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漏洞及其补充探讨与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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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论文漏洞填补方法论文:试论习惯法对法律漏洞的填补

法律漏洞论文漏洞填补方法论文:试论习惯法对法律漏洞的填补

法律漏洞论文漏洞填补方法论文:试论习惯法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摘要: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以及立法者能力的局限等原因,法律必然存在漏洞,当认定法律存在漏洞后,由于不得拒绝裁判等原因,法官必须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然而法官对漏洞进行填补时必须运用一定的方法,习惯法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关键词:法律漏洞;习惯法;漏洞填补方法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4-0105-02一、法律漏洞的成因分析拉伦茨指出:"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规整范围,并且需要规整的——事件提供答案。

换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

"[1]总结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的滞后性,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是产生法律漏洞的客观原因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都力图能够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而社会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在变化迅捷的社会中不断出现亟待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而其中有许多都是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

那么,就会导致已有的法律不适应现行社会发展的情况,因此,出现法律漏洞是必然的。

(二)立法者能力的局限性,是产生法律漏洞的主观原因任何立法者都希望制定出一部能够穷尽一切社会现实的法律,并试图用最为精确的语言来框定其通过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的范围,然而"人类的预见力还没有完善到可以可靠地预见一切可能产生的事这种程度。

况且,人类所使用的语言也还没有完善到可以绝对明确地表达一切法律意图的境界。

人们所预想不到的或者法律所没有规定的种种案件必然会不断产生"[2]。

因此,由于立法者能力的局限性,出现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

(三)法律的概括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是法律漏洞产生的重要原因法律首先是通过语言来表达的,由于语言具有相对确定的涵义,而法律条文却需要有详尽而广泛的意义,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必然会使法律条文的具体使用存在一定的限制,从而产生法律漏洞;其次,法律又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每个人对法律概念的理解通常会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从而使得法律具有不确定性,也会产生法律漏洞。

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补充与创新研究

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补充与创新研究

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补充与创新研究现代社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民事争议和矛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完善和创新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的不当行为进行追究和赔偿的制度安排。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有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面临着一些矛盾和不足,需要进行补充和创新。

首先,现有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在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方面存在不足。

过去,我们对民事责任的理解主要是基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而对精神损害的认知并不充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面临的不仅仅是物质财产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伤害。

因此,我们需要补充和完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使其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以保护人们的精神权益。

另外,现有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在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困境。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猖獗,如网络诽谤、侵犯个人隐私等。

然而,传统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并不完善,很难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创新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管,以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公平。

此外,现有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在对集体侵权行为的处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集体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如草坪事件、食品安全事件等。

然而,传统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主要侧重于对个人的追究和赔偿,并未明确对集体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和惩罚。

因此,我们需要对民事责任法律制度进行补充和创新,制定专门的规定,明确对集体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此外,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补充与创新还需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商家欺诈、虚假广告等不当行为的侵害。

然而,传统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不够充分,存在一些监管漏洞。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完善和创新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现代社会中的复杂民事关系需要一个更加完善和创新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来解决。

浅析法律漏洞以及填补

浅析法律漏洞以及填补

事项 ,虽 然 法 律 给予 调 整 但 是 规 范 得 不 全 面 ;
第 三类 对 于 同 一 事 项法 律 规 定 有 矛 盾 ;第 四类 对
漏洞的授权体系” 。纯粹法学派的代表凯尔森 同样 认为法律不可能存在漏洞。他认 为 “ 如果 法律对
于事 实未 予 规 定 ,法 官 以填 补 法 律 漏 洞 的方 式 进
生 活事 实正 义 地被评 定 为不属 于法 外 空 间 的事 项 ,
现过 程 中制 定 的 ,法律 并 不 能 被 创 造 出来 ,而 只 能逐渐 被人 们 发 现 ,法 律 漏 洞 并 不是 法 律 本 身 不
完 满 的状 态 ,而 是 尚未 被 立 法 者 发 现 的 法 律 ,因
此 ,并 不存 在 所 谓 的法 律 漏 洞 ,那 只是 上 未 被 发 现 的法 律 ” 。 - 2 比如 其代 表英 国著 名 法 学 家 布 莱 克 斯顿认 为 “ 在实 定法 之上 存在 永恒 不 变 的 自然 法 , 因此 法律 是 由发 现而 来 的 ,法律 不 存 在什 么漏 洞 , 法官 的职 责 只是 去 揭 示 埋 藏 在 习惯 法 和 自然 法 中 的既存法 律 ” 。 3 又 如 现 代 的 自然 法 学 派 代 表 德 沃
于某种事项虽有所规定约束 ,但是约束不妥 当或
显 失 公正 。

