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法律误区
浅谈青少年的犯罪及预防

浅谈青少年的犯罪及预防; 内容摘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问题,我国青少年犯罪趋势,总的来说呈上升态势。
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成为捆扰各界部门的难点问题。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不仅有社会环境的因素,而且家庭教育方式和学校教育方式的不当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根源。
预防措施的根本就是坚持以学校为主,家庭、社会紧密结合,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教育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犯罪成员; 犯罪原因; 预防对策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的兴衰,然而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
当前我国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全国各地区和有关人士的重视。
我国历来十分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虽然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惩罚和处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规。
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趋势,形势还很严峻。
近几年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暴力化、团伙化、智能化方面作案越来越多,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客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
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规律特点、心理误区、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何谓青少年犯罪是指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实施的确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依法应按受处罚的行为。
①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
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趋势,但是这个问题仍然很突出。
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律特点:(一)犯罪类型多样化目前,青少年犯罪已几乎涉及整个犯罪领域,其中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方面,但凶杀、强奸、敲诈、吸贩毒案件的比例也有所上升。
〖2021年整理〗误区警示《善用法律》完整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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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警示
易错警示
“打官司的不是好人。”
警示
此观点错误。诉讼即打官司,是公民维 护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的一种手段, 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应该珍惜这 一权利。我们要勇敢地状告侵权者,不仅 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维护法 律的尊严,否则,不仅自己的合法权益得 不到保证,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走出误区
打官司指的是诉讼,诉讼通常分为刑事 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所以②③ 符合题意;①④错误,诉讼手段是保护 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行政诉讼俗称“ 民我们要坚决并勇于斗 争。
警示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们身为未成年人,体 力不具优势,心智尚未成熟,如果鲁莽行事 ,自己极易受到伤害,也不利于制止犯罪。 因此,在面对违法犯罪时,我们不仅要勇于 斗争,而且要善于斗争。
典型例题
社会是复杂的,未成年人难免受到伤害。当我们的 台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手段和 诉讼手段来依法维权。下列观点正确的有( ) ①非诉公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 ②打官司指的是诉讼 ③诉讼通常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④刑事诉讼俗称“ 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①③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与法律探析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与法律探析【摘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数量、比重有所增加,且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法成人化等特点,这与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成长环境密不可分。
本文试图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成因的分析,结合国内外有关立法及司法经验,在犯罪封存制度、社区矫正、以及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方面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和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犯罪封存;社区矫正一、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特点及成因刑法学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意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法益,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犯罪心理具有自身特点和时代烙印。
(一)未成年人认知的直观性和局限性人的认识过程和思维能力总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社会阅历的丰富而不断得到提高和加强。
而未成年人因为年纪和心理成熟状态,认知能力有限。
自制力差、情绪波动较大也是带来犯罪危险的潜在不安因素。
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身心普遍比较早熟,青少年生心的发展不能完全同步,形成了“心理断乳期”。
