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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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学校对部分新进人员,实行其人事关系、档案关系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实施范围:我校实行人事代理适用范围是校内少数专业紧缺岗位及特殊工作岗位,在学校已设定的空缺岗位上,补充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具体范围包括:1、公开招聘的具有硕士学位的毕业生;2、公开招聘的具有相应岗位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仅限于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要求的专业技术类岗位);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家属(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学校审定的特殊专业技术岗位,通过公开招聘的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5、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程序1、首次聘用程序(1)计划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年度进人计划(含聘用人数、专业、拟聘岗位等内容)报人事处汇总、学校审核批准。

(2)人事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计划,在校园网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考核审批: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拟承担工作岗位,会同人事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对应聘者的素质、能力与业务水平等进行规范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审批。

(4)体检:拟聘用人员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5)公示。

(6)签订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经省人才服务中心签证的相关合同。

(7)报到上岗:拟聘人员将人事档案转到学校指定的省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后,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校党组字[2015]9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党组字[2015]9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校党组字〔2015〕9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党政各处级单位:为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规范我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了《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1月22日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2015年1月24日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2014〕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人〔2014〕20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现任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党委组织部是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我校处级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申请。

保密处负责因私出国(境)处级领导干部的保密审查,发放保密提醒表、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做好保密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及回访工作;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审查,并进行党纪教育。

第四条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填写《西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校内审批表》(附件),如实报告下列有关个人事项:工作岗位及职责;是否涉密及涉密程度;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年度因私出国(境)次数等情况。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工作岗位及职责、工作安排等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同意申请人因私出国(境)。

(三)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分工对申报或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审批。

各审查审批部门要认真核实,发现有瞒报、漏报、误报的,应退回申请人重新填写,并对其因私出国(境)进行严格管理。

(四)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陕人发[1997]10号文件《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我校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新进部分教职工实行了人事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人事代理工作,现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劳动关系的职业聘任。

聘用期间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解除合同或聘期届满未续聘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条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学校与个人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实现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第三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内容1、代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代办解除聘约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4、代办人事关系转移。

第四条我校人事代理的种类我校人事代理分两类,一类是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由陕西省人才2、聘用合同采用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期、试用期、双方的权力、义务,待遇、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上岗任务书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

3、聘用合同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订聘用合同。

4、因违反合同解聘人员或合同期满未续订合同人员,学校通知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按照人事代理的政策规定,由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5、合同由专人管理。

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考核、续订要及时、准确,执行要严格,管理要完善,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6、聘用合同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关系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合同期满后可续签聘用合同,未续签合同者,工作关系转回省人才交流中心。

【VIP专享】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的通知

【VIP专享】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的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校人字〔2014〕35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的通知行政各处级单位:《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已经2014年1月1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工业大学2014年2月27日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实现建设一流师资队伍的目标,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人才进入西北工业大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照“按需设岗、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评聘原则,对我校学科发展急需的具有海内外知名大学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

第三条申请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优良的学风和高尚的师德,具有较强的国际交流能力,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身体健康,全职在学校工作。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四条教授申报资格1、年龄一般不超过36周岁,原则上应具有连续一年以上的海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学习或工作经历。

2、从事本学科前沿领域研究工作,学术造诣深厚,取得海内外公认的研究成果,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才能和团队协作精神。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应符合下列条件:— 2 —(1)理工科:4篇以上被SCIⅠ区收录,或8篇以上被SCI收录(其中至少2篇被SCIⅠ区收录、4篇被SCIⅡ区收录);(2)管理、人文学科:8篇以上海内外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4篇被SSCI收录,或4篇以上被SCIⅠ区或Ⅱ区收录。

5、取得三名以上海内外同行专家推荐。

第五条副教授申报资格1、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具有海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学习或工作经历者优先。

2、从事本学科前沿领域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3、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交流沟通能力。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应符合下列条件:(1)理工科:2篇以上被SCIⅠ区收录,或5篇以上被SCI收录(其中至少3篇被SCIⅠ区或Ⅱ区收录);(2)管理、人文学科:5篇以上海内外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2篇被SSCI收录,或2篇以上被SCIⅠ区或Ⅱ区收录。

省属高校人事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省属高校人事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省属高校人事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本文认为,陕西省省属高校人事代理制度在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解决对策主要是:坚持公开招聘,纠正人事代理旧观念;坚持“同工同酬、公平统一”,严格规范人事代理制度;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打通“进出”通道。

标签:陕西省;省属高校;人事代理制度;存在问题;解决对策一、高校人事代理的概念及发展阶段1、高校人事代理的概念人事代理的受托人是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对象是用人单位和个人,代理事务是人事关系和人事业务。

[1]因此,高校人事代理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接受平等主体的高校或者高校人员的委托,运用社会化的服务方式和现代化的服务手段,按照国家法律和人事政策规定,依法订立合同,为高校或者高校人员代办有关人事关系和人事业务,提供人事人才社会化服务的一种高校人事管理方式。

2、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发展阶段1995年国家人事部在《1996-2000年规划纲要》中指出要全面发展人事代理业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事代理”这一概念。

[2]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出现,应从1999年5月教育部召开的全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算起,随后教育部于1999年9月下发了《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

2000年6月,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颁发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正式提出“高校人事代理”这一概念。

