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实施推荐
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版号管理和规范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新出音[1999]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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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版号管理和规范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正文:---------------------------------------------------------------------------------------------------------------------------------------------------- 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版号管理和规范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新出音[1999]155号1999年3月3日)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版号)自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对加强音像制品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护音像制品版权,维护音像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音像出版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对版号的使用和管理又做出相应的规定,使这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1998年我署颁布的《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新出音(1998)83号),进一步加强了版号管理,促进了音像出版业从以规模数量增长为向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
但是,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音像出版单位不按中国ISRC中心年度分配的编码额度使用版号,个别出版单位出现跨年度编码和自行偏码的现象;有的音像出版单位编码不规范,错误较多,将A型码和B型码混用;也有一些音像出版单位在出版的音像制品中只标识了整体节目码,而对其中的单个节目未标识独立节目码。
对于这些问题,一些地方主管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使版号分配与管理工作相脱节。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管理,规范使用编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版号使用的检查监督力度,对超版号总量出版、虚报编辑人数多领版号、长期不规范使用编码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音像出版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缓发版号、扣减版号、直至停发版号的处理。
中国标准书号适用以及不适用范围

中国标准书号适用极不适用范围
A.1.9 中国标准书号适用于以下种类的出版物:
1)印刷的图书和小册子(以及此类出版物的不同产品形式);
2)盲文出版物;
3)出版者无计划定期更新或无限期延续的出版物;
4)教育或教学用影片、录像制品和幻灯片;
5)磁带和CD或DVD形式的有声读物;
6)电子出版物实物载体形式(机读磁带、光盘、CD-ROMs)或是在互联网上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7)印刷出版物的电子版;
8)缩微出版物;
9)教育或教学软件;
10)混合媒体出版物(内容以文字材料为主的);
11)地图及教学制图、图示类出版物。
A.1.10中国标准书号不适用于以下种类的出版物:
1)连续性资源(例如刊物、无限期出版的丛书以及整合性资源);
2)暂时性印刷材料(例如广告等);
3)印刷的活页乐谱;
4)无书名页和正文的美术印刷品及美术折页印张;
5)个人文件;
6)贺卡;
7)音乐录音制品;
8)用于教育或教学目的之外的软件;
9)电子公告板;
10)电子邮件和其他电子函件。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中乐谱文献分类的优化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中乐谱文献分类的优化乐谱作为一种特殊的文献形式,是音乐创作、演奏、探究与传承的载体,在中国的乐谱进步历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音乐的演进,传统的《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中所接受的乐谱分类方法已无法满足现代乐谱的多样性和特殊性,有必要对其进行优化与更新。
一、当前《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乐谱分类的问题1. 乐谱分类不够细致依据当前分类法的规定,乐谱文献类被归类为“K”,而并没有进一步细分各种不同类型的乐谱。
事实上,乐谱可以分为钢琴曲谱、管弦乐谱、声乐曲谱等多个亚类,不同类型的乐谱所涉及的内容、形式和技术层面各不相同。
2. 制式化和标准化程度不高乐谱的制式与编码在现行分类法中并未得到充分重视,这导致了乐谱的整理、管理和检索存在一定的困难。
标准化程度不高的乐谱编码使得乐谱的互通性和可迁移性有待提升。
二、乐谱文献分类的优化建议1. 引入细致分类亚类在当前的《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应新增乐谱文献的亚类,以适应现代乐谱的多样性和特殊性。