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个体,已逐渐养成了独立的意识和价值观,希望得到尊重,亦非常重视他人对自身的评价,当过度的自尊演化成极端的自卑时,容易引致极端犯罪行为的发生。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不单是犯罪低龄化,侵犯财产及暴力犯罪数量也不断攀升。
有数据表明: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以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为主,而盗窃犯罪占到了80%左右。
盗窃的方式多样化,这其中又以扒窃、入室盗窃、以及在宾馆、商店等公共场所实行犯罪行为为主。
[1] (二)家庭环境与学校教育的缺位通过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家庭背景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大多数的未成年犯的家庭教育偏于极端。
未成年犯大多出自于四类家庭——溺爱型家庭、打骂型家庭、失和型家庭和留守型家庭。
[2]成年人多度关注乃至宠溺未成年人时,使得未成年人丧失出于本能学习自我保护的机会,变得自我、脆弱和盲目。
2021秋人教版八上道法第二单元遵守社会规则第五课做守法的公民第二框预防犯罪课

解析:本题考查预防犯罪。“上网—厌学—逃学—辍学—赌博—抢劫”说明了小 错与大错,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之间的距离只有“一 步之遥”,警示我们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有一个 演变的过程,有了不良行为要及时改正,防微杜渐,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 法,防患于未然,①②③正确;“任何事情”的说法太绝对,④错误。
①我们作为社会成员,要珍惜美好生活,认清犯罪危害,远离犯罪。②预防犯 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③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 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④我们要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防患于未然。
8. (独家原创试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频发,而这些人中都曾有打架、 旷课、经常光顾网吧、赌博等不良行为。这警示我们( C )
①应该提高自控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②不良行为必然会发展成为违法犯 罪行为 ③不良行为是小节,对个人成长无关紧要 ④预防违法犯罪应该从杜绝不 良行为开始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④ D. ③④
知识点1 了解罪与罚 1. 刑法是 惩治犯罪 、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它明确规定了什么行为 是 犯罪 ,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 刑罚 。
2. 犯罪是具有 严重 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 为。严重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和 应受刑罚处罚性 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3.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任何人 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犯罪 的法律后果是刑罚。刑罚又称为 刑事处罚 、刑事处分,是指 审判机关 依法对 犯罪分子适用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主要 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 主刑 和附加刑两大类。
青少年自我保护简报

青少年自我保护简报1.青少年的自我保护防范意识触目惊心的家庭侵害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最安全、最可靠、最温暖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明文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可是不少家长忘记了还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爱怎么管就怎么管,要怎么打就怎么打,而未成年的孩子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在家庭中发生了一些儿童受侵害的悲剧。
2000年4月12日夜11时,北京房山区琉璃河地区43岁的农民骆淑平,因对8岁的儿子王闯多次未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及说谎之事不满,遂持木把笤帚对王闯进行殴打。
王闯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去反抗,也不躲避,任母亲毒打,造成双臂及下肢大面积创伤,并引发肾功能衰竭,法医鉴定为重伤。
检察院对其母提起了公诉,房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此案,她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
北京一家医院提供的消息说:一个5岁的女孩被父母逼着学弹钢琴,如不弹够父母规定的时间便被呵斥或打骂,她却没有一点自我保护意识,任由父母打骂。
她的父母还认为“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才”。
一天,孩子弹钢琴时突然全身不停地抽动,破口大骂,眼鼻错位,被医生诊断为脑神经介质发生障碍的“抽动秽语综合症”,是由压力过大所致。
从此,孩子一见钢琴就犯病,家长只好将钢琴卖掉。
30岁出头的下岗女工王某,把自己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女儿陈莹身上。
1999年7月7日晚上,王某在家里教5岁的女儿练习书写阿拉伯数字。
陈莹写了一会儿,就叫嚷着找小朋友玩去,王某坚决不许。
直到晚上11时半,小陈莹就是写不好“8”和“9”这两个数字,气得王某顺手抄起苍蝇拍就打女儿。
个性倔强的陈莹干脆就不写了,也不躲避母亲的抽打。
这时,气到极点的王某,找来擀面杖,抡起来就打女儿的腿和后背。
当晚,女儿上床后,直喊肚子痛,并在床上不停地翻滚。
王某一看慌了神,急忙把孩子送到医院。
然而,医生终没能留住小陈莹的生命。
青少年可能受到来自几方面的侵害

青少年可能受到来自几方面的侵害:①来自意外事故的侵害;②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侵害;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①有的父母望子成龙心切,“恨铁不成钢”,或者信奉“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错误理念,对自己的孩子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对子女造成心灵生和身体上难以弥合的伤害②有的父母,因为自己情绪不好,迁怒于子女③还有极少数父母,恶意伤害子女,违犯法律,走向犯罪; 校园暴力的危害:特指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学校工作人员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生理或心理实施的、达到一定伤害程度的侵害行为;①有可能严重伤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②影响正常的学习③破坏校园秩序青少年受到侵害的原因有哪些①青少年自身还不成熟;②生活环境很复杂,存在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 