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
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演变历程漫长而复杂。
以下是对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演变的简要论述:一、奴隶制五刑在夏、商两代,奴隶制五刑是主要的刑罚方式。
这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即肉刑。
墨刑是在犯人面部或身体其他部位刺字并涂墨,劓刑是割去犯人鼻子,剕刑是砍去犯人脚趾,宫刑是破坏犯人生殖器官,大辟则是死刑。
这些肉刑具有残忍和羞辱性质,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野蛮和落后。
二、封建制五刑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奴隶制五刑逐渐被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从汉文帝开始,肉刑逐渐被废除,代之以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新的体系。
其中,笞刑是鞭打犯人,杖刑是杖责犯人,徒刑是限制犯人自由并强制劳动,流刑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死罪则是死刑。
这些刑罚方式体现了封建社会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
三、隋唐以来的刑罚制度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转折点。
在这一时期,刑罚制度逐渐完善和规范化。
死刑以斩、绞为正刑,斩者身首异处,绞者留口气不绝。
流刑被废除,代之以徒刑和流放。
同时,出现了赎刑和加役流等新的刑罚方式。
赎刑允许犯人以财物或劳役抵罪,加役流则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劳动。
这些刑罚方式体现了隋唐时期刑罚制度的宽仁和人道主义精神。
四、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最后阶段。
在这一时期,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和灭亡。
死刑的执行方式更加残酷和残忍,如凌迟等酷刑的使用。
同时,监候制度也逐渐废除,犯人被判处死刑后往往立即执行。
这些变化反映了明清时期社会动荡和政治腐败的现实。
总之,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再到隋唐以来的刑罚制度,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社会制度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发展。
然而,在明清时期,随着社会动荡和政治腐败的加剧,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和灭亡。
论中国的死刑制度

歹 的存废之争,长期以来是国外刑法学领域一个久争不息 够彻底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 研0 歹 研 ∈ 不是野蛮之刑 , 杀人 是与 的热点 , 圭 社会契约, 歹 研啦 背 是野蛮时代的开罚,E0 U 歹开是不人道的。 之类的犯罪相适应的开罚, U 处死杀 人 者正是对其生命价值的尊重 , 所 以对于 一人公 司人格 否认 制度 的适 用 ,我国新修订 的公 司 法规定 了两种情形 :一是一人公 司的股东滥 用公 司的法 入独 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 ,逃避债 务 ,严重损 害公 司债权 人利 益; 二是一人公 司负有债务时 , 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 独立于股东 自己的财产 , 即出现财产混同。 在英美法 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都是首先在司法判例 中运用, 并以判例法的形式存在。 经过长期 实践和反复适用 , 逐渐形成了一些原则 , 并且有些国家将该制度 纳入到成文法。 两大法系国家在适用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 制度时, 由于法官具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根据不同的情况确立了 不同的标准 , 如不当行为、 人格滥用、 财产混同、 人格混同等 。但 是我 国只规定 了 ^ 格滥用和财产混 同两种情况 ,这虽然减少了 法官在适用该项制度上的困难 , 但也束缚了他们 的手脚 , 从而容 易造成制定法所预定的秩序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脱节 ,毕竟人格 否认是公司制的例外而不是公司制的常态 。
CHARM I NG CHI NA
法学论 坛
论中国的死刑制度
刘博
( 州大 学 法 学 院 法律 硕 士 ( 郑 1 法学 )河 南 郑 州 5 0 1 , 1 00 ) 4 中图分类号 : 2 . D904文献标识码 : A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以他杀方式执行——由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o凌迟(寸殛)o殊死o菹醢o脯刑o劓殄o烹刑o浸猪笼o剥皮o骑木驴o腰斩o炮烙o车裂(五马分尸)o坑杀o枷项、立枷o绞刑o斩首、枭首o杖毙∙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o自缢(刑具:白绫)o自鸩(刑具:毒酒)o自刎(刑具:利剑)执行范围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但在历史上,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有名的例子非文字狱莫属。
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诛十族)、诛连等称呼。
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1]。
死刑执行方式断头台、断头机∙缳首死刑、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枪决、炮击∙电椅∙毒气室∙毒针注射∙碾刑∙火刑、水煮、油炸、烤刑、炙刑∙毒药、鸩杀、吞金∙溺刑∙活埋、坑杀∙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剥皮∙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虿盆、猛兽吃人∙割喉刑剖腹∙投掷刑∙车轮刑死刑存亡争议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国历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
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
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
法国大革命以后,在不能无视人权的社会风潮中,于是开始了有关死刑的妥当性的议论。
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死刑无异是国家杀人等等作为应该废除死刑的论据。
