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保险合同解除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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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中的保险解除和解约

保险业中的保险解除和解约

保险业中的保险解除和解约保险合同是保险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保险解除和解约也是不可避免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在保险业中的保险解除和解约的相关问题。

一、保险解除的概念和原因保险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保险解除通常是基于以下几种原因:1. 条款约定: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特定的解除条件,例如,如果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不履行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或违反了其他合同义务,保险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

3. 风险消失:如果被保险的风险消失,比如房屋被销毁或汽车被报废,保险合同也可以解除。

二、保险解约的程序和影响保险解约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情况。

相比于保险解除,保险解约的程序更为灵活。

保险解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步骤:1. 协商一致:双方在解约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确定解约事宜,并尽量达成一致。

2. 书面通知: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明确解约的原因和生效日期等信息。

3. 解约后责任:解约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返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同时被保险人不再享有任何保险保障。

三、保险解除和解约的注意事项在保险解除和解约过程中,双方应当注意以下一些事项:1. 法律依据:解除和解约应当参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遵循法律程序。

2. 通知时限:双方在解除或解约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通知时限进行操作,以免产生纠纷。

3. 责任划分:解除或解约后,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划分,包括返还保险费的金额和方式等。

四、保险解除和解约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两个实际案例,展示了保险解除和解约的具体情况:案例一:某位被保险人在投保汽车保险时提供了虚假信息,保险公司发现后解除了合同,并追回了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成立后解除

保险合同成立后解除

保险合同成立后解除保险合同成立后解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保险合同中,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可以终止合同关系,双方在解除后需要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下将对保险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保险合同解除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双方经过协商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也不再享有保险权益。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1. 合同期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合同自动解除。

2. 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3. 欺诈行为: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方或双方以欺诈、误导等手段骗取对方同意合同成立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4. 不正当竞争:保险人利用扰乱市场秩序、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签订和执行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5. 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合同约定的标的(被保险财产)在合同成立后遭受丧失、灭失或者毁损,合同自动解除。

6. 保险人违约: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7. 被保险人违约: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解除的申请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解除申请应当载明解除的原因、解除的合同内容、申请解除的日期等。

四、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并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也需要履行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

解除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义务即告终止。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诉讼保险合同解除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判断是否支持保险合同解除的请求。

保险中的终止与解除条款解析

保险中的终止与解除条款解析

保险中的终止与解除条款解析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终止与解除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们规定了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本文将对保险中的终止与解除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1. 履行完毕:保险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当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享有全部保险金后,合同自然终止。

2. 合同到期:保险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双方无需另行解约。

3. 终止协议:当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合同的约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终止合同。

在终止协议中,双方应明确约定终止的日期和终止后的权益处理。

4. 违约情况:当保险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义务或恶意隐瞒事实等严重情况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1. 申请解除: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在申请解除前,被保险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偿付解除合同可能产生的费用。

2. 违约解除:当保险合同的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解除通常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并给予其改正的机会。

3. 不可抗力解除: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且无法控制的情况。

4. 相互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相互解除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解除的日期和解除后的权益处理。

三、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效果保险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责任的终止与转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1. 终止的效果:保险合同的终止意味着合同不存在,双方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2. 解除的效果:保险合同的解除通常会导致解除的违约方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或赔偿责任。

四、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注意事项1.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保险合同条款应具体明确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双方因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

2. 书面形式的重要性:在保险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双方应使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意愿和责任的转移,以确保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解除彼此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解除的理由有许多,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死亡等等。

下面将对保险合同解除进行详细阐述。

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等。

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通常包括书面通知、双方协商、手续办理等步骤。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愿,并明确解除的理由。

双方在接到解除通知后可以进一步协商解决未尽事宜,确保解除的顺利进行。

解除合同的手续办理包括填写解除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保险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保险合同解除前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则不再产生。

例如,被保险人在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有赔付责任;但是解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不再负责赔付。

保险合同解除的影响较大,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经济影响。

保险公司对于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退还保险费的处理。

保险公司在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退还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但可以扣除相应的手续费用。

总之,保险合同解除是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解除彼此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合同解除的理由有许多,包括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

解除合同前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

保险公司在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退还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同时,解除合同后不再负责对解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赔付。

以上是保险合同解除的相关内容。

保险中的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保险中的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保险中的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用于明确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合同可能需要解除或终止。

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一些常见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1. 合同期满:如果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自动解除。

此时,保险人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

2. 双方协商解除:在保险期限届满之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解除合同书。

解除合同书应包含双方的相关信息、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及解除生效的日期等内容。

3. 投保人要求解除: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保险人有责任在收到投保人书面解除要求后及时处理,并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

