企业为谋取商业利益而向国内或国外的公职人员行贿,或向商业合作伙伴行贿等违法行为。
7.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包括盗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技术专利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9.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以及制售假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的犯罪行为。
1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指非法获取、买卖、泄露、发布他人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11.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指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12.违法集资犯罪:指以欺骗、虚构事实等手段,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除了以上列举的经济犯罪种类,经侦部门还负责打击其他类型的经济犯罪,如合同诈骗、行贿受贿、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等。
这些犯罪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多个领域,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经济侦查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犯罪罪名有哪些

经济犯罪罪名有哪些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获取财产为目的,通过在经济领域进行欺诈、偷窃、盗窃、贪污等犯罪行为,给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复杂,经济犯罪也在不断增多,罪名的种类也日益丰富。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经济犯罪罪名。
1. 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方式吸收资金,并承诺以较高的利息回报,但实际上无法按时兑付本息或根本无意兑付的行为。
这种行为常常会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经济损失,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2. 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该罪名包括了伪造金融文件、编造虚假投资项目、虚构企业并进行非法融资等行为,都是为了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3. 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把应当支付给国家或者集体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贪污犯罪严重影响了公共财产的正常流转和使用,损害了全社会的利益。
4. 经济间谍罪经济间谍罪是指以间谍手段获取外国所需的有关经济、科技、国防等方面的情报、资料、文件,或者为境外机构提供有关经济、科技、国防等方面的情报、资料、文件的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5. 公司内幕交易罪公司内幕交易罪是指公司高管或内部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债券交易等操作,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投资秩序。
6. 走私罪走私罪是指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款,利用违法手段将货物、货币、有价证券、珍贵文物等非法运输进入或者退出国境,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有损于国家税收收入,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7. 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盗取、仿制或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或者未经授权刷卡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经济损失,还对信用卡业务的正常运作造成了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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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经济犯罪的常见罪名有哪些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为了满足广大法律工作者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查阅理解相关规定,本文根据经济犯罪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与定罪适用,参阅了刑事法律及最新司法解释,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列举了关于经济犯罪的相关疑难问题,适于公安干警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时使用,也适于检察官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查阅,可供法官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作参考。
(一)职务犯罪型经济犯罪常见问题1、贪污罪与内部职工的盗窃罪的区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公共财物(即监守自盗)构成的贪污罪,与内部职工的盗窃罪,有时不易区别。
区别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前述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例如:出纳员利用其职务上保管现金的便利,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是贪污罪;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保管的公共财物,则应是盗窃罪。
售货员利用其受国营商店委托经管货物的售货款的便利,盗窃由其经管的货物或售货款,是贪污罪;如果他仅是利用对商店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售货员经管的货物或售货款,则是盗窃罪。
2、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案件如何定罪 ?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按其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
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贪污,同案犯中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盗窃,同案犯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首先应区别是否归还。
如果归还了,则性质是挪用,除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应判刑的外,一般属于违反财经纪律,应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不归还,在性质上则是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转变为私人所有,可以视为贪污。
但确定挪用公款是否归还、是否构成贪污在时间上需要有一个期限,在金额上需要达到一定数量。
当然,还要注意挪用公款的其他情节。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贪污论处。
其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生产资料、资金全部或者基本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由个人或若干人负责经营的经济组织,其主管人员或者管理财物的人员利用经营之便,侵吞、盗窃、骗取集体财物的,可否以贪污罪论处的问题?当前,凡生产资料、资金全部或者基本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由个人或若干人负责经营的,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层次,其主管人员或者管理财物的人员,利用经营之便,以侵吞、盗窃或骗取等手段,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资金或应上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润非法占为私有的,以贪污罪论处。
5、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等各种名义收受财物的,可否认定为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渎职罪的一种。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手续费、提成、回扣等各种名义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要作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⑴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分开来。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不可缺少的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的,不应认定受贿罪。
对于其中违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经商的规定,或违反有关工作制度和纪律的,由所在单位处理。
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按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⑵把合理报酬与违法所得区分开来。
如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为外单位提供业务服务,按规定得到合理奖励的;为本单位推销产品、承揽业务作出成绩,按规定取得合理报酬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提取合理手续费的;取得这些合理的劳动报酬,均不属于受贿。
⑶把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有利与无利区分开来。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论对搞活经济有利或者无利,其性质都是受贿行为。
但是,区分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有利或无利这一界限,对于衡量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否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都是必要的、有意义的。
6、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对方物品,只付少量现金,可否认定为受贿罪以及受贿金额应如何计算?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现金。
这往往是行贿、受贿双方为掩盖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受贿金额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行贿人的物品未付款或无法计算行贿人支付金额的,应以受贿人收受物品当时当地的市场零售价格扣除受贿人已付现金额来计算。
(二)诈骗型经济犯罪常见问题7、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⑴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⑵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开责任。
如果经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从宽处理。
⑶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
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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