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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辽工商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辽工商发〔2007〕15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我省也召开了会议进行了部署,根据省清理达标表彰活动会议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和政策要求。

这次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范围是: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直属部门(含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系统机关、基层、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都要予以清理。

在清理工作中,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要予以撤销。

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上报省局。

二、认真开展自查,按时上报情况。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处室、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

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表格及相关材料于3月20日前报省局监察室。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能否把清理工作做好,加强领导是关键。

经省局党组研究,省局成立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姜宪志副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郑红一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管辖范围的公告-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管辖范围的公告-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管辖
范围的公告
正文: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管辖范围的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方便广大投资者高效顺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对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管辖范围予以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管辖范围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住所设在沈阳市区内自然人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住所设在沈阳市区外自然人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省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六、其他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4月30日
——结束——。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辽工商发[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48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6月17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系统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省工商局、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1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辽宁省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工商法律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由省司法厅、省工商局共同管理,具体事务由省工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

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法制处。

第四条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职律师应当加入辽宁省律师协会,履行会员义务,按照规定参加司法厅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培训课时列入公职律师执业考核的内容。

公职律师参加司法厅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条公职律师不得在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

洛阳市工商局各网点电话

洛阳市工商局各网点电话

洛阳工商局企业年报/年检各地区咨询电话 洛阳市工商局 洛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 洛阳市工商局关林分局 洛阳市工商局高新分局 洛阳市工商局涧西分局 洛阳市工商局西工分局 洛阳市工商局车站分局 洛阳市工商局老城分局 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 洛阳市工商局经贸分局 洛阳市工商局吉利分局 偃师市工商局 孟津县工商局 新安县工商局 伊川县工商局 宜阳县工商局 洛宁县工商局 嵩县县工商局 汝阳县工商局 栾川县工商局 0379-63196147(企业) 0379-62301312(企业) 0379-63127319(企业) 0379-64337251(企业) 0379-64903777(企业) 0379-63948420(企业) 0379-63310023(企业) 0379-63503590(企业) 0379-63549368(企业) 0379-65959989(企业) 13949231591(企业) 0379-67717186(企业) 0379-67926180(企业) 0379-67289328(企业) 0379-68363315(企业) 0379-68894081(企业) 0379-66269615(企业) 0379-66338158(企业) 0379-68218009(企业) 0379-66870518(企业)
工商局企业年报/年检各地区咨询电话 0379-63169165 0379-63196147(个体、农合) 0379-62301312(个体、农合) 0379-63127319(个体、农合) 0379-64337251(个体、农合) 0379-64903777(个体、农合) 0379-63948420(个体、农合) 0379-63310023(个体、农合) 0379-63503590(个体、农合) 0379-63549368(个体、农合) 60379-5959989(个体、农合) 13949231591(个体、农合) 0379-67717186(个体、农合) 0379-67926180(个体、农合) 0379-67289328(个体、农合) 0379-68363315(个体、农合) 0379-68894081(个体、农合) 0379-66269615(个体、农合) 0379-66338158(个体、农合) 0379-68218009(个体、农合) 0379-66870518(个体、农合) 0379-63196109(技术) 0379-62301302(技术) 0379-63127335(技术) 0379-64321375(技术) 0379-64903777(技术) 0379-63936737(技术) 0379-63310215(技术) 0379-63503567(技术) 0379-63549396(技术) 0379-69984788(技术) 13949231456(技术) 0379-67712536(技术) 0379-67926180(技术) 18737933632(技术) 13333796333(技术) 0379-68882237(技术) 15838866276(技术) 136338931786505(技术)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0〕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现就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深化认识,把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工作,是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省局党组提出的“跟进、有为、争先、升位”的工作理念,努力塑造“四可”形象,提升“五气”,争做“六个表率”的总体要求,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贯彻好、落实好。

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积极解决存在的问题。

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强化监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

