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9修正)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城乡并重、分类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的抗震设防意识,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
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线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进行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一篇: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关于《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的公告《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城乡并重、分类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的抗震设防意识,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
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线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进行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未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整改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未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整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3.02
•【字号】晋建设字[2009]100号
•【施行日期】2009.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未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
筑工程项目进行整改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9]10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你单位被查出有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但未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工程项目(名单详见附件)。
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晋建设字[2006]352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应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现责令你单位在5月31日前,将有关设计文件资料报送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补办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手续,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否则,我厅将根据有关条款,对超限项目所属单位进行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未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名单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
未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
山西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

山西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山西省作为大陆板块活动频繁的地区之一,抗震设防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抗震设防更加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是指高度超过50米或者超过地震动区规定地震烈度10度的高层建筑。
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山西省建筑抗震设防要求如下:1.设计基础底面宜取距离地面最低点1.5倍以上地震烈度Z=0时的位移,或基岩的水平地震动速度设为0.12g。
2.巨型和超高厦的水平抗震稳定性应满足相应的规定。
3.通常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应满足相应的规定。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地震烈度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地震烈度,是指设计地震分别以质点速度为1.0m/s、 1.2m/s、1.4m/s时的不均匀性系数为概算检查的标准。
对于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地震烈度的规定如下:1.不超过10层的住宅建筑设计地震烈度要求为6度。
2.不超过20层的住宅建筑设计地震烈度要求为7度。
3.硬岩地区超过30层的住宅建筑、超过60层的办公及商业建筑的设计地震烈度要求为8度。
4.中硬、中软、软岩地区超过30层的住宅建筑、超过60层的办公及商业建筑的设计地震烈度要求为9度。
三、抗震建筑物工程设计规划书编制要求抗震建筑物工程设计规划书编制要求,是指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定向防震方案编制前,必须起草详细的编制规划书,包括整个工程设计的工作时间、分工、目标及实施步骤等。
山西省抗震建筑物工程设计规划书编制要求如下:1.工程控制等级要求甲级或者乙级。
2.建设单位要对各级设计单位制定的地震烈度把握程度、岩土资料工作质量、软土改良方案、防震技术要求等核查。
3.技术质量要求要满足《基本设计规范》(GB 50078) 中震害特征值、周期等各项要求。
四、抗震设防技术措施抗震设防技术措施是指为提升建筑抗震能力,而采取的一系列技术措施,其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地基、建筑结构、材料、隔震、减震等多方面的技术。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

审查目的
确保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安全可 靠,减少地震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 损失。
提高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性能,保障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02 超限高层建筑的定义与特 征
超限高层建筑的界定
高度超过规范规定的限制
抗震设防要求高
超限高层建筑的高度通常超过普通高 层建筑的限制,即超过100米或更高 。
评估方法
采用专家评审、数值模拟等方法对建筑抗震性能进行评估,确保其 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审查周期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会在一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与评估工作。
整改与反馈
整改要求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申请人 需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并提 交整改报告。
反馈方式
审查部门将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 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并针对 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 施。
失败案例分析
案例二
某高层酒店
工程概况
该建筑高度为75米,采用混凝 土框架结构,地上22层,地下1 层。
抗震设防审查过程
在施工图阶段未进行抗震设防 审查。
审查结果
审查未通过,该建筑在地震中 表现出较差的抗震性能,结构
出现严重损坏。
经验教训总结
必须进行全面的抗震设防审查, 包括结构体系、材料选择、基础
建立考核机制
对审查人员进行定期考 核,确保其具备扎实的 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 审查工作的质量。
引进高水平人才
积极引进具有丰富经验 和专业技能的高水平人 才,优化审查队伍结构 。
加强监管与政策引导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相关的法 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为审查工作 提供法律保障。
审查高层建筑的结构体系是否符 合抗震设计规范,是否采用有效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006年4月日1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颁布日期2006-01-27生效日期2006-04-0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超限结构鉴定标准
[资料]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1/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根据国家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确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归纳整理如下:一、房屋高度超过以下规定的高层建筑属于超限高层建筑(一)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结构类型烈度6 7 8 9框架 60 55 45 25框架-抗震墙 130 120 100 50抗震墙 140 120 100 60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80 不应采用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00 70筒中筒 180 150 120 80板柱-抗震墙 40 35 30 不应采用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4、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5、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以上摘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6.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1.1条还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规范条文说明规定“一般降低20%左右”)。
(二)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结构类型 6、7度 8度 9度框架 110 90 50框架-支撑(抗震墙板) 220 200 140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 300 260 180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以上摘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8.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8.1.1条还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三)短肢剪力墙较多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第7.1.2条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臵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 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围参见附录一。
