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工作条例_条例_
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国家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各级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综合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坚持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经济合理、社会协调的原则,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各级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抓好具体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超越事故隐患,造成事故,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六条各级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
第七条国家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和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灭火、防毒、抢险、救护等各项应急救援设施和队伍。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设备、工艺和劳动保护装备的安全技术含量。
第九条国家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保障为了安全生产需要的各项费用,扶持和开发新技术,规范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十条国家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健全职工的安全防护服务体系,向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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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安全生产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九、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应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不得设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和设备。
3.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4.企业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人,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四、安全生产投入
1.企业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2.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事故报告和处理
1.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企业应鼓励员工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对采纳的建议给予奖励。
十六、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1.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
2.企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估、检测和培训。
2.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的安全生产目标采取整改措施。
3.企业应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作为内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安全生产协同治理
1.企业应与上下游企业、行业组织等建立安全生产协同治理机制,共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企业应积极参与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制定,推动行业安全生产自律。
2.有关部门应推动跨区域安全生产协作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安全生产问题。
3.企业在跨区域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当地的安全生产规定。
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执行安全生产的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事故因素,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好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控制措施,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和协助有关组织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责任,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和资料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计划,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灭火和救援能力,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生产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扩大的影响。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共同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是每个组织和个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

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
安全生产是指在各类生产活动中,采取各种技术、组织和管理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人员、财产以及环境的安全的一种工作和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安全生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法一条例:
安全生产法:中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通过,是我国安全生
产领域的基本法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在该法中,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求各单位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等。
安全生产条例:中国安全生产条例于2002年制定,为了贯彻
实施《安全生产法》,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和事故隐患记录等。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条例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两项重要法律法规。
通过这两项法规的规范和管理,可以强化各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也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条例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条例第一条:总则本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单位,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时必须遵守。
第二条:会议组织每个企业和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讨论和解决相关安全问题。
会议应由安全生产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负责组织,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会议主题会议主题应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展开,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主题应具体明确,有针对性,以便参会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第四条:会议内容会议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安全问题的分析、安全目标的制定等。
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外部顾问就特定问题进行专题演讲或培训。
第五条:会议记录每次会议都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和讨论结果。
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包括问题的发现、解决方案的提出以及责任人的分配等。
第六条:会议纪律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保持秩序,遵守议事规则。
发言应有理有据,不得散漫、随意。
第七条:会议成果会议结束后,应制定会议纪要,并将其传达给相关人员。
纪要中应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以及责任人的分工和时间表。
第八条:会议监督安全生产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应对会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修订。
第十条:生效和解释本条例经企业领导批准后生效,并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以上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条例》的内容,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和单位应遵守以上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依靠科技、强化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第十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四)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六)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七)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依规处理事故。
第十二条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安全生产责任:(一)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二)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四)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国家安全生产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条例引言:国家安全生产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国家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详细解读,旨在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等要点。
这些原则为国家安全生产提供了指导思想和行动框架,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二条本章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进行了规定。
包括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增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第三条本章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包括对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控制,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等。
这些规定使企事业单位更加重视安全风险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六条本章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体、范围和程序。
包括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这些规定为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第十三条本章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企事业单位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
这些规定保障了事故调查部门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经验教训。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本章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包括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任追究和赔偿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生产秩序,惩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结论:国家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保障国家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安全生产的工作条例

安全生产的工作条例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能够规范进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二、安全生产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限。
2.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落实到相关管理岗位和员工。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进行考核。
四、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
1.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提供适用的安全生产设施和
装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有效性。
2. 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的维护、检修应定期进行,确保其安全
性和可靠性。
五、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方案,并进行演练。
2. 发生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
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六、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
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
现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 对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
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与本条例不
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安全生产的工作条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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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工作条例
安全生产的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生产必须保证安全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
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理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企业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安全生产搞得不好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三条企业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制定以防止工伤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为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国营建筑安装、市政施工企业和建筑构件、木材加工、机械修理等工业企业。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企业经理(厂长)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厂长)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制定企业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制等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单位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六条企业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提出改善
劳动条件的项目
和实施措施,并付诸实现;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工区(工程处、厂、站)主任、施工队长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第八条工长、施工员、车间主任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第九条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工长报告。
第十条企业中的生产、技术、机动、材料、财务、教育、劳资、卫生等各职能机构,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生产部门要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平面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秩序。
技术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编制设计、施工、工艺等技术文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技术规程;负责安全设备、仪表等的技术鉴定和安全技术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机械动力部门对一切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经常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
转;培训操作人员。
材料部门对实现安全技术措施所需材料,保证供应;对绳杆架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要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要报废更新。
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供实现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教育部门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全员培训计划,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训练。
劳动工资部门要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新工人、调换岗位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贯彻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因工伤残和患职业病职工及时安排适合的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职工的定期健康检查;监督劳动卫生工作;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提出职业病预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
(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三)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五)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唬∮胗泄夭棵殴餐?龊眯鹿と恕⑻厥夤ぶ止と说陌踩?际跹盗贰⒖己恕⒎⒅?br>工作;(七)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九)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第十二条在有几个施工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指挥。
对分
包给建筑队施工的工程,承包要明确安全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队,不得发包工程。
第三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
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
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防止一般化。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要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五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修机械设备要同时检修防护装置。
第十六条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变形、倾斜、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加固。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都要指定专人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第十八条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队长、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第十九条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等,都要采取措施,限期使尘毒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采用各种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革新和科研成果,都要
经过试验、鉴定和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才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
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到来之前,应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车间)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第二十三条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厂和车间,都应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先进工艺和技术;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四章安全纪律
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七条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第二十九条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
群众,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
要把《建设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要记入职工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