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日期应如何界定
民法中关于时效的时间

民法中关于时效的时间----bf8a542f-7160-11ec-8ae3-7cb59b590d7d以下是2021年正版三大本中民商法部分有关一些具体事宜的诉讼时效的时间知识点,本人整理入下,与大家共勉,如有疏漏之处,欢迎大家补足和改正。
每一点括号后面标有页码,大写数字三表示是三大本第三卷,如果想要查询具体上下文内容是可做参考。
一指定监护: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自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生效。
(p017,三)2.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从唯一宗族信息消失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它在战争中消失了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中,法院发出寻找公告的期间为3个月。
(p018,三)三宣告死亡:(一)一般期间为四年,自自然人失踪之日起计算;(2)因战争而下落不明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以上两点法院的公告期为1年(3)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法院寻找公告期也为3个月(p019,三)四请求变更或撤销自成立一年以上可以变更或撤销之民事行为者民法院不予保护。
(p052,三)5.请求权:《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p054,三)6.民法一般时效期限为2年;例外情况包括:(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4)产品责任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5)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但涉及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海上货物运输负有责任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应当在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期满后予以确认定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6)旅客人身伤害赔偿,自儿童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p086-0877、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注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2.23•【文号】法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为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期限汇总(收藏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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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tougao@民事诉讼期限汇总诉讼时效普通2年诉讼时效⾃权利⼈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起算。
1年诉讼时效⾝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起20年。
第三⼈撤销之诉第三⼈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6个⽉内,向作出⽣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出。
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不服指定,应当⾃接到通知之⽇起30⽇内向⼈民法院提出异议。
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有异议的,应当⾃收到裁定之⽇起15⽇内提出;利害关系⼈有异议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起6个⽉内提出。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的5⽇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民法院起诉。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当事⼈依照⼈民调解法等法律,⾃调解协议⽣效之⽇起30⽇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公⽰催告案件利害关系⼈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民法院申报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民法院起诉。
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诉。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执⾏保全的解除债权⼈因对⽅当事⼈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在法律⽂书指定的履⾏期间届满后5⽇内不申请执⾏的,⼈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送达时间问题探讨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送达时间问题探讨行政处罚履行催告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内,对处罚对象及时发出催告通知,以促使其主动履行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行政行为或支付行政罚款。
而行政处罚履行催告的送达时间则是指催告通知书的送达时间。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的送达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因此,本文将围绕行政处罚履行催告的送达时间问题展开探讨,重点分析催告通知书的送达时间、送达方式、送达效力等相关问题。
一、催告通知书的送达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是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而催告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则涉及到催告的效力时间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出的文书应当送达到对方的主要负责人或者送达地点。
所以,在行政处罚履行催告的送达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送达方式的选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催告通知书应当采用挂号信、快递等方式送达。
这些方式均为证明能力较强的送达方式,可有效保障催告通知书的送达效力。
2.送达时间的确认挂号信、快递等方式送达催告通知书时,应当查看收件人签收时间,以确认送达时间。
如果对方在签收之日起履行,则视为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如果对方未在签收之日起履行,则视为超过履行期限。
3.送达效力的确定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是一种催告通知书,旨在催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行政行为或支付行政罚款。
因此,在送达催告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催告的效力时间点。
如果对方在催告效力时间点内履行,依旧可能被免于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催告通知书的效力时间点催告通知书的效力时间点是指催告通知书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通常是指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时间点。
对于个人或者单位,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行政行为或者未按照要求支付行政罚款的,催告通知书的效力时间点一般为催告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如果行政机关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非传统方式送达催告通知书,则要注意确认对方收到的时机。
城管行政处罚催告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城管行政处罚催告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大家平时可能不太了解在我国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当中有一个特别细小但是又非常重要的执行程序,比如说城管在日常执法的过程当中对待有些不符合规定的小商小贩就会在适当的时机之内下发行政处罚催告书的。
如果不了解的话,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认识一下,城管行政处罚催告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大家平时可能不太了解在我国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当中有一个特别细小但是又非常重要的执行程序,比如说城管在日常执法的过程当中对待有些不符合规定的小商小贩就会在适当的时机之内下发行政处罚催告书的。
如果不了解的话,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认识一下,城管行政处罚催告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城管行政处罚催告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要送达当事人,自送达日期算起,当事人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15日满后还没有缴纳罚款的,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执法机关要进行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送达后,在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10内仍不缴纳罚款的,这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作出决定的这个时间必须在催告通知书送达10日后和不超过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后再向法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
