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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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平政〔2016〕17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平政〔2016〕17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平政〔2016〕17号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30日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加快国家自创区“和平园”的建设,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做优做强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94号)精神和《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和平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发展资金是和平区政府专门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培育新兴产业、引导企业科技研发的财政资金。

科技发展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并视区财力情况与本区科技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第三条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评估、公开透明和“支持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四条科技发展资金采用贷款贴息、配套支持、无偿资助、风险补偿及奖励资助等方式,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五条成立区科技发展资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修改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审定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计划和收支决算。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津财规〔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津财规〔2018〕21号各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津财规〔2018〕21号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制定的《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行动计划(2017-2020年)》(津政办发〔2017〕78号),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生产“专精特新”产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运行的引导支持力度,提升政策实施效果,现对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对《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主要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技术改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等”的资金支持范围,调整为:“支持中小微企业产品创新和平台服务。

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研发生产‘专精特新’产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

二、对《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对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标准,调整为:“对中小微企业产品创新和平台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运行)评价效果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23号)同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河东政办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由河东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河东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9月29日天津市河东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河东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促进河东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尽快为区域经济发展形成支撑,同时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天津市科技小巨人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津政发〔2012〕21号)和《河东区科技小巨人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河东政发〔2013〕4号)精神,结合河东区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第一条河东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河东区政府设立的,由河东区财政预算安排和筹集,是用于支持河东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河东区区情,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引领、重点支持、高效运转、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河东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在本区内注册纳税,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已经通过市科委审核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有科技投入,拥有科技产品或提供科技服务。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的信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且企业年检合格。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津科计〔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5〕60号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1号)和《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规划方案》(津政发〔2015〕3号)精神,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5年6月29日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1号)和《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规划方案》(津政发〔2015〕3号),支持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区先行先试、辐射带动作用,市财政设立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和筹集,初步预算规模每年10亿元,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以及经批准纳入示范区的区县分园。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对示范区发展的相关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和壮大期三类,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通过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发展的资金;(三)争取国家支持的资金;(四)其他按规定渠道取得的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以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天津科技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控集团”)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向获得项目立项的企业放款,对所放款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聘请技术、管理、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第九条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投资。

第二章使用范围、方式和额度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新产品扩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工艺应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津财建一〔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23号有关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原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拟定了《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2016年4月13日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对外开放以及改善发展服务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津科院所〔2019〕102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院所〔2019〕10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13〕2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6月26日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结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扶持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和转制科研院所(以下统称科研机构),增强其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绩效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13〕274号)由原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目前已过五年有效期。

随着我市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深入,相继出台了多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政策文件,该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财政科研项目管理需要,亟待重新修订。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依据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形成了《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院所〔2019〕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特点和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新增最新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文件依据,与科技计划管理相统一。

二是进一步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尤其是项目承担单位等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的职责。

三是新增对项目信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的有关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27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申请和审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附则等。

三、《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市科技局为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和考评等。

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科技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资金的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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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和壮大期三类,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通过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发展的资金;
(三)争取国家支持的资金;
(四)其他按规定渠道取得的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以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天津科技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控集团”)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向获得项目立项的企业放款,对所放款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聘请技术、管理、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第九条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投资。

第二章使用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新产品扩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工艺应用。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建设。

(三)补贴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

(四)支付通过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和项目评审费等其他支出。

(五)支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政府资助周转资金和无偿资助两种。

(一)政府资助周转资金。

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项目结束后归还,周转期不超过3年,额度为100-1000万元,对提升我市科技竞争能力和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的重大项目可超过1000万元。

政府资助周转资金以信用担保、股权质押和债转股等方式发放。

(二)无偿资助。

(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实验室和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资助,额度一般为100-300万元;(2)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和补贴,额度一般为10-15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十二条政府资助周转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

凡具有符合政府资助周转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并经认定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资金。

(一)企业申请。

企业填写《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经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报市科委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企业填写《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书》,报市科委。

(二)项目审批。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
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政府资助周转资金适用)》。

(三)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科控集团,科控集团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资金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

凡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或新建并列入区县“十二五”重点发展计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实验室等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及其建设依托单位均可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项目资金。

(一)建设或依托单位申请。

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建设或依托单位填写《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与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经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连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书》,一并报市科委。

(二)项目审批。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孵化和服务平台适用)》。

(三)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将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

凡经区县立项资助,并符合国家科技型中
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要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

(一)区县推荐。

区县科技部门对本辖区内经区县专项资金立项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市科委进行推荐,企业须提交区县专项资金立项文件、合同书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审批。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区县推荐的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国家中小企业资金补贴资金适用)》。

(三)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引入中介机构推行项目监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和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后
执行。

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运行出现异常或有严重违约行为,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执行合同,必要时可提前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绩效分析报告和资金决算报告。

市科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可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委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项目完成后,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小组。

政府无偿资助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进行财务决算,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其他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建立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跟踪问效制度,重点对科技资金扶持企业的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和财政贡献等指标,开展连续三年的跟踪和绩效统计评价。

对项目执行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市科委、市财政局,上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市领导小组名义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各区县科技和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本区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

市科委、市财政局综合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执行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机构、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骗取专项资金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县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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