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二次确认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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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运营集中监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银行运营集中监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银行运营集中监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营集中监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提高系统运行效率,根据《银行运营监管管理办法》,结合运营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营集中监管平台(以下简称CoMAP)是实现柜面业务操作监控及日常监管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量化“三化三铁”考核、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工具,是提高监管效率、实施精细化管理、防范运营操作风险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有应用COMAP的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COMAP机构按层级设置,分为管理机构、营业机构两类。

管理机构是指各级行运营管理部门,分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四级;营业机构是指基层营业网点和使用核心业务处理系统的各级行内设部门。

第五条COMAP用户是指对平台进行操作、维护、管理的人员,分为管理用户、一般用户和影像查询员。

管理用户包括运营负责人、系统管理员;一般用户包括运营监管经理、在线监控经理、运营主管、运营副主管。

第六条用户权限。

管理用户、一般用户具有预警信息监控督办管理、运营考评关联查询等权限。

在线监控经理负责预警实时在线分析;系统管理员负责监控规则与参数管理、基础数据维护;运营负责人负责辖内业务量统计排名、业务审批。

运营主管、运营副主管负责预警核销处置及督办回复等。

影像查询员是可以在COMAP查看凭证影像的临时用户。

第七条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是CoMAP通过设定的规则和参数对核心生产系统业务、凭证信息进行分析,根据风险程度高低产生的多级风险提示信息。

预警信息分为实时、日终和凭证预警三类。

第八条预警信息分级。

COMAP预警信息实行分级管理,依次设置1至4级预警信息。

1级预警风险程度最高。

第九条核销。

核销是运营主管和运营监管经理根据业务凭证及其电子影像、监控录像等信息,对COMAP预警信息业务进行检查核实后作出的风险识别及说明。

第十条督办。

督办是指上级行要求运营主管或运营监管经理核实可疑预警信息或其他监管信息,并对违规问题进行确认的过程。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4月23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21日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按照约定分保条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逐保单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7号《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2年5月20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09年1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委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

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电子簿记形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未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等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8.03•【文号】•【施行日期】2013.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下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托管”是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托管业务应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将取得的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业务资质情况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七条为保障托管业务的独立性,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完善托管银行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机构可采用职能部门制、事业部制、公司制等组织模式。

2024年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范文根据《____律师法》及相关部颁规章与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规定,制定以下规则:第一章律师与客户的关系第一条律师在客户授权下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据相关规定获取报酬。

所有律师从客户处获得的报酬均应计入本所业务收入。

客户有权指定律师,(但若指定律师对该法律事务不熟悉,该律师应推荐本所熟悉该业务的律师)。

律师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客户委托。

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不得接受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得接受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委托。

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客户的委托。

第五条律师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同一事务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个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接受委托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委托期间,应尽职尽责,以热情、勤勉、诚实、信用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法律援助,尽力满足客户的合法需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

第九条律师有义务为客户保守机密信息。

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如需终止,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客户的所有财产或资料等。

第二章律师工作规则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循以下工作规则:1. 开庭前需仔细审阅卷宗,制作阅卷笔录,并取得客户签字确认;2. 与客户讨论开庭策略需记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3. 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4. 若需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需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5. 必要时进行外出调查,详细记录,但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取证;6. 律师代表客户进行和解,需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7. 律师代表客户接收、递交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相关机关及人员;8. 律师代表客户接收判决书,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告知法律文书生效日期及上诉期限;9. 律师应制作开庭笔录。

第二条律师接受涉____仲裁案件,应遵守以下规则:1. 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需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2. 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3. 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需在开庭前由客户书面认可;4. 律师应制作开庭笔录;5. 胜诉仲裁案件如需在境外执行,需另行书面委托,如需转委托执行地律师,应由中方客户特别委托。

业务管理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一、为规范业务员管理,引导业务员提升业务水平,创造团队及个人的良好业绩,符合个人发展需要,适应公司 **** 年下半年经营工作需求,并奠定公司完成次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针对当前业务员工作现状,制定本制度。

二、业务员必须恪守信心、激情、主动、坚持、专注、诚信的工作原则,并在业务工作中得到体现。

三、业务员工作开展必须坚持有计划、有行动、有结果、有反馈的工作程序。

四、业务员应当培养白我学习的能力,通过接受集体培训、工作学习、经验总结等方式渠道,提升个人业务水平。

五、业务员岗位职责1、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区域工作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适用的工作日程表,主要包括每日工作列项、每月工作列项、每季工作列项、每年工作列项,并逐期评估、检查、报告。

2、根据职务需要参加业务沟通早会、月度业务工作分析会、年度责任目标会、产品说明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其他会议。

3、掌握责任片区县、镇经销商经销公司商品的库存量,及时主动补货,积极帮助经销商开发市场,销售所经销的商品,及时解决商品售后问题。

4、主动收集经销商各类信息,及时反馈公司,负责建立所辖区域经销商档案(档案表格式),每月25日前上报,及时更新。

按季提交经销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格式)。

实施重要经销商重点维护的工作策略。

5、主动收集同行兄弟单位及经销商品,和行业内信息,及时反馈。

6、在规定的授信权限内向经销商授信,并负责当月授信账款在次月5日前回款。

7、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差制度出差,每月1日前提交上月工作小结、下月工作计划,和拜访记录表(格式)。