例如,可以设立“A类”为声乐曲谱,设立“B类”为钢琴曲谱,设立“C类”为管弦乐谱等等。
通过进一步分类的设立,可以更好地满足读者的需求和检索的精准性。
2. 完善编码和标准化针对乐谱的制式和编码问题,应实行措施加以改进。
可以引入国际通用的乐谱标准编码,如LilyPond、MusicXML等,以提高乐谱编码的规范性和可读性,使乐谱的整理和管理更加便利快捷。
此外,还可以对乐谱的版式、印刷、装订等方面提出更为详尽的要求,以提高乐谱的制式化水平。
三、乐谱文献分类优化的意义优化《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乐谱文献分类方法的意义重大。
1. 提高乐谱文献的利用率通过对乐谱文献分类方法的优化,可以使乐谱归类更为明确,便利读者查找所需的乐谱资源。
同时,乐谱的标准化编码和制式化要求也有助于提高乐谱的可读性和可迁移性,增进乐谱文献的广泛传播与利用。
2. 推动乐谱探究的深度进步乐谱作为音乐文化探究的重要数据源,优化乐谱文献分类方法有助于整理和归纳乐谱文献,增进乐谱探究的深度进步。
《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

《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第三版中国ISBN中心中国·2007II目录前言 (III)1 《中国标准书号》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意义 (1)2 中国标准书号的优势 (2)3 中国标准书号的功能和范围 (2)4 中国标准书号的分配原则 (4)5 中国标准书号的结构 (4)5.1 EAN.UCC前缀 (5)5.2 组区号 (5)5.3 出版者号 (6)5.4 出版序号 (6)5.5校验码 (7)6 中国标准书号的应用 (8)6.1 总则 (8)6.2 出版物的修订本 (8)6.3 出版物的复制本 (8)6.4 不同产品形式的出版物 (8)6.5 活页出版物 (8)6.6 多卷册出版物 (8)6.7联合出版的出版物 (9)6.8出版者从另一出版者获得的出版物 (9)6.9 出版物元数据 (9)7 中国标准书号在电子出版物及其他非印刷形式出版物上的应用 (10)7.1 电子出版物 (10)7.2 音像制品 (10)7.3 分配原则 (10)8 中国标准书号在按需印刷出版物上的应用 (11)9 中国标准书号在出版物上的位置和显示方式 (11)9.1 总则 (11)9.2 中国标准书号条码 (12)9.3附加码 (13)10 中国ISBN 系统的管理 (13)I10.1 总则 (14)10.2 国际管理 (14)10.3 中国组区管理 (14)10.4 出版者管理 (15)11 中国标准书号的实际应用 (15)11.1 中国标准书号在出版单位的应用 (15)11.2 中国标准书号在出版物数据存储机构、批发部门的应用 (15)11.3 中国标准书号在面向图书馆系统集中服务的应用 (16)11.4 中国标准书号在书店的应用 (16)11.5 中国标准书号在图书馆的应用 (16)12 参考资料 (16)12.1其他标识系统 (16)12.2国际ISBN管理机构的出版物 (17)12.3 ONIX (17)II前言《中国标准书号》GB/T 5795-1986 是1986年1月由国家标准局颁布的一项国家标准。
国家出版局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

国家出版局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版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7.14•【文号】(86)出综字第603号•【施行日期】1986.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国家出版局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1986年7月14日(86)出综字第603号)《中国标准书号》是1986年国家标准局批准颁布的一项国家标准(GB5795--86),将于198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中国标准书号”将取代我国长期以来使用的“全国统一书号”。
为顺利实现从“全国统一书号”到“中国标准书号”的过渡,特作如下规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发稿的图书,从征订目录稿到版本记录一律采用“中国标准书号”;同时保留“全国统一书号”。
二、1988年1月1日以后发稿的图书,一律取消“全国统一书号”,只用“中国标准书号”。
请各出版社在1987年中,将以前所有仅用“全国统一书号”发稿的图书出版完毕,实在出不来的,请补编“中国标准书号”,以保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所有图书上都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三、“中国标准书号”不包括下列三类出版物:(1)临时性印刷品,年画、年历画、挂历、台历等;(2)无书名页的单张美术印刷品或折页美术印刷品(图片);(3)各级技术标准文献。
上述不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图书,将继续使用“全国统一书号”,但其中出版社社号改为新颁发的“中国标准书号”中的出版者号,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中有关适用范围一章提到的,原“全国统一书号”中不包括的出版物(例如缩微出版物等),也要在适当时候逐步采用“中国标准书号”,开始采用的时间及方法将另行通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389.6(51)(083.73)GB5795--86中国标准书号China Standard Book Number------------------------------------本标准的目的在于使在中国注册的出版社所出版的每一种图书的每一个版本都有一个世界性的唯一标识代码,使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现代化技术进行图书的贸易管理和信息交换得到更高的效率和可靠性,并为图书的分类统计和销售陈列工作创造方便条件。
