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汇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则”)是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业务操作,保证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挂牌以及相关业务操作,公司股票及相关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应遵循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则所指的各种主体,以及特定术语的定义,请参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业务规则》。
第二章股票挂牌第四条挂牌条件公司股票可以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条件如下:1. 具备合法的公司法人资格;2. 公司的股权结构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3. 公司股份要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股份转让管理要求;4.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5. 公司拥有合格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6. 公司股票的发行数量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
第五条挂牌申请及审批公司申请将股票挂牌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进行转让,应向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并按照申请所需的资料,经过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审查和审批程序,最终取得挂牌许可。
第六条挂牌后的披露义务公司股票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后,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应按照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规定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和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股票转让第七条股票转让的基本程序股票转让的基本程序如下:1. 转让方提出转让申请;2. 转让方将股票挂牌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3. 买方与转让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4. 买方在股转系统完成交易申请和支付;5. 股转系统完成交易确认和结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负责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管理工作。
2. 中小企业: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和年度平均雇工规模适应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
3. 股份转让: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有偿方式转让给他人。
4. 股东:指持有中小企业股份的股东。
5. 发行人: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小企业。
6. 投资者:指购买、持有、转让股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7. 做市商: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注册的、获得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健全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结构,包括管理机构、投资者维护机构、做市商等。
第四条公司治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积极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第五条股份转让机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股份转让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股东权益的保护作用,推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2. 股份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健全股份登记、清算、交割等制度,确保股份转让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公司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第六条公司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加强对发行人、做市商等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推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和产权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在股转系统进行的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不合用于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
第三条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股转系统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股票转让方案第五条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明确股权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根据转让数量确定转让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转让或者分期转让等方式。
第七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制定,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第八条股分转让方案在公告前应当经过股转系统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规定的要求后方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股票转让方案应当公告转让价格、转让时间、转让方式、是否有限售等信息。
第十条公告应当在股转系统指定媒介上刊登,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交易及结算第十一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通过股转系统进行,双方应当签署股分转让协议并向股转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按照转让价格进行结算,结算资金由股转系统托管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划转。
第十三条股票转让交易完成后,双方应当向股转系统报告交易结果,并完成交易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股票转让涉及到的税费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第十五条股转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未经审核、未公告或者擅自转让限售股分等违规行为,股转系统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股转系统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我国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平台,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治理行为,提高透明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2. 挂牌公司治理原则治理规则明确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透明度原则全国股转系统鼓励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上保持高度透明度,并要求挂牌公司及时、准确地向全国股转系统及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咨询和投诉。
2.2 公平原则治理规则强调公平,要求挂牌公司在股东权益和利益分配上做到公正合理。
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董事会,并保证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治理规则对于激励性薪酬制度提出了要求,以确保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绩效相匹配。
2.3 问责原则治理规则明确了对挂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制。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有权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
3. 治理结构和机构治理规则还详细规定了挂牌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构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股东大会挂牌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决定分配利润、选举和解聘董事、监事等。
3.2 董事会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保护股东利益。
3.3 监事会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聘任独立监事,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设立的股份转让系统,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稳定,转让系统特制定了本细则。
2. 主要内容本细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进行规定:2.1 转让主体涉及股份转让的主体包括中小企业股东、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其中,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
2.2 转让条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转让方具有合法持股,并且持股期限已满足法律规定的转让期限。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提供了必要的股权转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申请、拟转让股票信息、资金划转凭证等。
转让方支付了相关的交易费用。
2.3 转让程序股份转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转让方向转让系统提交股权转让申请。