4. 丧失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丧失或毁损,保险合同自动解除。

此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申请理赔。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1. 合同期限不延长: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期限可能不会自动延长。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在原定期限届满后终止。

2. 被保险人死亡: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合同终止。

此时,保险人有责任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3. 转让保险标的: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他人,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将终止。

此时,新的保险合同将由新的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签订。

4. 违约解除: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特定的情况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或终止,以避免产生纠纷。

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相应的责任和权益也将相应终止或转移。

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注意:本文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过程可能受到国家和地区法律的影响,具体情况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随着人们对风险的认识逐渐增强,保险在现代社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交易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保险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保险合同需要解除或终止。

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相关问题。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及原因1. 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遵循法定程序,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继续续约。

(2) 合同双方就解除保险合同达成一致。

(3)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况。

2. 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 保险标的毁损或丧失,无法实施续保。

(3) 投保人故意欺诈或提供虚假信息。

(4) 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

(5) 保险公司违反合同约定。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及原因1.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双方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在特定情况下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期限届满。

(2) 保险标的已全部赔偿。

(3) 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2.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期限届满。

(2) 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或损失,已经获得赔偿。

(3) 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

(4) 保险公司违反合同约定。

三、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程序和注意事项1. 解除和终止的程序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般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 解除和终止通知:一方希望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附上相应的解除或终止原因。

(2) 协商一致:双方在接到解除或终止通知后,应当进行进一步协商,就解除或终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3) 履行义务: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协议达成一致后,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赔偿、退还保费等。

2. 注意事项在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1) 合同条款的约束:解除和终止的行为应遵循保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确保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合法性。

保险合同解除法律规定(3篇)

保险合同解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对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保险合同解除概述1. 保险合同解除的定义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基于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单方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2. 保险合同解除的类型(1)法定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①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②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③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费的支付义务的;④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已经全部履行的;⑤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的其他情形。

(2)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即解除。

(3)协商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1. 法定解除(1)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合同解除前已经知道解除事由的,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费的支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费的支付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4)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已经全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已经全部履行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5)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即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式在保险合同中,解除和终止方式是保险双方可以根据一定条件提前终止合同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几种方式,并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1.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保险合同一般会在合同中规定解除条件,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条件来执行解除合同的权利。

例如,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后,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 协商一致解除当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解除条件,保险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需要双方都同意解除,并在解除时明确解除的方式和责任分担等相关事项。

3. 诉讼解除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来解除保险合同。

例如,当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方式1. 合同期满终止当合同期限届满时,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保险合同期满终止意味着保险责任的终结,被保险人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保险权益。

2. 被保险人取消终止被保险人可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向保险公司提出取消终止的申请。

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是否同意被保险人的申请。

3. 保险公司解除终止当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如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提供虚假资料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终止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解除终止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提前终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例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合同可以提前终止,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总结: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通常由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和诉讼解除来实现。

而保险合同的终止方式主要包括合同期满终止、被保险人取消终止、保险公司解除终止和提前终止。

保险双方在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通过对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方式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更加了解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合理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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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首先从保险合同解除具体条件确定的方式不同,将保险合同解除划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然后论述了这种划分方式的理由;最后分析了三种不同保险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保险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任意解除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根据解除的条件是由法律规定还是由双方约定而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其解除是否也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呢?还是只能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从理论上讲,保险法仅仅是合同法的一块领地,但如果有人以为合同中的字词适用于它们的常用释意,那么这块领地就会像雷区一样布满陷阱”。

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同时保险合同也比一般合同更难懂,“是因为合同(保单)只是影响承保人和保险人决定的三种因素之一。

第二种因素是大量的‘公共政策’。

”……第三种因素,“法官和陪审团倾向于”“给予被保险人父亲般的关怀”。

保险合同解除与普通合同解除不完全相同。

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权),有的学者以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根据为标准将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有的学者以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合同解除分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和行使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

无论是从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根据为标准还是从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为标准将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都无法凸显投保人的解除权的特殊性,无法凸显立法者对投保人的父亲般的关怀。

根据保险法的特殊性,笔者将保险合同的解除,依据解除条件的确定方式,划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分类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一方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愿行使解除权而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法律行为。

根据这一定义,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投保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解除保险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探讨的合同解除,是指以享有解除权为前提的合同解除,不包括双方以协议方式的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依据解除合同具体条件的确定方式不同,保险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具体解除条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尚未成就,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具体条件,当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依约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二、这种分类划分的理由对于上述分类的标准,其理由如下:1.从法理上看,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都是抽象的法定权利的具体体现。

作为抽象的“法定权利是指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

”所以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从本质上看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也许有人会认为,保险法明文规定了保险人的解除权和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而没有明文规定双方的约定解除权。

