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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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下,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又有助于实现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正式实施,这一法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又向前迈了一大步,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行政实践中仍有诸多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不足;完善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或依申请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当前,世界范围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趋势愈演愈烈,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其中各种规定对于我国政府的透明度和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一)有利于推动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给广大公众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提供了一条有效的信息渠道,是促使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措施。

政府通过信息公开使广大人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进而促使公众更好地监督政府的行政活动。

只有切实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政府才能够严格地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二)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过去,由于信息技术不发达,政府在信息资源方面占据优势地位;而如今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日益丰富,政府在信息资源上的优势地位被大大削弱了。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政府官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曝光,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了较大的挑战。

因此,现在政府唯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对政府信息进行及时、充分的公开,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重塑良好形象,提升自己的公信力。

(三)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21世纪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政府信息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将发挥着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

兼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兼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 圈蟹豳懑罄匿竺竺!!坠!f叁塑!查塾金蒹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平又的法律保护问题李云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民主欠缺,法制的不健全,责任追究的不落实等都成为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公民隐私权民主法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一152—02现代公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与电子信息互联网络的发展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必要与可能。

这也是现代政府民主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志。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范围问题,哪些该公开,哪些该保密,对于涉及公民相关隐私信息泄露的责任追究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细化与落实。

一、法律的正义与权力的博弈据《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原党委书记石某强奸后,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后做的询问笔录中,详细描述了被强奸的整个过程。

之后不久,这份笔录却出现在县城的街道、广场的电线杆上、被挂在树上、扔在地上,甚至还出现在了互联网上。

为此两年来,张丽平多次找到丛台区、邯郸市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

强奸笔录流入社会,公安机关应当清楚将是什么结果,这种行为不仅违法,并且是知法犯法,对受害人也会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

在这起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案的背后,公检法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曾威胁受害者说已经拿到了“强奸笔录”,如果不撤案将公布于众。

究竟一个犯罪嫌疑人有何能耐能这样张狂,我想这位曲周县河南疃镇原党委书记无非就是运用权力勾结公捡法部门肆意地践踏法律的尊严。

又为何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却一直没有回响,社会主义法治在哪里,公正在哪里?司法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而公正则是司法的实质和最高价值追求。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谈民众知情权的尊重和维护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谈民众知情权的尊重和维护

定的民事性质 ,是一个人有权 知道他应 当知道 的事情的权 用国家赔偿的方式赔偿给公众造成的损失。
信息并享 有在 法定范 围内获 取各类信 息的 自由。这项权 利
不仅涉及政 治 、经济 、社会 、文化 、教 育等各个领域 ,而
公众 的知情权 自我 维护意识 固然重要 ,但 政府和行政
且随着整 个社会信息化 的高度发展和公 民个人对公共事 务 人 员对公众知情权 的尊重更 为重要 。因为政府 信息公开是 越来越广 泛的参与和监 督 ,日益 凸显 其在 公民权利体 系中 政 府和行政人 员的责任和义 务 ,不是给予 ,更不是一种施
23 .强化 政 府 和 行 政 人 员 对 公 民 知 情 权 的 尊 重 意 识 。建 立 开放 、 民 主 的政 府
2 政府信息公开 的抉 择
知情权 是公民的一项 法定权利 ,它包括行政 知情权 、
司法知情权 、社会 知情权 以及个 人信息知情权 。知情权主 要属于公 民依 法享有的政治权 利和社会权 利 ,但也具有一 利。享有知情 权的公民有权 要求政府及其 部门公开有关的
实 现一 定 的 目标 ,采 用 各种 渠道 传递 信 息 、知识 、情 感 参 与国家和社会 事务的管理 。在 人民 民主 国家中知情权作
公众进 行信息交流和交 换 ,以达到对社 会进行有效管理 和 控 制的结果。在社会公共 管理中 ,沟通 是最重要 的工具 。 政 府只 有在 充 分掌握 真 实 、可靠 的社 会 公共 信息 的基 础 上 ,才能科学 、正确 的作出行政决策 、采取行政措 施 ;同 时 ,政 府行政工作攸关 社会公共 利益 ,与群众 的利益息息 相关 ,通过有效沟通 才能获得群众 的理解与支持 。这些都 有赖 于政府和公众 间畅通的信息 沟通 渠道 ,因此政 府信息

