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法文化的清官情结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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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包拯的清廉官德和现代启示

试论包拯的清廉官德和现代启示

试论包拯的清廉官德及其现代启示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历史的教训更应引以为戒。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这充分表明了廉政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华夏五千年文明浩浩荡荡,历史上优秀的廉政文化比比皆是,也曾涌现出一大批敢于为民请命,刚正不阿,不惜丢官罢职的直臣廉吏,这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被百姓誉之为“包青天”的包拯。

吸收和借鉴传统廉洁文化的优秀成果,对于推进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包拯其人包拯(999年至1062年),北宋庐州人(今市肥东县),字希仁,宋仁宗时天圣朝进士,先后历任监察御史,三司户部判官,京东、、路转运使,府知府,御史中丞,三司户部副使等职。

嘉裕六年(1061年),任枢密副使(副相),后卒于位,谥号“孝肃”。

包拯仕宦二十余年,为政领域从地方到中央,涉及民政、监察、理财、军政及外交各方面。

包拯做官以断狱英明刚直而著称于世,京师有“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之语。

后经文学艺术作品的不断加工、敷演、提炼,包拯成为最著名的清官代表,被百姓神化为“包青天”,也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能与文圣、武圣相匹敌的人物,[1]受到广泛的尊崇甚至顶礼膜拜。

在包拯为官的时代,当时通过科举取士而涌现的“名卿钜公”中,有仲淹、欧阳修、司马光、王安石、轼等等,包拯只是其中并不显赫的一位,名声地位和政绩都不及他们,但却在身后赢得了不虞之誉,究其原因,我想还是与包拯的清廉官德有很大关系。

二、包拯的清廉官德老百姓口中的“包青天”,不是偶然形成的,它有其历史的依据,纵观包拯的一生,他所形成的“包拯精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以民为本,体恤民情。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内容摘要】: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独特的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五千年法律实践的沉淀。

这其中有别于其他国家、民族法律文化传统的特点,对我们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如何克服传统法律文化的弊端,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并为之所用,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试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和积极贡献等三个方面阐述如何继承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趋利避害,为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建设【作者简介】:作者张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政工科科员,助理检察官。

2009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国家的灵魂。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加强文化建设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实的基础。

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特点“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所持1李其瑞。

法学研究和方法论[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总和。

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借鉴和启示

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借鉴和启示

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借鉴和启示摘要: 中国古代社会的廉政文化是一个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兼容各派学说、规模宏大、结构庞杂、内容丰富和体系完备的廉政理论体系。

它包括传统社会的廉政观、民本观、德治观、吏治观、法治观、制衡观、教化观和修齐观。

传统廉政文化是传统社会实现政治清廉、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精神支柱,是当代中国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根基。

关键词: 中国; 古代社会; 廉政文化; 借鉴;启示引言中国古代廉政文化产生的时间很早。

我国最早的一部历史文献《尚书》反映,文明诞生之初的氏族首领已经注意到了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对自身素质的要求,记载了为政者要勤政、节用、爱民、尚贤等内容。

历经漫长的历史长河,各个时期的政治家、思想家和社会大众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实践总结,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中国古代廉政文化体系。

这其中,有许多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批判的加以继承。

1、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特点1)十分注重思想教化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十分重视教化的作用,积极大力倡导廉政,多种途径传播廉政信条,力图使官吏能够自我约束、自我克制。

在教育内容上,主要以儒家思想中的伦理道德为主,强调“修身为本”、“为政以德”“洁身自律”、“淡泊名利”。

儒家伦理道德既是社会整体价值取向,又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构成了古代传统廉政文化的主体内容。

在教育途径上,包含:一是家庭廉德教育;如宋代司马光为教诫儿子,专门写了篇《训俭示廉》的家训。

二是学校伦理教育;从私塾、乡学到国子监,“平政爱民”、“节用而爱民”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思想贯穿始终。

