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秦朝的刑罚制度
秦始皇当时的刑法

秦始皇当时的刑法
秦始皇当时的刑法严苛而残酷,被称为“法家”演绎出来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酷刑:针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反、杀人等,采用酷刑进行惩罚,如凌迟、千刀万剐、剁了手足等。
2. 株连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或其家族采取联坐责任制,一人犯罪全部家族成员都将遭受惩罚。
3. 法苛禁书:设立“焚书坑儒”政策,对于一些被认为有威胁统治地位的书籍进行大规模的焚烧,对儒家经典与学术著作进行封禁。
4. 律令制度:建立统一的律令制度,凡是有违法行为的人,都将被依照律令认定罪名,并严厉惩处。
5. 集权管理:通过设立各级官员,对各地的治安进行严密管理,并严厉打击任何可能威胁秦朝统治的人或事件。
综上所述,秦始皇的刑法体系注重严厉的惩罚和集权管理,以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战国时期秦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充满变革与动荡的时代。
在这个时期,秦国崛起于六国之中,凭借其独特的政治制度、强大的军事力量和严格的法律体系,最终实现了统一六国的壮举。
秦国法律作为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阐述战国时期秦国法律的基本内容、特点及其影响。
二、秦国法律的基本内容1. 刑法(1)刑罚种类:秦国刑法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死刑、肉刑、笞刑、罚金等。
其中,死刑包括车裂、腰斩、斩首、枭首等;肉刑包括宫刑、劓刑、斩趾等;笞刑包括鞭刑、杖刑等;罚金则是对轻微犯罪者的一种经济惩罚。
(2)刑罚适用:秦国刑罚适用严格,对犯罪者进行严惩。
例如,《秦律》规定:“凡杀人者,皆斩;伤人者,罚金;盗窃者,罚金、笞刑;奸淫者,宫刑、斩首。
”此外,秦国法律还强调刑罚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确保人人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民法(1)土地制度:秦国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租赁。
同时,政府还对土地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婚姻制度:秦国婚姻制度较为宽松,允许一夫多妻。
同时,政府鼓励婚姻,对适龄未婚者进行督促。
(3)继承制度:秦国继承制度较为完善,规定子女、配偶、父母等亲属均可继承遗产。
3. 行政法(1)行政区划:秦国实行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36个郡,下设县、乡、亭等行政单位。
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军事、财政等事务。
(2)官吏制度:秦国官吏制度严格,实行任人唯贤、论功行赏的原则。
政府通过选拔、考核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官职。
4. 商法(1)市场管理:秦国对市场进行严格管理,规定市场交易规则、商品质量标准等。
同时,政府设立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监管。
(2)商业税制:秦国实行商业税制,对商人征收一定的税收,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三、秦国法律的特点1. 重视法治:秦国将法治视为治国之本,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更是将法治推向极致,实行“一法度天下”。
秦朝严刑峻法的制度

秦朝严刑峻法的制度秦法一向以“严苛”闻名于世,时至今日秦朝法律依旧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以重刑换取臣服”的法律体系。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概括为:1.“缘法而治”。
强调以君主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唯一标准,主张君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反对礼治原则。