浅析我国公民网络监督对政府权力的影响

浅析我国公民网络监督对政府权力的影响

浅析我国公民网络监督对政府权力的影响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了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时代,网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日益深入,也对我国政府的权力产生着深远影响。

智能手机和移动网络的普及使得我国公民可以更佳便利迅速的了解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同时也促进着我国公民民主和法制意识的加强,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相较于以前通讯条件较差的时代有着大幅度的提升。

公民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督手段,对我国公民和政府都产生着极大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正负两个方面浅析公民网络监督对政府权力的影响并提出了小小建议。

首先第一部分分别从网络监督的含义、对象、特点和途径四个方面介绍了网络监督的概念。

第二部分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方面阐释了公民网络监督对政府权力的正面影响。

第三部分从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稳定两个方面阐释了公民网络监督对政府权力的负面影响。

第四部分由网络监督的主体和客体提出了健全法律法规和提高政府应对能力两个积极措施。

标签:网络监督;政府权力;公民;一、公民网络监督1.公民网络监督的含义公民网络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公民通过互联网对某一件事的了解、关注、研究,并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互联网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也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在当今时代,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发表意见和建议,提供信息线索,可以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

“所谓网络监督,是指以广大公民为监督主体,以互联网为披露信息的载体,由此而形成的强大的舆论场。

”12.公民网络监督的特点(1)高效性互联网自诞生以来,高效性一直是其一个重要特点,一条消息可以在几秒内通过互联网传送到世界上任何有网络连接的地方。

伴随着互联网衍生出的网络监督同样具有高效性这一特点。

随着手机和移动网络的普及,相较于以前的计算机时代,网络监督变得更加高效,不论是政治生活还是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公民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捕捉和了解,以一个更加迅速的方式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浅谈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责任

浅谈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责任

浅谈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责任摘要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对个人信息有侵犯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认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因此,原则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犯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样如此。

无论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我国的立法方面,都存在着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争论。

在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科技走进了我们所有人的生活,但是我们在享受科技飞快发展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身边也随时附带者科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个人信息权这在很久之前是很难听到的权益,人们根本不知道这是什么权益并且能用它干什么。

但是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的作用也日益凸显,每个人都有个人信息的隐私,同时利用我们的个人信息可以代表我们做各种个样的事情,与之伴随的就是个人信息的盗用、窃取行为不断发生。

在非法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很多不法分子窃取他人个人信息权益以获得非法利益,很多公民因此遭受损失。

本文以《个人信息保护法》69条为依据,对上述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促进我国法律对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从而更好地解决此类侵权纠纷。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侵权;保护(一)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就是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即根据法律规定由谁来承担责任。

归咎的事物,即侵权责任的起因,或判决将造成损害归咎于个人的法定理由。

因此,归责事由与损害关系密切,如果无损失,则无责任,而归责事由则是损害承担的主体。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归责原则,正确界定侵害与损害、绝对请求权与损害之间的界限。

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认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因此,原则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犯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样如此。

《民法典》出台后,将之前不合理的规定修改为“过失致人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和“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同时,修改了侵权责任法中的“侵犯他人民事权利”和将其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

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摘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转变政府职能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文章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作了初步分析,在找出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对策一、政府信息公开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初步建立。

市场经济要求行政决策更加民主、透明。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打破信息资源垄断,降低经济活动运行成本;有助于遏制腐败,维护市场竞争活动的公平、公正;有助于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在经济发展中付出巨大代价。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服务型政府是集法治、透明、高效和低成本于一体的现代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形成开放、透明的政府形象,杜绝“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行为;有利于消除官僚作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信息低成本、大范围传播,以简单高效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方式。

