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工作手册和公司关于监事会议事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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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员工作手册
一、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
1、监督公司财务。以财务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部的财务政策、会计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避免违规的和不必要的开支,确保国有资产及权益不受侵犯;
2、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3、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4、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5、检查公司董事长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上级部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6、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改正要求或处理、罢免的建议;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在上级部门的要求或书面委托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会议和议事规则
1、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2、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非重大问题一般不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与例会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3、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确定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提议。
4、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并对其本人的发言和投票承担责任;监事会作出的所有决议均应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2/ 3以上通过。
5、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参加会议的监事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监事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会议程序安排,不得干扰其他监事的发言和表决,不得侵犯其他监事的权利。
7、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现场会议、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
8、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监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9、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全体或部分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列席会议的非监事成员不得介入监事会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10、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11、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三、监事会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核实经营收益情况;
3、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每两月一次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4、及时获取公司大项开支和其它开支的信息,对不必要的开支提出质疑;
5、向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6、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公司有关决策、经营、管理会议,通过会议了解情况,进行监督;
7、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采取召集会议、搜集分析重要信息、走访调查、交流与沟通、内部控制制度测试等方式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监事会工作制度
1、监事会应制定任期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和要求,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2、监事会应坚持半年一次的例会制度。
3、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1-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每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报送相关单位或
部门。
4、监事会检查工作后,不得向外透露检查报告的内容,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监事会工作报告
1、监事会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
2、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3、上年度的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于次年6月底前直接报告上级部门。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4、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专向报告。
六、监事会应严格监督的公司重大事项
1、《公司章程》修改事项;
2、公司资产营运过程中的重大投资及资本性支出、融资、产权转让、重大改组、收购兼并、贷款担保、抵押、重要资产外置等;
3、一次性支付5万元以上的款项;
4、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
5、招投标;
6、重大诉讼;
7、行政记过以上或刑事处罚以上的重大违法、违纪;
8、突发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及苗头;
9、因被诈骗、盗窃、担保、抵押、对外投资、国有产权转让或转换、产权纠纷、存有大量不实资产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重大紧急事项;
10、其他重大经营活动。
七、监事会应严格监督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1、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企业权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起诉的;
2、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因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做出的决策行为和重大经营活动;
3、企业违反规定,擅自从事期货等高风险金融衍生品经营项目;
4、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