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
妇女有三期保护哪三期

一、妇女有三期保护哪三期“三期”女职工,就是指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
根据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有三期保护哪三期二、妇女三期被辞退怎么计算补偿金看辞退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原因,就将原来工资补齐然后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个工资是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数计算的,显然你这不满十二月,工作几个月就按几个月的平均每月工资补偿,叫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如果不合法,公司辞退你的行为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光是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问题,而是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两个月的工资。
加上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公司总共应补偿三个月的工资。
三、女工三期合同到期续签怎么办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可以终止,但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到期都能终止的,对于一些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法律给予其特殊保护,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称“法定顺延”。
实践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在“三期”期间与女员工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这一争议往往是劳动仲裁的高发区。
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如何界定用人单位顺延行为的性质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合同期满,女员工处于“三期”期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其哺乳期结束,是依据其特殊时期特殊情况,法律给予其的特殊保护。
该延续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法定变更),不同于合同到期后双方基于自由意志达成的约定延续(续签),该法定延续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可不为的义务,无需劳资双方另行续签劳动合同加以确认。
劳动合同到期后三期人员

劳动合同到期后三期人员是指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已经怀孕、产假、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在我国,三期妇女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她们的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体现了我国对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
一、三期妇女的劳动保护政策1. 孕期保护在孕期,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减轻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有毒、有害、危险和对孕妇身体有害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岗位上工作。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2. 产假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工资。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根据个人意愿和单位同意,申请延长产假。
3. 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孩子不满一周岁,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夜班或者加班。
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哺乳时间和工作条件。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三期人员的处理办法1. 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与三期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在续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得变更女职工的岗位。
对于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 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到期后,三期人员应当继续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为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并根据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补贴。
3. 劳动争议处理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解除三期人员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三期妇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
2. 加强内部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确保三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第三条我单位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保证孕期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孕期保健服务。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减轻劳动强度,避免从事对孕妇身体健康有害的劳动;2. 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安全,避免从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作业;3. 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改善措施,如改善通风、照明等;4. 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建立孕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孕期检查,确保孕妇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休息条件;2.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产后康复服务;3.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调整,确保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是指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这是因为女性在这一阶段身体较为虚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工作压力的影响,需要额外的关注和支持。
以下是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怀孕期保护:企业应当为怀孕的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止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对于孕期较长或者工作条件较差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轻松的工作内容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她们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2. 分娩期保护:女职工分娩期间应当享受产假,通常为90天。
在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女职工的工资,并保留其工作岗位,不得以怀孕和分娩为由解雇或者降职女职工。
同时,企业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确保分娩安全和产后康复。
3. 哺乳期保护:企业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哺乳室或者哺乳场所,以便她们可以方便地喂养婴儿。
企业应当允许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地安排哺乳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削减她们的工资或者权益。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和工作的平衡发展。
同时,这也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对于不遵守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推动社会进步。
企业和社会应当重视这些规定的执行,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只有保护和尊重女职工的权益,才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三期员工(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休假管理,保障三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三期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关心和保障三期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三期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休假种类第四条三期员工享有以下休假种类:1. 孕期休假:女职工在孕期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女职工生育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3. 哺乳期休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
4. 特殊休假:根据三期员工的具体情况,公司可给予一定的特殊休假。
第三章休假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三期员工需休假时,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接到休假申请后,应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休假申请经批准后,员工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休假手续。
第四章休假期间待遇第八条三期员工在休假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孕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3. 哺乳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4. 特殊休假期间,按照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休假管理第九条公司设立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负责休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应定期对休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休假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休假计划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三期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关注员工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三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期员工问题】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

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女职工“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如下劳动保护待遇: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期间劳动。
3、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开支。
4、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监察。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该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工,应该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5、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6、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怀孕的、一般不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7、女职工非婚怀孕时,一般不能按照有关生育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
对于生活困难的非婚怀孕女职工,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补助。
8、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二、法律对女职工产假规定产假:在女职工权利保护上,国家法律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The wind blew hollowly.(页眉可删)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1、孕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一、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三期女工享有哪些假期1、产检: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北京地区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职工除享受法定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流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什么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什么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怀孕、分娩、哺乳期,具体如下:
1、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
2、产期,正常生育产假98天(产前15天加产后83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哺乳期,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1周岁,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按照非过失终止和经济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退休的条件,具体如下:
1.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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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包含孕期、产期、哺乳期
怀孕期间涉及产前检查和产前假的规定;产假方面涉及难产、生育多胞胎等情况下享受的假期规定;哺乳期间(婴儿一周岁内)涉及哺乳假和授乳假的规定。
一、产前检查:
1、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按正常上班待遇支付,并且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80%发给,作出勤对待。
二、产前假
1、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按正常上班待遇支付,并且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80%发给,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
1、单胎顺产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5、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按正常生育享受产假。
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其生育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请查阅“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2004年第33号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哺乳期:
1、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
2、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
人单位应当批准其6个半月的哺乳假。
3、女职工在享受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
收入)的80%发给。
但不能低于上海市最低平均工资2300元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三、授乳期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劳动保障:12333、医疗保险:962218、人事人才:64378292
请本人写邮件向领导申请这个授乳假,享受授乳假的日期、时间请标注清楚并附带小孩出生证明复印件;领导例如王月,赵静这个级别的,情知悉~
授乳假,每天1个小时,到你小孩满一周岁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