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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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知识

票据知识

一、什么是票据?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有三个含义: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

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2.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3.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二、票据分类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1.按付款时间可分为即期票据、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2.按受款人记载方式记名票据、不记名票据。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

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背书转让1.背书交付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

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知识

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知识

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知识1、票据及其特点票据是一种表示债权、债务、信用关系的凭证。

这种凭证又可以转让给别人,可以流通,是一种流通手段。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来看,流通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

我国票据法第二条也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支票、本票。

票据的特点是要“式”不要“因”。

所谓不要“因”是指一张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规定,就是有效票据。

不问它产生的原因,票据的成立,不受产生原因的影响。

但却强调它的“要式”,即项目。

“要式”必须符合规定,“要式”所记载的项目必须齐全,必要项目须符合规定。

各国票据法都做了详细规定,使票据“文义”简单明了。

就是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票据内容的解释要严格按照文义执行,票据行为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

票据法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2、票据的产生票据的起源是:工商业者为了节约现金,而采用票据作为支付手段,一开始就作为结算工具而出现。

从整个票据的发展史来看,出现最早的是汇票,汇票包括了流通票据的全部内容。

3、汇票汇票的定义各国也不一样。

英国的票据法定义,一张汇票就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命令。

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受令人凭票在可以推定的将来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给特定之人或指定之人。

这个定义没有规定汇票上的具体项目,也不要求在票据上写明票据的名称,票据项目符合规定就是有效票据。

汇票在运用过程中派生出了本票、支票和其它票据。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记载以下事项:第一,标明“票据”字样第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第三,确定的金额第四,付款人名称第五,收款人名称第六,出票日期第七,出票人签名没有记载上述七项之一者,即为无效票据。

汇票上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关系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

前一人就是“出票人”后一人就是“受票人”或受令之人,特定之人汇给指定之人或来人。

按照汇票上出票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汇票(一般用于个人汇款,非贸易方面);商业汇票(一般用于贸易方面)两种。

经济法中票据的定义

经济法中票据的定义

经济法中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指具有一定金额、特定格式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一种有效的商业支付工具。

在经济法中,票据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首先,票据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后,买方可以通过签发汇票或支票等票据形式向卖方支付货款。

这种方式既方便了交易双方,又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其次,票据也被用作融资工具,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签发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将票据质押给金融机构获取资金。

这种融资方式灵活、便捷,为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选择。

此外,票据还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和债务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当一方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时,持有票据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溯其权益。

因此,票据的签发和回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公平、合法。

总的来说,票据在经济法中的定义和作用不可忽视。

它既是商业支付工具,又是融资手段和法律凭证。

因此,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对票据的合理使用和管理至关重要,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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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自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票据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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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关于票据的相关内容:
1. 定义: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2. 种类:常见的票据包括支票、汇票和本票。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功能: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融资等功能,它可以在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以及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结算和融通。

4. 流通: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在市场上流通,持票人可以在到期日之前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实现资金的流转。

5. 风险防范:为了防范票据风险,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如审核出票人的信用状况、核实票据的真伪、要求提供担保等。

票据法

票据法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 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这里的委托 他人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而不是民法上的委托关系。票据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不仅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商业凭证, 如发票、保险单、提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节主要讲狭义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 根据各国法律,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其设定的权限是给付货币, 持票人对票据付款人或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即得到若干金钱而非其 他物品或劳务。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由于票据本身特有的运动规律,遂要求票据法既要保证流通的灵活 迅速,又要确保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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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因此,与民法相比,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1.强行性 票据法中的规定几乎都带有一定的强行性。这主要体现在:①票据 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如我国票据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票据种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②票据为严格要式证券,而且各种 票据行为也是严格要式行为,而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则不以要式为原则, 票据形式及当事人的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否则将影 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技术性 票据是在总结商事交易尤其是金融、银行等相关经济活动的习惯和 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票据法原则上不以反映伦理道德的规则为主, 更多的则是关于票据交易的技术性规定,以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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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产生缘于代替现金支付的需要,最早可溯至古希腊罗马时代,当时称为“自笔证书”(Sydgraphe Chirographun),这种证书的持有人在要求债务人偿付债务时,必须提示证书;并须于债务清偿后将这个证书退还债务人。

到公元十二世纪,意大利沿海诸城航海贸易发达,商事交易频繁。

为减少现金输送的风险和便利交易,一些商人通过发行票据从事货币兑换业务,并使用票据作为异地付款的凭证。

此后,票据的使用日趋普遍。

我国的票据起源于隋末唐初时的帖子,可视为现代支票的雏形。

以后又出现了唐代的“飞钱”、宋代的“交子”、“便钱”、“关子”等票据形式。

清朝末年,西方的票据制度伴随其银行进入了中国并逐渐取代了我国固有的票据形式和钱庄。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票据法》,确定了“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形式。

2、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的权利是基于出票人制成票据的行为而产生;在作成该票据前,票据权利并不存在。

与设权证券相对应的是证权证券,如股票,仅为证明股东的权利而发行,股东的权利在出资或认缴股份时已确立。

(2)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有价证券,是指券面载明的权利直接对应于法律上的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如各种票据、仓单、提单、股票、债券等。

而“完全”有价证券,则是指证券与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将票据认定为完全有价证券,是因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出票人开立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以交付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提示票据为前提;票据得到偿付后必须将票据缴回给付款人——无票据则无票据权利。

据此,票据又为交付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

(3)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所彰显的财产权利与一般民商法上的财产权利一样,是可以转让的。

票据法

票据法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
• 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 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 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 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 • 在上述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 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含义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 (P249)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 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 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 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 则背书、承兑有效; • 一旦票据开出,与贸易活动无关.即使 你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不同,你也必须付 款。
•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所谓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享有票据 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 • 所谓行为能力则是指行为人可以通过自 己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 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
3 票据的交付
• 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完成记载的 票据交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是指出票 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依据该规定,票据交付是票据 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
• 我国票据法中仅规定了银行本票。
三、支票
(一)支票概述
•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 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 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 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特征
• • • • 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P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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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含义主讲人:刘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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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含义
票据的起源归因于运送金钱时存在的风险。

为避免这种风险,商人们创设了各种证券,以
此来设定、清偿和转移金钱债务,而不涉及金
钱本身的实体转移。

—布莱恩·鲍尔、弗兰克·罗斯
何谓票据?
Document of Title 商业上的权利单据
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
仓单、提单、保险单、发票等
广义
狭义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主要用于债权债务的清偿和结算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或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的一
商品证券 资本证券 货币证券
证明持有人拥有 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持有人或第三人 拥有货币请求权 证明持有人对发行人拥有收入请求权 提货单 运货单 仓库栈单 汇票 本票 支票
股票 债券
是由出票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是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有价证券 3 是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发行的有价证券 O N T E N T S 票据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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