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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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是指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招聘、培训、资格认证、工作内容及责任、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管理的规定。

一般来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资格认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需要通过考试或培训获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证明其具备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能力和技能。

2. 招聘和录用: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在招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时,需按照规定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核,并选择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人员。

3. 培训和教育: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需要接受定期的培训和教育,对其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操作规程、运输政策等方面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运输意识和专业水平。

4. 工作内容和责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需要按照规定履行其工作职责,如操作车辆、维护车辆、保证货物安全等。

5. 工作时间和休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需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保障其休息和休假权益。

6. 工资和福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需按照劳动合同或企事业单位规定执行,保障其合法权益。

7. 安全保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需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安全驾驶和运输,同时也要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来
说,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对于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四、从业行为规定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其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四、从业行为规定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事故,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征,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五、法律责任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的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换证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构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2、从业资格证件换证,补证和变更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管理原则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行为规范,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原则。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主体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经营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规范操作对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可靠,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条件。

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并且在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同时,需要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法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也需要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了解危险货物的特性、装卸作业流程和安全防护要求。

二、从业资格培训与考试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特性、包装、标志,运输车辆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设施,以及应急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等。

培训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结束后,从业人员需要参加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三、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从业资格证书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合法凭证。

证书有效期为 6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进行换证。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诚信考核。

如果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损毁或者变更了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变更。

四、从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一)驾驶员1、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2、认真检查货物的包装、标志和数量,确保货物与运输单证相符。

3、途中停车休息时,应当选择安全的地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冷静应对,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 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2016年4月21日依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
发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第 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9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 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修正令
发布时间
修改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4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 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的文件
01 发布令
03 修订发布
目录
02 修正令 04 规定内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自2007年3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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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行为,提高其素质和能力,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调度员、维修保养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格和培训证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第一节驾驶员资格第四条驾驶员应符合国家有关驾驶员资格要求,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根据不同车型和运输业务的需要,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驾驶员的体检和年龄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其身体健康和驾驶安全。

第二节驾驶员培训第六条驾驶员应接受相关的职业培训,包括技术培训、法律法规培训、运输安全培训等,提升驾驶技能和道路安全意识。

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法资质和设施,提供专业的培训教材和师资力量。

第三节驾驶员考核和奖惩第八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道路驾驶能力考核,不合格的应重新接受培训并重新考核。

第九条对违章违法行为严重的驾驶员,应及时进行惩罚和处理,包括罚款、暂停资格等措施。

第三章调度员管理第十条调度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培训证书,熟悉运输规章和业务管理,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调度员应做好运输计划、车辆调度和货物追踪等工作,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章维修保养人员管理第十二条维修保养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车辆的保养和维修。

第十三条维修保养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五章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培训证书,熟悉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能够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处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和人员安全。

附件: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审批申请表2.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样本3. 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4. 调度员从业资格证书样本5. 维修保养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样本6. 维修保养人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7. 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驾驶证:指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个人身份和驾驶资格证明,取得驾驶证后方可合法驾驶机动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有序和效益。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的规定,严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增强服务意识,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运输质量。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道路交通运输从业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职业。

第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各项职责,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保护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道路运输职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第七条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许可手续。

第八条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应当载明姓名、从业单位、从业类别、证书编号、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前应当及时办理证书的延期或重新申请。

第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培训,参加相关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道路运输职业。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因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被取消从业资格。

第三章从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违规变道、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任务,不得私自变更行程或违章擅自改变装载货物。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保持文明形象,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公共设施和货物安全,严禁盗窃、损坏货物。

第四章从业考核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适当的补习和培训,重新参加考核。

2023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____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并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分为准驾车型和从业资格证。

第五条准驾车型指驾驶机动车辆的准驾范围。

第六条从业资格证指从事道路运输职业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准驾车型和从业资格证的颁发、管理、变更和注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考试内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申请、审查、考试等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规范行为第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交通服务。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乘客,确保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仪容仪表,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掌握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参加交通安全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得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有酒后驾驶、违章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保证行车安全、运行安全和乘客的安全。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及时了解道路交通情况和天气状况,合理调整行车速度和行车路线。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携带相应的证件和工具,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不得妨碍交通管理和调查工作。

最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become a bigger company.(页眉可删)20__年最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__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__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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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O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O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O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O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负责人员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2.年龄不超过6O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O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O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八条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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