2.“法令由一统”。
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并且“法令出于一”,立法权掌握于君主。
3.严刑重法。
秦朝推行“专任刑罚”的政策,使“法令诛罚,日益深刻”,通过“深督轻罪”使“民不敢犯”,达到巩固专制统治、“以刑去刑”的目的。
那么秦朝严刑峻法的制度原则是怎样呢?1、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秦律规定,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又:“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确立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
参以秦简《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
”即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秦时尺寸比现在小,六尺约合现今1.38米)为成年人。
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重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
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3、盗窃按赃值定罪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根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同犯罪加重处罚即在侵犯财产罪的处罚方面,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的犯罪较个体犯罪加重量刑,五人以上的共犯为重大犯罪。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犯罪被处刑后再犯罪以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仅笞五十,补足服役期限。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减免处罚。
秦朝徒刑体系

秦朝徒刑体系
秦朝的徒刑体系主要分为五种:
1. 斩刑:斩刑是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犯有重大罪行的犯人。
斩刑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斩首,即将犯人的头颅斩下;另一种是五马分尸,即将犯人的身体分成五块,然后陈列在市场上。
2. 烹刑:烹刑是指将犯人活活烹煮致死。
这种刑罚一般适用于犯有严重腐败、贪污等罪行的官员。
3. 长劓:长劓是指将犯人的鼻子和耳朵截掉,并流放到边远地区。
这种刑罚一般适用于犯有偷盗罪行的犯人。
4. 市曳:市曳是指将犯人绑在车上,在市场上公开示众,并遭到鞭打。
这种刑罚一般适用于犯有轻微罪行的平民百姓。
5. 流刑:流刑是指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永远不得返回故乡。
这种刑罚一般适用于犯有轻微罪行的士人和官员。
总的来说,秦朝的徒刑体系极其严苛,刑罚与罪行之间的关系十分严格,一般采取快速而残酷的手段来惩罚罪人,以达到震慑社会、巩固统治的目的。
秦朝刑罚体系

秦朝刑罚体系
秦朝的刑罚体系是中国古代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了法律制度,维护了社会
秩序和稳定。
秦朝刑罚体系主要包括四大类:斩、烧、以及配上番号的刑罚和钱刑。
首先是斩罪。
斩罪是秦代最严重的刑罚,适用于反叛、谋害君主、谋杀父母、弑君等
重罪。
秦朝的斩刑有四刑、五刑和六刑之分。
四刑指斩首、车裂、宫刑和碎尸。
五刑指斩首、车裂、解剖、爇烤和杖刑。
六刑指斩首、车裂、烤、割、刲和剝皮。
在秦朝,斩刑只
有在公开的场合下执行,以警示天下,其执行地点称为“刑场”。
其次是烧刑。
烧刑是秦代针对贪污盗窃、故意放火、擅自破坏官方建筑和犯制度性罪
行的刑罚。
烧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犯人绑在铁柱上,点燃稻草,在人体上慢慢烧死。
另一种是将犯人绑在柴堆上,点燃柴堆,让其贯穿全身,死得更快。
第三是配罪。
配罪是根据罪行轻重,给判定不同的罪名,配以不同的针对性判决。
配
上番号的刑罚包括各种各样的剐、杖、笞、徒刑、监禁和罚款等。
最后是钱刑。
钱刑是以赔偿金来代替身体惩罚,主要适用于财务犯罪、偷盗、欺诈等
非暴力犯罪。
根据犯罪轻重不同,赔偿金数额也不同。
