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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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未来展望:推进审判公开

司法改革的未来展望:推进审判公开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尤其是审判公开,我国将在未来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推进审判公开将变得更加容易。

现代科技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支撑,可以实现全程录音、全程录像等手段,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真实记录。

通过互联网和移动设备,司法机关可以将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信息向社会公众传递,让人们及时了解司法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其次,司法公开将促进司法透明,增强司法公信力。

审判公开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责任感和公正性。

公众对于司法的监督和评价将更加积极,从而迫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规范化运用。

同时,司法公开还将有效减少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和法院内外勾结等问题,从根本上消除违法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提高司法效果。

另外,审判公开也将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众对于案件的重大利害关系和社会影响有了更多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性。

这将增强社会的法治观念,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从而减少因为对司法的疑虑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然而,推进审判公开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对于一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案件,如何处理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困难。

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需要掌握一个度,既要尊重公众对信息的知情权,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推进审判公开还需要克服一些司法机关内部的不透明和封闭现象。

一些地方法院对于庭审记录、裁判文书等信息的公开意识还比较淡薄,甚至出现不平衡公开的现象。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于司法公开的认识和意识。

综上所述,推进审判公开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对司法透明度的要求不断增加,我们有信心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实现司法公开的目标。

这将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改革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

司法改革是指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使其更加公正、合理、高效、便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本文将会介绍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司法改革的现状1. 问题突出司法改革虽然已经进行了多年,但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审判程序不够公开、公正,法官的权力过大,有很大的裁量空间,让司法公正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此外,基层法院的办案能力、法官的素质等也亟需改进,司法公正需要更好的保障。

2. 成果显著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的审判公开程度不断提高。

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有效监督了审判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院对社会的信任。

此外,对于大部分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比如,一些针对民生的法律法规逐渐得到严格执行,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1. 优化法院组织架构在司法改革中,优化法院组织架构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

一方面,需要完善法院人事制度,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推进分权,降低法官裁量空间,实现司法透明。

2. 引进案件多元解决机制传统的诉讼方式耗时长、费用高,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引进多元解决机制成为了司法改革的热点之一。

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可以选择仲裁、调解等方式,有效提高司法公正度,缓解社会矛盾。

3. 进一步推广“互联网+司法”在现在的信息化时代,利用互联网手段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效率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趋势。

目前,一些法院已经尝试了互联网公开庭审、办案查询等方式,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未来,互联网+司法的探索和推广将会继续取得成果。

综上所述,司法改革是一个需要持续推进的过程。

需要加强与时俱进,扬弃陈旧的观念,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途径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途径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途径推荐阅读:2014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面试辅导课程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为您提供,欢迎加入黄山政法干警群223139882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部分已经结束,在政法干警面试的考核阶段,考生们需要提前准备一些面试热点问题,学会根据面试热点问题来进行分析,并提高自己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为了让政法干警考生们顺利备考,现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收集了最新最热的面试热点并进行解析,供广大考生学习参考。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确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个目标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这个层次有三个关键词:公正、高效、权威。

这三个关键词也是我们司法体制改革追求的三重价值。

其中,公正是最核心的价值。

没有公正,高效将是无意义的,没有公正,不可能有司法权威。

但是,高效和权威也不完全是被动的,更不是可有可无的。

因为公正是相对的,在一定的时空,不可能存在或产生绝对的公正。

因此,在改革中设计司法体制、机制、制度,必须兼顾公正和效率,不能顾此失彼。

尽管公正具有首要的价值。

至于权威,它既是公正、高效的结果,也是公正、高效的保障。

没有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司法的权威不可能凭空产生。

反过来,司法如果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司法的效率,没有效率,自然也就不可能有公正。

因此,此三者是一个辩证的关系和互动的过程。

我们在设计改革方案中必须平衡地考虑这三项价值。

司法改革目标的第二和第三个层次分别是“维护人民权益”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个层次的目标“维护人民权益”是第三个层次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前提。

只有司法机关真正司法为民,在整个司法工作中都注重“维护人民权益”,不仅有“维护人民权益”的动机,而且产生了“维护人民权益”的实际社会效果,才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检法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公检法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公检法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一、改革背景和目标当前我国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面临一系列问题,例如效率低下、办案质量参差不齐、部门之间缺乏协同配合等。

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旨在推动公安、检察、法院间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推进司法责任追究等。

二、改革内容和措施1. 推进信息化建设(1)建立统一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与互通,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2)加强对涉案人员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共享,建设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数据库。

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1)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正性。