8、协助商品推广员策划、组织、操作各类促销活动。

9、妥善保管跟单送货的商品,和领用的各类单据。

10、严格执行公司及部门制定的商品行销政策,跟进政策实施状况, 及时反馈。

11、按期完成责任区域的销售任务,和公司及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12、接受绩效考核。

13、积极参与团队建设,注重内部及本部门的团队协作,保持和谐。

保持与合作单位及个体的良好关系。

服务窗口管理规章制度

服务窗口管理规章制度

精选公文范文服务窗口管理规章制度篇一:窗口管理制度窗口管理制度一、工作制度1、“六公开"制:公开服务内容、公开申报材料、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依据、公开办结时限,提高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2、首问责任制:对联办件,由第一受理窗口组织协办单位窗口进行审查,直至办结;对群众咨询,由第一位接受咨询的工作人员负责答复。

3、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当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发现有缺件和不合要求的材料,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者。

4、首席代表制:各单位分管领导为首席代表,各单位授权首席代表行使审批权。

5、贴心服务制:主动为服务对象精1精选公文范文提供导办服务,指导填写相关资料;为晚到的群众提供延时服务,直到办完相关手续为止;为边远山区群众、外来客商提供预约服务;对重大基建项目、招商项目由中心相关窗口负责全程代办,跟踪服务;每个村都设立代办点,确定代办员,群众需要县政府或县直单位审批的事项,由村级代办员负责代办。

6、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当场办结的审批服务事项,要向服务对象承诺办结时间,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7、超时默许制:对承诺件超过承诺时限的,实行超时默许制。

8、并联审批制:审批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中心牵头,实行并联审批。

9、一审一核制:所有审批项目均实行一审一核制。

10、统一收费制:所有审批收费一律集中到中心收费窗口统一收取,实现审批、收费一条龙服务.二、首问责任制度精选公文范文2精选公文范文1、首问责任制是指办事群众或其他服务对象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各类证照、咨询投资政策和证照申请事宜,首先问及的中心管理人员及窗口工作人员为责任人,并为其提供服务。

2、窗口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甘当首问责任人,把方便交给群众,把麻烦留给自己,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3、首问责任人接到服务对象的提问,要做好解答说明工作,如服务对象所办或所问事项属本窗口业务,应立即给予回答或办理,如不属本窗口业务,应主动将其带到相关窗口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最新商业银行法全文包括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附则。

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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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二次确认管理规则
二次确认是指在某项业务办理过程中,为了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需要对操作进行再次确认的管理规则。

在各种业务办理中,二次确认管理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有效减少操作失误和安全风险,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一、二次确认的目的和意义
二次确认是为了防止人为失误和非法操作的发生,确保业务办理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通过二次确认,可以避免操作者在疲劳、分心或情绪波动时出现错误操作,减少因操作失误导致的损失和纠纷。

同时,二次确认也可以防止他人冒名顶替或未经授权进行操作,保护客户的权益和业务安全。

二、二次确认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二次确认适用于各类业务办理,特别是涉及到重要信息修改、资金操作、权限授权等敏感操作的业务。

常见的二次确认方式有口头确认、书面确认和系统确认。

口头确认是指在操作前,操作者与相关人员进行口头沟通,确认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书面确认是指通过签字、盖章等方式,将操作者的意愿和责任明确记录下来。

系统确认是指通过系统设置,要求操作者输入密码、验证码等信息,确保操作者的身份和权限。

三、二次确认的具体操作流程
二次确认的具体操作流程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进行灵活设计,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操作者提交业务办理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

其次,系统或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核。

然后,对于需要二次确认的申请,系统或相关人员将通知操作者进行二次确认。

操作者根据提示信息,进行口头或书面确认,确认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最后,系统或相关人员进行最终审核,根据二次确认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

四、二次确认的管理要点和注意事项
在实施二次确认管理规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和注意事项:首先,明确二次确认的责任人和流程,确保二次确认的有效性。

其次,建立完善的操作记录和审核制度,对二次确认的结果进行记录和备案。

再次,加强对操作者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对二次确认的重视程度和操作准确性。

此外,定期对二次确认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二次确认管理规则的效果评估和改进
对于二次确认管理规则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和改进:首先,对二次确认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评估其对业务办理准确性和安全性的影响。

其次,收集和整理二次确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

再次,与相关部门和业务合作伙伴进行沟通和交流,借鉴其成功经验,提高二次确认管理规则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六、二次确认管理规则的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二次确认管理规则,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的分析:某银行在进行资金转账业务时,要求操作者进行二次确认。

操作者在系统中输入转账金额和收款人账号后,系统要求进行系统确认,输入操作密码。

然后,系统会生成一串验证码,要求操作者拨打客服电话进行口头确认,提供验证码和转账金额。

客服人员核对信息后,再次确认转账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通过这样的二次确认流程,可以有效降低转账错误和欺诈风险。

二次确认管理规则在各类业务办理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设计和严格执行二次确认流程,可以减少操作失误和安全风险,保障业务的顺利进行。

同时,二次确认管理规则也需要不断改进和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业务需求和安全风险。

只有在二次确认的基础上,才能确保业务办理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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