总之,秦朝的刑罚体系既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体现了“以严治吏,以严制民”的政策,成为后世刑罚体系的重要参照和基础。
秦朝徒刑体系

秦朝徒刑体系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统一了战国时期的七雄,有着严格而残酷的徒刑体系。
秦朝的徒刑体系主要包括刑罚种类、执行方式、刑场等方面的内容。
刑罚种类死刑秦朝的刑罚中,死刑被广泛应用。
秦朝死刑的种类多样,包括斩首、凌迟、烹煮、刺胸等等。
其中,斩首是最常见的死刑方式,被推认为最高刑罚。
同时,在某些严重罪行中,秦朝还会采用各类酷刑,如剖心、刑曲、虎骨等,以加重罪犯的痛苦。
鞭刑鞭刑在秦朝中也是一种常见的刑罚。
秦朝的鞭刑主要包括一百鞭、五十鞭、三十鞭等等。
被判处鞭刑的罪犯往往是因为犯有贪污、盗窃、偷窃等较轻的刑事罪行。
此外,秦朝还应用面烙刑、肆千斩、变法等刑罚,使得治安得到一定的维护。
徒刑徒刑是秦朝刑罚体系中较为普遍的一种处罚。
徒刑的刑期一般较长,甚至为终身,被判处徒刑的罪犯需在狱中或劳役中服满刑期。
秦朝将徒刑分为四等:“中大夫徒”、“士徒”、“庶人徒”和“贼徒”,根据罪犯的社会地位和罪行的轻重来划分刑期的长短。
执行方式秦朝的徒刑和鞭刑一般是在公开场合进行。
在刑场上,执行刑罚的官员穿着制服,围观的百姓也要着戎服,以显示刑罚的庄严和严肃。
在执行死刑时,官员们会奉命拉开刑具,如刀斧、刀山等。
整个刑罚过程非常仪式化,以示威慑。
刑场刑场是秦朝进行刑罚的场所,其中最著名的刑场是临平刑场(又称秦坑)。
临平刑场位于咸阳市秦都区南门外的两里地,是秦朝时最大的刑场之一。
据史书记载,临平刑场上长满了密密麻麻的铁刺,被称为“刺地”。
刑场的四周高墙上设置了城墙,以防止罪犯越狱或外人侵入。
总的来说,秦朝的徒刑体系以其严厉和残酷而闻名。
严沉的治安环境和严明的刑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与秩序。
然而,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方面,秦朝的刑罚体系却存在一定的缺陷。
秦朝的刑罚制度铁腕治国下的严酷手段

秦朝的刑罚制度铁腕治国下的严酷手段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
在实现统一的过程中,秦始皇采取了铁腕措施,其中包括严酷的刑罚制度,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
本文将介绍秦朝的刑罚制度以及背后的严酷手段。
一、严格的法律体系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统一的法律体系。
在秦朝,实行了严格的罪刑法度,对于各种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无论是盗窃、谋反、杀人还是犯法行为,都会面临相应的惩罚。
二、酷刑的应用秦朝在刑罚方面采取了一些严酷的手段,以威慑犯罪分子。
刑罚形式包括鞭刑、斩首、剐刑等,其中最为恐怖的是凌迟和焚烧刑。
凌迟刑是一种让犯人经历长时间的折磨和痛苦,采用肢解和酷刑的方式,以示威慑。
焚烧刑则是用火将犯人活活烧死,以暴虐手段震慑他人。
三、吏治的严酷秦朝的吏治也极其严酷,对待官员失职、贪污等问题采取了严厉的措施。
一旦官员被发现贪污受贿或者失职怠慢,将会受到惩罚,甚至可能被剥夺一切权力并遭到严刑处罚。
这种铁腕治国的手段,让官员们时刻保持警惕,从而维护了秦朝的统治秩序。
四、来源和影响秦朝的刑罚制度和手段源自于统一六国之前的时代,各个国家在统一之前都有各自的刑罚方式。
而秦始皇统一后,通过统一的法律体系和刑罚制度,深化了秦朝的统治,并对以后的历史产生了重大影响。
秦朝的严酷刑罚对后世中国法治的发展和演变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总结:秦朝的刑罚制度以及背后的严酷手段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采取了严格的法律体系和一系列酷刑的应用。
在统一六国的过程中,这种铁腕治国的手段成为了维护秦朝统治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种刑罚制度和手段的实施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成为了秦朝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
尽管如此,秦朝的刑罚制度依然对中国法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朝的刑法

秦朝的刑法
秦朝的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死刑:秦朝的死刑主要有斩首、腰斩、车裂、烹煮、活埋等几种方式。