中国标准书号有范围规定吗

中国标准书号有范围规定吗在当前的出版刊物来说要收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在保护中具体的就是有关书号的鉴别。
我国的标砖书号都是唯一的,它是代表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和销售等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在书号中有它的规定范围和要求事项。
对于我国来说标准书号的范围有一些刊物是适合的同时则就有一些刊物是不适合的。
下面小编就总结了有关这几个方面的信息事项,供大家参考。
中国标准书号有范围规定吗一、中国标准书号适用于以下出版物:(1) 印刷的图书和小册子(以及此类出版物的不同产品形式)。
注: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小册子指:不计算封皮在内,页数至少5页、最多48页的不定期出版的出版物。
(2) 盲文出版物。
(3) 出版者无计划定期更新或无限期延续的出版物。
注:无限期连续出版物,通常以连续出版或整合形式出版,一般都有期号或年月标识。
连续出版物如报纸、期刊等;整合资源如不断更新的活页出版物和网页。
其中可分别使用的个别文章或期号满足专题出版物条件的,可通过ISBN进行标识。
(4) 教育或教学用影片、录像制品和幻灯片。
(5) 磁带和CD或DVD形式的有声读物。
(6) 电子出版物的实物载体形式(机读磁带、光盘、CD-ROMs)或是在互联网上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7) 印刷出版物的电子版。
(8) 缩微出版物。
(9) 教育或教学软件。
(10)混合媒体出版物(内容以文字材料为主的)。
(11)地图及教学制图、图示类出版物。
二、中国标准书号不适用于以下种类的出版物:(1)连续性资源。
如:报纸、刊物等。
(2) 暂时性印刷材料。
如:广告、台历、年历、明信片等。
(3) 印刷的活页乐谱和无书名页的活页文选。
(4) 无书名页和正文的美术印刷品及美术折页印张。
如:年画、海报等。
(5) 个人文件。
(6) 贺卡。
(7) 音乐录音制品。
(8) 用于教育或教学目的之外的软件。
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9) 电子公告板。
(10)电子邮件和其他电子函件。
以上这些是小编对出版刊物中保护方式的一个简单介绍,希望大家对书号的认识,也是对今后出版刊物也是有帮助的。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重申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规定的通知-新出图[20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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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重申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规定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重申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规定的通知(新出图[2001]812号2001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自1994年1月我署发出《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以来,全国大部分出版社均能认真遵守。
但近年来,一些出版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采取“一号多用”的违规做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多卷本的丛套书(含上、中、下册)在每卷册分别定价销售的情况下,全套书使用一个书号;内容相同但装帧形式不同、开本不同、版本不同和文种不同的图书使用一个书号;以出版图书的名义,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
“一号多用”不仅违反了书号管理的规定,而且还造成图书销售市场的混乱,干扰了图书出版管理工作,这种现象应当坚决加以制止。
为规范书号使用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并补充如下:一、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一个ISBN编号。
二、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精装、平装)、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修订版、年度版)、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版图书均应单独使用书号。
三、多卷本的丛套书(含上、中、下册),在每卷册分别定价销售的情况下,各分卷册应单独使用书号;若丛套书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销售,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可使用一个书号。
四、各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凡属刊物,必须按规定申报,经过批准才能出版。
各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我署关于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管理规定。
乐谱出版物专用标识符应用可行性探讨