一方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求政府把决策变成集思广益的过程,从而做到趋利避害。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提高,对政府信息有了更高的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公众在深入了解、有效参与的基础上,正确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一)取得的成就1.制度建设初见成效,信息公开有法可依目前,中央各部委、31个省级政府均已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

一些具体制度也在不断落实中,例如: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公告体系、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等。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从法律上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明确规定,并确立了公开、平等、服务、便民等一系列重要原则。

2.电子政务提高效率,信息公开方便快捷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政府部门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依靠信息技术,政府门户网站不断增多,发布大量用于社会共享的信息,已成为承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流载体和窗口。

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社会广角 TheSocialAngle32教育前沿 Cutting Edge Education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文/孙倩摘要:当前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定位,意味着政府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以维护公民的知情权。

但政府在公开信息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公开,由于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公开就意味着个人隐私数据的泄露,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此时就会发生公民知情权与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 的冲突,到底应该怎样选择需要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也成为一个亟需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信息;个人隐私权;利益衡量1 引言2019年4月,我国新修订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为《条例》),其中第15条沿继前一版的第14条,该条款以但书的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作了规定,明确政府等行政机关或部门不得擅自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个人隐私信息,但同时也附加说明:“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这条制度规定以豁免的形式重新定义了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情况,也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利不受侵害,协调好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避免二者的冲突。

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这种但书规定和具体的特殊情况的界定并没有充分践行起来,同时兼顾两个权利的价值观也并未树立起来。

《条例》在实际运行中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公开的信息中造成个人隐私的暴露和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更何况各地在具体适用条例时也不尽相同,导致相关制度在实践中没有被统一规范地适用,或者干脆被忽略,从而影响公众对相关案件的法律预测和认知。

对此,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争议和建议,有的学者强调该条款的存在反而为政府等行政机关不愿公开一些信息提供了理由,还有的学者认为该条款在两个权利的界定上还不清楚,这些观点都对进一步修改该条文提供了借鉴意义,但在具体实践上还存在欠缺。

2 相关概念界定2.1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从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是指在行政管理和活动中由政府获取并制定的信息,作为行政行为的对象—公民,其必然涉及到相对隐私的个人信息。

论公民知情权与行政信息公开

论公民知情权与行政信息公开


执法活动时应该时刻 想到执 法为 民。这 也是 对政府 转变 执政 理念 的要 求 。其次 ,坚持信息公开 , 保 障公 民知情权是维护社会稳定 的需 要。现 在的时代是 网络开放的时代 ,人们 通过微博 、微 信 、Q Q等工具 能很 快 传递各种信息 。然而有时这些信息并不真实 。一些不明真相 的民众看 到 后 ,由于没有其它渠道来辨别信息 的真伪 ,“ 只能本 能的反映 ,依 照个 人 的意志行动” , 只有听信这些假信息 。然而 ,如果这时政府如果切 实 做到坚持信息公开 ,保障了公 民的知情权 。这样的假信息不攻 自破 ,继 而维护 了社会的稳定。最后 ,坚持行政信息公开 ,保障公 民知情权是 社 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社 会 的发 展对 民 主的要求 ,对法 治的要 求更 严 格 。保障公 民知情权 ,坚持行政信息公开恰好是维护社会 的民主,提 高 社会 的法治水平。对与公民生活利 益相关 的行 政信息 ,公 民有知情 权 , 这是社会民主的要求 。而坚持行政信息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 ,坚持程序 正 当原则 ,是进一步促 进社会法治 的要求 。
论公 民知情 权 与行 政 信 息公 开
郭 平
摘 要 :行 政 执 法 与公 民 的 生活 息 息相 关 ,执 法 效 果要 想 实现 社 会 利 益 与 公 民利 益 的 统 一 。要 求政 府 在 执 法 活 动 中贯 彻 程 序 正 3 ' -的行 政原则,坚持行政信 息公 开原则 ,保障公 民的知情权。这是 完善行政信 息公开制度 ,也是化解执法 活动中产生的与公 民的矛盾 。真正做到
执 法 为 民 的 迫切 需要 。
关键 词:知 情权 ;行政信 息公开 ;法治社会 ;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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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一、政府信息公开概述(一)何为政府信息(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1、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