其中,斩首是最常见的方式,腰斩是将犯人从腰部斩为两段,车裂是将犯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然后同时拉扯,使犯人身体断裂,烹煮是将犯人放在大锅里煮死,活埋是将犯人埋在土里窒息而死。
肉刑:秦朝的肉刑主要包括黥刑、劓刑、刖刑、宫刑等几种方式。
其中,黥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并涂上墨汁,劓刑是割掉犯人的鼻子,刖刑是砍掉犯人的脚,宫刑是割掉男性的睾丸或女性的子宫。
徒刑:秦朝的徒刑是对犯人进行强制劳动的刑罚,根据罪行轻重分为不同的等级,包括枷号、拘执、徒罪、流放等几种方式。
其中,枷号是将犯人枷锁在牢狱里进行劳动,拘执是将犯人拘留在官府或军队中劳动,徒罪是将犯人送到边疆或矿山进行强制劳动,流放是将犯人流放到边疆或山区进行劳动。
财产刑:秦朝的财产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继承权等几种方式。
其中,罚金是根据罪行轻重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没收财产是将犯人的财产全部没收归官府所有,剥夺继承权是将犯人在法律上剥夺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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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刑法是法律的最早部门,实际上,早期的法律可以说全都是刑法,其他法律部门都被包含在刑法之中。
而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措施:刑罚,也与法律同时出现。
并成为法律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最初的法律要规定的无非是这两个问题:何为犯罪、如何处罚。
一、秦朝的刑罚制度秦国靠法制战胜了其他华夏国家,统一了中国。
但是严密的法网和苛刻的法律,残酷的刑罚,又激起了六国旧民的极大仇恨,终于使秦朝十五年而亡。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最被诅咒的朝代之一,但后世(包括紧接着的汉朝)对其法律的评价往往偏颇,甚至有不实之词。
幸运的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现了大量载有秦国律令的竹简,使我们能够据此直接了解秦的法律。
云梦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
与法律有关的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以上被编入《秦律十八种》。
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国家物资账目有关制度的规定;《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以上十一种律文摘录,收入《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法律精神的解释;《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和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以上经过整理的竹简内容,均收入《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
请注意:以上除了《效》和《封诊式》外,所有简名均为新中国研究人员所加。
为我们贡献了这一无价之宝的人,是十一号墓的墓主喜,他生前抄录了大量的法律条文,死后作为随葬品埋入墓中。
喜死于前217年,当即秦始皇三十年,所以这些竹简记载的都应当是始皇三十年前的秦国法律。
秦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秦简来看,主要有律(成文法)、令(又称制、诏,是皇帝的命令。
其中制主要是对具体事务的批复,如“制曰:可”。
作为法律渊源的皇帝命令,一般称为“令”。
由于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常常跟律并称。
如秦简《语书》中的“修法律令”,“法律令已具”等)、式(法律程序规定)三种。
官方的法律解释,常以法律问答的形式出现。
而可以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例,称为“廷行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在这些法律中,我们看到的秦刑罚有如下特点:1.规定了责任人身高。