《乐谱出版物专用标识符应用可行性探讨》摘要:要: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46)于1993年颁布ISO10957:1993《国际标准乐谱出版物号》(简称ISMN),此后先后有62个国家和地区开始使用ISMN(国际标准乐谱出版物号),乐谱出版物标识符是乐谱的唯一身份标识,为乐谱在出版、传播、统计、检索以及版权管理等方面,提供极大的便利,乐谱出版物获得专有标识(ISMN),将为更多的乐谱出版提供便利,突破音乐出版、传播的现实瓶颈王庚梅摘要: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46)于1993年颁布ISO10957:1993《国际标准乐谱出版物号》(简称ISMN),此后先后有62个国家和地区开始使用ISMN(国际标准乐谱出版物号)。
我国目前使用中国标准书号(ISBN)标识乐谱出版物。
本文从乐谱标识符使用现状以及目前行业需求,探讨在我国推广使用乐谱出版物专用标识符的可行性。
音乐是人类最古老的交流思想感情的方式,也是信息传播的形态之一。
为了更好地研究、记录、传播音乐,人们便发明了乐谱。
乐谱的出版对音乐传播与传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乐谱出版物标识符是乐谱的唯一身份标识,为乐谱在出版、传播、统计、检索以及版权管理等方面,提供极大的便利。
一、国际乐谱标识符应用状况标识符是对某一类对象在全世界范围内赋予的统一编码。
比如我们熟知的ISBN、ISSN,是图书和连续出版物的国际通用标识符。
国际上,乐谱出版物初始是使用ISBN作为标识符,经过20余年的发展,1993年在音乐界同行的倡议下,形成了乐谱专用标识符,目前已在全球各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1.乐谱出版物标识符起源:国际标准书号(ISBN)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图书开始使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标识。
乐谱出版物作为出版物的一个重要部分,也使用ISBN作为唯一标识。
到20世纪90年代,国际标准书号已经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推广并广泛应用,在出版、流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在出版物贸易中,提高了图书流通效率,使结算更加迅速,上架及馆藏更加便利,信息交流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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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音乐传播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发布实施与简评
丁旭东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CY/T 84-2012)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ISO 10957:2009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International standard music number (ISMN),MOD)[1]。
该标准由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委员会(SAC/TC4/SC7)提出并归口,由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中国版本图书馆等单位负责项目研制与起草,由邢瑞华、黄大卫、时启伦、丁旭东、张书卿等担任标准研制和起草人。
一、ISMN主要内容
1.为每一种单独原创的用符号或文字记录或表现的音乐作品提供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以下简称“出版物号”)。
其分配范围宽泛,包括各种记谱法,如简谱、五线谱、工尺谱、减字谱等;包括各种载体形式,如数字出版物、纸质出版物等;包括各种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如PDF、html等类型;还适应于各种载体配套出版的乐谱出版物,如音像制品配套出版的乐谱出版物等。
2.为其他类型乐谱出版物分配“出版物号”并规定了分配原则,如为多卷册乐谱出版物的每一册分配一个“出版物号”,同时为全册提供一个总的“出版物号”;当一个乐谱摘自另一个乐谱并出版时,该乐谱也分配一个新的“出版物号”;改编的乐谱出版时同样分配新的“出版物号”;乐谱内容有重大修改时分配新的“出版物号”;即使乐谱内容没有改变,如出现物理尺寸的重大改变(如将32开本改为16开本),合集被分解或乐谱汇编成合集,装订方式改变(如精装变简装)时也分配新的“出版物号”。
只有乐谱出版物的封面设计改变、价格改变等细小改变时,才不再分配新的“出版物号”。
3.每一种乐谱出版物号具有世界唯一性,是乐谱出版物的唯一标识,并作为国际标准书号(ISBN)体系的补充纳入国际标准乐谱出版物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Music Number:ISMN 体系。
一个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一旦被分配,即不再分配给其他乐谱出版物,即使该乐谱出版物已绝版亦贯彻这一原则。
4.明确了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的构成。
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由13位数字(0 -9)组成,包括以下四部分,如下图所示:
979-0 - X X …X –X X …X - X
└┬┘└┬┘└┬┘┬
前缀码出版者码乐谱项码校验码
示例:ISMN 979 -0 -345 -12345 -8
5.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的注册及系统管理。
其注册及系统管理由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注册中心负责。
