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借阅规定
地质矿产研究所图书期刊借阅管理规定

地质矿产研究所图书、期刊借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快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图书馆馆藏图书、期刊的流通速度,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图书馆是为本所科研、管理和生产服务的内部图书馆,读者凭图书借阅证办理借阅手续,图书借阅证不得转借和涂改。
第三条凡本所在职职工,均可办理图书借阅证;已办理离、退休(养)手续的本所职工,在交纳100元押金后,也可办理图书借阅证。
第四条图书借阅证由地质资料室会同人事管理部门核发。
第五条在职职工借阅的图书、期刊总数,累计不得超过20册;其他职工累计不得超过10册。
项目经费自购书刊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六条借阅期限:期刊的借阅不得超过2个月,图书不得超过6个月。
因工作需要可以办理续借手续一次。
项目经费自购书刊可延长至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截止时间。
第七条项目经费自购书刊,必须由图书馆登记编目、加盖图书馆章,并由图书管理人员在发票上签章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期刊的现刊仅供馆内阅览,概不外借。
征得图书馆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临时借出复印,复印完毕应立即归还。
否则,停止其借阅资格。
第九条借出的图书、期刊要妥善保管与爱护。
凡有遗失、损坏的,必须购买同样版本的书刊进行赔偿。
如无法购到同样版本书刊,按书刊原价的2倍进行赔偿,无定价书刊按图书馆估价进行赔偿。
第十条借书证持有人在退休(养)、调离或借调外单位时,必须归还所借的全部书刊并交回借书证(办理退休、退养时在交纳100元押金后,可不交回借书证);否则,人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期借阅者,停止其借阅资格,同时按每本每天人民币0.5元的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罚款由图书馆造表,经信息与测试技术部审核,主管副所长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门直接从被处罚者个人工资或借书证押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信息与测试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

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或子(分)公司公章,但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可只盖本企 业总部或子(分)公司组成部门的公章。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 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 求加盖了申请机关公章的《申请书》。 2.非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除提交内容齐全、并按 要求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外,还应按下列要求 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 (1)事业单位应提交县级(含)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 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国 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 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批准借阅资料范围的)批文复印件。 (四)《证书》的办理、制作和使用。 1.《证书》的办理。符合本《细则》规定可借阅复制涉 密地质资料的单位,向资料保管单位提交符合办理《证书》 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资料保管单位为其办理《证书》(每个 单位最多可办理 5 个)。
4.《证书》的使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 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印发的《证书》,在全国各省(区、市) 资料保管单位通用。
附表:1.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证书背面) 2.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证书正面)(正 面内容留信息中心填写) ( 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731-5164821)
3.《证书》信息上传。发证单位办理、制作完《证书》 后,应当天将该《证书》的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单位名称、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五项内容上传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 “全国馆”)。全国馆应在收到发证单位上传信息的当天,将 其编录加载到全国馆网站的“证书信息”栏内,以便其他资 料保管单位向外提供借阅复制服务时核实借阅复制人的身 份用。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1. 引言地质勘探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地质资料,这些资料包括野外地质调查、地质勘探、地质实验等方面的各类资料。
如何统一管理这些地质资料,对于进一步的地质勘探和研究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 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地质勘探中各类地质资料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类型:•野外地质调查资料•地质图件•地质测量数据•地质勘探报告•地质实验报告•地质样品资料•地质档案材料等3. 系统架构本制度设定了地质资料入库、存储、借阅三大环节,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地质资料入库地质资料入库是地质资料管理的第一步,需要经过以下流程:•由资料管理部门负责搜集、收集和审核资料,将其组织成批次或项目,并制定入库规范和流程。
•入库前,对地质资料进行清理、整理、标注,建立文件目录,确定存放位置。
•在资料清单中,详细记载各类地质资料的名称、数量、存储位置、归属单位、来源、入库时间等信息。
•编制《地质资料名录》。
3.2 地质资料存储地质资料存储是地质资料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需要经过以下流程:•应当制定严格的资料借阅和使用规定,保证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使用资料前,向资料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内部人员需在登记册中登记借阅资料名称、时间、借阅者、借阅目的、存放位置等信息。
•对于保管松散、易污损、易丢失的资料,需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如密闭放置、单独存储、标签标注等方式。
•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听取使用部门的反馈,及时修整存储环境、及时发现缺失资料、及时整理更新档案等。
3.3 地质资料借阅地质资料借阅是地质资料管理的重要环节,需要经过以下流程:•应当由资料管理部门接收地质资料的借阅申请,核对借阅人信息、资料名称、归还时间等信息,并签署《借阅协议》。
•仅限于必要条件下,可以提供部分复印件资料,但在确保不侵犯原版权利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复印份数。
•所有借出的地质资料要全部登记在借阅册上,并强制要求按时归还。
自然资源档案查借阅制度