(2)增加司法资源投入,改善司法设施条件,提高办案效率。

3. 推进司法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2)改革司法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以案说法、以法定责的评价机制。

4. 推动司法责任追究(1)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失职、渎职司法人员的惩处。

(2)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防止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改革步骤和时间表1. 准备阶段(2022年)将组织专家研究并制定改革方案,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形成最终版本。

2. 实施阶段(2023年-2025年)(1)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2)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3)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4)推动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建设。

3. 评估阶段(2026年)对改革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预期成果通过以上改革措施的推行,预期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缩短审判周期。

2. 加强司法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3. 提高司法效果,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4. 增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2024年司法工作计划

2024年司法工作计划

2024年司法工作计划背景司法工作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提供了重要保障。

2024年,我国将进入新时代,司法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挑战和新机遇。

因此,本文就2024年司法工作计划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对有效开展司法工作有所帮助。

目标2024年司法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保障国家安全、民主和法制的稳定运行。

具体目标如下:1.依法治国,加强司法力量的建设和培养,提高司法工作效率;2.完善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优化司法制度;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4.加大对未成年人依法教育和保护的力度;5.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任务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开展以下任务:1.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推进司法工作的基础,也是实现司法目标的关键。

2024年司法工作需要重点推进以下方面的改革:•机构和制度改革,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完善对各级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打造高素质的司法人才队伍;•推进司法科技化,加强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发挥新技术的优势。

2.强化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的一种手段,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4年司法工作需要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法律监督:•严格依法审查和审批,提高司法程序公正性;•强化对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监督,确保司法裁决公正;•加强对法律和司法活动的监管,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3.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司法工作能否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

2024年司法工作需要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增加司法透明度;•强化司法公开,推出司法直播、案例公开等措施;•推进司法文化建设,培育和弘扬法治文化,提高司法工作的公信力;4.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是司法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司法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司法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司法改革实施方案全文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改革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司法改革的实施,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实施一项全面、系统的司法改革方案显得尤为迫切。

二、总体目标。

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便民。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健全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2. 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服务质量;3. 推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法律体系。

加强对法律的立法、解释、适用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保障司法公正。

2.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加大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确保司法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3. 推进智能化司法。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智能化司法建设,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4. 加强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

5.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6. 推动跨部门合作。

加强司法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司法改革。

四、实施保障。

1. 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对司法改革的财政投入,保障司法改革的顺利实施。

2.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司法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

3. 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司法改革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

五、结语。

司法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

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为司法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取得实效而努力奋斗。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引言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旨在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民权益。

为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国决定实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框架意见,以指导和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改革工作。

本文档将提出一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供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参考。

一、试点地区的选择和范围试点地区的选择和范围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

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一些经济发达、人口密集、法律意识较高的地区作为试点地区。

试点范围应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司法改革内容,并在试点地区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改革方案。

二、改革目标和任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提出一些明确的改革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完善司法组织架构,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司法工作效率;2.加强司法公正,建立健全公正、独立、廉洁的司法机制;3.推动案件审理流程简化,提高案件审理效率;4.改革司法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5.提升司法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三、改革内容和措施具体的改革内容和措施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核心,下面列举一些可能的改革内容和措施供参考:1. 完善司法组织架构•深化法院改革,推动审判权力独立,完善庭审制度,提高审判效率;•设立独立的案件审理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案件审理工作;•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2. 加强司法公正•提高法官独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人员的监督和问责;3. 简化案件审理流程•推行电子诉讼制度,实现电子卷宗、电子送达、电子签章等;•简化庭审程序,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效率;•推广网络庭审,减少审判成本,提高司法公正。

4. 改革司法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司法人员培训机制,推动司法人员的能力提升;•探索多元化的司法人才选拔方式,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司法工作。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以提高司法公正性、效率和司法保障能力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已经成为了很多国家的重要议题。

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变革,司法机构在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时出现了一些问题。

司法机构的体制设置、人员分配、审判方式、信息化程度等方面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此外,民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司法独立、司法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改革目标1. 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专业性和独立性,建立公正公平的司法体系,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提高司法效率:推进审判流程的简化和标准化,加速案件审理速度,降低办案成本,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司法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的司法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司法工作的高效进行。

三、改革措施1.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严格选拔标准,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建立健全法官考核制度,确保法官的能力和品质。

2. 推进审判程序的改革:简化案件审理程序,优化诉讼环节,提高审判效率。

加强审判信息化建设,实现电子诉讼和电子卷宗的全面推行。

3. 加强司法体系建设:健全司法管理制度,加强对地方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建立统一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完善司法责任制度。