三是皇帝圣谕教育;古代皇帝为圣上天子,金口玉言,其一言一行均对官员和社会有很深的影响。

官吏自踏入仕途后,皇帝经常对他们进行”仁、义、廉、耻”的朝廷教育。

2)积极塑造清廉典范历代王朝还都十分注意弘扬宣传清官廉吏,引导官场廉洁奉公的正气。

经过历代文学家、艺术家的艺术加工,各类廉政思想、廉诗、廉文、廉事,使得“一钱太守”刘庞、“三汤道台”汤斌、“古今第一廉吏”于成龙,汉代的杨震,宋朝的包拯,明朝的于谦、海瑞、况钟以及清初的张伯行等等,一大批清官廉吏的故事,在不同时代都能始终保持形式的新颖性和内容的艺术性,构成了我国古代廉政建设过程中独特的清官文化。

简论中国古代清官的法律人格

简论中国古代清官的法律人格

简 论 中 国 古 代 清 官 的 法 律 人 格
魏 胜 强
( . 东大学 法学院 , 1山 山东 济 南 200 ; . 州 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郑 州 4 05 ) 5 10 2 郑 河 5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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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动 的 断 案 上 , 体 现 在 他 们 与 人 民群 众 的 关 系上 。 古 代 清 官 法 律 人 格 的 内在 精 神 主要 体 现 在 其 道 德 品 又
质 、 识 结 构 和 价 值 追 求上 。清 官 的 法律 人 格 是 中国 特 定 的 文 化 塑 造 出 来 的 , 种 人 格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抑 知 这
的标 准 以儒家 理 论 为 主 , 以法 律 规 定 为辅 。 自董 仲 舒 以来 , 不断 有人 以 “ 春秋决 狱 ” 《 秋》 ,春 不但 可 以弥 补 法律 的不 足 , 至 其效力 往往 高 于法 律 , 甚 立法 和司 法 都应 当 “ 应经合 义 ” 儒 家 的经义 既是 立法 、 , 司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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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谓清 官 法 律 人格 的外 在 表现 , 的是 清 官 以 指 其外 在 的语 言和 行 动 表 达 出来 的 、 能够 为人 们 所 观 察 到 的人格 特征 。这 是古 代清 官法 律人 格最 明显 最 直 白的展示 , 是他 们 能 够 得 到 人 民群 众 拥 护 和 爱 戴 的直接原 因。古 代 清 官 法 律人 格 的外 在 表 现 , 体 既 现 在他们 的 司法 活 动 的 断案 上 , 体 现在 司法 活 动 又

传统文化对我国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对我国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影响

浅谈传统文化对我国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影响作者:日期: 2浅谈传统文化对我国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影响徐莲梅中共洛阳市委党校[摘要]社会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是公民意识的形成。

传统政治文化属封建专制性质,对公民意识的形成有诸多消极影响,本文着重对这种消极影响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民意识传统文化消极影响传统文化是影响社会成员政治意识形成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在现代文化没有建立之前,更是如此。

文化具有很强的传承性,封建主义尽管在政治上早已经被打倒,其文化也曾受到激烈批判,但是这种文化长期积淀形成的思维模式、文化心理结构还没有真正解构,仍是影响我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力量。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封建专制性质的文化,它对我国社会成员公民意识的形成具有诸多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家天下”理念对公民主人翁意识的消极影响自从公元前21世纪,夏禹将王位传给其子夏启开始,公天下”就变成了家天下”,从此,无论帝王还是百姓都把国家看成了某家”或某人的天下了。

这种家天下”理念把整个国家看作某家或某人的私有财产。

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民众参政议政的态度必然是绝对排斥的,从而使得人们对社会管理、政治既无参与的权利也无参与的热情和意识。

对政治的冷漠,成为人们的思维习惯,至今仍影响着国民参政议政意识的形成。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礼治思想、尊尊”思想影响着公民独立、自主、平等意识的形成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礼治文化。

礼文化,首先是一种等级文化。

礼的基本特征是别同异、分等级,从而建立起差等有序的社会秩序。

其次,礼是一种服从文化。

第一,卑者服从尊者。

第二,活生生的人服从于僵死的礼仪教条。

总之,在以礼治国的理念下,人们从衣着服饰、言谈举止到思想意志,无一不被等级格式化,严重压制着人们的独立个性和自主精神。

几千年来,中国人接受的正统思想是礼教思想,礼渗透到传统中国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指导着人们的行为,控制着社会的发展,对人们的思想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严重阻碍着民众独立、自主意识的形成,阻碍着社会成员平等观念的形成,特别是助长着官员唯我独尊意识和民主观念的缺失,从而影响者民主的真正实现。

