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教育学中学生的权利

教育学中学生的权利一、受教育权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他有一个特权,就是受教育权,因此受教育权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最基本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受完法定年限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且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开除学生,劝退也不可以,如果有特殊情况6周岁不能入学的,可打申请延迟到7周岁。
学习权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权参与各项学习活动,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的权利,比如在上课期间要求学生离开教室这种行为就属于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
公正评价权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权利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证评价。
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业证明。
二、人身权学生除了是受教育者外还是公民,作为公民学生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就是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丰富的一项权利。
它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等。
身心健康权,指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比如给学生看血腥暴力影片造成学生寝室难安此时侵犯的就是身心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指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指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比如给学生取绰号“笨猪”“小狗”等,都属于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隐私权,指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比如学生的日记,学生家庭的特殊情况这些,学生如果不愿透露的教师一旦泄露出去都算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三、财产权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比较常考,学生也容易收到侵犯的就是财产权,财产权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比如学生上课玩手机,教师将其手机没收不还或直接砸毁,这都属于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学生的财产权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第三讲 受教育权

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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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定
➢ 《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3款:父母对子女 所受教育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 《经社文公约》第13条:缔约国“尊重父母 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 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 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 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 宗教教育和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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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8
接受义务教育在当代民主社会中应该定性 为儿童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 二战后教育理念的转变,接受教育已成为人 人平等享有而由各国政府保障的基本人权
• 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观念已引起权利 理论的困惑和混乱,并逐渐被否定
• 权利义务观混淆了权利本身及其相对应的义 务
• 义务教育阶段的是未成年人,其义务由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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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 受教育权最根本的属性是学习权 2. 受教育权的根本目的是发展人的
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获得平 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3. 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
4. 受教育权的义务相对人是国家 5. 受教育权实现的主要途径是国家
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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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公正评价权 2、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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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 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 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 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 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 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 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 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 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 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 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返回 2020/10/18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一、绪论1、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发学分支科学。
2、教育法学的特征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
2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
3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3、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有1教育法学基本理论。
2教育法学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3教育法学责任与法律救济。
4、教育法学与教育学都是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有所不同。
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的研究。
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
5、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6、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1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
2完善教育法学学科的需要。
3促进依法治学的需要。
7、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1自学法2文献阅读法3调查研究法4比较研究法5系统思考法6案例分析法二、教育法学基本原理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4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3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4、教育法的效力。
1)教育法的时间效力2)教育法的空间效力3)教育法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5、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模式,可将其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6、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构成。
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有哪些法律专门规定了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法律专门规定了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粗吵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让凳缓、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校园教育政策与规定

校园教育政策与规定一、教育政策1. 素质教育:学校倡导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素质教育:学校倡导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 公平教育:学校保证每位学生都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
公平教育:学校保证每位学生都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
3. 个性化教育:学校注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
个性化教育:学校注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
4. 家校合作:学校鼓励家校合作,加强家长与学校的沟通,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
家校合作:学校鼓励家校合作,加强家长与学校的沟通,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
二、管理规定1. 学生守则: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行为惯。
学生守则: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行为习惯。
2. 出勤管理:学生应按时到校,有事提前向老师请假,不得迟到、早退。
出勤管理:学生应按时到校,有事提前向老师请假,不得迟到、早退。
3. 教学秩序:学生在课堂上应保持安静,认真听讲,不得干扰他人研究。
教学秩序:学生在课堂上应保持安静,认真听讲,不得干扰他人学习。
4. 作业与考试: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诚实守信,不得抄袭。
考试期间,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
作业与考试: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诚实守信,不得抄袭。
考试期间,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
5. 校园安全:学生应遵守校园安全规定,不玩火、不使用危险物品,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校园安全:学生应遵守校园安全规定,不玩火、不使用危险物品,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6. 网络使用:学生应遵守网络使用规定,不得访问不良信息,保护个人隐私。
网络使用:学生应遵守网络使用规定,不得访问不良信息,保护个人隐私。
三、学生权益1. 受教育权:学生有权接受平等、优质的教育。
受教育权:学生有权接受平等、优质的教育。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与权利教育法学专题:教育中的权⼒与权利⼀、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概念?教育权利(简称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主体之⼀的权利⼈为满⾜⾃⼰的利益⽽根据⾃⼰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具体⽽⾔,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的意愿对施教对象(基于⾃愿或者被强迫)进⾏教育、指导的⼀种权利。
受教育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接受教育的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它是之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要求他⼈为其受教育权⽽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教育中的权⼒主体有哪些?其权⼒边界如何划分?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将教育中的权⼒⼈(包括组织)归结为三⼤类:⼀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机构的教育权利(权⼒⼈);⼆是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监护⼈。
相对应的,权⼒主体可划分为三类:即由政府代表国家⾏使的教育权利,即国家教育权;由社会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使的,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即社会教育权;由家庭成员形式的,代表家庭利益或家族利益的教育权利,即家庭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以下机构来代为实⾏国家教育权是:第⼀,国家教育⾏政机构,主要负责教育⾏政事务(1)制定教育⽅针、政策,包括国家教育的基本⽅针、教育的总体⽬标及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标和⼈才培养⽬标的制定、实施等;(2)拥有教育管理权,包括教育⼈事管理权、教育经费管理权、招⽣⼯作的组织与管理权、学籍管理权等;(3)拥有教育指导权,包括对学校⼯作的评估与指导、教材的审定及教学计划的指导等。
第⼆,公⽴学校,组织办学权,按照章程⾃主管理学校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招收学⽣或其他受教育者权、管理使⽤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权等;拥有管理权,对受教育者进⾏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学作业及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及参考答案一、判断题(对者在括号中划“√”,错者划“×”)(每题1分,共10分)1.1947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X )2.《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X )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4.教育法的适用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X)5.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6.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 (X)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按照《教师法》规定,“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X)9.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定后果。
(X )10.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时,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X)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1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发于( D )年。
A.1980B.1986C.1992D.19952.《职业教育法》属于(A)。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3.(A)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A.义务B.禁止C.授权D.惩罚4.(D)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3. 教师权利: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4. 教育立法: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由专门机构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施的。
5. 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6. 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7.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8. 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0.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具有普实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奖惩三个要素构成。
11.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2.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填空题1.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____专门的立法机关_____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2. 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遵守_____,另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适用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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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一)教育权
1.国家教育权
2.学校教育权
3.家庭教育权
4.社会教育权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
1.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
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2.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1.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
相同点
第一,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
不同点:
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
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第一,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第二,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第三,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有四项原则:(1)保护教育权利的原则;(2)有利培养人才的原则;
(3)维护教育公益的原则;(4)综合为治的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