4.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和支持民众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5.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加强与国际间的司法合作,提高对外司法认证和司法协助的能力,促进国际间的案件处理和追诉工作。

四、实施方案1. 制定详细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步骤、目标和措施,并制定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改革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2.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时修订和完善司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3. 加大财力投入和政策支持:提供足够的财政资金支持,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快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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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逐步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司法改革开始逐渐萌芽,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模型初显,司法改革也于是乎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

学界为此展开热烈的讨论,许多学者纷纷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一些地方的实务部门也进行改革试点,一时间我国的司法改革呈现“百家争鸣”的景象。

但归纳起来,对于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大多围绕着公正、效率等目标展开,改革的动因仅限于程序的微观背景,或者从制度程序的层面进行分析,或者从具体操作的角度提出建议,虽然有部分学者从社会的整体角度进行阐析,但对于司法改革的动因——即深层次的背景分析(包括社会宏观背景和人文底蕴背景),以及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都还停留在制度层面,没有进一步深入展开。

鉴于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借以抛砖引玉,为中国的司法改革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1]一关于司法改革的动因一个社会要进行改良,必须充分认识到该历史时代存在哪些缺陷,找出症结之所在,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之根本。

一个社会如此,一项法律制度更是如此。

一项法律制度的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备都与其所处的历史时代息息相关。

只有充分了解历史这一背景,才能更深刻的认识一项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而能够准确把握变革的脉搏。

我国当前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也是如此。

当我们认真地回顾改革开放20年中国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对于司法为什么要改?要革什么?怎样改?这一切似乎会豁然开朗。

1、市场经济与司法实践的不相适应性马克思曾经精辟的论述过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二者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能动的反作用;当前者发生变动时,后者也将随之改变。

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所以同样也受经济基础的影响而与之同步变动。

现在我国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紧密相连的,仔细回顾我国改革开放走过的20年历程,就会发现司法改革进行的原因之所在。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探索,1982年十二大上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政策方针,经过近1 0年探索,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及十四大的召开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里程碑,这时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中国开始了轰轰烈烈的“第二次革命”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实质性改革。

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极大地增强了我们国家的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日益得到改善。

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规划和 2 0 1 0年发展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口号。

1997年3月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作为基本国策写进宪法。

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不再全权管理,还权或放权于企业和社会,顺利地实现了角色的转换:从“事必躬亲”到“抓大放小”、从微观指令到宏观调控。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和社会上各种经济与民事纠纷,这意味着从强调国家的非正式干预和预防纠纷转变为按照透明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把个体权利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

马克斯·韦伯认为:“国家对经济来说,在纯粹概念上都是必要的。

但是,尤其对一种现代形式的经济制度来说,没有具有特别特征的法的制度,自然无疑是行不通的。

”由此可以看出与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国家、个体角色的转换相应的需要一个与之相协调的法律框架,以规避市场主体的行为。

虽然立法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因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等原因,该体系初步呈现出民主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特点,但现代化的司法制度还未建立起来,现有的司法体制、法官素质、审判方式以及执法环境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从某种角度讲司法实践仍然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表现为一定的滞后性。

这是由二者的属性决定了经济领域与法律领域的不同步性。

因为经济领域的变革是长期历史积淀产生的,经济上表现为变化,灵活,开放,一种积极的态势;而法律则相反,稳定,消极,封闭,不能朝令夕改。

同时,经济领域的变革是新生事物,我们都在尝试,摸索,“没有什么经验可谈”。

正因为如此,导致立法和司法领域不能准确把握经济发展现实,也不能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司法体系。

其次,司法的内生资源不足不能够适应经济飞速发展的现实。

在司法实践中,受司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所限,对于市场经济出现的新问题难以恰当地把握尺度。

在经济变革时期,新旧体制难免有相互碰撞摩擦的时候,这是需要司法在新旧体制中作出恰当的抉择。

在中国现有情况下,司法对待旧体制不能全盘否定,对新体制也需要审慎的态度,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这些关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2、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融合过程中的相互排斥性之所以用“相互排斥”而不是“不兼容”来概括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融合过程中的特点,是因为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时间而改变其内容”。

从某种角度讲,“法律制度的内容是一个民族全部历史的必然结果”[2];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从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势看,不同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也已是不争的事实。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特定的文化。

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道德标准、价值取向、行为准则乃至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等等,都是根植于它的文化之中的。

尽管当今全球化浪潮遍及世界各地,但实践证明各民族文化的差异依然存在,而且有证据表明这种差异不是越来越小,而是越来越大。

作为我国的本土资源而言,由于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式的影响,相对于外来法律文化会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也就是有一个不适应到逐渐适应的过程。