2、促进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3、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失误和资源浪费。

4、推动民主进程,促进政治体制改革。

二、政府信息公开对我国公民权利的侵犯(一)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透过河北张丽平案件直观的介绍信息公开不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一)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1、我国信息公开的标准不具体我国对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对公开的例外情形即何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2、我国信息公开的原则没得到切实落实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实际操作中却往往相反3、我国政府信息管理不科学既没有统一、常设的信息管理协调机构,对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又不够。

导致信息公开程序的混乱、责任追究的困难。

(二)政府信息公开中对第三人权利的侵犯1、适用范围过窄。

《条例》第二十三条缺乏对第三人的权利保护2、缺少在政府强制公开时的权利保障设置。

即对行政法上的“第三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第三人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补偿程序和标准等也欠缺规定。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对公民其他权利的侵害以清华朱令案件北京公安公开的案件进展过程为例简述信息公开不当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三、防止信息公开对公民权利侵犯的几点设想(一)逐步完善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及救济制度借鉴美国韩国等在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经验,建立我国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二)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个人隐私保护的界限明确信息公开、不公开的范围;严格界定不公开信息规定中相关概念的范围,如“国家秘密”。

同时区分政府信息公开中所涉及信息的不同等级,根据这些不同等级明确信息公开责任的归属,以更好地保护公民隐私权。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问责机制和公众监督制1、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的责任规定。

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可依。

2、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问责主体。

3、规范问责程序。

4、健全公众的监督机制。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权利的保护1、扩大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范围。

2、在政府强制公开信息时第三人权利保障的设置。

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一、政府信息公开概述(一)何为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其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政府基于权力所具有的特殊职能决定了其拥有和掌握各种信息,尤其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有关的信息,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

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政府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对于部分垄断信息的知情权。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政府信息是政府活动的重要资源,其开放更是政府信息资源有效利用的前提。

因此,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建设“透明政府”的必然趋势,更是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之路。

1、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

所谓“知情权”,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缺少知情权,对政府信息和社会动态不知晓,就会缺乏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观念和热情,也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正当需求,这导致了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程度低下的现状。

2、促进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依法行政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而依法行政的关键又是强有力的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了大众的监督,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预防腐败发生。

3、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失误和资源浪费。

每个人的力量都是弱小、片面的。

通过信息公开,让大众了解政府工作动态,一些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广泛吸收公民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4、推动民主进程,促进政治体制改革。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要的工作就是赋予民众参政议政的工具,政府信息公开和民众对信息的全面占有对推进民主进程,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有着根本性的推动作用。

二、政府信息公开对我国公民权利的侵犯(一)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原党委书记石某强奸后,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后做的询问笔录中,详细描述了被强奸的整个过程。

之后不久,这份笔录却出现在县城的街道、广场的电线杆上、被挂在树上、扔在地上,甚至还出现在了互联网上。

为此两年来,张丽平多次找到丛台区、邯郸市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

这个案例中,信息的不当公开严重侵犯了张丽平的隐私权。

同时也降低了行政机关在公民心中威严公正的形象,损害了其信誉度。

(二)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知情权是信息公开的直接理论基础,它是现代政治文明社会中公民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与否的主要标志。