面对暴力侵害,应如何保护自己:①远离暴力侵害的第一道防线是我们自己②积极寻求他人和社会的保护③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身边的保护有哪些:①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积极保护青少年,促进我们的健康成长;②我们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是未成年人向成熟迈进的重要一步;③面对一些突发的事故和侵害,我们应该积极争取社会、学校和家庭等方面的保护;如果这些保护不能及时到位,我们就要尽自己所能,用智慧和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青少年自我保护中常见误区:1、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青少年就可以高枕无忧了;2、打官司是不光彩的时,是丢脸的事,不应该打官司;3、遇到不法歹徒,一定要勇敢地同他们作斗争,哪怕献出自己的生命;4、路遇坏人,心情紧张,过度害怕,不呼救;中学生怎样加强自我保护怎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人教版:①树立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身心健康;②学习法律知识,懂得依法维权;③遵守法律,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④学会及时报警和寻求法律帮助;粤教版:①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生存所需的重要能力;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保护本领,是健康成长所必需的;②未成年人阅历不够丰富,心理不够成熟,体质也不够强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比较薄弱,更容易受到伤害和侵害;③因此需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教科版:①远离危险,拒绝侵害,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远离危险环境;②学会求救和自救,采取灵活机智的自卫策略,树立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并注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③善用法律武器,我们要学法、知法、守法,不做侵害别人的事情又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巧粤教版:在家庭生活中要注意做到:防火、防水、防气、防盗在公共场所要注意做到:①严格遵守交通规则;②在体育活动中注意安全,做好准备活动;③发现险情,要量力而行;④预防精神污染,避免受毒害;⑤善于识别骗子的骗术,避免受骗上当;面对歹徒行凶,青少年怎么办:教科版①面对侵害,不要害怕,保持冷静,勇敢地向侵害者说“不”勇敢地、机智地拒绝侵害、反抗侵害;②机智地求助他人,巧妙周旋,趁机逃脱险境;③记住不法分子的相貌特征和去向;④事后报案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青少年可能受到来自几方面的侵害:①来自意外事故的侵害;②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侵害;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①有的父母望子成龙心切,“恨铁不成钢”,或者信奉“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错误理念,对自己的孩子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对子女造成心灵生和身体上难以弥合的伤害②有的父母,因为自己情绪不好,迁怒于子女③还有极少数父母,恶意伤害子女,违犯法律,走向犯罪;校园暴力的危害:特指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学校工作人员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生理或心理实施的、达到一定伤害程度的侵害行为;①有可能严重伤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②影响正常的学习③破坏校园秩序青少年受到侵害的原因有哪些①青少年自身还不成熟;②生活环境很复杂,存在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面对暴力侵害,应如何保护自己:①远离暴力侵害的第一道防线是我们自己②积极寻求他人和社会的保护③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身边的保护有哪些:①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积极保护青少年,促进我们的健康成长;②我们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是未成年人向成熟迈进的重要一步;③面对一些突发的事故和侵害,我们应该积极争取社会、学校和家庭等方面的保护;如果这些保护不能及时到位,我们就要尽自己所能,用智慧和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青少年自我保护中常见误区:1、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青少年就可以高枕无忧了;2、打官司是不光彩的时,是丢脸的事,不应该打官司;3、遇到不法歹徒,一定要勇敢地同他们作斗争,哪怕献出自己的生命;4、路遇坏人,心情紧张,过度害怕,不呼救;中学生怎样加强自我保护怎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人教版:①树立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身心健康;②学习法律知识,懂得依法维权;③遵守法律,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④学会及时报警和寻求法律帮助;粤教版:①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生存所需的重要能力;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保护本领,是健康成长所必需的;②未成年人阅历不够丰富,心理不够成熟,体质也不够强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比较薄弱,更容易受到伤害和侵害;③因此需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教科版:①远离危险,拒绝侵害,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远离危险环境;②学会求救和自救,采取灵活机智的自卫策略,树立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并注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③善用法律武器,我们要学法、知法、守法,不做侵害别人的事情又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巧粤教版:在家庭生活中要注意做到:防火、防水、防气、防盗在公共场所要注意做到:①严格遵守交通规则;②在体育活动中注意安全,做好准备活动;③发现险情,要量力而行;④预防精神污染,避免受毒害;⑤善于识别骗子的骗术,避免受骗上当;面对歹徒行凶,青少年怎么办:教科版①面对侵害,不要害怕,保持冷静,勇敢地向侵害者说“不”勇敢地、机智地拒绝侵害、反抗侵害;②机智地求助他人,巧妙周旋,趁机逃脱险境;③记住不法分子的相貌特征和去向;④事后报案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央广网北京8月30日消息记者刘乐