自然资源档案查借阅制度【实用版3篇】目录(篇1)I.自然资源档案查借阅制度的概念和目的II.制度的主要内容III.制度的执行和管理IV.制度的优缺点V.制度的实际应用正文(篇1)自然资源档案查借阅制度是指对自然资源档案进行查阅和借用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自然资源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同时也为相关部门和科研人员提供便捷的查阅和借用渠道。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自然资源档案的查阅规定:需要持有有效证件并填写查阅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2.自然资源档案的借阅规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办理借阅手续。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30天,借阅期限结束后应归还档案。
3.档案的保密规定:自然资源档案涉及国家重要资源,因此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或向外泄露档案内容。
4.档案的管理规定: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方面。
制度的执行和管理主要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同时,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管理,确保档案不受到损害。
自然资源档案查借阅制度的优点在于,可以保障国家重要资源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同时也为相关科研人员提供了便捷的查阅渠道。
但是,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可能会存在一些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影响制度的执行效果。
在实际应用中,自然资源档案查借阅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为国家重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其次,可以为相关科研人员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目录(篇2)I.自然资源档案查借阅制度概述1.自然资源的概念及其重要性2.档案查借阅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3.档案查借阅制度的实施原则II.档案查借阅制度的具体内容1.档案的种类和来源2.档案查借阅的程序和要求3.档案借阅期限和归还要求4.档案丢失或损坏的责任承担III.档案查借阅制度的执行与管理1.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2.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3.档案利用效果的评估与反馈4.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正文(篇2)自然资源档案查借阅制度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进行查阅和借用的管理制度。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地质资料查阅、借阅暂行规定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地质资料查阅、借阅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地质资料查阅、借阅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质资料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利用服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地质资料利用分为查阅和借阅两种形式。
查阅是指地质资料利用人在资料馆进行阅览、复制、摘录地质资料的行为。
借阅是指地质资料利用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将地质资料带出资料馆进行阅览、摘录地质资料的行为。
第三条地质资料原则上只提供查阅。
借阅地质资料,仅限于厅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在开展制定国土资源规划、矿业权评估、承担地质项目以及矿业权管理等工作时借用。
第四条馆藏地质资料分为公开、保护、保密三类,其中公开的和保护的地质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地质资料利用人利用地质资料,需按照地质资料受保护、保密程度的不同和查阅、借阅形式的不同,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六条查阅地质资料的,按以下规定办理:查阅公开的地质资料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凭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查阅。
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必须出具地质资料汇交人同意查阅的书面证明后,方可提供查阅。
查阅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需填写《青海省国土资源博物馆地质资料查阅审批单》,经地质资料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有偿利用。
查阅保密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家保守秘密法及有关的国家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填写《青海省国土资源博物馆地质资料查阅审批单》后,方能查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防治地质灾害、抗灾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应当向国土资源厅提出需要查阅的地质资料范围,经审查后,可以无偿查阅。
第七条借阅地质资料的,需填写《青海省国土资源博物馆地质资料借阅审批单》,经同意后,方可借阅。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22.04.11•【文号】自然资发〔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对《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2022年4月11日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作秘密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涉密地质资料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地质资料定密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
第六条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和解除,依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拟汇交地质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借阅暂行规定

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借阅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作用,推广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共享与社会化服务,规范本所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借阅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查阅与借阅,实行审批与借阅证相结合的原则。
借阅证由地质资料室会同人事处核发。
第二章查阅第三条凡本所职工凭借阅证,经项目组负责人同意,可查阅工作区范围内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公益性、非公益性地质科技档案、资料。
查阅工作区范围以外的公益性、非公益性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还须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外单位人员除持有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外,还须持有所在单位开具正式编号的查阅地质科技档案、资料的介绍信或公函,并注明查阅人姓名、查阅资料范围、名称、密级及用途,经地质资料室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后,可查阅本所公益性地质科技档案、资料。
外单位人员查阅本所非公益性地质科技档案、资料,还须经主管所长批准,方可查阅。
第五条外单位人员查阅地质科技档案、资料,除原地质科技成果资料汇交单位人员外,均要收取一定的资料费,其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订。
第六条查阅仅限于在资料阅览室内浏览、摘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
第三章借阅第七条本所在职职工经所在处(室)同意,可凭借阅证借阅工作地区的地质科技档案、资料。
借阅工作区以外的地质科技档案、资料,在所在处(室)同意后,须经地调部的审批。
借阅秘密、机密级的地质档案、资料,还须经主管所长的批准。
第八条借用地形图、航片等测绘资料,事先必须提出用图计划,并说明用图理由和图幅名称及份数。
第九条电子文档(光盘、软盘、磁带等)资料一律不外借,只可在资料室内阅读或使用。
第十条所借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要速用速还,借阅的最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可续借一次。
地形图、航片等资料借用时限不得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工作时限。
每人借阅的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最多不得超过10份(件)。
第十一条本所职工在办理退休(养)、调离或因脱产读研、进修等长期离所手续前,必须还清所借的全部地质科技档案及资料。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号]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e5fed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00.png)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一号)《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已于1988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朱训1988年7月1日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7月1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简称地质资料,下同)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并对地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本办法附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地质资料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以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二年以内汇交。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年以内汇交。
第七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份数规定如下: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一式二份。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式四份。
第八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提交资料。
汇交一式四份的地质资料,其中二份由地方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
第九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附有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地质资料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者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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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借阅规定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借阅人持本人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借阅复制公开性地质资料,非中国籍借阅人可
持护照借阅复制公开性地质资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机密级地质资料,借阅人须持本人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及本单位
《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借阅复制。
三、暂无《证书》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和国家控股企业,地(市)级(含)以上
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可持单位介绍信、项目任务书(没有任务
书的,请在单位介绍信上注明资料用途及适用范围)、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
四、借阅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借阅复制保护期地质资料,借阅人还须提供地质资料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
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和特殊用途需要借阅利用保护期地质资料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为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借阅人仅限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安全保密
使用地质资料,除获得许可外,不得扩展到其他领域或单位。
七、借阅使用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机密法》和实施办法,对国
家非公开性地质资料不复制、不传播、不外泄、不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传递和登
载,不具备出版、翻译和向第三方提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