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
向勇、肖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向勇、肖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0【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92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向勇;肖永红【当事人】向勇肖永红【当事人-个人】向勇肖永红【代理律师/律所】沈志超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廖娟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志超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廖娟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志超廖娟【代理律所】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向勇【被告】肖永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向勇向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款100万元、房县同相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房县劳动监察局转款300万元是否系归还案涉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向勇向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款100万元、房县同相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房县劳动监察局转款300万元是否系归还案涉借款。
本院评述如下:关于向勇向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款100万元性质。
该转款发生于2018年1月31日,向勇当时系房县同相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当时房县同相天然气有限公司存在应当向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情况,该款项系转给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劳务费专用账户系劳动监察部门监管的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肖永红即使系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对该账户进行支取,故在向勇没有证据证明该转款系受肖永红指令所转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该转款并非向勇向肖永红的个人还款并无不当。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1.11.09裁判规则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则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办法,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土石方开挖等内容,故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柯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娟,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瑜苹,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76号。
诉讼代表人:雷君,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成煤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嘉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67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川14民终8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美福王敏辛利平【审理法官】王美福王敏辛利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勇军;李亮【当事人】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勇军李亮【当事人-个人】李勇军李亮【当事人-公司】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良帅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刘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良帅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刘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良帅刘【代理律所】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四川兴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勇军;李亮【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李亮是否应作为本案的一审被告并承担还款责任及承担多少还款责任。
虽李亮作为案涉民间借贷的行为人,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未向李勇军出示兴南公司的书面授权。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表见代理违约金第三人共同诉讼书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亮是否应作为本案的一审被告并承担还款责任及承担多少还款责任。
兴南公司上诉主张李亮应作为本案一审被告承担偿还借款责任,且本案的偿还借款本金为60万元。
本院认为,虽李亮作为案涉民间借贷的行为人,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未向李勇军出示兴南公司的书面授权。
但根据李勇军所举证据,李亮在签订合同时,首先是以兴南公司的名义借款,李亮是以代理人身份与李勇军协商,李亮将兴南公司与仁寿县兴盛镇九年制学校签订的《施工合同》上载明的李亮作为承包人兴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名,证明其具有代理人资格。
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陈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陈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川08民终11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振茂陈明义熊剑洪【审理法官】王振茂陈明义熊剑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陈江平;蒋翔【当事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陈江平蒋翔【当事人-个人】陈江平蒋翔【当事人-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紫睿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紫睿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紫睿【代理律所】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蒋翔【被告】陈江平【本院观点】围绕当事人上诉、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是否应当由四川民正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围绕当事人上诉、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是否应当由四川民正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针对该争议焦点,评述如下:首先,四川民正公司对陈江平向其转款46万元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虽四川民正公司提出该款系代蒋翔收取的工程保证金,但仅为其抗辩意见,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故四川民正公司在没有证据证实与陈江平存在其他债务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案涉款项的给付责任。
其次,即便如四川民正公司所述案涉款项系工程保证金,但在没有证据证实工程已由陈江平实际承建的情况下,四川民正公司亦应当向陈江平退还案涉款项。
再次,四川民正公司系从陈江平处收取了案涉款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应当向陈江平退还该款,但四川民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陈江平同意将款项支付给蒋翔,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款项系蒋翔委托陈江平向四川民正公司支付。
建设用地复耕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邛崃市冉义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工程二期3标段
分项
工程名称
建设用地
复耕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专业工长
分包单位
/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
施工
班组长
施工执行标准及编号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41-2013》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1、建渣处理(拆除后的建筑物)
2、杂物清(树根、杂草等)
3、田间水平调整度
4、耕作层厚度
5、成型田块要求
6、地力培肥
一
般
项
目
1、含水量
2、田间排水
3、原有周围构筑物的恢复
4、土块粒径±5cm
5、填筑田埂(坝)±3cm
6、完成后田块
旱地±10cm
水田±5cm
7、清理土(石)块
机械±8cm
人工±5cm
8、外观
共实测点,其中合格点、不合格点,合格点率%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年月日
四川省建设厅制
江新杰、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新杰、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27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良谷陈丽华孙睿【审理法官】陈良谷陈丽华孙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新杰;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江新杰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江新杰【当事人-公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川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徐鹏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川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徐鹏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川徐鹏【代理律所】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新杰【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江新杰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否予以支持;二是华川公司应否向江新杰支付工资差额、年休假待遇;三是华川公司应否向江新杰出具离职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第五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规定,本案中江新杰与华川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江新杰以其实际工资已经提升为3300元为由不同意继续以2500元基本工资为标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江新杰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否予以支持;二是华川公司应否向江新杰支付工资差额、年休假待遇;三是华川公司应否向江新杰出具离职证明。
2014年度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处理决定的通告
合格
合格
14
重庆永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合格