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目前我国有近3亿未成年人,他们的保护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9日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主要存在哪些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颁布至今已过去23年;报告指出,各地为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了大量工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正逐步成为社会共识,未成年人保护状况不断改善;同时,存在的问题仍然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代表执法检查组做报告时指出: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王胜俊:一是家庭监护职责在部分人群中没有得到有效履行;二是校园性侵、体罚等安全问题和校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学校保护措施在部分中小学校,特别是乡镇中小学和幼儿园不落实;三是社会保护不力;除了家庭、学校和社会,报告指出,政府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责任意识亟待提高;同时,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问题仍然突出;王胜俊:一是我国每年约有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溺水、交通事故是未成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二是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三是近年来未成年人吸毒人数逐年增加;报告还指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王胜俊: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社会知晓率不高;检查中,有的从事教育、治安工作的教师、民警向检查组坦承,以前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背景:我国每年约有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刚才刘乐也介绍了,原因很多,包罗方方面面;这里只能概括一下;一、网络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灾区;我国目前的青少年犯罪中,有76%与沉迷网络游戏相关;2002年11月26日,陕西安康的一个少年连续27小时上网,结果猝死在网吧;一名19岁的江苏农村少年为了要钱上网,不惜用铁锤砸死把他一手抚养成人的奶奶,并在奶奶没有了呼吸之后若无其事拿着钱去上网;长沙少年魏某因为父亲不让自己玩网络游戏,在离家出走后自杀;二、社会无良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的无知,诱导未成年人犯罪;甘肃武威一犯罪团伙组织自去年10月以来,以辱骂、恐吓、威胁、哄骗等手段,组织多名武威城区中小学学生参与卖血,各被害人平均每月被强行采血2次,每次600CC;广东年仅19岁的谭某为操控他人实施犯罪以敛财,先后在其租住房间提供冰毒供7名14-15岁的少年吸食;待四人吸毒上瘾后,谭某等人又以殴打威逼他们盗窃财物;三、校园安全保护不到位频现体罚、性侵、欺凌等恶性事件2013年全国共有125起性侵女童案,平均每3天就有一起曝光案例;受害者8-14岁居多;在公开报道性侵儿童案件中,教师是曝光最多的犯案群体,达到33起;校长作案达到10起,列第三位,官员作案达到6起;四、滥用未成年人“监护权”,家庭暴力案件增多云南有一对夫妻将自己的亲身女儿卖给人贩子;最后由于两人分赃不均报警;家庭暴力的案件就更多了;就在8月10日,广东佛山一个父亲竟能狠心拔掉儿子手指指甲;五、自杀等悲惨事件频现,生命安全教育薄弱;今年年5月19日,有一所学校的班主任要求学生小远就两天旷课写一份深刻的书面检讨;13岁的小元在家喝农药自杀;六、困难儿童、流动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求助缺乏”;陕西西安市阎良区谭家村发生一起悲剧,14岁的男孩涛涛化名将自己年仅1岁多的亲妹妹杀死;面对民警的询问,涛涛声称“不后悔”;帮助孩子塑造一个正直、健全、充实的精神世界以及培养一个合格公民,原本是家庭教育的应有之义;可是,许多父母却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在这上面花费更多的功夫;未成年人精神世界更需关注;。
学生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15岁,某中学初二学生。
一天,小明在学校门口被一辆失控的摩托车撞伤,造成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及其家长要求摩托车驾驶员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然而,摩托车驾驶员及其家属认为小明在事故中也有过错,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小明及其家长遂将摩托车驾驶员及其家属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摩托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失控,导致与小明发生碰撞。
根据法律规定,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小明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等,因此应适当减轻摩托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小明因事故造成腿部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和康复。
因此,摩托车驾驶员及其家属应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根据小明受伤程度、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摩托车驾驶员及其家属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民法辩论赛辩题

民法辩论赛辩题
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和经验,容易受到他人的欺骗和利用,因此取消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 未成年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往往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容易做出错误的决定,取消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3. 取消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减少未成年人参与不良行为的可能性,有利于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未成年人也有权利和自主意识,取消其民事行为能力会剥夺其自主权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2. 未成年人在实际生活中也有许多需要独立处理的事务,取消其民事行为能力会给其生活带来不便和困扰。
3. 取消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导致其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独立性和责任感,不利于其成长和发展。