行 判决 时 ,他并 不 是 在填 补 现行 法 漏 洞 ,而 是 在 现行 法 阶层体 系 中增 创 一个 不 同于 其 他 一 般 法 律 规 范 的个 别 规 范 。该 规 范 的 效 力 源 于 上 级 规 范 , 并非欠 缺 规 定 。所 以 当缺 乏 某 种 法 律 规 范 时 ,只 能说存 在 一 个 “ 法外空间” ,而 无 所 谓法 律 漏 洞 。 如果 法律 漏 } 同的存 在并 授权 法 官 进 行 补 充 ,则 可 能 导致 司法 权 侵 犯 立 法 权 ,即 所 谓 的 “ 司 法 僭

民法中的法律漏洞案例(3篇)

民法中的法律漏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基本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民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条文的不完善、法律解释的模糊性等原因,往往会出现法律漏洞,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产生了争议。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漏洞1. 违约责任条款的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导致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由于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难以确定合理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二)法律漏洞的原因1. 法律条文的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其条文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未能涵盖所有合同纠纷情形。

在本案中,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导致法律无法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2. 法律解释的模糊性由于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同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法律问题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四、完善建议(一)完善法律条文1. 增加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明确规定,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提高法律条文的适用性。

学民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学民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学民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民法是约束人类社会关系的最基本法律规范之一。

作为法律的基础和核心,它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功效。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民法课程越来越成为学生们重视和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和疑惑,这些问题可能来自于课程本身,也可能来自于我们个人的学习经历和背景。

下面,我将就学民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课程内容繁杂、枯燥无味民法是一门非常复杂、丰富的学科,其包含着众多的条文、案例、学说和理论。

由于其繁杂的内容和研究方法,许多学生在学习时会感到无从下手,甚至是无法理解和记忆。

此外,从教学形式上来看,民法往往是一个比较重理论性的课程,缺乏生动有趣的案例故事和实践操作,使得学生们很难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与课程本身的设计和教学方法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个人的学习态度和习惯有关。

因此,我们应该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采取一些有效的策略,来克服这些问题。

例如,在学习民法的时候,我们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将抽象难懂的概念和规定通过实际例子、比方和类比等方式进行具体化和形象化;又或者,我们可以积极参加教师组织的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实践教学等活动,以便更好地理解并掌握民法的核心精神和内容。

二、缺乏民法实践经验另外一个问题是,我们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往往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无法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

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可能是由于教学资源和环境的不足导致的,也有可能是由于我们自身缺乏经验和了解。

民法实践包括民事纠纷解决、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问题,它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摸索、探索和熟悉。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和实践,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相关的经验和教训。

比如,我们可以尝试参加一些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和社区调解等工作,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的理论知识;又或者,我们可以自己解决一些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或者侵权事宜,以便更加深刻地认识和体验民法的意义和价值。

《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31个适用要点

《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31个适用要点

《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31个适用要点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

一般来说,合同主要条款缺失,即为合同漏洞。

基于合同全面、诚信履行原则,需要对合同漏洞加以填补。

《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主要规定在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民法典》另有26个条文引用了第五百一十条,这些条文亦属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之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有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本文依据上述条文,整理、提炼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31个适用要点,以供参考。

1.《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合同已依法成立。

解析:对合同漏洞进行补充的前提是合同生效,即合同已依法成立,但主要条款缺失。

签订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按照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

所谓合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合同依法成立便生效。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进行补充。

如果合同尚未成立、生效,此时合同没有进入履行阶段,自然没有进行内容补充的必要。

2.合同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

解析:合同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

对此,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表述中可见一斑。

该条规定对于合同中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该条予以补充确定,而对于合同标的、数量,并未如此规定。

由此可见,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允许当事人予以补充,而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

试论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论概述免费范文精选

试论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论概述免费范文精选

试论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论概述一、民法解释学(一)民法解释学概念民法解释学一直以来都被等同于民法学方法论。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语,意思是:“给定的前提条件下,人们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为手段和方式。

”而方法论是研究方法的理论,或者说是方法的系统论。

按照《韦伯斯特词典》的解释,方法论是指一门学科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规则和基本原理,对特定领域中关于探索的原则和程序的一种分析。

参考梁慧星老师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民法解释学是按照解释学的一般原理对民法进行研究和适用的方法理论,是法官怎样裁判案件,在裁判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的学说。