(一)继续强化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的力度。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4.09
•【字号】辽工商办发[2007]7号
•【施行日期】2007.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省工商行政管
理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辽工商办发〔2007〕7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事业单位:
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现将《2007年度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你们。

该任务分解表将作为对各单位年终开展目标考核的依据,请各牵头单位协调有关配合部门,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分解措施,结合实际,切实抓好任务落实。

二ОО七年四月九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5年度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5年度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工商发[2006]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2.17【实施日期】2006.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5年度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辽工商发〔2006〕9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辽工商发[2005]78号文件)的要求,省局从2005年12月6日起,采取书面考核和实地考核两种方式,在全省开展了2005年度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考核。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考核的基本情况这次工作考核范围为全省14个市局。

省局16个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结合平时掌握工作情况,对照各市局报送的年度重点工作自查自评报告进行了书面考核。

省局6个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对信息化建设、食品安全、基层建设、两协建设等四项内容进行了实地考核,共抽查15个县(市)局、13个驻区分局、28个工商所。

通过工作考核,对各市按照省局部署开展工作、履行工商监管职能、规范执法等情况有了较全面、系统的了解,对各市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予以肯定,并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更有针对性地部署2006年全省工作,进一步深化“执法服务环境年”建设,全面履行工商监管职能,确保依法行政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全系统落实省局工作部署的主要情况(一)“执法服务环境年”建设深入开展。

各地都能够按照省局的整体工作部署,把深化“执法服务环境年”和“三大工程”建设作为开展全年工作的根本立足点,明确领导,各司其职,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一是服务发展环境建设取得新成效。

各地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整合登记监管机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同时,进一步优化投资和准入环境,实行预约登记、限时办理、与企业联系等制度,强化服务,引导投资创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外资企业的发展。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已于2010年5月18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2、《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制作说理式处罚决定书要求》。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四个只有”要求,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度,提升行政执法行为的公信力,实现科学和谐执法,树立起“可信、可亲、可畏、可敬”的执法形象,省局决定在全省系统全面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提高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行政执法文书是对执法程序、违法行为主体、处罚结果记录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是表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载体,行政执法文书质量事关工商机关的执法形象和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一)实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遵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国家工商总局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提出了“推广说理式办案文书”的要求。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辽工商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发〔2018〕22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进一步落实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战略,省局在去年印发了《关于在大连市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7〕11号),在大连市地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建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省局总结了大连试点经验,制定了《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28日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切实推动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制度,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有效落实《关于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辽工商发〔2016〕33号)的有关要求,按照企业自愿、便捷高效、科学规范、依法有序的原则,采取主动深入企业、广泛听取意见、把握问题导向、实行个别指导的方式,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内部管理制度,最大程度上减少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风险,进一步提高企业维护自身市场竞争权益能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我省企业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措施(一)结合实际、精准强企。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营主体经过长期技术研发投入和市场商誉积累而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类信息。

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5年红盾护农行动

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5年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辽工商发[2015]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2.09【实施日期】2015.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5年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发〔2015〕6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4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5年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2月9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5年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红盾护农工作,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4号)要求,现制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5年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辽宁新一轮经济振兴发展的大局,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为契机,切实厘清职责边界,依法履行农资市场监管职责。

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切实维护我省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农资经营行为,提升监管现代化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实现稳产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村民生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5年红盾护农行动,由省局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

各地工商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特点和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梳理农资市场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增强红盾护农工作责任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早部署,早谋划,切实将红盾护农行动落实到位。

同时,各级工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农业、质监、公安、供销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积极参与、配合好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形成合力,严格依法监管,公正严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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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听证公告
开工商听字(2009)第242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铁岭市融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659户企业未按规定接受2008年度检验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下列659户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下列659户企业在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国家规定的企业年检期间,未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接受2008年度检验;在我局发布催促年检公告和限期年检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接受企业年检。

下列659户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下列659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下列659户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联系人:刘玉电话:36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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