结论,取消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和社会秩序的复杂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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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之一:我未成年我怕谁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如设立监护、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这就使一些人产生错觉:好像不满十八岁便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认为年青人犯错误上帝都会原谅。
果真如此吗?我们看一下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吧。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诈、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法条告诉我们两点:首先,我国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十四岁,而不是十八岁。
其次,十六岁以上的人对其所犯的罪行均应承担责任。
十四岁至十六岁之间的人对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应负刑事责任。
从实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
以下是某县看守所统计表;年份(年)在押人数(人)占总在押人数比例(%)1999 21 4.192000 26 5.22001 32 6.22002 36 7.52003 44 8.56(表中为十八岁以下的在押人数)而在押的很多未成年人法律知识匮乏、责任感淡薄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除刑事责任外,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若未成年人无财产赔偿的,应由他的监护人即父母赔偿。
误区之二:读书人的事能算偷吗?这是孔己已老先生的名言。
没想到在今天的某些校园中出了很多孔老先生的嫡传弟子,正在用这句话“宽以待己”。
孔老先生当年认为自己不是偷的理由有两个:一是读书人的事,不能用偷这个词;另外偷的是“书”,不是别的财产,因此不能用偷。
那到底什么是偷呢?偷是通俗的说法,法律称为盗窃。
我国刑法规定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便是盗窃行为。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盗窃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无论是谁都不应该从事这些行为,读书人(学生)也不行。
公私财产应包括书籍,还就包括钢笔、文具盒、随身听等其他文具和学习用品。
现代法学理论甚至认为没有财产价值或者价值很小,但对物主具有精神上的特殊意义,法律也是保护的。
如亲属的遗照、纪念品等等,对这些物品进行窃取也构成盗窃。
可见,孔老先生若对现代法学理论有所了解,再也不会说得那么理直气壮了。
生活中可能有些人因为盗窃的数额较小、年龄较小没有承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但这并不是说他没有盗窃行为。
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依然要受到道德与舆论的谴责。
另外,从犯罪心理学来看,盗窃是一种可以成瘾的行为,生活中被称为小偷小摸的习惯,一旦养成了这一习惯再想改掉是很难的,就像吸烟、赌博一样。
误区之三:不偷不抢不犯法。
生活中有些未成年人认为我只要不偷不抢,便不违法,用不着学法、知法。
真是这样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市110报警中心在某天夜里九点半至十点半期间,突然接到100多个骚扰电话,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办公出警。
第二天夜晚依然如上。
经过慎密的侦察,原来是该市一个中专学校为了方便学生打电话,让邮电局在学生寝室中安装了磁卡电话,学生下夜自习后无所事事,便打紧急号码消遣。
可这一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经过调查,公安部门对情节严重的学生进行了治安处罚。
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很多学生在打电话时,并没有危害社会的恶意,仅仅是出于好奇,但其行为却严重干扰了社会的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empirenews.page--]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从狭义上理解了法的概念,把法理解成了刑事法律,认为只要不犯罪便不违法。
这是大错特错的。
我国的法律从其效力及制定机关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层次:首先效力最高的是宪法;其次是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等;再次是行政法规。
这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类别。
其中刑法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而绝大部分调整人们生活其他方面的法律也应该得到遵守。
在未成年人领域中有很多专门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的针对性很强,应得到未成年人的遵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旷课、夜不归宿等九大类一般不良行为。
并规定一般不良行为不构成违法,但已经严重危害了家庭、学校的安定与秩序,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的要求。
因此是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纪律的制裁。
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等九大类严重不良行为。
并规定严重不
良行为已构成了违法行为,不只是受到道德与纪律的约束,而是应该受到诸如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法律制裁,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可见那种认为只要是不偷不抢便不违法的观点是非常狭隘的。
有些未成年人可能会问,法律规定的那么多、那么细,我又不是学法律的,我怎么知道它是怎么规定的呢?其实这也不难。
一方面我们应该努力去学习、了解法律,做一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另外,社会对人们和为的评价分为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且两者是紧密联系的。
一般来说,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应该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法律是一个人行为的底线,如若突破便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而道德的违反虽不至于受到法律的处罚,但也要受到人们舆论的谴责,生活中绝大部分行为都是靠道德来作出评价的。
一个行为若不符合道德的要求,便是不应该做的,更不要说它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了。
反过来说你的行为只要是符合道德的要求,你就不须要考虑法律的规定。
法律是惩恶扬善的利器,但掌握、运用这一法律的武器须要每一位未成年人学法、知法、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