合格
15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合格
合格
16
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合格
合格
证书
2
广元市正兴实业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企业注册建造师配备不达标,合同未进行备案管理
不合格
合格
3
广元市兴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企业注册建造师配备不达标,合同未进行备案管理
不合格
合格
4
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企业注册建造师配备不达标
基本合格
合格
附件:
201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
地区:广元市上报时间:2014年9月30日
序号
企业名称
资质范围及等级
存在的问题
核查结论
整改结论
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
处理意见
备注
1
旺苍县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资质已到期,未进行延续
不合格
不合格
资质以到期,安全许可证到期
撤回资质
企业注册建造师配备不达标
基本合格
合格
9
广元市盛大劳务有限公司
混凝土作业不分等级
合格
合格
10
广元市天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合格
合格
11
四川鉴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业先进企业名单
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1
四川广安华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2
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143
邻水县恒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44
广元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
145
四川省旺苍县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6
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47
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
148
广元市天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2
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3
江油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4
江油祥和民用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115
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16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117
泸州市纳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18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119
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20
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160
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161
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162
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163
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164
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165
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66
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67
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68
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
169
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180源自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81
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182
四川省锦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83
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余峰、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峰、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29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小丽傅敏胡张映雪【审理法官】龙小丽傅敏胡张映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峰;杨洁;王帮良【当事人】余峰杨洁王帮良【当事人-个人】余峰杨洁王帮良【代理律师/律所】章嘉戎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何晓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李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章嘉戎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何晓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李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章嘉戎何晓风李锐【代理律所】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余峰【被告】杨洁;王帮良【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余峰与杨洁、王帮良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的交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指定管辖鉴定意见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余峰与杨洁、王帮良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余峰上诉认为系王帮良向其提出借款要求后,余峰向杨洁的账户转款并备注“临时借款",此后也由杨洁在支付利息,故余峰系与杨洁、王帮良建立的借贷关系,应由杨洁、王帮良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的交付。
本案中,首先,虽然余峰系向杨洁的账户转款,后期利息也是通过杨洁的账户在支付,但是针对该笔款项余峰持有《借款合同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的借款方为瑞通公司,担保方为王帮良,余峰曾以该《借款合同协议书》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瑞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王帮良承担担保责任,不管《借款合同协议书》上加盖的瑞通公司印章能否代表瑞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对于余峰来说,余峰持有该《借款合同协议书》并提起该案诉讼时,说明其当时认可的借款人即为瑞通公司,且余峰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瑞通公司是否真实借款人并未经生效判决确认,而余峰主张系与王帮良建立借贷的合意与《借款合同协议书》载明情况不符且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次,据余峰二审中陈述,其系因为与王帮良相识近40年因为基于对王帮良夫妻的信任所以出借款项给王帮良、杨洁,案涉《借款合同协议书》系由王帮良盖章签字交给余峰后再向杨洁转款,而《借款合同协议书》载明的借款人并非王帮良,余峰收到《借款合同协议书》后未对此提出异议并且转款,也说明其并不认为王帮良是借款人,并且其在起诉之前的催收函也明确要求王帮良承担的系担保责任而不是基于借贷关系借款人应履行的偿还责任。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专家名单(一)
13 王新龙 男 2 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14 崔玉琦 男 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
15 裴 长福 男 重 庆 工 程咨 询 协 会 2 16 胡 伟 华 男 武 汉 电信 规 划设 计 有 限公 司 2 17 骆 长 青 男 宁 夏 国际 招标 有 限 公司 工程 咨 询 分公 司 2 18 雍 世 宏 男 宁 夏 国际 招标 有 限 公司 2
13 唐建华 男 山东鲁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 14 7 15 7 16 7 17 7 李新创 男 冶金工业规划研究 院 陈立人 男 辽宁邮电规划设计 院有限公司 彭传丰 男 自贡市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张 盛 英 女 内蒙 古 交通 建 设 监 理 咨询 有 限 责 任 公司
7 6 7 7 7 8 7 9
金铁英 女 中建精诚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 周新平 男 江西省轻工业设计 院 贺佑国 男 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黄 敢 男 安 徽 省 安庆 市工程 咨询 院
3 李 高 翔 男 浙 江 省现 代 建 筑 设计 研 究 院有 限 公 司 3
2年第 嘉 第3I 0 第 1 1 2总 1 1 期 期I 0 。 年 9
二
9 晏福 华 男 重 庆 大恒 建 筑 设计 有 限 公司 5
9 张 6
燕 女 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9 姚明球 男 广东广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 10 夏 光 男 安 徽省 工程 咨 询 研 究 院 5
16 黄 6 敢 男 安庆 市 工程 咨 询 院
13 1 14 1 15 1 16 1
马志坚 男 沈 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陶晓东 男 南通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 周书 明 男 中铁 隧 道 勘 测设 计 院 有 限公 司 肖 勇 男 四川 大 家工 程 咨询 有 限 公司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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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工农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还建房
13#—16#楼使用机制排烟道相关情况的
报告
广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于2013年5月13日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排烟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从发布之日起必须严格执行《居住建筑油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6—2010)。
接此通知后,建设单位牵头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对广元城区周边地区及成都市场进行了考察,发现所有生产厂家均没有符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排烟道管理的通知》要求的产品和生产设备。
一是广元及周边地区生产的机制排烟道未按35号文件要求生产,上下口没有加强隔板。
二是按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7J916—1》生产的排烟道又没有文丘里变压板。
综上所述,广元市城区及周边地区生产的机制排烟道既不符合35号文件要求,也不符合《07J916—1》要求,请批示。
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一、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7J916—1》
二、《居住建筑油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6—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