法官用这种方法是用来解释真实的案件,学者用这种方法是来研究法律,或称法学方法论。

民法学解释既包括对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概念、术语、逻辑、规范性质、规范结构等进行的技术层面的解释,也包括隐藏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民法精神、法律价值以及立法宗旨等内涵层面的解释,还包括对民法规范出现漏洞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解释。

民法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等。

从内容上来看,民法解释学一般包括民法法源理论、民法概念体系和民法法条之逻辑结构、民法法律解释、民法法律漏洞及补充几部分。

民法解释学成为当下民法学方法论的代名词,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民法学的发达和民法解释学的发达是密不可分的,梁慧星老师的观点认为,法解释学长期依附于民法学,而研究法解释学方法也属于民法学的附带工具,因此在法学史上民法解释学等同于法解释学,民法解释同于民法学。

其次,在对法律解释等问题探讨的时候,有学者冠以民法解释学为法学方法论,造成了民法解释学概念和法学方法论概念的等同。

(二)民法解释学存在的必要性和特点首先,法律文本存在多义性。

法律文本是由法律条文及表述法律条文的法律语言组成的。

哈特说过,法律语言并不比日常语言更准确,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的开放结构。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以利益衡量为基础【最新法学论文】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以利益衡量为基础【最新法学论文】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摘要在成文法系国家,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要求法官在法律缺失的状态下对法律漏洞进行司法填补。

发轫于对法律形式主义进行批判的利益衡量论,其产生之初即是为了克服形式主义的弊端,该理论认为法官要通过利益衡量对法律进行创造性解释来填补法律漏洞,并认为法律方法的应用不能仅限于逻辑推演,而应根据法律的目的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衡量而得出结论。

本文的主旨即是想通过对利益衡量论理论渊源和构成内容的分析,将利益衡量这一司法方法运用到法律漏洞的填补这一司法难题之中,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有关法律漏洞概念的相关理论做了一个梳理,分别就法律漏洞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相关的几个理论问题展开了适量的论述,较为清楚的明确了法律漏洞的概念。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脉络和理论内涵展开综述,阐述了利益衡量论的产生背景及其发展历程,同时为第三部分的进一步论述做好理论铺垫。

第三部分则以利益衡量论作为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论基础,将利益衡量放到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之中,为法律漏洞填补理论提供一种新的研究进路。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将利益衡量理论应用于法律漏洞填补的理论的不足。

关键词:法律漏洞,利益冲突,利益衡量,漏洞填补THE RESEARCH OF LAW GAPS FILLING ON THEASPECT OF JUDICATURE——Based on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ABSTRACTIn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the judges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to fill the law gaps which are objective existences under the situation of lack of law.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which established on the criticism against the legal formalism, is initially to overcome the disadvantages of that formalism. This theory believes that the judges have to fill the law gaps via the method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 and the way of law application is not only logic deduction, but also evaluate the conflict interests under the purpose of law in the case. The major idea of this paper tries to introduce the method of interest evaluation to solve the judicial problem about how to fill the law gaps, and hopes to provide some advice for the judicatory practice of our country.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mainly about the general theory of law gaps, especially about some theoretical problems of conception, characters, types, and so on. The second part is mainly about the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With the foundation of the two parts above-mentioned, the third part tries to apply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to the process of judgment, and solve the judicatory problem of law gaps based on thattheory as a methodology. The paper ends with the deficiency of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on filling the law gaps in judicatory practice.KEY WORDS: law gaps, conflict interests,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law gaps filling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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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1-8-20浏览次数:8931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中国民法法律漏洞补充方式内容提要: 所谓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

其特征为:一是违反立法计划性,二是不圆满性。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漏洞可分为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

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

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及碰撞漏洞。

法律漏洞应予补充,应以法秩序的精神为依据补充法律漏洞。

具体需要用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和法律续造等方式。

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不仅具有上述特征,而且呈如下特性:一是法律漏洞大面积存在,许多法律制度整体性欠缺,或者一项法律制度中的许多重要成份欠缺。

二是不明知漏洞较多。

所以,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的补充,究竟适用何种方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民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为龙头的民法基本架构已初步形成。

但应看到,我国民法的漏洞仍比较明显,将来也在所难免。

原因在于:(一>法律概念本身或多或少地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模糊边缘”。

一旦法律概念的“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通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未有新法及时调整或法律不能及时修改之时,就存在着法律漏洞。