2. 转让系统审核股权转让申请,包括核实转让方身份、持股情况等。
3. 转让系统向投资者公示待转让股票信息,并接受投资者报价。
4. 投资者报价截止后,转让系统根据报价确定双方的交易匹配。
5. 转让系统自动办理资金划转及股份过户手续。
6. 转让系统将交易结果通知转让方和受让方。
2.4 转让费用转让方在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根据转让股票金额及具体交易规模而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转让系统制定并公布。
2.5 信息披露转让系统将对参与股份转让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需按照转让系统要求,及时更新并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变动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 相关风险提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理性投资决策,并注意以下风险因素:中小企业经营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可能受到市场竞争、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投资者需认真评估企业的经营风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国股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全国股转系统通过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确定其适宜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警示和保护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适用于在全国股转系统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全国股转系统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第六条投资者分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投资者。
第七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进行评估,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第八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投资者分类包括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限制投资者三类。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是指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是指没有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但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二条限制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财务状况较差,或者无法独立作出投资决策的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十三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第十四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包括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经验评估、财务状况评估和投资目标评估等。
第十五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由全国股转系统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书面确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股票转让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股票转让的基本规则第一节转让方式1. 股票转让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2. 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由股转系统制定并公布,投资者需按照规则进行交易。
3. 协议转让需经过股转系统审核并登记备案,转让双方可通过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
第二节交易准备1. 股票转让前,买卖双方需进行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申请开户、资金划转及相关证件材料准备等。
2. 股转系统将提供开户指南和相关资料清单,投资者应按照指南和清单执行。
第三节转让价格1. 集中竞价交易的股票转让价格以市场供需关系为基础,由股转系统确定。
2. 协议转让的股票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市场最低转让价格。
第四节转让费用1. 股票转让交易涉及的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过户费等。
具体标准由股转系统制定并公布。
2. 股转系统将提供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说明,投资者应按照说明缴纳相应费用。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流程第一节集中竞价交易1. 集中竞价交易由股转系统组织,按照交易日程和规则进行。
2.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交易商参与集中竞价交易,需符合股转系统的开户和交易条件。
第二节协议转让1. 协议转让需经过股转系统审核并登记备案,双方可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
2. 转让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权证明等。
第四章股票转让风险提醒第一节投资风险1. 股票投资涉及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对投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
2. 股票转让价格可能波动,投资者应谨慎决策,并充分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二节交易风险1. 股票转让可能受市场供需关系、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影响,投资者需注意市场变动。
2. 股票转让涉及的交易费用和手续费等应提前了解,并合理安排资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和改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为了规范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二、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主要内容1、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利,形成科学、民主、规范的公司决策机制。
2、股东权益的保护:挂牌公司应尊重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息披露,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董事会的职责与义务:挂牌公司的董事会应充分发挥其领导作用,承担起制定公司战略、监督公司运营、保障股东权益等职责。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
4、管理层的规范运作:挂牌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依法依规运作,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
同时,管理层应积极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关联交易的规范:挂牌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应依法依规进行披露,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6、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挂牌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控制风险。
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确保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意义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关联交易等措施,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细则汇总三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细则汇总三篇篇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转让方式第十三条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重点讲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重点讲解第一,企业入驻。
企业可以通过转让系统入驻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证照、企业股权结构等。
入驻后,企业可以通过转让系统发布转让信息,吸引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
第二,投资者注册。
投资者需要注册转让系统账户,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
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可以在转让系统中浏览股权转让信息,并参与投标、竞价等交易活动。
第三,股权挂牌与转让。
转让系统提供了股权挂牌功能,允许企业在系统中发布股权转让信息。
投资者可以在系统中对挂牌的股权进行认购、竞价等交易。
双方达成交易后,系统会自动更新相应的股权转让记录。
第四,成交规则。
转让系统采取竞价成交的方式,即投资者可以通过报价方式参与竞价。
在投标期间,投资者可以多次修改报价,但仅有最高价和最低价的报价会对其他投资者显示。
竞价结束后,系统会根据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报价进行成交。
第五,交易费用。
转让系统对股权交易收取一定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费率由转让系统根据市场情况和服务成本确定。
第六,信息披露。
转让系统要求企业在发布股权挂牌信息时,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同时,转让系统还提供了信息披露和查阅功能,投资者可以查看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并向企业提问和留言。
第七,安全保障。
转让系统采取多重措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包括实名认证、账户保护、信息加密等。
同时,转让系统也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总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一个为中小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股权转让和交易服务的平台。
