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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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1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五项重点改革任务的攻坚之年。
切实抓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必须强化责任,落实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现就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核定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定编定岗不定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通过改革,在全省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效率。
二、落实责任此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一批37个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完善;第二、三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要于2011年8月31日前同步改革到位。
(一)人事制度改革1、核定编制。
医院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管理

医院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xx省人事厅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xx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xx市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内全员聘用制职工和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用制度包括医院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聘用范围第四条人员聘用范围包括本单位编制内的在编在岗人员,以及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编制外人员。
第五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制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
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六条在医院进行见习和实习的人员、接受全科医师培训的人员、公司派遣人员,不在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人员聘用范围之内。
第三章人员聘用与合同签订第七条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一式3份,受聘人员、医院及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各执1份。
第八条事业单位编制内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分为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中期合同、短期合同。
1.1工作年限已满25年以上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能从事所在岗位工作的人员;现聘在四级以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且现聘在七级以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市(局)级以上拔尖人才及各类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优秀专家;本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同意,签订长期合同,一般至退休。
1.2在卫生技术岗位,现聘在七级以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硕士学位且现聘在十级以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管理岗位中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本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同意,可签订中长期合同,一般为10年或至退休。
卫生系统岗位职称竞争聘任实施办法

XXXX卫生院岗位聘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青政办字【2011】105号)和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即人社字【201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聘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二、岗位竞争聘任以岗位设置为基础,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根据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
(一)人员范围和竞争条件在编人员(含原自愿不竞聘人员、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竞争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取得任职资格,未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有岗位空缺的,参加竞争聘任上岗后,分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
无岗位空缺的,参加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内部等级竞争。
2、已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参加相应岗位内部等级竞争,根据竞争聘任结果,确定聘任的岗位等级。
3、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直接聘任13级岗位。
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无任职资格人员,只确定专业技术岗位,不确定岗位级别。
4、高、中、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竞聘条件,有明确的任职年限要求。
竞聘3级、6级、9级、11级岗位,需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3年;竞聘5级、8级岗位,需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6年。
5、2009年7月1日后,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参加竞争聘任时,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相应级别的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
(二)竞聘程序1、公布竞聘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任职条件等事项;2、个人报名;3、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对符合岗位条件、参加竞争人员进行公示;4、按照竞聘办法进行岗位竞争聘任;5、聘任委员会对竞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聘用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6、对岗位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7、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证书。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湘卫人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卫人发〔2022〕10号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局、省计生协,委直属各单位:现将《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2022年7月15日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四个面向”,围绕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和健康湖南建设重点任务,大力实施“人才强卫”战略,为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用好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的高层次复合型卫生健康人才,推动学(专)科建设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德才兼备。
注重医德医风,坚持专业技能与患者口碑并重,引进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具有团队意识的人才。
(二)坚持高端引领。
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引进集聚一批医学领军人才和一流创新团队,以高水平人才引领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因人施策。
针对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开辟“一事一议”绿色通道,在人才和团队分类认定、岗位设置、科研立项、经费资助、相关保障等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坚持目标管理。
科学设置任期目标,实行契约制管理,建立与人才贡献相匹配的薪酬及考核制度,注重工作能力和实际业绩, 强化对引进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的绩效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效应。
第三条引进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湘人社发[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8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单位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卫生系统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卫生系统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实施细则第十期安吉县卫生局办公室编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卫生系统下属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聘用实施细则(2010年9月15日县级单位负责人和人事科长讨论定稿)根据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关于印发安吉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县人事局批准的我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单位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岗位聘用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本次岗位聘用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定精神为指导,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奠定基础。
本次岗位聘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严格按照县人事局批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明确的岗位数额实行聘用。
2、坚持维护稳定、团结、和谐局面的原则。
除特别情况,原则上每位现在职在编人员都能进入已聘用的高、中、初级技术岗位。
3、在同职称(职务)内部岗位级别聘用上,坚持任职年龄优先,并考虑思想政治、能力、水平、成就、服务态度、医德医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因素。
二、岗位聘任办法(一)首次岗位聘用数确定:未定编的单位,按县人事局本次批准的岗位数实行聘用。
已定编的单位,如有空编,则按职务段实有在编人员数与该职务段核岗数的百分率乘以各岗位段核定岗位数确定首次岗位聘用时的岗位结构数。
(二)在同一职称(职务)段对专业技术人员按任职年龄进行由高到低的排序(按年计),形成由高到低的任职年龄段(简称任职年龄段)。
将这一职称(职务)段的应设岗位由高到低配置到任职年龄段的员工中。
(三)竞聘群体的确定:1、某一任职年龄段专业技术人员数与某一岗位段职位数一致时,则全部进岗;若某一任职年龄段专业技术人员数超过某一岗位段职位数时,该任职年龄段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竞聘群体参与该岗位段的竞聘。
2、单位岗位聘用委员会及群众5人以上联名认为应降一岗位任职的人员必须参与竞岗。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订了《山东省〈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卫生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晋卫妇社[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卫妇社[2006]14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5号),加强对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制定《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卫生厅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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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卫生厅机关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机关及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厅机关编制管理,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由厅人事处公开招聘或经厅人事处同意由处(室、局)招聘的人员。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代理和合同管理。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
(四)体检;
(五)考核;
(六)公示;
(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
第八条省卫生厅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签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聘用合同由省卫生厅和聘用人员双方共同签订。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省卫生厅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省卫生厅聘用岗位主要包括计算机操作员、驾驶员、电工、收发等岗位。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
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
省卫生厅聘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厅龄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
岗位工资为1200元/月,按月发放;厅龄工资根据在省卫生厅机关工作年限发放,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20元/年,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为100元/月,全年1200元/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
其中,年度考核排名在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前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125%,即1500元,考核排名在中间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100%,即1200元,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75%,即900元。
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作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
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厅人事处会同相关处室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
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二)聘用人员因病、因事请假5天以下,本人提出申请,由厅后勤服务中心或用人处室批准;请假5天及以上,本人提出申请,厅后勤服务中心或用人处室批准后报厅人事处备案。
(三)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
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厅人事处会同厅后勤中心和用人处室组织实施。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省卫生厅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受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关系解除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期内发生人事争议,聘用人员可向省卫生厅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