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刘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学期论文科目:中国法制史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摘要: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能够彻底消灭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具有不可纠正性。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从死刑的特征、古代死刑的罪名、执行方式、复核制度及死刑存废争议等方面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
关键词:死刑、犯罪、死刑复核、死刑废除引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叫生命刑,它是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刑罚。
从古老状态到中世纪一直被任意的使用着,同时也受到各代统治者的青睐,成为他们维护权力的最高法宝。
而现今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数量的国家虽未废除但也对其进行了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上。
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全世界死刑政策的趋势。
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于2010年8月28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首次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立足中国国情阐述死刑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
一、死刑概述1.1死刑的由来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
《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
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
1.2 死刑的特点作为刑罚方式中最古老的一种,死刑具有许多其自身特有的特点。
1.2.1死刑剥夺的权利具有平等性。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生命是每个人都平等拥有的,生命对每个人都只有一次。
执行死刑都会导致犯罪人生命的消灭。
对不同的犯罪人执行死刑不会因为财富占有或者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同的效果。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作者:范小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7期摘要死刑,又称生命刑,在刑罚体系中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手段的刑罚方法。
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一种刑罚,历来都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其存在也被认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直到1764年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废除死刑的论述,人们从尊重生命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废除死刑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引起了人们对死刑利弊的激烈争论,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对死刑存废之争。
本文通过回顾我国死刑的历史,结合目前司法现实,特别是我国死刑核准制度的变迁,探讨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及现实状况。
关键词死刑制度刑罚思想死刑核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26-02死刑在我国具有漫长的历史和现实基础,从《尚书·皋陶漠》记载,五帝时共有“有邦”、“一日”、“二日”、“兢兢”、“业业”等五种死刑,简称“五刑”;① “杀人偿命”成为中国民间、官方共同认可的理念,对极少部分最大恶极的罪犯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中公平正义的象征,死刑在我国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
一、我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历史(一)死刑制度的起源死刑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
“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是其根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产生,氏族制度逐渐走向消亡,国家随之出现,原有的氏族血亲复仇便被国家限制和取代,对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个人或集体实行惩罚,以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
作为血亲复仇的替代物——刑罚便应运而生了,死刑制度也随之产生。
据史料记载,我国古代刑罚最早出现在夏禹时期,《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史记·夏本纪》载:当禹之时,“皋陶作士以理民”、“天讨有罪,五刑之用哉”。
这证明在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开始,已有了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
唐朝死刑奏报制度

唐朝死刑奏报制度前言死刑是一种严厉而残酷的刑罚,在古代中国历朝历代都有死刑的存在。
唐朝(公元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死刑制度发展最为完善的时期之一。
唐朝的死刑奏报制度是一个有序、规范的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制度的起源、内容、实施方式以及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一、死刑奏报制度的起源唐朝死刑奏报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太宗李世民时期。
死刑奏报制度的目的在于集中统一死刑的审判和处决,确保刑罚的公正和执行的规范性。
二、死刑奏报制度的内容死刑奏报制度的内容包括审判程序、刑罚种类、定案、上报和执行等多个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1. 审判程序死刑奏报制度规定了死刑的审判程序,包括案件的收集、审查、判决、定谳和申报等环节。
审判程序必须经过严格合法的程序,确保被判决的犯罪分子有合法的权益保障。