知情权的理念往往与民主的理念相伴而生,赋予人民知情权是实现民主的必然要求。

知情权不仅是公民一项基本的权利,也是监督政权的权利基础。

但是在我国信息公开的贯彻执行中,公民的知情权却屡屡遭到侵犯。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引起:1、我国信息公开的标准不具体我国《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作了明确的规定:(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但是相较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规定,不公开信息的规定却显得很模糊。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我国不得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类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权利人或者行政机关同意,不得公开;三类是涉及国家外交、国防、社会管理等敏感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实践中就如何明确政府信息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很难把握。

这就导致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往往拿出“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公开”为挡箭牌。

这不仅直接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多次使用雷同的拒绝理由不免让公民对“国家秘密”产生怀疑和抵制,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2、我国信息公开的原则没得到切实落实“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全世界政府信息公开普遍遵循的原则。

我国的《条例》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首先,从立法本意上看,《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其次,从条文表述上来看,《条例》第六条就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从第九条到第十三条,更是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

但在实际操作中,信息公开主体并没有真正落实“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原则,而是恰恰体现了相反的意识“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立法原则不能真正落实,将会极大的影响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也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一大障碍。

3、我国政府信息管理不科学政府信息管理不科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缺乏统一的、常设的管理协调机构。

实践中对某些部门的信息公开,普通的公民很难弄清楚谁是具体负责部门,甚至连一些基层政府的官员在实际操作中也不清楚。

另外,缺乏统一的政府信息管理机构,导致政府机关之间对公共信息资源缺少沟通与共享。

甚至还出现了不同机关公布的同一内容的信息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第二,对信息公开的监督力度不够。

我国《条例》对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只做了一些原则性模糊性的规定,这使得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沦为空谈。

信息获取的混乱导致公民的知情权无法行使,追究力度不够又会导致被侵犯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政府信息公开中对第三人权利的侵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政府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全部或部分会损害除申请人或公开相对人以外的合法权益的人。

我国信息公开对第三人的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适用范围过窄。

行政信息公开分两种情形: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公开,其中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占的比例最大,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的可能性最高,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只适用于政府依当事人的申请公开的情况,缺少在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下第三人权利保障的制度设置。

2、缺少在政府强制公开时的权利保障设置。

《条例》第二十三条虽然预测到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到第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书面征求第三人的意见,但是,实际执行中只要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这些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则应当予以公开,只需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人。

《条例》对当事人有异议时能否进行复议或诉讼,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设计,如果因政府强制公开而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第三人要如何维权、如何得到补偿?这些问题都没有规定。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对公民其他权利的侵害在信息公开申请和执行过程中,除了可能会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外,有时还会打破相对人的期待,这些利益虽然处于抽象的范畴中,但对相对人来说却是一种坚持下去的动力。

比如清华朱令案件,时隔18年,北京警方日前做出的案件进展公开回复让人失望。

回复内容既没有给朱令家人及大众带来什么惊喜,其回复话语中对犯罪嫌疑人明显的暗示却让大众相当气愤。

对受害人来说这是一种致命的打击,仿佛预示着此案永无终结,犯罪嫌疑人从此可以高枕无忧,永远逍遥法外。

三、防止信息公开对公民权利侵犯的几点设想信息公开作为约束公权力,维护民主政治的一项专门制度,在实际的贯彻执行中显现出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多,亟待解决。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逐步完善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及救济制度在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最为严格当属美国,他的《隐私权法》对信息公开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作了详细的规定。

韩国也颁布了《个人隐私保护法》。

我们应该借鉴他们的经验,在我国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

(二)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个人隐私保护的界限严格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哪些该公开,哪些不应该公开。

比如在不公开的规定中,“国家秘密”如何界定。

同时区分政府信息公开中所涉及信息的不同等级。

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民信息的。

针对这些不同性质、等级的信息,分别制定不同的策略。

只有这样区分界定,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才可以明确责任的归属问题,不至于事情发生后还不清楚到底谁该服具体的责任,难免产生纠葛,也会造成受害人的隐私权利得不到及时的法律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样做也会促使行政机关在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注意到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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