(二>在设计法律概念时,如果将所描述对象的特征舍弃过多,便构成法律概念过度抽象化的状况。

这种过度抽象的法律概念未能涵盖法律应予调整的对象时,即构成法律漏洞。

(三>法律制定于过去,但适用于现在,预测于未来。

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在不断发展,致使过去所立法律规范逐渐与现时社会关系相脱节,缺乏某些调整现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出现了法律漏洞。

(四>中国的民事立法,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强调“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指导思想,民法研究落后,相当数量的问题未加探索,立法者对一些民事关系认识不清或未曾认识,结果是决策者认为不成熟的民事法律未能及时制定,有些至今没有起草,尽管实际生活非常需要这些民事法律调整。

有些民事法律虽然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但因过于概括简单,欠缺相当的具体规范,也存有法律漏洞。

一所谓法律漏洞(Gap in Law>,是指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换言之,是指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却未设规定的现象。

它具有两个特征:一为违反立法计划性,一为不圆满性[(1>]。

欠缺某法律规定未必就是法律漏洞,如法外空间(即有些在法律上不重要的事项,法律有意沉默,不加规范>和反面推论(系由反于法律规定的前提要件所导出与法律效果相反的推论>即属此类。

欠缺法律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必须是此种状态属于违反立法计划。

关于违反立法计划的判断、学说存有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裁判者个人的法意识或者一般的法意识为标准[(2>]。

批评者则认为,这容易导致裁判者个人的主观评断,失去公正性[(3>]。

另一种观点主张,应以某一违反社会利益的行为是否无法律规定可资规范为标准,就是说,如果某个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的行为发生,却无法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予以规范,就可认定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案型违反了立法计划,欠缺一法律规范,构成一法律漏洞[(4>]。

反对者则指出,这种观点忽视了某些抵触社会利益的行为未必是法律所应规范的,很可能是让位于法外空间的[(5>]。

还有一种观点主张,以法秩序的全体精神、法律的内涵目的为标准,也就是说,应以内在于法律的法理念为标准[(6>]。

这种观点兼顾了法秩序与法外空间的区别,被认为比较妥当[(7>]。

所谓不圆满性,是指未能被法律规范涵盖的事实类型出现,不能以现行法直接加以调整的现象。

关于欠缺法律规范调整事实类型是否即为法律体系存在不圆满性,其确定以解释为前提。

如果法律对特定案型A已设有规范,却对具有同一价值意义的案型B未予规定,但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将B纳入A的类型范围内,则基于“等者等之”的原则,将A类型的规范适用于B案型。

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法律漏洞。

只有在依“可能文义范围”仍不能推出立法目的、意图所承认的效果时,才可以称这种法律规范的欠缺具有不圆满性,构成法律漏洞[(8>]。

我国民法上的法律漏洞,不仅具有上述特征,而且呈现如下特性:一是法律漏洞大面积存在,许多法律制度整体性地欠缺,或者一项法律制度中的许多重要成份欠缺。

例如,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押金等制度整个地付之阙如。

再如,抵押权、留置权、保证等制度的许多法律效力欠缺。

二是不明知漏洞较多。

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基本上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许多问题尚未加以研究,导致立法时根本未意识到存在法律漏洞,形成不明知漏洞。

法律漏洞依时间因素为标准,分为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

所谓自始漏洞,是指法律漏洞在法律制定之时即已经存在。

嗣后漏洞是指法律制定之后因社会发展,尤其是技术进步和经济腾飞,产生新问题,而这些新问题未被立法者于立法当时所预见,未设法律规范,从而呈现不圆满状态,构成法律漏洞。

这两类法律漏洞在我国民法上都有存在。

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为《经济合同法》>制定之时就欠缺合同自始不能履行时无效的规定。

后者如土地使用权制度中尚未包括目前已不断出现的“空间土地使用权”(亦称区分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调整规范。

以立法者在立法当时对法律漏洞的存在是否已有认识为标准,法律漏洞可分为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

前者是指立法者对某问题的法律调整把握不准,无法设置法律规范,或者惟恐设置法律规范会对将来的社会发展产生不良后果,于是有意识地不设置法律规范,留给司法裁判去建立调整规范,甚至于留给学说去探讨合理的规范模式,从而形成的法律漏洞。

后者则指立法者因其疏忽而未设置法律规范调整依立法计划及规范目的应予调整的问题,或者对此类问题误以为已设调整规范实际上却未设置,或者即使立法者尽其最大注意也不能发现尚有未被调整的问题,因而未设法律规范,从而形成的法律漏洞。