它的业务规则包括企业入驻、投资者注册、股权挂牌与转让、成交规则、交易费用、信息披露和安全保障等。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可以在转让系统中进行透明、便捷和安全的股权交易。
除了以上提到的重点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还有一些其他规定,以下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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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1)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其当年所持股份的25%;
(2)并且离职半年内不能转让其所持股份
(3)挂牌后分得的巩固要按比例限售(75%)
董监高每年:每年1月份;
董监高新增:新增股票3个转让日内;
董监高离任:离职生效后2个转让日内;
4、融资
细类
序号
内容
4-1 融资渠道分类
(2)新增股份没有强制限售要求;
(3)需核准的,可采用“储架发行”:一次核准、一年内分期发行;
(4)发行定价可以询价也可协商谈判;
(5)认购方式除现金外还可用其他非现金资产认购:股权、债券、实物等其他资产(需披露评估报告)
频繁的定增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处于发展阶段惜售股权的企业来讲,难免有稀释股权或者股权贱卖甚至控制权旁落的担忧
4-1.1
融资渠道主要分为:债券融资及股权融资
债券融资:股权质押贷款、合作银行的其他产品与服务
(查询:Neeq官网-服务专区-合作银行专项产品)
股权融资:股票、优先股、债券、其他融资产品
细类
序号
内容
优点
缺点
4-2 渠道优缺点
4-2.1
股权质押贷款
(1)“短”、“快”、“灵”;
(2)灵活利用手中股权且不会对股权造成影响,轻资产类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的时候并没有很好的抵押物,因此股权便成了这些企业能够利用的资源。
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居家条件或者期限)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管)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已经泄密、市场传言、股价异常波动时。(起算日或者触及上述时点起2个转让日内)
1-2.2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相关规则汇总
1、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1-1 定期报告
序号
报告类型
披露内容
披露时限
1-1.1
年度报告(经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审计,三会审议)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公司简介,财务信息摘要,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要事项,股本及股东情况,董监高及核心员工情况,公司治理及内控,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等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2.17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2)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2.18
(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2)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2.19
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1-1.2
半年报(无需审计,董监事会审议)
半年大事记,声明与提示,目录,正文(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及备查文件目录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1-2 临时报告
序号
触发事件
披露时点
1-2.1
对挂牌公司股票及相关产品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如: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等事项
1-2.7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及时向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1-2.8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如董事会就股权激励方案作出决议
1-2.9
限售股在解除转让限制前
应予以公告
1-2.10
在挂牌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NEEQ规定的标准的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NEEQ报备
需披露
2-2 董监高的任职与变动
2-2.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在挂牌时向NEEQ报备
2-2.2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
5、股票交易规则
细类
序号
内容
5-1 协议转让
5-1.1
定义: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达成交易协议后,委托给股转系统成交
5-1.2
委托方式: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1)定价委托:在NEEQ系统中将计划要销售或者买入的股票按照数量、金额等信息公布在挂牌网上,使想买卖的人看到后点击确认完成交易,且在成交之前买卖双发不知道对方是谁。目前,NEEQ系统上更多的是卖出信息;
细类
序号
内容
5-4 交易要求
5-4.1
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 9:15-11:30;13:00-15:00(法定节假日和公告休市日除外)
5-4.2
交易单位:1000股或整数倍,单笔不得超过100万股,余额不足1000股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5-2.2
挂牌公司采取做市转让的条件:
(1)需要至少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的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2)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孰低),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3)NEEQ规定的其他条件
5-3 连续竞价交易
需要公司规模足够大、股权足够分散,N/A
会议结束后2个转让日内公告披露相关决议。(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1-2.3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应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披露
1-2.4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或未达前款标准/没有金额的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影响股价,或者券商、NEEQ认为有必要的;
(3)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RMB以上;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有会计金融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4-3.2
定向增发人数限制:
(1)每次新增投资者(*)不超过35个;
(2)增发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需经证监会核准
*(1)公司在册股东参与定增认购时,不占用35个的名额;
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NEEQ报备
2-2.3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在挂牌时向NEEQ报备
2-2.4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向NEEQ报备
及时公告
1-2.13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2.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序号
触发事件
披露时点
1-2.15
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2.16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2.23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2、NEEQ规定的报备事项
细类
序号
文件内容
报备提交对象
是否要披露
2-1 信息披露
2-1.1
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含变更)
2-3 重大资产重组内幕知情人
2-3.1
(1)在证券暂停转让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提交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2)公司暂停转让日距离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不足5个转让日的,应当在申请暂停转让的同时报送上述材料
(2)成交确认委托:即买卖双方在成交前先私下谈好价格和数量。在成交时通常需要录入“成交约定号”,这个号码只有交易双方知道
5-1.3
协议转让的优点:价格可以双方谈定,为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调整股权提供了便利
需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股票转让方式的决议,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5-2 做市转让
5-2.1
定义:由做市商向想交易股票的投资者提供买价和卖价,若投资者的限价申报满足条件,则成交。(投资者只可进行限价委托,购买者之间不能成交、做市商之间也不能成交)
1-2.11
(1)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2)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3)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及时公告
1-2.12
NEEQ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
向NEEQ报备
2-4 公司文件
2-4.1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向券商报备
3、限售股解禁
细类
序号
内容
可换让数量及时间
办理方式
3-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1.1
(1)股份公司成立一年之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就是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点的股东)不可对外转让所持有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