2. 刑罚种类唐朝死刑奏报制度明确列举了各种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根据刑罚的严重程度和犯罪的性质,划分了不同的刑罚等级,包括死刑、流刑、杖刑、劓刑、宫刑等。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或对社会造成极大伤害的犯罪分子。
3. 定案死刑奏报制度规定了定案的程序和标准。
案件必须经过严密的调查和审理,证据确凿,定案后方可执行死刑。
在定案阶段,必须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4. 上报定案后,立即进行上报。
死刑奏报制度规定了上报的标准和程序,包括编写奏报文书、密报等内容。
上报必须及时、准确,确保死刑决策的便捷和高效。
5. 执行死刑奏报制度规定了执行死刑的程序和方式。
执行必须确保被判决的犯罪分子没有逃避刑罚的机会,并减少对其家属和社会造成的影响。
执行必须公正、合法、人道。
三、死刑奏报制度的实施方式唐朝死刑奏报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是由吏部、刑部、御史台等机构负责。
吏部负责协调各地的审判工作,刑部负责制定和完善死刑奏报制度,御史台负责监督和检查死刑的执行情况。
各级官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死刑,不得擅自变更或滥用刑罚。
论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论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作者:杨文义王双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摘要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从建立到不断的发展、完善,成为古代的慎刑制度之一。
本文认为无论是统治者的统治需要,还是为了缓和阶级对立和社会矛盾,死刑复核制度的确立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死刑复核制度在客观上体现了儒家所强调的民本思想,而这种思想,又与现代社会强调的人权理论相契合。
关键词死刑复核慎刑人权作者简介:杨文义,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王双利,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法律诊所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26-02死刑复核制度是我国古代对死刑的特别救济制度,主要是指对于死刑案件,经过普通程序审判结束之后,在刑罚执行之前由中央司法机关对其进行重新审判或者奏请皇帝裁决。
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过程(一)西周“三宥”制度体现了古代的“慎刑”思想西周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要求统治者自我约束和克制,修身养德;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明德慎罚”。
《礼记·文王世子》载:“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
公曰:…宥之‟。
有司又曰:…在辟‟。
公又曰:…宥之‟。
有司又曰:…在辟‟。
及三宥,不对,走出。
”“三宥之法”不是死刑复核制度,但西周的统治者已经注意到审慎的适用死刑。
(二)汉代奠定了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基础西汉时期中国法律的儒家化特征开始逐步形成。
汉武帝年间,儒家思想成为国家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儒家思想甚至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儒家强调“德治”、“仁政”,表现在司法实践中,皇帝一反秦代“以法为尚、不赦不宥”的作法,频繁的大赦天下。
(三)南北朝时期死刑复核制度正式确立在南北朝时期,儒家化的法律不断发展,死刑复核制度正式确立。
公元236年,魏明帝下诏:“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
论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与废

或有期徒刑,让其在真正悔恨中受到惩罚,使其在惩罚中能真正为受害者做点事情作为补偿,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如果罪犯死了且无财产,那么受害者便在处决罪犯的同时永远失去对其的任何民事主张权利。死刑对于那种罪大恶极的人来说,却是一种解脱。如杀了数人而被执行死
大的意义呢?死刑的风险正在于此。处于这样的国情,除非有一天不再有冤案错案的发生,方可适当恢复死刑,否则死刑不可不废。
(二)我国死刑保留论学者的观点
1、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起到更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且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论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与废
论文摘要
死刑制度有着久远的历史,它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为统治阶级所使用,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出现了贝卡里亚、边沁等著名的废除死刑论的学者,他们从各种角度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废除死刑的结论。
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惩罚手段,因此那时的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①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入,在死刑被人类适用了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以及是否正当提出了质疑。
刑,按老观点一命抵一命来说,那是赚了;或者挥霍了人民的财产几个亿后执行死刑,也觉得没什么遗憾了。犯罪人的一点点罪恶感在一声枪响之后就灰飞湮灭了,如马加爵,死是他求之不得的,所以他放弃上诉,一心求死,他得到了解脱。死刑也许并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却是罪犯最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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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律》规定死刑为四等:(1)绞;(2)斩;(3)枭首;(4)车裂。
北周又规定死刑为五等:(1)磬;(2)绞;(3)斩;(4)枭首;(5)车裂。
隋朝《开皇律》废除枭首与车裂的死刑方式,规定死刑为(1)绞;(2)斩二等,是中国古代死刑方式二元化的开始。但在隋炀帝时,又恢复了枭首与车裂。
到了西周,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死刑方式,主要有:(1)磬(qing),即绞缢窒息;(2)磔(zhe),即肢解暴尸;(3)脯(fu),即剥去衣服而肢解暴尸;(4)踣(bo),陈尸闹市;(5)车裂,即处死后分尸;(6)腰斩;等等。 [32]
3.2封建制刑法的死刑方式