第三条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臵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 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三) 审查后及时将审查信息录入全国重要超限高层建筑数据库,审查信息包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附录二)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表(附录三)。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高度或者结构形式上超过一般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
为了确保超限高层建筑的安全稳定和人员安全,相关部门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界定规定。
一、界定条件1. 高度:超限高层建筑的高度通常要求在规定范围之上,一般高度要求在100米以上。
2. 结构形式:超限高层建筑采用的结构形式与一般建筑物有所不同,通常采用特殊的结构形式,如框支剪力墙结构、铆接结构等。
3. 使用功能:超限高层建筑一般用于商业、住宅、办公等多功能用途,与一般建筑物的用途有所不同。
二、设计要求1. 抗震设计: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高于一般建筑物,需要采用更强的抗震措施,确保建筑物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安全通道:超限高层建筑需要设置多个安全通道,以便在突发情况下人员能够顺利疏散,保障人员安全。
3. 消防设施:超限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更加严格,需要配备更多的灭火器、喷淋器、疏散通道等,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控制和疏散。
三、施工规范1. 施工技术:超限高层建筑的施工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2. 监理要求:超限高层建筑的施工必须由专业的监理机构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3. 施工资质:超限高层建筑的施工要求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和经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和安全要求能够得到满足。
四、监管措施1. 监管机构:超限高层建筑的施工、设计和监理都需要由相关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定期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在使用期间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整改,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3. 罚款措施:对于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罚款措施,以强化规定的执行力度。
总结:繁忙的都市中,越来越多的超限高层建筑拔地而起。
为了确保这些建筑的安全性和人员的安全,相关部门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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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
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与专项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房屋高度大于24m且屋盖结构超出《空间网格结构
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膜结构)。
(四)其它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或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结构。
第三条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列于表一。
高度超限界定(m)表一
结构类型6度7度
(含0.15g)
8度
(0.20g)
8度
(0.30g)
混凝土结构
框架60 50 40 35 框架-抗震墙130 120 100 80 抗震墙140 120 100 80 部分框支抗震墙120 100 80 50
框架-核心筒150 130 100 90 筒中筒180 150 120 100 板柱-抗震墙80 70 55 40 较多短肢抗震墙110 100 60 50 错层的抗震墙和框架-抗震墙90 80 60 50
混合结构
钢外框架-钢筋混凝土筒200 160 120 100 型钢混凝土外框架-钢筋混凝土筒220 190 150 120
结构类型
6、7度
(0.10g)
7度
(0.15g)
8度
(0.20g)
8度
(0.30g)
钢结构
框架110 90 90 70 框架-中心支撑220 200 180 15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240 220 200 18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
筒)和巨型框架300 280 260 240
注:1、当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
规则)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
2、钢结构中的筒体不包括混凝土筒。
第四条一项不规则的超限高层建筑界定。
具有下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为超限高层建筑(不论
高度是否大于表一中的高度限值)。
1、扭转偏大:裙楼以上的较多楼层,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4。
注:较多楼层指:6度、7度(0.10g)和7度(0.15g)、8度时分别大于总层数 25%、20%的楼层。
2、抗扭刚度弱:扭转周期比大于0.9,混合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3、层刚度偏小:本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
4、高位转换:框支墙体的转换构件位置: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
5、厚板转换:7~8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
6、塔楼偏置: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
7、复杂连接: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或者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显著不同的结构。
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二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条的复杂连接。
8、多重复杂: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3种及以上。
9、凹凸尺寸大: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尺寸l,6度、7度(0.1g)和7度(0.15g)、8度时分别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Bmax的60%和50%(图一)。
图一
10、角部重叠:重叠面积A3,6度、7(0.1g)度和7度(0.15g)、8度时分别小于A1和A2中较小图形的25%和35%(图二)。
图二
11、楼板开洞: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净宽(由净宽不小于2m的楼板累计)小于5m,或开洞面积6度、7度(0.1g)和7度(0.15g)、8度时分别大于盖楼层面积的35%和30%(图三)。
图三
12、上部收进: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H1与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B1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B的0.65倍(图四)。
图四
注:不包括单或多塔楼的大底盘和大屋面以上楼电梯间、水箱间等局部突出的情况。
13、下部收进: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B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B1的0.8倍;或在结构平面的较短方向,楼层整体外挑尺寸a大于5m(图五)。
图五
第五条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为超限高层建筑(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的高度限值),列于表二。
三项及以上不规则高层建筑界定表二
序号不规则类型简要涵义
1a 扭转不规则考虑偶然偏心大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2
1b 偏心布置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相应边
长15%
2a 凹凸不规则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应边长30%等
2b 组合平面细腰形或角部重叠型
3 楼板不连续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大于30%,错层大于
梁高
4a 刚度突变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70%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
80%
4b 尺寸突变竖向构件位置缩进大于25%,或外挑大于10%和
4m,多塔
5 构件间断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含加强层、连体类
6 承载力突变相邻层受剪承载力变化大于80%
7 其它不规则如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夹层、个别构件错层或
转换
8 大空间结构顶部抽墙、抽柱形成大空间的面积大于本层
总面积的40%
9 高宽比
结构体系6度、7度8度框架>4 >3 板柱—剪力墙>5 >4 框架—剪力墙、剪力墙>6 >5 框架—核心筒>7 >6 筒中筒>8 >7
注:1、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其两侧的变形不同时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中的开洞对待;
2、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
3、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
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第六条其它建筑工程超限界定,列于表三。
其它建筑工程超限界定表三序简称涵义
1 特殊类型
高层建筑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和高层钢结构高层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
2 超限大跨
空间结构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超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大型列车客运候车室、一级汽车客运候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等
3 加层结构加层结构与原主体结构形式不同
4 超规范现行规范、规程包含不了的结构及规范指定要专项研究的工程
5 新型结构采用新的结构材料(主要材料)、新的结构体系或新的抗震体系的建筑工程
6 重点设防建筑重点设防类的多层建筑参照本规定执行
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说明:
1、当规范、规程修订后,最大适用高度等数据相应调整时,另行通知。
2、具体工程的界定遇到问题时,可从严考虑或向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委员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