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注册中心的职责包括:代表中国乐谱出版者向国际标准乐谱出版物号注册中心申请出版者码号段;负责编写和修订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用户手册,并提供给用户;根据出版量为出版者分配出版者码;建立、维护和更新乐谱出版物数据库;宣传、推广使用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并对用户进行培训;编辑与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相关数据并提交国际标准乐谱出版物号注册中心等。
此外,《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行业标准还规定了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与其元数据的采集办法;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校验码的计算方式;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的显示方式和位置等方面内容。
二、标准发布与实施的意义
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的发布与实施对我国中国音乐作品传播、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中国音乐作品的出版与传播将走向法治化、标准化发展的道路。
正如ISBN号(国际标准书号)和ISSN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又称“期刊号”)是确认图书、期刊等出版物合法性身份一样,ISMN(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也将是中国音乐作品合法性标识。
ISMN 的实施意味着中国音乐作品在作品出版、使用和产权维护等方面将实现有法可依。
另外,ISMN号的实施将改变过去以书号(ISBN)代替乐谱出版物号;除了较大型的音乐作品有单独标识(ISBN)其他如歌曲或短小器乐曲等均采用合集的方式共用一个书号(ISMN)的不规范、混杂的现象。
2.突破我国音乐原创作品出版、传播的现实瓶颈。
“标准”实施之前,我国大多数音乐原创作品,尤其是交响乐、室内乐、艺术歌曲、器乐曲等如果未能纳入大中小学或音乐考级等各类教材,其难以摆脱出版难、印数少、再版更难的传播困境,而另一方面,专业音乐评论人、音乐学习者等“刚需用户”却同时存在得到乐谱难,得到相关音像作品亦难得状况。
其原因在于,这些原创性的音乐作品的读者群体相对固定、集中、量小,所以,通过期刊方式出版,市场上架周期短;通过图书方式出版,成本代价大、发行总量小,企业亏损率高。
而,该行业标准实施后,单作品多格式出版、数字出版、逐渐面向创作者开放等规定,就可以不再受传统出版业态的限制,而实现低成本按需出版,从而大大加速作品的出版率、流通量,并实现音乐作品的长效传播。
3.方便中国音乐作品的统计、检索、收藏与使用。
随着行业标准的实施和逐渐普及,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注册中心承担中国乐谱出版物号元数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这意味着,“注册中心”将逐渐成为中国原创音乐作品的大型数据库。
随着,“注册中心”功能的完善。
未来读者甚至可以直接通过在线登录“注册中心”网站,通过键入ISMN号、作者名、曲名等方式迅捷地查找到自己所需音乐作品,然后通过网上购买、下载、打印获得所需乐谱,从而大大提高中国原创音乐作品的可用性和利用率。
4.开辟了中国音乐文化走出的新通道。
依据“标准”,“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是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注册中心负责、分配管理的国际标准乐谱出版物号的统称”[2];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注册中心“负责编辑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相关数据并提交国际标准乐谱出版物号注册中心”[3]。
可见,“标准”的实施将实现中国乐谱出版信息交流的国际对接,另外,乐谱的主流形态——五线谱世界通用、无需翻译,所以,“标准”的实施会从实质上推动“中国音乐文化走出去”,为中国与国外音乐文化的交流开辟了新通道。
三、总结与思考
综上所述,中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的发布与实施是中国音乐传播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中国音乐作品出版与对外文化传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然而,“标准”虽然发布、出版、实施距今已有三年,却几乎不为人所知,始终处于“雪藏”状态。
笔者分析,可能是有三方面原因造成。
一是媒体缺少宣传和应有关注,至今未见相关报道和介绍文章;二是传统出版机构缺乏推行动力,可能是因为该“标准”实现了国际对接(如音乐创作者也可以直接申请出版等)。
这就切割了传统出版业的“利益蛋糕”,所以,出版机构不积极推动的做法就不难理解了。
三是该标准性质本身所致。
具体来说,它是行业标准,非国家标准,因此缺乏实施的强制性。
而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则对这一类型的标准推广往往采用“标准先行、因势利导”的态度,即如果音乐行业对此十分关注,管理部门就会相应重视,让标准“落地”实施;如果行业内不关注或积极性不高,这类标准就可能永远“雪藏”下去,所以,至今“中国标准乐谱出版物号注册中心”或者说技术支持平台的建设工作始终没有显著进展。
基于此,笔者呼吁音乐界的有识之士团结行动起来,通过撰文讨论或立项研究等方式引起相
关管理部门重视,从而推动“标准”的落地实施,不要让这件本可利好中国音乐传播的“大事”成为一个“传说”,让一个可能福利于中国广大音乐工作者的“标准”成为“一纸空文”。
注:作者系中国音乐学院国家美育与研究与发展中心秘书长、中国音乐学院博士后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