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有十一种:(1)戮(lu),分两种:一种是先戮后杀,二是死后陈尸;(2)弃市,即在人多的地方当众处死;(3)磔;(4)定杀,即抛入水中淹死,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死刑执行方式;(5)腰斩;(6)车裂;(7)枭首,即砍下罪犯头颅悬挂在木竿顶端;(8)凿颠,即在头顶上穿孔致死;(9)囊扑,即把罪犯装进口袋后扑打致死;(10)阬,即活埋;(11)绞,即用绳索将罪犯勒死、保持其肢体完整。汉朝的死刑方式大为减少,主要有三种:(1)弃市;(2)枭首;(3)腰斩。
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
摘要: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能够彻底消灭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具有不可纠正性。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从死刑的特征、古代死刑的罪名、执行方式、复核制度及死刑存废争议等方面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
关键词:死刑、犯罪、死刑复核、死刑废除
引言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叫生命刑,它是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刑罚。从古老状态到中世纪一直被任意的使用着,同时也受到各代统治者的青睐,成为他们维护权力的最高法宝。而现今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数量的国家虽未废除但也对其进行了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上。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全世界死刑政策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于2010年8月28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首次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5.2死刑存废的评述
从历史上考察,在死刑存废论争之前的封建专制时代,是死刑在刑法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死刑存废论争的最大历史功绩即在于,无论是死刑存置论者还是废止论者,都无一例外的对封建制度下死刑的残酷性和不人道性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从而使一些国家和地区废止了封建时代野蛮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代之以单一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并进而缩小了死刑罪名范围,并直接导致了一些国家的死刑废止或限制实践。
明朝《大明律》规定的死刑方式有(1)绞;(2)斩;(3)枭首;(4)凌迟四种。《大明律》公开恢复了枭首刑,并把凌迟刑这种最残酷的刑罚法典化。
清(近代之前)《大清律例》规定的死刑方式有(1)绞;(2)斩两种。但(3)凌迟、(4)枭首这两种法外的死刑方式也经常使用。
3.3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的评论
从上述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的沿革可以看到,第一,从法典上看,中国古代死刑方式经历了从一元发展到多元、多元走向二元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演变,《大清新刑律》之后,死刑进一步从二元归于一元,体现了中国文明的前进。第二,从现实上看,法典规定的死刑方式经常被超越,敕令、条例等往往使法典中没有的前朝酷刑又死灰复燃,所以,事实上,中国古代死刑方式一直都是多元的。第三,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死刑方式日益消除其野蛮和残酷的痕迹,逐渐文明
一、死刑概述
1.1死刑的由来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
唐律再次废除了枭首与车裂,规定死刑为(1)绞;(2)斩二等
宋朝法定的死刑为《宋刑统》规定的(1)绞;(2)斩两种。(3)但另外还准用上述唐德宗建中以来施行的“决痛杖一顿处死”,适用于“十恶”后六种犯罪中应处绞、斩刑者。
元朝的死刑分为(1)斩;(2)凌迟两种。对于元朝有斩无绞一说尚有争议,但以凌迟为经常的刑罚是不争之事实。
注释: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26页
[2]《国语·周语》,转引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47页
[3]《汉书·高五王传》注,转引自张晋藩、林中、王志刚著《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 431页
和人道,但在近代化之前,这个过程充满了曲折与反复。
1.2 死刑的特点
作为刑罚方式中最古老的一种,死刑具有许多其自身特有的特点。
1死刑剥夺的权利具有平等性。
2死刑能够彻底消灭犯具有不可纠正性
三、死刑的执行方式
3.1奴隶制刑法的死刑方式
商朝的死刑除了大辟外,有(1)火烧、(2)杵死(把人杵死在臼中)。商纣王时期,发明了很多残酷的死刑,主要有:(3)炮烙,即令罪犯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4)醢(hai),即把人剁成肉酱;(5)脯(pu),即把人晾成肉干;(6)剖心,即破开人的胸膛而将其心脏挖出来;(7)剔刳(ku),即割取人皮肉。
死刑作为一种刑法现象,是与其他刑法现象相伴而生、相依而存。死刑是一个国家基于其国情所做出的现实选择,因此不能脱离某一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而奢谈死刑的存废。脱离一国的现实国情论及死刑存废,是不符合实际的非科学的观点,不联系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抽象地谈论死刑废除正是死刑存废争的最大的不足之处,也是盲目随从废除呼声行为的最大弊端。
5.3传统文化对死刑存废的影响
今天,中国人的思想意识中,“杀人偿命”乃天经地义之举。这无疑不利于废除死刑思想在中国的产生和传扬。即便是1893年的陈虬,其批判死刑仍是以“伤天地之和而致阴阳之乱”的中国传统观念为立论基础,而与西方的天赋人权等思想相去甚远。加之“兵刑合一”、“重典治吏”等传统观念在人们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赞同保留死刑的就会大有人在,这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死刑的废除
5.1死刑废除理论
自从西汉文、景时期进行了以废除肉刑为主的刑制改革之后,在中国历史上开始不断发生主张恢复和反对恢复肉刑的争论,此起彼伏,形成了好几次高潮。但是,关于死刑是否应当废除的争论,却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为今日关于死刑废除理论是来源于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废除死刑的观点一经提出,在当时的欧洲大陆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西方刑法学者、思想家围绕死刑的利弊展开了长达200年至今无休的死刑存废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