这个过程中二者之间产生的碰撞摩擦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相互排斥性”的由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观念的转变,对于“舶来品”也会有选择地接受,当然,二者如果融合的好,对于一国的法律制度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反之,则会适得其反。

下面从中西传统文化不同特点的层面来进行分析。

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费孝通先生精辟的概括为“无讼”,提倡“注重修身”、“注重克己”[3].在当时的国人看来,“打官司也成了一件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曾经考察了中国的法律制度,认为诉讼不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争斗式的竞赛而是一种父母官型的诉讼,官吏如同父母对待子女一样对待诉讼当事人,这些都导致了法的观念与权利的观念不能从诉讼中产生出来,法与诉讼在本质上是分离的。

礼治大于法治,“厌讼”、“无讼”等基本的诉讼理念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一大特色,对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极大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及内容经过两千多年的历史演变而来,其间甚少与外来文化进行交流,所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思想体系。

三纲五常、伦理性以及严格的等级观念等儒家“礼法”思想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指导思想。

在这些思想的支配下,司法实践中诉讼程序缺失现象较多,非程序化现象严重。

普通百姓也自然形成了“厌讼”、“息讼”的生活习惯和思维定势,遇到纠纷大多凭借习俗由家族中的族长等辈分较高的人进行裁判,甚至“息讼”也成为中国历代官府的断案依据。

随着社会“从血缘结合转变到地缘结合的转变”,中国的社会性质也随之发生改变。

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不予承认的均一规则也逐渐被现行法的个人平等主义所采用,但“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

”[4]虽然在19世纪中叶中国社会发生一系列根本性的变革,西方文化开始涌入,但作为影响了我国古代社会的“厌讼”、“息讼”等传统思想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沉淀,对当代社会的诉讼心理影响依然存在。

与中国古代不同,西方古代诉讼很早就有程序化、正规化的特点。

在古希腊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至公元前五世纪,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与宗教相分离,人们渐渐不再把法律看做是恒定不变的神授命令,并且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

柏拉图的著作《共和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都有关于法律的论述,但由于时代所限,他们对于法律的理解还仅停留在表层的水平。

到了古罗马时期,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商品经济使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更多地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自然法思想得以萌芽并发展起来,正义开始被明确视为法的目的和衡量标准。

适用法律的诉讼活动开始被认为是寻求和培植自然正义的活动,自由、平等、权力等民主习惯由此开始形成,法官也被视为正义的传播者。

中世纪时期神学思想,包括基督教、天主教等占据统治地位,法学也成为神学体系的一个分支。

正义成为上帝意志的体现,通过永恒法、自然法和神法所体现出的理性来统治整个人类社会。

到16世纪的时候,罗马法复兴运动带来了法律的重新世俗化,赋予“法”以新的涵义,将其与公平、正义、人的理性等联系起来。

所以可以认为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法的概念是从竞技型诉讼中产生出来的,是从诉讼的对抗中孕育出权利,所以其价值取向是通过法律伸张正义。

在西学东渐的今天,许多学者倡导引进学习西方先进的理念,适用先进的诉讼制度。

随着西方法律文化制度的引入,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象“秋菊的困惑”等问题,即在某些制度层面西方先进的理念遭到本土资源的“顽强抵抗”。

这就是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融合过程中相互排斥性的表现。

此时,我们需要认真反思自身是否正确把握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以及现实社会的切入点,是否可以把外国现成的、已经证明成功了的法治模式拿来,“为我所用”。

庞德认为,“一个发达的法律体系由两个因素构成。

一个是传统或习惯的因素,另一个是制定法律或强制性因素。

通常,后者是现代因素……倾向于占主导地位……法律体系中的传统因素仍扮演重要的角色,我们必须依赖于传统的因素去填补立法中的空白……”[5].由此可见,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有它自己存在发展的土壤,如果离开其生存环境,那么也就失去发展的活力。

就像普通法一样,“在美国不是立足于司法实践,它(普通法)肯定已经遭到全面的指责。

”[6]人们在追求司法公正过程中的种种经历,也折射出诉讼观念的变迁以及社会对诉讼评价的变化。

“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

……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

”[7]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都是动态存在的,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和相互渗透是不可避免的。

搞司法改革要从多角度审视我国的传统文化,不能只强调其一,而忽视其二,更不能以适应国情为由拒绝改革。

所以我们在强调国外经验的同时,应该注重本土的经验总结以及中西的融合互动。

只有如此,才能尽可能的保持自身法律的弹性和开放性,取长补短,探索出一条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法治接轨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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