2014年12月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提出了”省属高校要加强人事代理人员管理,规范人事代理人员的进、管、出”,[3]标志着陕西省省属高校人事代理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文件内涵分析1、文件出台对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意义高校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人才流动相对困难的问题,高校原有的人事制度形成了人员易进难出的现象,[4]是适应省属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灵活高校用人机制的有力补充形式。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我校党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充满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科学机制,建设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能够担当领导科学发展重任的管理干部队伍,为学校办学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陕西省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处级干部的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和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干部的实绩考核、教育培训和工作监督,不断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确保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

做好党政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大力选拔经过艰苦复杂环境磨练、重大工作考验、实践证明优秀、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

加强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做到系统培养、择优使用。

第四条党政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不断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一)平等自愿的原则。

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学校新聘用来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

(一)经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特殊专业或特殊岗位人员。

(三)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人事代理的程序(一)学校用人单位(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向学校提交学年度用人计划,并报学校研究审批。

(二)根据学校确定的用人计划和人员选聘办法,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确定人选,上报学校审批。

(三)拟聘用人员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人事代理的项目(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管理。

(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三)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管理。

(四)身份确认、“三龄一历”确定及基本情况鉴定。

(五)档案工资调整。

(六)办理社会保险。

(七)计划生育及户口管理。

(八)对外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政审、证明材料。

(九)办理辞职、调动等相关业务。

(十)人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一)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工作协议。

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经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人事代理机构、学校、受聘人员及其档案各存一份。

(二)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署单位人事代理协议。

在聘用合同签订前,人事代理人员须将人事关系、档案和户口委托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管)。

(三)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签。

第一年为见习(试用)期。

(四)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一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而通知对方,在终止聘用合同前,聘用人员要填写《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经双方签字后,送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终止聘用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变更、调转人事代理关系。

西北工业大学 校人字2008225

西北工业大学 校人字2008225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人字[2008]225号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行政各处级单位: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开展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防科工委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科工人[2007]154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学校研究制定了《西北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2.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5.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岗位设置办法细则通知
抄送:党委各委、部、办、工会。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8年5月22日印发—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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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陕人发[1997]10号文件《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我校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新进部分教职工实行了人事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人事代理工作,现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劳动关系的职业聘任。

聘用期间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解除合同或聘期届满未续聘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条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学校与个人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实现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第三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内容
1、代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代办解除聘约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4、代办人事关系转移。

第四条我校人事代理的种类
我校人事代理分两类,一类是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由陕西省人才
交流服务中心委托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一类是企业编制人事代理,由校内企业单位自行到省市区有关人才交流部门或委托西北工业大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
事业编制人事代理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和公布的岗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

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由学校发放工资,享受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六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
企业编制人事代理是指学校企业性质单位不占用学校编制,自行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工作人员。

聘用期间所发生的薪酬及各类保险、住房基金等一切费用、待遇和责任由企业单位自行承担,被聘人员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其范围先从新进非教师人员开始,分层次实施,代理的内容也实行先易后难,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逐步调整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的范围暂定为新入校的所有非教师人员。

第九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
1、聘用人员必须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书》要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签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中级及以下职务者聘期满八年方可参加学校购房。

4、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的有关规定
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30%津贴,保留补贴、保留地区差四项之和。

1、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报到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金。

2、从企业调入人员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省人才中心后,由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

3、从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如原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金,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省人才中心后,由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

4、从事业或企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如原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补缴养老保险金至我校起薪前一个月,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

5、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我校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入校之前的养老保险金如何缴纳按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的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用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2、求职个人提出以人事代理人员身份来校应聘的申请,填写《人
事代理人员来校应聘申请表》,填表时明确填上“本人同意按人事代理政策应聘工作”。

3、用人单位领导对《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签字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按人事代理来校工作。

4、《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报学校,学校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5、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西工大工作站代表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与人事代理人员办理人事代理接收手续。

6、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责、权、利,办理聘用手续。

7、人事代理人员到人事处及有关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8、人事代理人员正式上岗,与所在单位签定上岗任务书。

第十三条建立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主要内容有:
1、人事代理人员专用名册、数据库、人员变更纪录。

2、个人档案接转证明或手续,人员入校批件。

3、聘用合同书、上岗任务书。

4、已办理的各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台帐或存根。

第十四条企业单位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自行确定聘用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

第十五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
1、学校对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不办理入校报到手续,不进入学校职工名册。

2、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聘任单位负责。

3、企业编制人事代理聘用及管理办法由企业单位参照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自行制定。

4、企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前三个聘期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规定
1、企业单位自行负责、以合同方式规定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福利、住房、子女入学、参加相关保险等待遇。

子女入托或上学由企业单位自行与中学、小学、幼儿园协商解决。

2、学校不提供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住房、子女入学等待遇。

第十七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的缴纳
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由企业单位自行缴纳或委托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缴费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的办理程序
1、企业单位发布聘用岗位、聘期、待遇等信息。

2、个人向企业单位提出应聘申请,同时声明按企业编制人事代理应聘。

3、企业单位按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方式确定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

4、企业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个人和企业单位的责、权、利等。

5、企业单位自行或企业单位委托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去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6、双方签定岗位任务书。

7、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到企业单位报到,聘用上岗。

第十九条企业单位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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