男人身高1.54米(六尺七寸)以上,女人身高1.44米(六尺二寸)以上,负刑事责任,若身高不到此限,则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有无主观故意。
《法律答问》有如下问答:“甲盗,脏值千钱。
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3.区分故意与过失。
同上书:“甲告乙盗牛若贼杀人,今乙不盗牛,不杀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4.合并论罪。
即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合并计罪。
比如有人偷了100钱被抓,在审讯中发现他从前还偷过25钱,那么按他偷了125钱计罪。
但性质不同的犯罪如何论处?秦简没有说明。
浅析秦朝的刑罚制度潘玮,杨馨德(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江西南昌330046)摘要:秦国从商鞍变法开始,当政者都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形成了“缘法而治”的传统。
法令一经颁布,即使国王也不能违反或更改。
法制使秦走向了强盛,并最终一统天下。
但秦法的残暴和酷烈,又导致秦王朝“奸邪并生,褐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成为秦灭亡的一个主要因素。
本文从法律形式、刑罚内容和相关的特点等方面对秦朝法律制度中的刑罚制度作出简要的介绍。
关键词:刑罚;法律思想;法律形式;刑罚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537(2010)03-0027-03[收稿日期]2010-09-01[作者简介]潘玮,男,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教师;杨馨德,男,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教师。
-27-5.共犯加重。
也就是同等的罪行,两人以上实施,处刑比单人犯罪重。
6.自出减刑。
自出是秦法律术语,就是自首。
7.诬告者反坐。
如:甲诬告乙盗窃,甲就要按盗窃罪受处罚。
甲诬陷乙杀人,甲就要按杀人罪受处罚。
若罪行属实,但加重其情节,则以加重的情节治罪。
如甲告乙偷了他的牛,经查盗窃属实,但乙偷的是羊,则甲按盗窃罪处罚,犯罪数额为牛减去羊的价值余额。
秦的刑罚有:死刑。
死刑执行的方法很多,简介如下:具五刑:最残酷的死刑。
执行方法是:先刺字(即在脸上恶意纹身),再割掉鼻子,再砍掉左脚和右脚,再用木板活活打死,再把头割下来悬挂起来。
把骨头和肉砸烂,暴露在刑场上(中国古代的刑场往往设在菜市边)。
如果犯人犯有诽谤谩骂、语言诅咒的罪,还要先割断舌头。
史书载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
枭首:即砍头之后悬挂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嫪毐谋反失败后,参与作乱的有二十余人被枭首。
弃市:在闹市区执行死刑。
以表现犯人已经被人民所厌弃。
根据《法律答问》,同母异父的姐弟或兄妹乱伦,就适用此刑。
以上这两种死刑,意在侮辱死者,实际上痛苦不大。
族诛:一人犯罪,诛杀其亲人。
据《史记·秦本纪》秦国早在秦文公之前就有诛三族之刑,后来一直沿用。
在周初就有“恶恶止其身”思想的前提下,自认为华夏国家的秦国,公然实行族诛之法,为后世开辟了极为恶劣的先例。
嫪毐谋反失败后,本人和同党都被族诛。
肉刑:秦国继续使用周的五刑。
并发展出了“肉刑配劳役刑”的新花样。
如斩左趾黥城旦,斩左趾为城旦,黥劓为城旦,黥为城旦,黥为城旦舂,髡钳城旦等。
作刑(劳役刑):是强迫囚犯劳动的刑罚。
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的话说:城旦就是让犯人早起作垒城的重活。
一般在肉刑之后再处此种刑法。
不处肉刑,但男囚犯必须剃光头发和胡子的再干活的,称为“完城旦”(古代中国人都留长头发和大胡子。
剃去毛发,被认为是严重的侮辱,其实这种习俗既不利于度夏,也不利于卫生,也很麻烦,但却一直保留。
这是因为中国人跟其他大文明接触不多的缘故)。
舂,根据同一处的解释,是指女囚犯不需要到外地服劳役刑,而是留在本城舂米。
鬼薪、白粲:《汉旧仪》称:鬼薪是指男囚犯到山林里去砍祭祀用的柴火。
白粲是指女囚犯挑米,使之纯白而适用于祭祀(祭祀用的白米要求必须纯白)。
该书称此类刑刑期为三年。
秦简《司空律》说明:受此刑者都要穿着红色的囚衣。
司寇、作如司寇:《汉旧仪》称,司寇是指驱使男囚犯到边境地区服劳役,并防范外族的入侵。