试论“清官情结”的历史根源

试论“清官情结”的历史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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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 ” 清官情结 的历史根源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公正与公平,这一点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公正被看作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法官、法律从业人员都要“光明正
大行事,复得天人之信”,即要求其在司法过程中始终坚守公正平等的原则,不受外界的
干扰和利益的左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平,即要求法律适用在具体案件中要公平,
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十分重要,要坚持依法治国,确保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关联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要以道德为指导。

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非常重要,要加强法律伦理建设,推动法
律价值与社会信仰的一体化,提升法律的道德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过程中,要注重公正与公平,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动调解和和谐,强化道德与法律
的结合,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要结合国情国力,积极借鉴和运用传统
法律文化的有益经验和智慧,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中华民
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形成的一套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以及法律实践。

它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和道德价值,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首先,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德治”,即将道德建设放在法律建设的前面,强调道德标准对于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影响。

这一思想影响了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提出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公序良俗”等条款。

它们既是一种法律规范,同时也承载着传统道德文化的精髓,成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

其次,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公平正义”,强调法律制度要以公正、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

这一观念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刑法中规定的“罪刑相当”原则等。

同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期待和承受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法律权威,这也是传统法律文化所强调的法律正义的具体体现之一。

再次,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以德为先”,注重“教化作用”,主张法律规范是一个社会的风向标,是道德的表达与引导。

这一思想对于我国现代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是,要坚持以法律为基础,以德育人,推进德法合一,进而建设法治社会。

最后,传统法律文化中还有强调“以和为贵”的思想。

这一思想强调人的平等关系、和谐相处、和而不同。

在现代法律制度建设中,我们也应该重视法律调解和和解机制,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减轻司法机构的负担,让法律更加贴近人民。

总之,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文化信仰、道德伦理、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价值,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发扬,加强对现代法律制度建设的对接,我们能够更好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法治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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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法文化的清官情结及其启示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史中,人们对清官的信仰与崇拜一直没有随着朝代的更替而有所衰减。

而在当代,我们极力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我们需要正确理性地看待“清官情结”。

清官代表的是人治,相对来说关注的更多的是实体正义;法治社会靠的是制度和法律,讲究程序正义。

“清官情结”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普遍文化心理,对当今社会发展的扬弃与传承,一直受到国内众多法学学者的关注。

关于“清官情结”,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主要有:(一)清官情结的本质、渊源及背景研究王申的《对“清官情结”理性把握》对清官情结作了这样的表述:“从文化的视角来看,传统‘清官情结’文化是一种价值探求型(或理想型)的政治文化,它把原属于国家治理结构中的问题寄托于某一‘清官’身上。

这种‘清官情结’现象处于封闭状态的封建社会确有其存在的理由。

”[1]笔者认为这种政治文化心理在当时相当长的封建社会里一直存在着,而且备受民众的推崇,确实与当时的环境以及文化背景有关。

但是将其全盘添加到现代法治社会中,有不合理之处,应该转变传统的清官情结理念。

王园的《清官思想渊源及其现代化适应性分析》从清官思想的历史渊源和在现代应如何看待清官思想展开思考,认为清官思想并非不容于现代社会,应区分清官思想本身和清官政治、清官情结等概念。

从产生的历史渊源来看,他从两方面分析:“①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治特点是民众呼唤清官的原因。

传统的以礼代法和人治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法外特权,给民众带来了灾难,而此时清官通常以封建礼法为依据反对法外施威,为平民伸张正义,所以自然成为了普通百姓所崇拜的对象;②宣扬和褒赞“清官”也是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

”[2]清官的出现缓和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维护了封建国家的统治。

对“清官思想”的现代适应性分析,王园这样认为首先,中国的清官多是体现在个人道德和个人魅力层面上,实质上并不能反映制度本身的优劣。

他指出要对“清官”本身和“清官情结”区分开来。

清官本身不是产生人治的原因。

清官仅是对官员道德标准的一种描述;其次,法治社会并不排斥道德自律,法治社会不可能剥离人的因素;再者,清官意识隐含着民众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的渴望。