所以认为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和保险人的解除权一样都是法定。

但是《合同法》第93条明文规定了当事人的约定解除权。

如果仅仅以是否法律规定作为划分标准而将合同解除划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不准确的。

因为约定解除权也是法律规定的。

再退一步说,如果不考虑《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表面上看约定解除是由于双方的约定赋予合同的解除的法律效力,深层次看,合同具有效力也是法律赋予的。

从解除权产生的根据或者原因看,无论是法定解除、约定解除还是任意解除都是法定的。

因此以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事由)是由法定还是约定或者自定作为划分标准就显得更准确。

2.从保险法上看,大多数学者将任意解除划定为法定解除,看似合同解除的分类明确而清晰,实际上是将问题简单化了。

法定解除主要是针对保险人的。

为了限制保险人利用强势地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定。

避免保险人利用合同解除制度侵犯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不得解除合同。

立法者担心在强势的保险人面前,投保人无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因而带着父爱般的心理对法律资源进行倾向于投保人的配置,赋予投保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对于具体的投保人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才会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立法者无从判断,只能由投保人自己决定。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还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自身的原因还是对方当事人的原因……只有投保人才能够决定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

法律没有必要越俎代庖。

当然对于这种权利也不是不加以限制。

如果想要任意行使解除权就得承担一定的成本——解约金。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具有溯及力。

投保人必定会发生经济上损失。

在承受经济损失和行使解除权之间进行利弊权衡,投保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

所以从具体的解除条件的角度很难把任意解除划归为法定解除。

三、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任意解除的关系与上述分类相关的问题也一并在这里讨论。

当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就赋予效力。

但是当事人双方同时主张解除权时,即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与投保人的任意解除及保险人的法定解除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呢?(一)当双方的约定解除权和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同时存在时如果约定解除权优先适用,是否可以约定排除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如果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优先适用,是否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笔者认为上当事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自由,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他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

但是当他和另一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权进行约定的时候,就意味着他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进行了限定,意味着他自愿放弃一部分自己的权利,从而获得别人的约定。

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尊重。

但是,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等都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好的。

投保人无法就合同内容和保险人进行充分协商,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

因此双方约定解除很可能会是保险人强加给投保人的,并不体现投保人的意思。

正是因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的弱势地位,法律在合同解除这一制度中对投保人的权利进行倾斜。

作为平衡,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要支付解约金作为代价。

既然保险法已经充分考虑了保险人的利益,再允许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就背离了保险法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给予保护的初衷。

因此,双方的约定解除只要不排除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约定解除优先适用。

如果双方的约定解除排除了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此约定关于排除投保人任意解除权部分无效。

(二)当双方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同时存在时在合同法中,对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之间的关系有三种不同看法:第一,约定解除优先法定解除,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约定大于法律规定,处于优先的地位;第二,法定解除大于约定解除,即任何时候法定解除条件都可以适用。

因为意思自治原则不是至高无上的,而是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限制;第三,折衷说。

笔者认为,在私法领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法的精神的体现。

只要双方当事人不违法法律,就应该优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

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会考虑法律的规定。

因此,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覆盖了全部的解除条件,即包括法定解除的条件,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约定解除优先法定解除。

即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适用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就不再适用。

这是法律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结论。

如果约定的解除条件没有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部分涵盖或者根本就没有涵盖法定解除的条件,没有被涵盖的法定解除条件仍然适用。

即当出现法定的解除条件时,适用法定解除。

“这是法律行为调整模式和法定调整模式相互衔接配合的当然要求,是法定解除制度的目的的表现”。

(三)当任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同时存在时任意解除优先于法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优先于任意解除?(这里的法定解除,是指保险法对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

不包括合同法及其他法律对合同解除的规定。

对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适用保险合同,学者意见不一。

)这一问题也可以看成是投保人的任意解除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同时存在时,谁优先适用的问题。

如果我们从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来比较分析,会更具有操作性。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公司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后之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财产保险);保险公司退换保单的现金价值(人身保险)。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3)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4)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5)骗取保险金给付;(6)故意制造保险事故;(7)误报年龄超过限制;(8)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逾法定期间;(9)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在上述解除条件中,只有在(1)(5)和(6)条件中存在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的情况。

因此在(2)(3)(4)(7)(8)和(9)法定条件解除条件具备时,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还是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因为法律效果是相同,适用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并没有实质不同。

二者可以选择适用。

但是,在(1)(5)和(6)保险人法定解除的条件中,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和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法律效果不同,而且,在(1)(5)和(6)条件中,投保人往往存在主观的故意,因此,允许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排除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才能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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