作如司寇指女囚犯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至于怎么个“相当于”法,不详。
该书称此类刑刑期二年。
汉旧仪》称秦时规定这类刑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汉书·惠帝纪》则称刑期均为一年。
罚作是指男囚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指女囚犯到官府服劳役。
迁:指把犯罪者强迫迁移到边远地区居住。
《史记·商君列传》说:当变法进行到第十年的时候,好处日渐显露,当初说变法不好的人民,现在有说变法好的了,卫鞅听说后,说:“这些都是变乱国家法度的人民!”把他们都迁到边境城市。
秦简《傅律》上也有记载:“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
五人,户一盾,皆迁之。
”迁刑类似后世的流放,是重刑。
但按照秦法,迁刑却被归类为轻于作刑,令人费解。
迁刑没有后世的远近之别,而且往往是全家被迁。
赀:包括财产处罚和较轻的劳役。
如“赀一甲”和“赀徭三旬”。
这种刑在韩非子的《韩非子·外储说右》中就有记载。
秦简上有关于赀的记载一百多处,说明这是常见的刑罚。
谇:就是训斥。
从秦简上的情况看,多用于犯有小错的官吏。
《效律》规定:粮仓漏雨淋湿禾粟,使之发霉不可食用的。
如果霉变数量不超过百石,则训斥管理员。
《法律答问》则写道:甲行凶打伤了人,审理的吏员认定事实不清,当成了在斗殴中打伤人。
吏员有没有罪?应该被训斥。
从上述刑罚看,其实秦国的刑罚并不过分。
除了族诛、具五刑等具有秦国特色的酷刑外,基本上是周刑的翻版。
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主要出在两个方面: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犯罪。
秦国法律规定的罪名出了很多新花样,规定这些罪名主要是为了维护刚刚出现的绝对君权制度。
这些花样有:不敬皇帝罪《秦律杂抄》说明:官员听命书(皇帝的命令)时,不下地站立。
违则罚出两副盔甲。
并且撤职,永不再用。
诽谤罪和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中记载刘邦占领咸阳后,向父老豪杰演说,称秦国犯了诽谤罪的人要被族诛,偶然说错了话,也要被弃市。
《集解》注引应劭曰:“秦禁民聚语”。
《史记·秦始皇本纪》写道:始皇三十五年,侯生、卢生议论嬴政“乐以刑杀为威”,嬴政就以儒生、方士等“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为由,逮捕四百六十余人,都在咸阳活埋(关于这段历史有很多争议,有人认为被杀的是儒生,有的认为是方士,有人认为两者都有。
有人并认为这里的“坑”不是活埋的意思,而是杀死后掩埋的意思)。
以古非今罪就是以古代的好处,来指责现代的政策和制度。
由于儒家最喜欢崇古,所以很受这个罪名的妨碍。
妄言罪妄言就是乱说话,主要是指反对秦国统治的言论。
这里有两个小故事:嬴政巡游江南会籍时,渡过浙江,年轻的项籍和他的叔叔项梁一起观看。
看到嬴政的排场,项籍说:“彼可取而代之也。
”项梁赶忙遮住他的嘴说:“毋妄言,族矣!”(《史记·项羽本纪》)后来,郦食其夜里去见陈留县令,劝说他谋反。
陈留令说:“秦法至重也,不可以妄言,妄言者无类。
”(《史记·郦生列传》),无类就是没有幸存者,也就是族诛的意思。
从这里看来,似乎秦朝时犯了妄言罪要被族诛。
非所宜言罪非所宜言是指说了不该说的话。
问题是:潘玮,杨馨德浅析秦朝的刑罚制度法学研究-28-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什么才是不可以说的话呢?秦法没有明文规定。
所以这是一项可以任意解释的罪名。
在今后两千多年里,这项罪名一直或明或暗地在中国大地上徘徊,成为压制思想的利器。
在秦时,有关的事例是:胡亥听说陈胜那帮人造反了,招来做博士的儒生询问情况。
儒生们有的说:这是造反。
有的说:这只是一般的经济性强盗而已。
胡亥就命令御史把说是造反的儒生全部抓起来,理由就是他们“非所宜言”。
投书罪“投书”指投递匿名信。
秦简《法律答问》引秦律曰:“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鞠审谳之。
”因为匿名信内容一般是反对秦朝统治的,所以特别强调不能打开来看,必须封着烧毁。
从以上这些罪名可以看出:封建独裁制度尽管有其历史合理性,但是从一开始就是极其野蛮残酷的。
上面这些罪名,跟国家安全和人民幸福可以说是关系甚微,甚至一点关系都没有。
制定这些罪名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障以皇帝为中心的统治集团的无上权力。
尽管后世的统治者总是唾骂秦国和它的制度,但是很多人却又重复了秦国的这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