其次是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要得到法院的受理后才能实施,法院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法院受理后要审查是否进行强制执行的裁定,时间为7日内作出。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催告的知识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向其发出通知,告知并催促其自觉履行,并告知其不自觉履行将产生的不利后果。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载明4项内容:①履行义务的期限;②履行义务的方式;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履行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债权债务关系普遍存在,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催告程序,规定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催告程序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履行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包括催告的形式、内容、期限、法律效力等。
二、催告程序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催告程序,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的法律程序。
2. 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催告的形式1. 书面形式催告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挂号信: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政部门寄送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签收。
(2)快递:将催告通知书通过快递公司送达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签收。
(3)传真:将催告通知书通过传真机发送给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确认收悉。
(4)电子邮件:将催告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确认收悉。
2. 口头形式在特定情况下,催告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但需有两人以上在场作证。
四、催告的内容1. 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内容催告通知书应明确告知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内容,包括债务金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2. 债务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催告通知书应告知债务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催告期限催告通知书应明确告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并规定在催告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催告通知书还可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联系方式:便于债权人联系债务人,了解债务履行情况。
(2)债务履行地点:明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地点。
(3)其他相关事项:如担保、利息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东府办〔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9日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推动我市殡葬改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省有关殡葬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遗体:(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第三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有关遗体出具《死亡证》。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院前救治中死亡(含120出车或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含活产随即死亡),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签发《死亡证》。
(二)在家和养老服务机构死亡,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签发《死亡证》。
(三)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死亡(不含未知名人员),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签发《死亡证》。
行政强制法题库(155道)
行政强制法1、《行政强制法》自()起施行。
——[单选题]A 2011年6月30日B 2011年10月1日C 2012年1月1日D 2012年3月1日正确答案:C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单选题]A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 扣押财物D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正确答案:D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单选题]A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B 划拨存款、汇款C 责令停产停业D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正确答案:C4、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单选题]A 十二小时B 二十四小时C 三十六小时D 四十八小时正确答案:B5、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单选题]A 十五日,十五日B 三十日,三十日C 三十日,四十五日D 三十日,十五日6、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单选题]A 三日B 五日C 七日D 十五日正确答案:A7、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单选题]A 十五日,十五日B 三十日,三十日C 三十日,四十五日D 三十日,十五日正确答案:B8、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单选题]A 十五日B 二十日C 三十日D 四十五正确答案:C9、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内受理。
——[单选题]A 三日B 五日C 七日D 十日正确答案:B10、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承担。
——[单选题]A 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B 被执行人C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D 财政拨付11、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完整word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答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单选题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A 2018年6月1日B 2018年10月1日C 2019年6月1日D 2019年10月1日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为,适用本规定。
A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B行政执法 C路政巡查 D监督检查3、行政处罚由()的执法部门管辖。
A行政相对人所在地 B 违法行为发生地C 违法车辆所在地D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的执法部门管辖。
A 最先立案 B共同的上一级执法部门C 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D 共同的上一级部门5、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A 进行确定B 指定管辖C 进行管辖D 协商管辖6、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A 人民法院B 人民检察院C 监察委员会D 公安机关7、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负责人决定。
A 上级机构B 法制审核机构C 纪检监察机构D 所属的执法部门8、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对案件的查处。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9、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10、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A 15B 30C 45D 6011、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
A 1B 2C 3D 412、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A 有效身份证件B 行政检查证件C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D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证件13、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合用本规定。
海事行政强制包括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暂时措施处置突发事件不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行政强制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权限作出限定。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普通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附件 1-1),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允许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 1-2)。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送达《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与当事人以及案件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
第八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用。
第九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附件 1-3),记录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未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盖章)。
第二节查封、扣押程序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对当事人的船舶、设施、货物等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按照本章普通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