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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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超限审查要点

全国超限审查要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 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全国超限审查要点

全国超限审查要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 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15年新颖版本)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15年新颖版本)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一)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

审查目的
确保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安全可 靠,减少地震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 损失。
提高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性能,保障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02 超限高层建筑的定义与特 征
超限高层建筑的界定
高度超过规范规定的限制
抗震设防要求高
超限高层建筑的高度通常超过普通高 层建筑的限制,即超过100米或更高 。
评估方法
采用专家评审、数值模拟等方法对建筑抗震性能进行评估,确保其 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审查周期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会在一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与评估工作。
整改与反馈
整改要求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申请人 需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并提 交整改报告。
反馈方式
审查部门将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 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并针对 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 施。
失败案例分析
案例二
某高层酒店
工程概况
该建筑高度为75米,采用混凝 土框架结构,地上22层,地下1 层。
抗震设防审查过程
在施工图阶段未进行抗震设防 审查。
审查结果
审查未通过,该建筑在地震中 表现出较差的抗震性能,结构
出现严重损坏。
经验教训总结
必须进行全面的抗震设防审查, 包括结构体系、材料选择、基础
建立考核机制
对审查人员进行定期考 核,确保其具备扎实的 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 审查工作的质量。
引进高水平人才
积极引进具有丰富经验 和专业技能的高水平人 才,优化审查队伍结构 。
加强监管与政策引导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相关的法 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为审查工作 提供法律保障。
审查高层建筑的结构体系是否符 合抗震设计规范,是否采用有效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 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超限审查

超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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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方案。当设计有要求时, 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工程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
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 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三)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力学模型,电算 的原始参数(是否考虑扭转耦连、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 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时程记录的时间、台站名称和峰值加速度等), 结构自振特性(周期,扭转周期比,对多塔、连体类含必要的振型)、位 移、扭转位移比、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墙体(或 筒体)和框架承担的地震作用分配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 剪压比和应力比控制等。
(九) 必要时(如特别复杂的结构、高度超过 200m 的混合结构、大 跨空间结构、静载下构件竖向压缩变形差异较大的结构等),应有重力 荷载下的结构施工模拟分析,当施工方案与施工模拟计算分析不同时, 应重新调整相应的计算。
超限高层 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专 项 审 查 技术 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 号),制定本技术要 点。 第二条 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 称《抗震规范》)第 6 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 8 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 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 程》)第 7 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 10 章中错层结构和第 11 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 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 房屋高度大于 24 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 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 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围参见附录一。 第三条 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 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10•【文号】建办质[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2003年3月10日建办质[2003]11号)第一条为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建质〔2002〕248号),制定本审查办法。

第二条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专家委员会)是在建设部领导下,进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机构。

全国专家委员会可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三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按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详尽程度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满足《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

(二)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应符合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条全国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下列基本程序完成审查工作:(一)由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审查日期。

(二)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报主任委员备案。

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组成以全国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主,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三)至少在召开审查会的三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按审查技术要点的要求审阅。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及抗震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及抗震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及抗震审查摘要:随着土地可使用面积越来越紧张,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升,高层、甚至超限高层建筑越来越频繁的出现。

超限高层建筑要求建筑结构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条件下具有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功能。

结构可靠度就是要合理地确定结构的可靠度水平,使结构设计符合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

本文就超限高层建筑的特点、工程抗震设计进行简要分析,同时也对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审查及桩基的安全性作了阐述。

关键词: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专项审查;桩基1、超限高层建筑的概述超限高层是指超过规范要求限制的高层建筑。

超限高层审查是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按国家建设部要求,申请全国超限高层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从技术角度进行多方论证,力求在抗震、消防等方面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安全。

“小高层”和“超高层建筑”都是“民间说法”,不规范。

超限高层的高度和层数并没有统一的“定数”。

对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高层建筑,超过120米为超限高层;混合剪力墙结构为100米以上;有错层的为80米以上;网架结构的为55米以上;而网架无盖结构为28米以上。

无论建筑物多高,超限高层都对工程技术质量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建设部早在2002年就发布了111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明确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类工程的管理应由相应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并规定若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可见政府对此工作的重视程度。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研究的作用和意义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也突飞猛进,出现了各个行业的流动资金开始往基础设施建设汇集的现象。

超高层建筑工程是在人们对空间成分利用的前提下应运而生的,这反映了人们对充满时代感和现代感的城市生活的追求。

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因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自身的结构特点已经超出了我国对建筑工程的理解和规定,抗震也成为摆在超高建筑工程面前的重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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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2003年3月10日建办质[2003]11号)
第一条为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建质〔2002〕248号),制定本审查办法。

第二条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专家委员会)是在建设部领导下,进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机构。

全国专家委员会可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三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详尽程度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满足《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

(二)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应符合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条全国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下列基本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由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审查日期。

(二)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报主任委员备案。

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组成以全国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主,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三)至少在召开审查会的三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按审查技术要点的要求审阅。

(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该项目的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并交换意见;
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五)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全国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复审”的审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二)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提出书面报告,经原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认可后,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
(三)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再次报审。

第六条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全国专家委员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组织复议;复议意见由主任委员签署后,以全国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正式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八条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二)建筑结构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建筑主要平、立、剖面图和主要结构平面图;
(四)审查会会议资料;
(五)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

第九条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报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汇总表及审查情况的分析总结。

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日期:2003年03月10日实施日期:200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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