在我国民法上,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明知漏洞。

例如,在侵害人身权制度中,不法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住宅自由权、夫妻间的忠实权时,是否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时就因把握不准而未设规定,留给司法裁判、司法解释去建立调整规范。

再如,所有权保留本是分期付款买卖的最佳担保方式,但因中国目前的信用欠缺,在实际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故在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过程中,暂不对它作出规定,而留给学说继续研究,让司法裁判去建立调整规范。

不明知漏洞在我国民法上也有存在,如融资性租赁,在我国经济合同法制定时就未曾考虑到这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而未加规范,形成不明知漏洞。

以法律对系争问题是否设有规范为标准,法律漏洞分为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

明显漏洞又称公开漏洞,是指依法律的内涵体系及规范目的,应对某个法律问题积极设置规定却未加规定。

后者则指法律对某个问题虽然已经设有规定,但根据法律的内涵体系及规范目的,必须针对该问题的特殊情况设置限制性的特别规定,却付之阙如。

明显漏洞在我国民法上存在不少,如《经济合同法》一直不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未规定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未规定财产租赁与加工承揽中的风险负担。

我国《民法通则》对抵押权、留置权仅各规定一款,它们的大部分法律效力均未加规定。

隐藏漏洞在我国民法上也有存在,如《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3项关于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经济合同无效的规定,本意在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相互之间的不合理的利益冲突,但因未将该规定限缩到一定的适用范围,致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合同亦归于无效,显然不妥当。

于此场合,应承认隐藏漏洞,依目的性限缩的方法限缩《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3项,承认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有效。

除上述类型以外,法律漏洞还包括碰撞漏洞。

碰撞漏洞产生的背景为:现代法律均为抽象规定,并从不同角度调整社会关系,因此,时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致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该事实的现象。

按照法秩序的要求,这些法律规范应具有一致性,无矛盾性。

为达此目的,对规范矛盾应遵循以下原则加以消除:在异位阶规范矛盾场合,根据“上位阶规范的效力优于下位阶规范的效力”解决。

在同位阶规范竞合场合,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化解。

能达目的时,其规范矛盾为可化解的规范矛盾,不存在碰撞漏洞。

不能达到目的时,即按照上述原则并未消除规范矛盾,两个以上彼此效力冲突的法律规范呈现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对系争案件事实没有妥当的规范效果,这就存在一个碰撞漏洞。

碰撞漏洞可分为逻辑碰撞漏洞与目的碰撞漏洞。

前者是指就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存在着数个不同法律效果的法律规定,并无法化解所造成的漏洞。

后者是指就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不同法律事实同时存在着数个内容不同、彼此具有对抗效力的法律规范,并无法化解所致之漏洞。

碰撞漏洞在我国民法上同样存在,如《经济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同位阶法律,两者均有关于房屋租赁的规范,但后者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前者则无此要求。

该矛盾又不能依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诸规则化解,形成一逻辑碰撞漏洞。

应该指出,上述法律漏洞的分类具有相对性,如明知漏洞时常为明显漏洞,不明知漏洞有时就是隐藏漏洞,碰撞漏洞多为不明知漏洞。

二法律漏洞应予补充。

法律漏洞补充乃探求可资适用于系争案型的法律规范,并依此解决系争案型。

其中,探求适用于系争案型的法律规范,被称为“寻法活动”。

虽然法律漏洞补充与法律解释均为寻法活动,但后者是在“可能文义”的范围内寻法,而前者则是在“可能文义”的范围外寻法,是在法律解释活动不足于解决“可能文义”范围外的问题时才发挥作用的,因此,它是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9>]。

并且,因法律漏洞补充系超越法条的文义范围而为活动,形成的法律见解为日后立法提供参考,尤其是在为法院裁判普遍承认时,它便具有“造法尝试”的性质[(10>]。

法律漏洞补充具有消除“法律体系违反”现象的功能。

法律出现“不可化解的规范矛盾”,或者“评价矛盾”(按照宪法的基本观念应该予以平等的评价的法律事实,却在部门法上受到不同的对待现象>时,就法秩序而言,就是法律体系呈现矛盾,即所谓“法律体系违反”。

基于法秩序一致性、无矛盾的要求,“法律体系违反”现象必须予以消除。

法律漏洞补充即为消除手段。

对于“不可化解的规范矛盾”,可通过目的性限缩的漏洞补充方式加以消除。

对于“评价矛盾”,则应返回法律规定基础的法律原则予以消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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