该论文认为清官思想的产生与中国传统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传统的人治法律环境下,清官顺应民众和最高统治者的心理而出现。

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要正确看待清官思想,摆脱盲目的清官崇拜。

在现代社会中将对官员的素质的希冀发展成为一种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

黄汀的《清官政治诉求的学理分析》作者总结出学界对清官政治诉求有两种观点“忠君”和“逆君”。

“忠君”是“‘孝君—忠君—爱民’三位一体的结构,但其核心仍然是‘忠君’”这种模式要求“臣无论在政治意识、政治行为、政治价值方面,还是在是非善恶标准等方面,都把君主利益放在第一位”,“逆君说”认为“在君之上安置一个‘理’”,清官是‘理’之代表,为了民众与国家利益,清官理应挑战至高无上之君权”。

[3]作者将清官诉求的渊源等归纳为三个方面:①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清官理念产生和存在的土壤。

②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体制是清官理念产生的温床。

③统治阶级的宣扬和教化,农民的呼吁和渴盼,是清官理念滋生繁茂的阳光雨露。

文章表明“清官政治诉求”是有一定的精神价值的,社会不断在发展,但是中国古代关于官员修身思想的精华对现实社会仍具有启示价值。

笔者也认为一味地盲目地排斥清官情结是没有必要的,正视清官理念与清官政治诉求,继承其精华。

作为一段时期内存在的普遍政治文化心理,其具有一定的精神价值。

(二)清官的司法审判方式以及现代意义上的思考徐忠明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清官司法》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出发,着重对清官司法作了探讨分析。

从众多故事以及历史文献中看,清官“运用各种手法诸如‘察情、据证、用谲’等方法来侦破案件,取得定罪量刑必需的有关证据材料”文中也指出“清官听讼断狱,实际上也是能审则审,审不明白就装神弄鬼和求助于刑讯逼供”,[4]通过古代法律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当时对于案件的判决,必须依据被告的口供以及众证来定罪量刑。

涉及的获取口供的方法从五听延伸到刑讯逼供。

因为存在以下原因:①中国古代没有“无罪推定”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原则,②惯行“蓄成见而预定罪”的风气,③刑讯逼供不仅在中国古代始终合法,而且成为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内容。

所以导致刑讯逼供无法避免,清官也不例外。

作者认为清官执法具有以下两重性:“一方面竭力捍卫法律的权威,‘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执行’;另一方面,又不排斥情理。

”笔者也认为这是传统司法审判过程中存在的模式,体现出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治”的特点。

这种现代意义上的“自由裁量”在极大程度上,肯定了清官个人的人为因素,但是这种为了情和理而以牺牲法律为代价,是与法治社会建设相冲突的,在现代意义上讲是值得思考的。

侯欣一的《中国传统社会轻视程序法原因再探》系统探讨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

作者从史料归纳出当时的司法审判活动的特点:①主观臆断现象普遍,“片言折狱”备受推崇;②根据内心和现实需要来断案;③公开逃避法律与规则。

与以下原因有关:①与整个社会对法律和诉讼的偏见有关。

传统观念里重道德轻法律,官吏限制诉讼,民众厌讼阻碍了程序制度的形成与完善;②与官吏的法律素养欠缺有关。

最高统治者重视实体方面,程序方面基本不作要求,官吏普遍忽略程序;③与官府和民众以及对人的认知能力和人性的乐观判断有关。

中国传统社会将人群严格界定并分类,同时官吏被赋予非凡的本领和智慧,民众对清官的判决深信不疑;④与中国人重直觉的思维方式有关。

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在宏观上把握事件,倾向于综合型整体意向性的思考模式;⑤与熟人社会亲情意识和害怕因果报应思想有关。

传统社会以农为本的基础导致人口的固定性,熟人社会排斥程序观念;⑥与中国古代的实体法内容有关。

[5]中国传统法律成为当时推行儒家伦理的工具后,一直与社会生活存在联系,因此法律本身不能独立,缺乏逻辑严密性,也就不能形成一套固有的程序规则。

(三)传统理念与当代程序正义的追求戴谋富的《程序正义与法治》一文指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学术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程序正义只有在能够保障实体内容实现时才是正义的,程序正义是通过实体正义表现出来的,没有实体正义就没有程序正义;第二种观点认为程序正义独立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与经过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正确与否无关,程序有其自身内在的价值,只要能够实现这些价值,程序就是正义的;第三种观点认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是程序追求的目标。

[6]人类实际活动中,程序、实体之间可能会出现四种类型:第一种程序和实体都是非正义的,第二种实体上实现了正义,但程序非正义,第三种程序是正义的,但实体上不一定导出正义,第四种程序和实体都是正义的。

由此作者推论出程序正义是人们追求正义的必要但非充分要件。

罗洪洋的《程序正义与中国─从传统的视角观察》,作者认为中国法律程序正义的因素非常稀薄,其原因归结于历史传统的影响,包括根深蒂固的专制传统、缺乏平等观、注重个案正义、对真实的过分追求以及强调社会稳定和安全第一等因素。

作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梳理,指出现代程序正义与传统存在的问题所在。

①最高统治者权力至高无上,不受任何限制。

②平等观的不同。

③过分看重个案正义。

④传统法律追求真实。

⑤传统中国的法律主要是维护统治秩序。

[7]笔者认为关于其中的第二点平等观的论述,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轻程序关系不大,比较牵强。

高娟的《现代中国走向法治的必然选择-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理念转变、如何确立程序正义优先理念来展开论述。

作者认为“中国传统程序理念属于工具型程序理念”,“是以结果为根本立足点和基本价值取向的程序理念,其价值依附于结果的有效性,”[8]作者归纳出程序正义有以下基本要求:①法官中立;②当事人平等;③程序参与;④程序公开;⑤及时终结;⑥判决附理由;⑦形式正义。

笔者认为上述几点要求对于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是有利的,关于第七点的“形式正义”,笔者认为针对我国尚未确立健全的判例法体系的前提下,并不应完全采纳。

(四)程序正义的进一步思考林文清的《析刑讯逼供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制止对策》主要论述了刑讯逼供的原因以及遏制这种现象采取的措施。

作者指出刑讯逼供的历史原因中主要是与传统的司法制度有关。

“封建法律一直授予司法官吏刑讯之权”。

“法律把刑讯制度化,是封建时期证据制度的重大特点”,[9]长期以来的封建司法审判中,各官吏包括清官,一直把使用刑讯作为获取口供的方式。

关于对策,作者从意识、机制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作了详细阐述。

在完善法律规定这一项上,作者建议排除非法取得证据的采用。

笔者认为这种若以立法形式加以确定,效果是直观的,笔者觉得应该转变有口供到物证的模式,重视物证。

陈明静的《论我国确立沉默权之必要性》主要阐述了沉默权与如实陈述的关系、沉默权与刑讯逼供的关系以及我国立法上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

文章没有单纯地论述沉默权,而是讲与之相关的刑讯逼供联系了起来,讨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沉默权的实施是出于保障公民权利,防止刑讯逼供的需要。

”[10]笔者在此也认同这一观点。

文章第三部分重点阐述了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主要有:①保障公民权利;②防止冤狱;③在诉讼程序上具有一系列的制度功能。

作者在第三点中讲到“从举证责任负担的角度而言,沉默权规则还有助于改变我国目前关于口供的自愿性举证责任倒置的不合理现象,”作者认为沉默权能检验供述的自愿性,并且保障了供述的真实性。

笔者也赞成这一观点。

参考文献(注意要求的格式):[1]王申.对“清官情结”理性把握[J].检察风云,2005 ,(13): 56-57.[2]王园.“清官思想”渊源及其现代适应性分析[J].科教文汇,2007,(8):149.[3]黄汀.“清官政治诉求”的学理分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3):107-109.[4]徐忠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清官司法[J].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3):108-116.[5]侯欣一.中国传统社会轻视程序法原因再探[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77-81.[6]戴谋富.程序正义与法治[J].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154-157.[7]罗洪洋.程序正义与中国─从传统的视角观察[J].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1-7.[8]高娟.现代中国走向法治的必然选择-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J].法制与社会,2007,( 2):740-741.[9]林文清.析刑讯逼供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制止对策[J].闽江职业大学学报,2000,(3):48-50.[10]陈明静.论我国确立沉默权之必要性[J].辽宁警专学报,2003,(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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